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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外刑事诉讼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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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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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自从我国颁发实施刑事诉讼法以及刑法之后,司法机关在对涉外刑事案件进行处理的过程中也有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可是,因为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在制定过程中本身就较为严谨,原则也较多,特别是刑事诉讼法对于涉外刑事诉讼程序并没有进行相应的规定,再加上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涉外刑事案件也就在不断的增多,这也直接致使我国涉外刑事诉讼法程序落后于社会发展趋势,针对这一现象,本文也对涉外刑事诉讼法程序进行了相关概述。


  关键词:涉外刑事;诉讼法;程序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067-02


  作者简介:石宝月(1995-),女,汉族,辽宁朝阳人,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2014级法学专业本科在读。


  一、引言


  刑事诉讼法在我国实施之后,对于我国司法程序这一方面起到了较为严重的作用,确保了刑法的有效执行,同时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实现刑事诉讼、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都有着较为显著的影响。在不断实践过程中也能够发现刑事诉讼法本身就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发展的刑事诉讼法典,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具有较高的可行性。可是,在社会不断发展过程中,全球经济一体化也随之而言,各国之间文化以及经济交流也越发的密切,我国社会生活不管是在任何一个领域下都发生了较为显著的变化,犯罪形式也产生了较大的改变,这也直接致使刑事诉讼法面临着更多的新问题,如何有效的完善涉外刑事诉讼法法程序也成为较为重要的问题之一。


  二、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相关概述


  (一)涉外刑事诉讼的内涵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主要指的相关部门对于一些存在涉外因素的刑事案件所制定的特殊的刑事诉讼程序,之所以会说这一程序特殊主要还是因为案件存在涉外因素。涉外因素主要指的是相关部门在对案件进行查处的过程中,其案件会涉及到外国人,比如说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发生了犯罪情况,这一类案件就可以称之为涉外刑事案件;又比如说,我国公民在本国领域当中侵犯了他国人民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将其称之为涉外刑事案件……在对涉外刑事案件进行处理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较多,其中就包含国际条约以及国家与国家之间所签订的协议,所以说,在对涉外刑事案件进行处理的过程中,一定要对多方因素进行综合性考虑。总之,涉外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和一般的刑事案件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因为其不仅要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当中的要求和规定,还需要符合涉外因素当中的一些特殊的法律法规,也正是因为如此我们才将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称之为较为特殊的程序之一。


  (二)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


  相比较于一般刑事诉讼程序而言,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有其自身独特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在对这一类案件进行处理的过程中,通过读需要国家外事部门的支持以及配合,因为这一类案件本身会涉及到两国之间的关系,所以就需要外交部门从基本国家主权维护这一原则之下提出相应的司法意见,以此来对涉外刑事案件进行适当的处理。此外,在处理过程中还需要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这样才能确保整个程序的合理性。(2)涉外刑事诉讼法程序不仅需要按照我国法律法规来实施,还需要严格尊重本国已经承认亦或者是已经缔结的国际条约等内容。(3)涉外刑事诉讼法程序在实施过程中,其所产生的行为还有可能会产生向我国域外延伸的情况,因为这一类案件相关诉讼参与人员有可能身处于国外。


  三、涉外刑事訴讼法程序所存在的原则


  (一)一定要维护国家主权


  在涉外刑事诉讼法程序实施过程中,首先需要遵守的原则就是要维护国家主权,无论是任何一个国家其最高的对外独立权力都应该是主权,主权国家在进行案件调查的过程中,可以按照自身主权来行事,也不会受到任何国家的影响亦或者是制约,我国作为一个独立自主的国家,在对涉外刑事案件进行诉讼的过程中一定要将严格维护国家主权作为首要原则。


  (二)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同等的


  在涉外刑事诉讼过程中,国外人员也享有和我国公民一样的权力和义务,所以司法机关在对这类案件进行处理的过程中,一定要确保国外人员自身的权力,不能随意剥夺;反之,对于国外人员的诉讼义务也不能因为身份特殊来进行免除。此外,如果外国司法机关对于我国人民有着一定的歧视或者是权力剥夺的情况,我国司法机关一定要严格抵制,这也是诉讼权利和义务同等的具体表现。


  (三)严格遵守国际条约


  涉外刑事案件因其自身的独特性,致使其在实际处理过程中还需要遵守国际条约,而对于国际条约的执行,最好是将其变为国内法,按照国际条约当中所存在的内容来进行执行。而要想实现国内法的转变,则主要有两种办法,其一是采用立法手续根据国际条约当中所存在的内容制定出一个法律,然后将其实施到具体的案件处理当中;其二则是在国内法当中制定出承认国际条约的原则,对于符合国内法规定的国际条约则可以执行下去。


