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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婚姻现状及对策研究——以湖北省黄冈市为例

  • 投稿橘子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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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源恺 沙土博

摘要: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社会中的特殊群体,残疾人婚姻受到的干涉要比非残疾人多得多,残疾人婚配问题是残疾人长期以来面对的重要难题,也将是他们需要不断挑战的难题。本文以湖北省黄冈市的调研数据为依据,探究了黄冈市残疾人婚姻现状和影响因素,并总结出相应问题,为残疾人婚姻的良性发展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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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残疾人;婚姻;家庭

家庭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婚姻是形成家庭共同体的重要形式。从2007–2013 年度残疾人小康进程监测结果看,残疾人在婚率基本维持在63.0% 左右,远低于全社会83.1% 左右的水平。婚姻对于残疾人而言,不仅直接反映生活幸福感,也体现着获得情感生活和其他保障的水平。但考虑到残疾人的特殊性,其婚姻问题无法在短时间内有效的解决,因此,研究残疾人的婚姻状况及其影响因素,找到相应的对策显得尤为重要。

一、研究设计

1.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文献分析发和实证研究方法,实证研究包括利用观察法、访谈法、问卷调研法。通过查阅相关文献,收集残疾人的相关动态和残疾人婚姻状况进行研究。

2.调查对象

本次调查有效问卷共有226份,男性残疾人118人,女性残疾人108人。调查对象的年龄集中分布在15~60岁之间,这一年龄段共197人,占87.16%;其余15岁以下5人,60岁以上22人。回收到的调查问卷中,有两份问卷的调查人年龄缺失。在所调查的残疾人中,肢体残疾和精神残疾占据多数比例,肢体残疾的调查对象有91人,占40.27%;精神残疾的调查对象为98人,占43.36%。视力残疾和智力残疾分别占7.52%,听力残疾2.21%,言语残疾1.77%。

二、实证研究

1.残疾人婚姻家庭现状

⑴婚姻状况。所调查的残疾人群中,未婚率28.76%,婚率52.65%,再离婚率12.39%,丧偶率5.75%,另有1个样本数据缺失。湖北省残疾人中,再婚有配偶残疾人约218.5 万,占15 岁以上残疾人数的60.23%,离婚及丧偶人口约88.8万,占15岁以上残疾人数24.46%。调查的婚率、离婚率、丧偶率与湖北省基本持平。

⑵家庭状况。在所调查的已婚的残疾人中,有近22%的残疾人配偶同样为残疾人。其次在161个已婚的残疾人中,有148个调查对象的家庭拥有子女,占全部调查对象的91.93%;有13个残疾人家庭现无子女,占总数的8.07%。

配偶收入是体现残疾人婚姻状况的重要因素,有29.81%的残疾人配偶收入在220 元以下,39.13%的配偶收入为221~1200元,在调查对象中配偶收入在3000元以上的残疾人仅有两人,约1.24%的比例。残疾人配偶收入普遍低于正常人群,残疾人家庭整体经济水平不容乐观。

⑶结识配偶途径(如表1)。通过亲友介绍认识配偶的达到51.33%,超过半数,通过网络结识配偶的仅有0.88%,通过相亲活动认识配偶的比例仅为0.44%,而在调查中没有发现通过婚介所和征婚来寻找配偶的。数据说明残疾人现阶段自由恋爱程度不断提升,在婚恋问题上也有很大的选择权和自由权。但残疾人结识配偶的渠道依旧较为单一。

2.残疾人婚姻影响因素(如表2)

在所接受调查的残疾人看来,收入、就业、康复治疗三个方面对婚姻产生了较大影响,收入是经济状况的直接体现,是残疾人的婚姻稳定的经济基础,就业情况则直接影响着收入水平,而康复治疗是使残疾人回复健康的过程。总计“影响很大”和“有影响”两项,超过80%的受访残疾人认为收入会对婚姻产生影响;约78%的残疾人认为就业能对婚姻产生影响;认为康复治疗对婚姻有影响的人约占总数的75%;而认为接受教育对婚姻有影响的人仅为40%。

在已婚婚姻和未婚婚恋的困难中,调查对象同样把经济条件和身体状况看做是最大的困难。

根据表3,接受调查的已婚残疾人中,有59.63%的人认为个人身体原因是婚姻生活最大的困难,57.76%认为金钱是婚姻生活的困难之一,占较大比例,可见在残疾人婚姻的影响因素中,经济条件和身体状况依然是影响多数人的最大困难。

