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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航运类高职院校海商法教学效果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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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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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海商法是航运类高职院校的专业课,培养出具有高素质的海商法律素养的毕业生是教学目的之一。文中首先指出海商法课程的特点,随后分析了目前海商法教学面临的问题,最后具体阐述了提高海商法教学效果的方法。


  关键词:海商法;课程特点;问题;方法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6-000X(2016)24-0225-02


  在高等職业教育“十二五”阶段,明确指出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促进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结合,促进职业教育与劳动力市场衔接。航运类高职院校毕业生大多从事港口航运相关工作,历年毕业生共同指出因为海商海事法律知识欠缺大量业务机会流失。这种现象直接反映出高职院校目前海商法课程教学不尽如人意,不能全面地培养出具有高素质的海商法律素养的毕业生。因此,航运类高职院校作为培养海事人才重要基地,应用发展的眼光看待高职高专海商法教学的重要性,立足于自身办学特色,着力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全面提升学生法律素养和综合能力。


  一、海商法课程特点


  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做的《海商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海商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特性决定,它属于民事法律范畴;由于海商法是一部特别民事法律,草案除关于沿海航行权和关于海上运输主管部门等个别条款中不能不明确主管部门之外,有关行政管理的内容,如船舶登记、船舶检验、海上交通安全等,应当适用有关行政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这就决定了《海商法》绝大部分条款都是调整横向民事法律关系的。海商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性质决定了其从属于民法,但是由于海上运输固有风险相随,又使它有别于一般民法。例如,承运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对因船长、船员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的过失造成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免除赔偿责任。这与民法的过错责任原则相悖;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中,责任人享有法定的赔偿责任限制权利。这与民法按实际损失赔偿的精神不符。


  海商法调整横、纵向经济关系,决定了海商法的渊源有国内立法、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


  海上货物运输纠纷涉及船舶、保险、船检、行政管理、司法等多个行业,海商法作为一部运用性的法律,解决实务中大量矛盾和纠纷方面有着不可的替代的作用。作为航运从业者须具备广泛的知识结构,以及分析海事海商纠纷的能力。


  二、海商法教学面临的问题


  (一)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欠缺


  民法基础理论知识在海商法中占了相当的比例,具有一定的民法理论基础,学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租船合同、船舶优先权等海商法相关章节,可以较顺利理解海商法的基本原理与具体制度。海商法有着极强的专业背景,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许多法律制度并不完全适用一般的民事法律基本理论,如《海商法》“涉外关系的法律适应”,属于冲突法范畴,它的适用解决准据法问题,不直接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可见,学习海商法需掌握民法的一般理论,同时也要广泛了解准据法、海法、经济法等多种法学基础理论。


  对于航运类高职院校学生而言,由于专业区别再加课时有限不可能建立全面的法学基础知识。同时,海商法理论体系自成一体,比其他法律更具有专业性,给海商法的学习造成了一定的困难。高职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不易对海商法产生兴趣,较难建立起完整的知识体系。


  (二)缺少实践能力的培养机会


  大量海事案件涉及船舶的结构、设备、航运管理等因素,直接关系到承运人适航、管货义务。准确处理这类纠纷需要系统掌握海商法知识,以及大量的航运实务。作为一部实践性的法律,尤其需要法学理论与实际问题相结合,才能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航运类学生在校实习期间,鲜有机会接触各类海事纠纷,无法把课堂中的理论转化为实际认知,不能很好地理解海商法的具体内容。目前高职院校为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仅限于课堂教学中。因缺乏直观的感性认识,学生不能深入理解法学理论及航运实务,往往造成学生对海事纠纷处理理解不够深入。


  (三)法律适用冲突


  国际海上运输赔偿案件中,承托双方当事人维护自身利益时,往往引用不同国别的法律规范,结果会完全不同。由于各国海商法的历史、发展渊源不同,对应同一事件中的法律规范内容不相一致,不可避免出现法律适用中的冲突问题。如对于无单放货问题,承运人是否侵权及赔偿,相关当事人引用的法律规范不同,结果会完全不同。如中美两国海商法对于无单放货问题,承运人是否侵权及赔偿,相关当事人引用的法律规范不同,结果会完全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条款可以推出,承运人无单放货侵害了托运人权利,应该给与赔偿。


  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和美国《联邦提单法》第2条和第9条(b)款的规定,承运人有理由将货物交付给托运人在记名提单上记名的收货人,从而承运人无单放货没有侵害了托运人权利,不应该给予赔偿。


