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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失独家庭社区养老模式的构建

  • 投稿mond
  • 更新时间201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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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亚光

(河南大学 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1)

摘 要:近年来,失独家庭的养老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针对失独家庭面临的养老困境,通过比较目前几种养老模式,社区养老模式是最适合失独家庭实际的养老模式。失独家庭社区养老模式的构建,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政府应继续加大对失独家庭的帮扶力度和对社区养老服务事业的支持力度,鼓励社会各界资金投入,建立合理的失独家庭养老服务体系。

教育期刊网 http://www.jyqkw.com
关键词 :失独家庭;社区养老;养老模式

中图分类号:C91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2-0103-02

自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施行以来,社会人口的家庭结构发生了巨大改变,独生子女家庭比例不断上升。虽然计划生育从客观上缓解了极度膨胀的人口风险,但同时也加大了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风险。尤其当独生子女突然失去时,独生子女家庭便陷入极大的痛苦并面临老无所依的问题。解决好失独家庭的养老问题,不仅关系到失独家庭的幸福安康,而且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一、失独家庭的养老困境

2013年2月,全国老龄办发布《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报告中提到中国至少有100万个失独家庭,且每年以约7.6万个的数量不断增加。虽然我国政府尽力为失独家庭提供更多的帮扶,但到目前为止帮扶力度还很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只是规定对失独家庭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但“帮助”不等于责任和义务,“必要的帮助”并没有一个具体的量化标准,执行起来有很大的伸缩性[1],不能真正解决失独家庭面临的诸多困境。首先,物质来源上的缺乏。自2007年中国正式出台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以来,虽然政府给予失独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的扶助金标准不断提高,但面对失独家庭碰到的各种生活、医疗等养老问题,每月几百元的扶助金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失独家庭的养老问题。其次,精神慰籍上的缺失。随着家庭结构核心化,孩子在家庭结构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夫妇双方创造了一件共同的工作,一个共同的希望,一片共同的前途”[2]。独生子女亡故后,其父母失去了希望和前途,普遍出现心理障碍,如自卑,害怕看到别人异样的眼光,害怕与人交流涉及子女的话题,逃避社会,封闭自己,拒绝与人交往,缺乏与社会的沟通,而我国对于失独家庭的心理救助机制几乎没有。再次,生活上无人照料。中国目前的养老模式多以家庭养老为主,失去了独生子女,最直接的影响是失去了唯一可以依靠的抚养人。随着他们年龄的增大,身体的每况愈下,他们不仅面临居住养老院无子女可以给他们签字的难题,而且连生病住院做手术都没有监护人可以签字。

二、失独家庭养老模式分析

当前,国内主要的养老模式有家庭养老、机构养老、社区养老。现结合失独家庭,我们对这3种模式进行分析。

(一)家庭养老不切合失独家庭实际

家庭养老是中国传统的养老模式。但是,传统意义上的家庭养老对于失独家庭来讲就显得不切实际。首先,失独老人没有其他家庭成员可以依靠,他们失去了赖以养老的子女,也就失去了供养其养老的所有依靠。其次,家庭养老会给失独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因为他们中的大部分都把自己的积蓄投放到他们独生子女的教育和生活当中,期望可以在他们年老时给以更好的照料,然而突如其来的变故不仅使他们的期望瞬间破灭,也使失独者的经济蒙上一层阴影。再次,失独老人在家中缺少必要的情感上的满足。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论,作为第三层次的情感需要是失独老人所不能被满足的。

(二)机构养老对于失独家庭也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目前我国机构养老能力有限,提供的机构养老床位数虽不断提升,但仍难以满足需求。国务院办公厅在2011年底印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 年)》中指出,截至2010年底,全国各类收养性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床位约314.9万张。在《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中指出,2013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已超过2亿,其中失能老人达到3750万人,截至2012年底,养老床位数达到390万张。若完全依赖机构养老,尚且不论老年人口总量,单与失能老人的总数相比,这个数字也无疑只是杯水车薪。其次,从主观意愿上讲,失独老人也并不愿意离开他们生活了一辈子的地方,他们更倾向于在他们年老之时,居住在他们所熟悉的地方。再次,机构养老自身面临民办住不起,公办住不进,养老院护理人员素质不高,服务的专业化水平低等问题[3]。

(三)社区养老是最适合失独家庭实际的养老模式

社区养老是一种介于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之间的新型养老模式,它以社区为平台,通过整合社区内各种服务资源向居家老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服务。目前,美国、英国、挪威、日本等国家相继对社区养老模式进行了探索,通过探索发现这是一种较为理想的适用于老龄、高龄老人的养老模式。依据我国现行的经济、社会、文化等条件,社区养老模式也对失独老人具有很强的现实可操作性。

