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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伊斯兰婚姻家庭法对新疆穆斯林婚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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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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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阐释了伊斯兰婚姻家庭法有关结婚、离婚的相关规定,分析了伊斯兰婚姻家庭法对新疆穆斯林婚姻产生的不利影响,就如何解决上述问题提出建议:严格贯彻执行我国的政教分离制度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规定;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有关部门执法应注意方式方法。


  【关键词】伊斯兰婚姻家庭法;婚姻;影响;穆斯林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自治区妇联党组书记、副主席侯汉敏做了题为《关于有效治理南疆农村早婚、多育、离婚率高现象建议》的发言。《建议》中提到,通过她们对喀什市乃则尔巴格乡两个村共计500名妇女的调查后了解到,她们中50%的女性初婚年龄在18岁以下,离婚率更是居高不下。另外,通过念“尼卡”、念“塔拉克”结婚离婚的现象亦时有发生。这种情况并不是今天才出现的。[1]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复杂的,既有民族传统婚俗等方面的影响,又有伊斯兰婚姻法因素的影响,这其中,伊斯兰婚姻法的影响无疑是主要原因之一。


  一、伊斯兰婚姻法关于婚姻的规定


  1、关于结婚


  第一,在婚龄方面,伊斯兰教法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对于男性,以能参加战争为适婚标志,而参战的年龄为十五岁;女子的成熟则以月水来临为标志,即十四岁左右;[2]第二,在配偶数量方面,伊斯兰教法规定,在情况允许的情况下,一个男子最多可以迎娶四个妻子,[3]即实行一夫多妻制;第三,在结婚的形式方面,习惯上,穆斯林男女间的结婚结合称为“尼卡赫”。男女双方在证婚人(逊尼派一般要求有两名证婚人,而什叶派则未明确规定。我国穆斯林绝大多数属逊尼派)面前,一方提出求婚,另外一方表示同意,即可成为夫妻。婚礼伴有相应的宗教仪式,要念尼卡赫喜经,以示祝贺。


  2、关于离婚


  伊斯兰教法规定的离婚(即休妻)主要有三种方式。但无论哪一种离婚方式,都是男方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妻方)离婚,也就是所谓的“塔拉克”休妻制度。


  二、产生的原因分析


  由于伊斯兰教产生时阿拉伯半岛特殊的历史背景、文化背景、政治背景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以天启“圣经”—《古兰经》为根本大法的伊斯兰教法,在婚姻法文化上呈现出其特有的时代特征和地域特征。这种时代性和地域性伴随着伊斯兰教的传播,逐渐有了世界意义。对信仰伊斯兰教的各个国家、民族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中国信仰伊斯兰教的各民族当然也不例外。诚如马明贤所论述的那样:“中国穆斯林民族由十个全民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构成。它们是信仰本位性的民族,它们将伊斯兰教以及由此而衍生的价值观念、人伦礼仪、风俗习惯的崇信和尊奉视为立族之本。在中国穆斯林民族的观念中,教存族方可存,无教便无族,如果失去了伊斯兰教,没有对伊斯兰教的信仰,那么中国穆斯林的共同体也将消失。正是对伊斯兰教的忠贞不渝,坚定不移的信念,使得作为伊斯兰文化精髓与核心的伊斯兰法,在中国穆斯林民族法律意识的行程中具有支配性的作用。”“中国穆斯林的法律意识是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它深刻影响和规制着中国穆斯林民族的法律观念和法律行为。这其中,伊斯兰法文化是中国穆斯林民族的法律意识形成的核心与根源。作为基本理念,伊斯兰法文化对中国穆斯林民族法律意识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起到了主导作用。”“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和价值体系,伊斯兰法从不同层面影响和规制着中国穆斯林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在行为规范上,对于中国穆斯林个人,伊斯兰法是一整套的宗教教义和法律制度,深深根植于个人的心灵深处和法律意识,并规定了他们的生活方式和精神态度;对于中国穆斯林社会,伊斯兰法要求顺从真主的意志,奉行伊斯兰法律制度。因此,中国穆斯林民族的生活习惯、社会规范、社会心理、社会行为、社会组织等,无不受伊斯兰法的深刻影响,从其宗教礼仪到物质消费、精神娱乐、婚丧嫁娶,处处都有伊斯兰教法的滋润和渗透。”[4]


  三、对策建议


  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婚姻家庭方面有着较为完善的国家立法。包括婚姻家庭法在内的伊斯兰教法在我国不具有法律的性质,而只是作为一种文化现象而存在。早婚早孕、通过念“尼卡”和“塔拉克”的形式结婚离婚的消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从家庭层面而言,极不利于夫妻(特别是妻子一方)和子女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法律保护;于国家而言,上述行为已然违反了我国婚姻法以及自治区相关法规的规定,破坏了我国法律的统一适用性,进而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如何更好地处理好我国现行婚姻法和伊斯兰婚姻法文化之间的冲突,我们认为,应该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严格贯彻执行我国的政教分离制度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规定


  实行政教分离制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二者之间并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一方面,要切实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另一方面,对于那些以宗教的名义或宗教教法的形式干涉婚姻的情况,要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制止。


  2、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法律是一门专业性较强的社会科学。如何让各族群众通过法律的途径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的宣传教育无疑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各级法律行政部门、妇联、各基层组织要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途径和方法,加强对青年、适龄妇女有关《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3、有关部门执法应注意方式方法


  作为执法主体,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在确保法律法规贯彻施用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到信仰伊斯兰教公民的意愿。这就要求,首先,在执法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和策略,要充分考虑到不适当的行政执法可能会带来的负面效果和影响。其次,相关工作人员,包括各级基层民政部门和法律工作部门,要切实改变工作作风,多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多深入基层进行宣传教育,发现问题能够及时解决。最后,要保证法律的调控必须准确、及时到位,体现其应有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发挥其应有的威慑力,通过执法宣传和守法实践,逐步提高穆斯林群众的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 

  [1] 吴云贵.真主的法度—伊斯兰教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2] 马坚.译古兰经[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 

  [3] 吴云贵等.伊斯兰教教法简明教程(试用本)[M].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8. 

  [4] 马忆南.婚姻家庭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5] 布哈里圣训实录精华[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 

  王白中(1985-)男,中共新疆库尔勒市委党校讲师,硕士学历,研究方向:宗教史. 

  文 婧(1987-)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二师党委党校助理讲师,硕士学历,研究方向:党的民族宗教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