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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模式创新

  • 投稿cand
  • 更新时间2017-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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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鑫 杨蕾 马子豪 高旺

(河北金融学院,河北保定0 710 51)

摘要:互联网金融由于自身所具备的优势可以有效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融资支持。为此,分析了互联网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迫切性,梳理了互联网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在加强经营主体内部制度建设、支持互联网融资软件的开发、“产业链”与“大数据”相结合、“金融机构、经营主体、互联网”合作模式、加快构建农村信用体系、完善互联网相关法律体系建设等方面提出了互联网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保定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创新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doi:l0. 19 311/j. cnki. 167 2-3198. 2017. 15.0071互联网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迫切性分析 几年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迅速,不光是在数量上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在质量方面也有所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传统农户相比,其资金及信贷需求较旺盛。并且要求低成本、快速、便捷的金融服务。2009年后,我国金融机构基本实现了基础覆盖,但是也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各种金融服务舟理比较滞后,农业信贷投入相对不足,农村信用社、各个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使农村资金大量外流,致了农村经营主体信贷难度增大,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绝大多数为小规模企业,其抵抗风险能力比较低,面对金融市场出现的新变化,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资金难以满足自身的发展,难以抵抗市场的变化。综上所述,互联网精神与金融行业的创新融合值得深入研究,进而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互联网金融因其方便快捷、门槛低等优势更能够有效当前的农业经营主体所面临的信贷融资难等困难。

2保定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近年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生产成本降低,农民收入明显增加,促进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带动了农村经济的转型升级。保定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数量稳健增长,并形成了一批具有鲜明特色的专业大户,增大了自身的辐射带动作用。据统计,保定地区已累计兴办家庭农场84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达到90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规范运行、稳步提高中逐渐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截至目前,保定市新建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多达1500余家,成员总数更是多达27. 38万人。农业龙头企业不断壮大。同时,市政府积极引导工商资本和民营资本投资发展现代农业,整个保定地区已有各类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农业加工企业174家,新注册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近70家。现代农业园区颇具规模,农业产业园区已经达到20多个,乡镇园区200个。近几年间,保定市的新型经营主体带动能力逐步增强。经营主体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合作形式日益多样,形成了颇具特色的产业模式。

3互联网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3.1农业经营主体自身行为不规范 互联网金融支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作模式起步较晚,相比较传统模式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相关专业人才,无法形成科学的管理系统;商业信用比较低,存在着欺诈行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规模小、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不能正确利用互联网金融,导致了融资难等情况;农业经营主体自身管理存在问题,没有建立规范的财务体系和管理体制,更倾向于向传统的金融机构寻求金融支持,并没有合理运用这种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透明度低,金融机构对其认可度比较低,导致其贷款难,筹资难,发展收到了限制。

3.2金融机构没有切实发挥作用 随着农业转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资金需求量越来越大,但农村经济水平较低,金融机构基础设施欠缺,融资受到阻碍,形成了经营主体融资难,信贷问题依然突出的局面。同时,相关金融机构对于农村经营主体的贷款门槛设置过高,一般经营主体难以达到要求,农业贷款途径少,难度大,资金来源受限。阻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进一步发展。

3.3政府支持效果不明显

政府出台的相关措施尚未与农村的实际情况相结合,难以形成规模效益。当前互联网金融诈骗行为在农村地区普遍存在,这一问题显示出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运行过程监管不力,需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提高服务水平,满足农村经营主体对互联网金融的需求。

3.4 信用体系尚未健全

近些年来,我国的信用评价系统尚未形成,在农村信用评级上尚无统一标准,信用评级结果难以反映被评对象真实的偿债能力和信用情况,在金融交易的实际过程中,线上线下交易存在信用业务交叉的现象,经营主体信用评级不被金融机构普遍认可,影响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进行,导致涉农企业贷款难度加大。