  对于无单放货问题,涉及法律关系的定性、确定管辖权的方法以及法律选择和法律适用等诸多问题,其中,法律适用最为复杂。讲解这类纠纷,应该帮助学生理解提单背面条款相关内容及首要条款,以及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订立的自由性,使学生明白法律适用性质与效力,避免法律适用中的冲突问题。


  三、提高海商法教学效果的方法


  (一)确定海商法教学的培养目标


  历年毕业生反馈信息指出,因海商海事法律知识欠缺大量业务机会流失,反映出现行海商法的教学与海商法教学的培养目标不一致。高职院校的海商法课程专业教师应联系学生,走访企业,收集业务过程中经常性法律问题,重新制定课程标准,尽快提出海商法培养目标。


  根据教学目标重新制定教学大纲,选择适用性强的教材及案例分析。为更好落实课程的教学目的,可以适当将海商法各章模块教学,合理分配各章课时比例,优化教学资源。例如,可以将海商法的课程分为海商法概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租船合同法、海上碰撞、海上保险法、海事特别程序法等模块;为更好分析讲解实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辅以海商法学习的前置课程相关内容,合理配置教学资源,加以组织教学。


  (二)强化教师的专业水平


  在生源减少、职业院校招收的学生素质整体下降的背景下,提高海商法的教学效果,必须充分发挥教师的主观性,更要强化教师的专业素质,提高课堂教学水平。


  教师应当根据新的课程标准新的培养目标不断学习和更新海商法相关知识,了解海商海事最新纠纷热点,使教学能够紧跟航运的发展;教学过程中教师不仅要督促和引导学生掌握海商法课程的基础知识,更进一步利用当前海商海事纠纷对知识点展开、引申,使学生对海商法的学习始终保持在前沿的状态,让学生保持学习兴趣。尤其需要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注意,调动教师的积极性教学条件要加以重视和改善。大量法律基础知识,课堂案例讲解耗时费力,没有适当的教学设备辅助,法理的讲解往往讲到后面忘记前面,知识理解往往一知半解,因此必要教学设备起到了重要的助推作用。


  (三)提高法律条文的评析在海商法教学环节中的地位


  法律条文表述简练,所含法律知识丰富。法律条文是海商法法律适用的直接过程和结果。航运类高职院校学生没有法学基础,简单学习讲授法律条文,学生不能透彻理解法律条文内容,不能保证学习效果。在海商法教学环节中,单纯地讲授海商法条文理论知识,容易导致学生无法学以致用。


  讲解海商法条文时可适时穿插国际公约、法律制度、司法实践进行法律条文评析,能够有效地帮助学生全面理解条文含义,加深条文的适用性。有效的法律条文评析可以使海商法条文规定的内容得以明确,法律规范内容得以丰富,能够更有效提高学生分析能力和决策能力。因此,法律条文的评析显得更加重要,正确把握法律条文的评析在海商法教学环节的地位十分关键。


  高职学生法律知识不全,教学方式上教师主导。海商法各章节教学内容首先要让学生了解大体框架,然后针对重难点须由浅入深,有的放矢。对于难点恰当运用法律条文评析,可以让学生了解到当下的司法实践的理论依据。如此,即兼顾了基础知识,又深入探讨了重难点,教学效果事半功倍。


  (四)案例分析讲解深入细致


  涉外海商海事纠纷,法律适应不同,判决结果差异会非常大。学生对于此类案例分析往往无所适从,为保证教学效果,提高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案例分析讲解须深入细致。


  案例分析讲解时不可避免要提及海商法条款,由于法律术语及特定含义对于高职学生理解而言存在一定障碍,造成无法准确理解条款含义。因此讲解时应从条款本身所界定的法律内涵出发,准确地阐明其中所隐含的法律意义。对于案例有争议的问题,应系统地、完整地介绍海商海事不同观点,进一步引申出我国高法对此类问题的司法解释、批复,让学生整体上认识我国对此类法律适用问题处理的结果。


  四、结束语


  在高等职业教育“十三五”阶段,明确指出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十三五”相较“十二五”具体指出高职院校应提高高校教学水平和創新能力,海商法的教学需要授课教师联系实际,制定切实的教学目标,发挥能动性,着力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全面提升学生法律素养和综合能力。


  参考文献 

  [1]海商法必读[M].人民交通出版社,1993. 

  [2]海商法[M].法律出版社,1997. 

    作者:郭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