根据表4,在未婚残疾人婚恋遇到的困难中,84.62%的人认为个人身体原因导致至今未婚,占全部未婚残疾人调查对象的最大比例,其次是金钱和环境偏见,各占30.77%,可见,经济条件、身体状况和环境偏见是影响残疾人未婚的最主要原因。

三、问题与对策

1.问题

⑴残疾人婚配难。残疾人婚配难依然是其面临的一大问题,在婚率低,离婚率高,丧偶率高,初婚时间晚。在我的调查中明显发现在婚率远低于2010年全国83.1%的平均水平,总体的离婚率和丧偶率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⑵经济负担重。经济问题是残疾人在寻找配偶和婚后生活遇到的第一大难题,作为弱势群体,多数残疾人本身收入较低,就业率低,没有稳定工作,他们需要通过大量支出来进行康复训练和治疗。而多数残疾人配偶也同样为低收入人群,整个家庭经济实力较弱。

⑶配偶身体状况欠佳。有些残疾人家庭夫妻双方都为残疾人,使得残疾人家庭生活更加困难。一些实际的案例表明双双有残疾问题的父母,他们的子女有残疾问题的比例也较大,而这些家庭可能因为经济困难、身体条件限制、精神问题等原因无法密切关注子女的健康状况。

⑷结识配偶途径单一。残疾人认为认识配偶途径有限,残疾人结识配偶的途径绝大多数为亲友介绍,因为身体原因和社会偏见少有人参加相亲、征婚等活动,婚介所、相亲大会也不愿接纳残疾人,很少有为残疾人举办的相亲活动。有限的社交范围成为了残疾人建立婚姻关系的主要障碍之一。

⑸外界存在偏见。我国在残疾人以及残疾人婚恋等方面相关的宣传教育力度较小,人们对残疾人的歧视情况仍不断发生,对于残疾人婚恋则存在更多的偏见。而残疾人家庭对于残疾人婚姻的态度也并不乐观,和社会具有不同的功能,家庭的支持是残疾人婚姻最直接的需求。

⑹自身心态差。残疾人在婚配过程中会时刻考虑自身的身体状况,在主观上对自我形态形成了消极的意识。部分残疾人自身思想保守,对婚姻持企求态度,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存在着“残疾者与残疾者结合”或“残疾者与贫困者结合”的观念,甚至有人选择逃避现实,不敢面对婚姻。

2.对策

⑴改善残疾人经济水平。政府应完善残疾人就业政策,残联、残疾人就业指导中心牵头,对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幵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从根本上提升残疾人经济水平。除此之外,对老年残疾人和失去工作能力的残疾人要给予持续性的社会救助,确保残疾人养老和医疗有保障,加大对经济困难残疾人的扶贫力度。

⑵提供残疾人康复治疗。政府和社会应给予残疾人尤其是重症残疾人更多的关注,提供科学的康复治疗方法,帮助他们解决大病医疗问题。尽管这些治疗可能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残疾问题,但是有助于残疾人部分恢复正常的生理功能和生活能力,有助于残疾人心理健康的恢复,这是残疾人最主要和迫切需求,也是残疾人婚姻生活的保障。

⑶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对于残疾人个体而言,一是调整心态,树立残疾人缔结婚姻、组建家庭的信心,支持鼓励他们追求幸福;二是帮助残疾人树立正确的择偶观,在“门当户对”的基础上解放思想。在家庭和社会方面,需要社会工作者从社会层面消除对残疾人婚姻的歧视,通过广泛的社会宣传、社会政策和相关法律推动与时俱进的婚姻观念。

⑷提供残疾人婚恋渠道。残疾人婚恋渠道应建立在残疾人家庭基础上,并给与残疾人更多的婚恋自主权。各级组织要为残疾人和残疾人、残疾人和健全人提供见面机会,尤其是残联和社区,要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解决残疾人婚姻家庭矛盾。其次要建立专门针对残疾人的婚恋网站,为残疾人婚恋开辟绿色通道。

⑸消除残疾人社会歧视。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改变社会对残疾人的歧视观念,呼吁全社会关注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关心残疾人的婚姻状况,支持残疾人与健全人的自由恋爱婚姻,给残疾人更多的关爱。

⑹规范残疾人婚姻制度。婚检是残疾人婚姻生活中容易忽视的方面,婚检制度和孕检工作,有利于降低遗传缺陷儿的出生。残疾人婚后应确立明确的配偶监管义务,对于没有执行义务的配偶应给予适当的限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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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武汉理工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