4 互联网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建议

4.1 加强经营主体内部制度建设

大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处于起步和建设阶段,其核心竞争力也没有较大优势,经营规模小、内部管理粗放、组织文化程度低、劳动力老龄化现象严重、整体运营机制也不够成熟,难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重要地位,不利于实现市场化、规模化的转变。在这种情况下,要建立起与互联网金融相适应的管理机制首先要加强经营主体内部自身建设以提高自身整体实力参与市场竞争,在竞争中获得发展动力和支持保障。就互联网融资体系而言,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尽快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充分满足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需求,使企业向组织化、专业化、集约化、社会化转变,逐步建立起现代管理制度,做好配合互联网融资的基础性工作。

4.2 支持互联网融资软件的开发

当下正处于互联网高速发展时期,传统的融资交易软件难以满足当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需求。保定市农村占地面积较广,基础设施建设成本较高,为促进互联网金融技术对农业的有效支持,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必须营造安全可靠的互联网环境,加大技术投入,健全法律法规,依法有序创新,严明监管标准,完善信用体系、担保体系,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保定市政府应当制定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政策,改善基础环境,加大资金投入,组建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专职履行监管职责,加强互联网融资信用系统建设。为融资软件的研发创造良好的环境。

4.3 “产业链”与“大数据”相结合

金融机构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核心,为其提供金融支持,例如原材料供应商、与经营主体相关联的水电供应处、劳务公司、加工厂、批发商等等。为解决农户信息不对称情况,通过“信用推荐十大数据防控十生产经营数据”的模式进行筛选,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比较顾虑的欺诈风险评析、整体信用评估、资产信贷风险等问题。通过筛选后,当地金融机构(银行)再次实行贷前调查,对符合准人标准的单位发放适度贷款。贷款发放后,主要通过云端“大数据”的合作模式,解决银行与农卢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这将有效为农户的产业化提供一种低成本、批量化、系统化的贷前调查和贷后监控管理方案。切实提高融资风险的可控性,同时农户及相关产业链的贷款成本也能降低,实现多方共赢。

4.4 “金融机构、经营主体、互联网”合作模式

在保定市的农业产业领域内,大多数经营主体之间经常进行合作,其上下游产业之间的互相担保,为彼此争取了信贷支持,这对扩大生产规模,降低生产成本、贷款成本产生了较大影响。三方合作模式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金融机构(银行)“为谁提供贷款服务”、“服务对象资信状况”经营主体“如何获得更便利的金融支持”“如何扩宽销售渠道”等问题。通过大数据平台,结合农业经营主体的内部信息数据平台,选择关键性指标,帮助金融机构找到信用良好、生产状况稳定的客户,解决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方面的冈难。

4.5 加快构建农村信用体系

“言j"对于现代市场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不仅在交易市场上发挥着巨大作用,在融资市场上也会产生深远影响,因此,搭建良好的信用监督管理体系,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成为建设企业间融资市场的重中之重。以保定市为例,首先应当构建全市(含所有区县)统一的农户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通过该信用信息库就可随时核查借贷双方的信用记录,做到风险的长效监控;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推动信用市场的建设,坚持法制化、系统化、市场化的原则,促进农户与金融支持机构的联系,不断培育信用文化;相关机构可通过定期评选“保定市守信经营主体”,给予减免税收、技术支持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对于失信的个体或企业,可采取限制发展、取消其互联网融资资格并将其列入黑名单,封杀其日后任何形式的贷款活动等惩罚措施。除以上措施外,最核心的一点,即农业经营主体自身更应该提高经营管理者的自身素质,长期培养良好的诚信意识和融资意识,解放思想,不循规蹈矩。

4.6 完善互联网相关法律体系建设

保定市有关部门必须对范围内农户的网络信贷进行有效的监管。要提高对网络信贷和信用融资等互联网金融的管理,政府应该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完善政策支持互联网金融支持体系。对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发展,市政府应给予政策扶持,把握严谨监管力度的同时鼓励创新融资。对于参与实体交易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监管要求按照线下金融机构的体制来进行,严格按照银行理财产品的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建立高效、权威的网上财务信息认证体系。及时掌握新的农业经营主体的有效信息;掌握和监管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动态。严格监督,确保互联网金融不出现违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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