  四、涉外刑事案件具体的诉讼程序


  (一)涉外刑事诉讼管辖


  涉外刑事诉讼管辖主要包含了两个方面,其一是哪一些涉外刑事案件是由司法部门管辖,其二则是哪一级别的司法机关进行案件管辖,具体而言,管辖的内容包含了案件立案、案件侦查、案件起诉以及审判等多方面。在对涉外刑事诉讼管辖进行明确的过程中,一定要先对国家涉外刑事案件管辖权进行明确,而为了去更好地对其进行明确,笔者也对其进行了以下的分析:


  1.司法机关受理涉外刑事案件的范围。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当中所存在的第12条,以及刑法当中的第3-7条规定,我们能够对我国司法机关受案范围进行明确:第一,国外人员在我国领域当中犯罪的案件,其中我国领域不仅包含了我国领土、领海以及领空,还包含了我国所有的船舶以及飞机,所以只要在我国领域内发生的任何一项犯罪行为都属于涉外案件。第二,我国领域的公民在其它领域发生犯罪行为,比如说受贿、反革命、贪污、泄露国家机密等行为。第三,国外人员在我国领域当中对本国公民造成犯罪的刑事案件。第四,我国领土公民对国外人员的合法权益的侵犯。第五,对人类生存以及国际社会安全造成威胁的犯罪案件,这一案件相比较于其它案件而言较为特殊,在对这一案件进行处理的过程中,不管这一案件是否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内,亦或者犯罪分子不属于我国公民我国都可以对其进行管辖。


  2.涉外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等权限的判定。对于着一些权限,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在这一过程中对于审判权限这一点则已经明确了就是由中级人民法院来进行处理。在对涉外刑事案件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对于立案件、侦查这一权限应该交由地方公安;而起诉这一权限则需要按照同级对同级这一原则来移送到人民检察分院及以上;对于审判这一权限则需要交由人民法院来负责。此外,对于一些情况较为严重的案件,可以请求提高审级,让最高级别的人民法院来进行审判,这样就能最大程度保障整个程序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确保案件审判的公正性。


  (二)涉外刑事强制措施


  相比较于一般国内强制措施而言,涉外刑事诉讼法程序的强制措施主要存在以下几点差异:


  1.对于不是本国国籍的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可以限制其出境,让其在案件终止之前都不能离开本国,这一过程主要程序需要让边防检查人员对案件人员进行限制出境处理,人民法院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填写相应的阻止出境通知书,并且向相关地区移交相应的手续。


  2.对于涉外刑事案件进行强制处理的时候,对于不是本国国际的被告人可以通过财务保这一方式来对其进行取保候审,以此来对被告人暂时的人生自由限制进行解除。


  3.在对涉外刑事案件进行强制措施处理的过程中,对于拘留、逮捕这一权限也需要交由不同部门进行处理,其中拘留这一权限主要由当地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拘留处理;而对于逮捕这一问题则需要由人民检察分院按照相关程序来进行审查批准。此外,对于拘留以及逮捕之后的通知程序则需要按照被告人要求来通知他国领馆或者是国使。最后,对于拘捕之后的探视以及通信工作也需要按照相关程序来处理,只要是参加了《维也纳领事公约》亦或者是签订了相关公约的国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来执行探视以及通信处理,具体来说,对于外国的驻华使者以及领馆人员,如果他们需要要求探视,则需要为其进行合理安排;对于那些并没有参加上述条约签订的国家,如果要求探视则可以结合具体的案情以及两国关系来进行处理;对于个别较为特殊的案件,则可以不给予探视。此外,对于探视的范围、规则以及具体的时限则可以按照我国所制定的相关准则来进行处理。


  (三)律师辩护以及代理


  在刑事诉讼当中辩护职能属于其中较为重要的组成部门,在现代刑事诉讼当中,辩护职能也在不断的得到提升。我国律师在进行诉讼的过程中,其诉讼时间一般是在审判这一阶段,对于涉外刑事案件如果需要外国律师的介入的话,其诉讼时间则会发生变化,通常是在侦查这一阶段。就我国法律法规来看,对于涉外刑事案件所定时间还是较迟,要想更好地确保涉外形式诉讼法程序的准确性,还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来进行适当的改变。在涉外形式诉讼法程序当中,对于不是本国国籍的被告人而言,其除了可以委托本国国籍律师作为辩护人,还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当中的第26条规定,委托在本国之内的监护人亦或者是较为相近的亲属来担任辩护人亦或者是代理人,而且还需要签订相应的授权委托书,而对于授权委托书的签订则需要经过相关公证机关的证明和认证,这样才会产生法律效应。


  五、结语


  综上所述,涉外形式诉讼程序本身有着自身独有的特点,较为特殊也较为复杂,需要对其给予较高的重视,在对于涉外刑事诉讼法程序一定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来对整个过程进行处理,在不断实践过程中进行完善和探索,从而才能进一步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涉外刑事诉讼法程序作出一定的貢献,最大程度保障涉外刑事诉讼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 参 考 文 献 ]

  [1]邓旋.论我国刑事诉讼特别程序之完善[D].中南大学,2013. 

  [2]郭华.涉外刑事诉讼与司法协助程序[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 

    作者:石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