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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安乐死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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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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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安乐死合法化是一种必然趋势,但其涉及到哲学、法律、医学、社会学和伦理学等多学科,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特点,必须需要足够的论证和分析。对安乐死合法性探究,全世界各国也争论不休,态度不一。本文将就安乐死的立法过程、合法争论及安乐死合法化的精神探源等几个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安乐死;深海长眠;尊严


  安乐死(euthanasia)一词源于希腊文“美丽的死”,它由“美好”和“死亡”两个词组成,指让患者无痛苦地去世。1516年,托马斯·莫尔在《乌托邦》里为安乐死辩护:如果病人受到痛苦的、无法治愈的疾病的折磨,病人就可以选择死亡。[1]关于安乐死的概念,我觉得《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这个概念基本是最精确的:“对于现代医学不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2]


  假如生活是一场糟糕的电影,我们有朝一日终将死去。大多数人的生命会在医院的病床上结束,有些人会在家里,当然还有些人会死在去往医院的救护车上。但当想到死亡的时候,正常人大都会不由自主地感到恐惧,想要尽一切可能去回避这种可能性,寄希望于医疗与药物来延长自己在人世的有限时日,却甚少想过,有一种生命状态,叫做生不如死。而我们还有一种权力,就是自行选择死亡,当然,也可以简称:“自杀”。


  1.安乐死的立法过程


  1986年风靡中国的《野鹅敢死队》(1978),片尾令不少观众热泪纵横:上校为避免战友活生生地被敌人剁为肉酱,含泪将其射杀。在战争这样的非常时期,做出这种无奈的选择,人们尚可理解,倘若是和平时期呢?因疾病等原因必须依靠外界协助才能自杀(安乐死),在中外(尤其是信仰救赎的基督教国家)都是一个非常敏感和极富争议的话题,人们夹在生不如死的至爱亲朋和宗教、文化、伦理、情感、法律的规条中无所适从。


  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努力,1993年2月,荷兰通过了一项关于“没有希望治愈的病人有权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法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安乐死立法的国家。1995年,澳大利亚北部地区也通过了类似的法案。2002年4月,比利时议会通过安乐死法,成为世界上第二个以法律形式准许实行安乐死的国家。


  2.安乐死的合法争论


  在这一部分中,将直接举几个生活中的例子谈谈自己的看法。


  根据西班牙人雷蒙的真实事迹改编的电影《深海长眠》(2004),从头至尾都在探讨死亡,给人的感觉却是爱、同情和温暖。影片一直在不动声色地发问:生命的意义究竟是什么?生命的尊严若不是通过个体生命尊重彼此独立、自由的意志,怎么可能实现?1967年雷蒙因跳水事故导致自颈以下全身瘫痪。如果不曾周游世界和如此热爱大海,雷蒙不会数十年如一日地热切要求获得死亡的权利:1993年,50岁的雷蒙要求政府准许由别人协助他实施安乐死,同时上诉到欧洲人权法庭,最终未能如愿。


  一个英国诗人曾经问道:“假如生活是一场糟糕的电影,何苦还要等到结束?”当生命成为酷刑或累赘,当爱成为惩罚,我认为,无论是以法律还是上帝的名义,都不应强求雷蒙在非人的痛苦中度过余生。1998年1月雷蒙经他人协助服毒自杀,西班牙警方以涉嫌协助自杀拘捕了雷蒙22岁的女友,大约3千名雷蒙的老乡集体自首,声称自己才是协助雷蒙自杀的“真凶”,迫使警方对此事的调查不了了之。《深海长眠》以无比的坦率和对生命意义的透彻领悟,获得包括奥斯卡最佳外语片在内的诸多大奖。影片最动人的地方就是通过日常的生活镜头来展现生命的可贵,以及不同的人物如何理解生命的尊嚴,他们的冲突与饱含泪水的谅解。影片不想对任何人指手画脚,因为每个生命都是如此不同,只是让观众体会生命的庄严与美好,启发你对生命意义本真的探询。


  如果饱受痛苦煎熬的患者已病入膏肓,以悬壶济世、救死扶伤为天职的医生又该如何是好?1986年6月,陕西人王明成为身患肝癌晚期绝症的母亲申请并执行了安乐死,这起中国首例“安乐死”事件轰动全国,关于安乐死的大论战席卷整个社会。1988年1月22日邓颖超致信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我认为安乐死是唯物主义者的观点。我在几年前已经留下遗嘱,当我的生命要结束,用不着人工和药物延长寿命的时候,千万不要用抢救的办法。”1989年10月16日又表示:“当我生命快要结束时,千万不要用药物来抢救,那是浪费人力物力的事,请组织批准,给予安乐死。”她的坦率和达观获得中共高层的充分肯定。陕西汉中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王明成和主治医生蒲连升提起公诉,1991年4月法院宣布二人无罪释放。


  3.安乐死的立法构想


  笔者认为,实施安乐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实施安乐死的对象必须是根据现代医学和技术断定已身患不治之症,并死期又迫在眼前的病患者;(2)病人忍受的肉体痛苦,达到任何人都难以忍受的程度;(3)实施安乐死的目的是为了减轻或消除病人的痛苦;(4)病人意识清楚并能表达自己的意识,必须有其本人真挚的嘱托和承诺,且该嘱托和承诺是在事前或行为当时作出。在病人无法表达时,近亲属及其他人不得代为请求,医生也不得主动实施;(5)除安乐死外,无其他可供选择的方法来减轻或消除痛苦;(6)应由医生实施,其他人无权实施,且实施安乐死必须有三名医生研究同意,再经主治医生批准;(7)实施安乐死的方法必须合乎伦理而且被认为是妥当的。


  人类的所有活动最终都必然指向一个目标:生的尊严,死的尊严。


  参考文献: 

  [1]托马斯·莫尔.乌托邦[M],出版地:中国上海 出版时间:2002:34-38. 

  [2]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编辑部编.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M].出版地:中国北京,出版时间:2004:771. 

    作者:李代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