在经济条件上,首先,社区养老在我国已具有一定的物质载体。自2005年推进城市社区建设、2006年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以来,社区的养老设施不断得到改善,这就便于社区养老的开展。其次,社区养老的资金来源逐渐得到拓宽,资金保障逐渐得到完善[4]。民政部早在1995年就要求区、街道福利基金利息收入的50%以上、居委会所办经济年产值的2%以上用于发展社区服务业。民政部从2001年6月起开始在全国实施“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简称“星光计划”),至2005年底,“星光计划”总投资134亿元人民币,建成“星光老年之家”3.2万个。再次,与家庭养老、机构养老的投入和收益相比,社区养老成本低、收益高,是一种比较经济的公共消费,可以极大减轻失独老人的经济压力。

在社会条件上,我国社区服务自发展以来,在许多方面都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在服务内容上,除提供家庭生活照料服务外,还设有老年学校、老年文体活动、医疗保健咨询、上门巡诊、日间托老等许多服务项目。此外,在社区建设的实践过程中,社区的管理体制日趋科学化,能促使社区养老服务更切实、更快速地走进老人的晚年生活。失独家庭的老人在参与各种活动的过程中可以得到比家庭养老、机构养老更多的温暖,获得更多的感情支持。

在文化条件上,社区养老符合我国的传统家庭观念,得到我国传统文化的大力支持[5]。因为社区养老既能让失独老人享受到养老服务,解决了失独老人无子女照顾和行动不便的问题,又能让失独老人留在熟悉的家庭和社区环境中,满足了老人眷恋故土的心理。

三、失独家庭社区养老模式的构建

(一)政府应继续加大对失独家庭的帮扶力度和对社区养老服务事业的支持力度

首先,物质缺乏是目前摆在失独家庭面前最大的也是最急迫的问题,他们十分需要政府能够给予合适的、稳定的物质帮助,而建立一项失独老人专项基金也许是较为可靠的、稳定的、可持续的解决措施。失独老人专项基金不仅能作为失独老人的定期补助资金,还可以资助各个社区、单位对失独家庭进行特别照顾。对于失独家庭的帮助不仅需要中央政府出台措施,各级地方政府也应当积极利用本地区经济或政策上的优势对失独家庭做出适合本地区的帮扶措施,以解决失独家庭物质上的困难。其次,政府应对社区养老组织或者其他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提供政策和财力支持,这不仅有益于失独家庭的老人,也会给整个社会带来极大的便利,同时也带动了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一个多赢的政策。

(二)合理配置资源,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社区养老产业

失独家庭老人的社区养老服务发展不能仅依靠政府或者市场任何一个单方面力量,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使福利事业得到平衡发展。政府可以提供较低层次的基本的养老服务,失独老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养老需求和实际购买力,在市场上购买到较高层次的服务。政府不仅是社区养老事业的资金提供者,还应该是社区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制定者和组织实施者,应该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力量,为社会各界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创造条件,共同解决失独家庭的养老问题。

(三)建立合理的失独家庭社区养老服务体系

1.积极引导失独家庭走出丧子阴影。一方面,各地民政部门要发挥部门优势探索出适合本地区的精神抚慰机制,安排专业心理咨询工作者定期对失独家庭进行心理疏导。另一方面,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志愿者与失独家庭结对子,使失独父母可以经常感受到类似父子(女)、母子(女)情感的存在,让他们重新得到精神的寄托。

2.建立一支专业化与社会化的养老服务队伍。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需要一支专业化与社会化的养老服务队伍,要继续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养老机构就业,提高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要设立相应编制,提高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待遇,出台相关激励政策以吸引高层次管理、护理人才;要加强从业人员技能培训,逐步实现养老服务人员职业化、专业化;非政府组织也要发挥其在失独家庭养老中的作用,通过爱心传递使失独家庭的父母感受到社会对于他们的关怀。

3.发挥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作用。社区卫生服务站应通过开展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的专业老年医疗卫生设施和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近、便捷的区位优势,结合现在全科医生团队的优势,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失独家庭医疗服务的主要供给主体,并采用定期巡视护理保健的方式,经常性的为失独家庭的父母进行上门巡视、专业护理、康复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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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相颖,周静.“失独家庭”,谁来抚平你的痛[J].法律与生活,2012,(14):34.

〔2〕费孝通.乡土中国[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480.

〔3〕张翔,林腾.补“砖头”、补“床头”还是补“人头”——基于浙江省某县养老机构的个案调查[J].社会保障研究,2012,(4):43.

〔4〕〔5〕顾立.我国社区养老的可行性分析[J].南方论刊,2010,(8):35-36,35.

(责任编辑 姜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