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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网络购物个人信息安全现状为角度对隐私权保护的研究

  • 投稿萨娜
  • 更新时间201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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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雅雯 王鲁一 吕文清 李柯滢

摘 要:本文通过分析网络购物中个人信息在互联网以及物流途径的流动情况,对个人信息安全进行了研究。结合现行法律对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情况,对隐私权保护进行了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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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网络购物 信息安全 隐私权

近年来,随着网络购物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消费者通过网上购物这一消费渠道去选择和购买自己需要的商品,但是在购物过程中,个人信息安全却面临着很大的威胁。我们注意到互联网上的侵权特别是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案件层出不穷。基于此原因,隐私保护成为普遍的公众需求。

1、网络购物中个人信息安全面临的威胁

1.1 互联网渠道中信息流动以及泄漏可能行分析

首先,用户在购物网站上注册时需要提交个人信息,此时商家可根据用户提交的信息来了解和挖掘消费者的购物需求,如注册时会要求填写邮箱,很多人因此泄露了邮箱地址导致不定期的收到购物网站发送的商品定期广告。对于这些个人数据的挖掘和二次加工的初衷只是为了了解消费者的特征和需求,以便提供更主动的推介服务。但由于网站常常忽视了对其所抓取消费者隐私的保护,从而造成隐私权暴露在无防护环境下,极易被不法利用。[1]

其次,多数网络消费者对个人信息安全的防护缺乏足够的警惕。他们时常随意就将自己的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泄露出去。有些消费者虽然关注到个人隐私保护,却低估了泄露风险,这也使得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再者,网络消费者在浏览网页的时候,会留下一些数据,使得个人信息安全存留风险。用户在每次访问图像或网面相关的内容时,会在相应网络服务器日志上留下记录。在这个过程中还会产生Cookie文件,它会自动标识某个用户经常可能会使用到的账号及浏览器组合。运用 Cookie 软件对用户相关操作进行一系列跟踪,商家就可以获取用户经常购买的商品、浏览的相关网页、消费金额与次数等,属于Cookie跟踪。此外,在浏览过程中,访问的网站可能嵌入了第三方网站的跟踪代码,当用户打开这个网站时,这段嵌入的代码会向第三方网站发送信息跟踪用户的上网行为,属于跨站跟踪。Cookie跟踪和跨站跟踪都增加了网购过程中个人信息风险。[2]

最后,在网络购物中,网络支付当中也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问题。其中存在的安全威胁大致包括交易劫持木马、钓鱼网站以及盗号木马三大类。其中,钓鱼网站通过仿冒真实网站的URL地址以及页面内容,骗取用户银行或信用卡账号、密码等私人资料的现象较为猖獗。

1.2 货物物流渠道中信息流动以及泄漏可能行分析

物流中信息的保护是目前网购中个人信息保护的一块短板,大量的个人信息暴露在货物外包装上的信息栏中,这些信息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危及个人安全的漏洞。在填写订单的过程,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甚至身份证号码这些十分重要的信息都被暴露了,这样一来人员就可能根据这些信息对你或亲人进行诈骗、骚扰。并且收货单上的信息在事后没有进行撕毁处理,或者被快递人员泄露都会使个人信息安全面临威胁。

2、对我国现行法律中隐私权的分析与立法研究

2.1 我国现行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情况

(1)我国《宪法》关于隐私权保护的规定

虽然我国《宪法》并没有明确的向我们规定隐私权概念,但是《宪法》文本中依然能让我们体会到法律对隐私权的关注。如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保护公民的婚姻自由和通信自由等等。这些内容都能体现《宪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2)我国刑事法律关于隐私权保护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信件、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52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53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3)我国民事法律关于隐私权规定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该条虽然不是对隐私权的直接规定,但我们一般认为隐私权属于人格尊严一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第1款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传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在民事法领域,隐私权有的时候会通过对名誉权的维护来加以保护。

(4)其他法律关于隐私权保护的规定

除了上述法律以外,我国《人民警察法》、《银行管理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也有相关的规定,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则着重加强了对互联网隐私权的保护。

2.2 结合网络购物新形势对隐私权保护的研究

首先,对网站以及网店商户的权限进行规范。通过互联网技术可以实现信息的分层保护。设置不同的网络用户优先级,限制信息流动渠道中可能的信息泄漏点和对个人信息的接触,仅使其获得必要的、没有不法利用价值的信息,使得个人信息安全情况大幅改善。

其次,针对物流过程中的漏洞,建议使用二维码等模式对信息进行呈现,此方式加上信息技术的加密可以避免信息泄露。

最后,通过上文的分析,可知我国现行法律在互联网信息安全方面亟待立法,针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更加必要。

3、结语

本文分析了目前网络购物中个人信息安全面临的威胁,从多种角度研究了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中面临的严峻挑战。并且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对隐私权的律法状况,从技术和法律的角度提出一些保护隐私权的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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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叶丽莎.电子商务环境中网络购物个人信息安全现状,华中师范大学信息管理学院[J].电子世界,2014

[2] 陈朝辉.基于社会网络的个人信息安全分析[J].2013

作者简介:

唐雅雯 生于1994年6月,湖南湘潭人。2000-2006年就读于湘潭市第一完全小学。2006年考入湘潭市第十二中学。2009年被湘潭市第一中学录取。2012年考入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期间参与香港思路文创暑期项目。

吕文清 生于1994年5月,安徽蚌埠人。2000-2006年就读于蚌埠实验学校小学。2006年考入蚌埠实验学校初中。2009年被蚌埠二中录取。2012年考入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李柯滢 生于1994年1月,四川成都人。毕业于成都外国语学校,2012年考入西安交通大学,获得过学校思源奖学金,参加了学校驻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的交流项目,也派往台湾台北大学交流半年。

王鲁一 生于1994年4月,陕西西安人。2006-2010分别就读于西北工业大学附属中学初中、高中部。本科就读于西安交通大学,信息工程专业。主要研究方向:信号处理。

(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 法学院、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 陕西西安市 710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