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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法制史”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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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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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法学专业中,中国法制史是一门很特别的课程。它的教学也有别于其他的法学学科。重要的有三点,其一,让学生明白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的价值。只是这一价值基本不在司法实践中,而是在我们对中国法律的过去与现在的理解中。其二,囿于法学专业教中国法制史会带来诸多问题。其三,应当打破学科的界限,让学生打好基础,并拥有开阔的视野。


  关键词中国法制史教学学科界限


  作者简介:李燕,济南大学政法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G42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222


  “中国法制史”这门课是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也是法学专业中最为特别的课程。一方面,中国法制史课堂上讲到的法律基本都是已经失效的法律,也就是说,学生在中国法制史这门课上学到的法律知识几乎不能直接应用于现在的司法实践。这一点就与部门法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因此,很多学生不重视中国法制史这门课,认为它是无用的,而学习部门法才有助于未来的工作。另一方面,学习中国法制史的门槛较高,需要以较好的学养为基础。比如说,在学习中国法制史的过程中需要阅读文言文资料,学生需具备读文言的能力。再比如,深入理解中国古代的法律,需要了解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背景,这就需要学生对历史的诸多方面有充分的了解。因此,中国法制史这门课有一些特殊之处,在教学中就有一些特别的问题需要面对和解决。


  一、“中国法制史”的价值


  对于绝大多数学生来说,读法学专业就是为了将来能够从事法律相关的工作,学以致用。而中国法制史这门课上讲到的法律知识基本不能直接应用到学生未来的工作中。因此很多学生会问到,为什么学习中国法制史?学习中国法制史有什么用?如果不回答这些问题,学生就无法理解学习中国法制史的重要意义,也就很难有学习的积极性。在我看来,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如下:


  首先,学习中国法制史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当今中国人的一些行为规范。尽管在纸面上,中国传统法律的多数原则、规范、概念都已经不存在了,但中国人内心的规范很多还是传统的,行事为人也常依内心的传统规范。也就是说,中国传统法律并没有完全成为过去式,而是仍部分存活於中国人的心里及日常生活中。比如,中国传统的五服制罪原则仍就与今天许多中国人内心的规则相一致。学习法制史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今天中国人的一些行为规范究竟来自哪里。


  其次,学习中国法制史可以帮助学生拓宽视野从而深入理解法律的概念。中国传统法律基本上是儒家化了的法律,这与中国近代以来从西方学来的法律有显著差别。法律背后的理念更是有深刻的差异。也就是说,中国传统法律以及传统法律转变为现代法律的过程是非常独特的。学习这些知识可以拓宽学生的眼界,了解多样的法律形态以及法律演进历程。这无疑可以帮助学生更深入地理解什么是法律,并拓展对法律的认知。


  再次,学习中国法制史的过程也是挖掘这门学科的新价值和新意义的过程。一门学科会随着它的研究内容的不断扩展以及深化,逐渐显现出更多新的价值。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并没有完结,还处在研究的过程中,不断广泛、深入的研究可以给我们带来新的认知,而新的认知会展现这门学科新的价值。课堂教学本身也是一个研究的过程。在课堂上师生共同讨论一些问题,常会纠正已有的偏见,产生新的认知,而这些新的认知很可能会带来新的学理或实践上的价值。


  总之,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不仅有助于学生理解当今中国人的一些行为规范以及了解中国独特的法律文化从而深入理解法律的概念,而且,教学本身也是进一步挖掘和发现中国法制史新的意义和价值的过程。


  二、“中国法制史”教学中面临的问题


  在我看来,在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中,主要面临两个问题:


  其一,读史料的问题。学习历史最基础的功课就是阅读、分析史料。学习法制史当然也是如此。对中国法制史的可靠认知都建立在对史料的分析上,因此,课堂教学的很大一部分内容就是师生共同阅读史料,分析史料。而中国法制史的史料多用文言写成,而目前的中小学教育并不十分注重培养学生读文言的能力。因此,大多数学生会感到读史料很困难,而这一困难就成为学生学习中国法制史的一大障碍。在读懂史料的基础上,如何分析史料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中最关键的是解读史料是否要确立一个标准答案?谁能确立这个标准答案?这是在课堂教学中需要重视的问题,因为对这些问题的不同回答,直接影响了教师教学以及学生学习的方式。


  其二,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视野问题。由于学科背景的原因,在法学院,教师教中国法制史习惯于用法学的视角来分析中国传统法律。他们往往会借助法学的概念、理论来解读传统法律,用法学的理念来评判传统法律。这样的习惯有两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过分看中法学视角,从而忽略了其他学科视角可能给学习中国法制史带来的帮助。研究视角越丰富,就越能帮助我们全面了解并深刻理解中国法制史。而单一的法学视角无疑是将我们的眼界限制住了,从而不利于理解传统法律。比如由于商周时期的刑罚太过久远,我们现代人对那些奇怪的刑罚,总有隔阂,法学知识无法帮我们去理解那些刑罚。而人类学的一些研究就可以帮我们更深入地理解那些刑罚。而且,由于过分看中法学视角的分析,很多学生并不十分在乎准确掌握史实,认为只要大致知道发生了什么就行,关键是用法学进行分析。由此,很多所谓分析都没有建立在全面且可靠的史实上,所以也就价值有限。而且史实的细节本来可以有助于分析,由于被忽略也就不能很好地利用起来。


  其次,忽视了用法学视角分析中国传统法律带来的一些误解。在很多情况下,中国传统法律的概念、逻辑、原则与现代法律根本无法对接。用法学去阐释中国傳统法律,很多时候都没有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中国传统法律,反倒是添了很多麻烦。比如,很多人喜欢用民法这一概念去分析中国的某些法律,花很多时间去辨析传统民法与现代民法的不同,并说明在何种意义上使用民法这个概念去分析中国传统民法,但仍然没有因为用了这一概念就让我们更好地了解及理解了所谓中国传统民法。


  所以,当我们采用法学视角的时候,要十分谨慎。虽然法学院师生对法学这一视角最为熟悉,用起来也最为方便,但不能局限於这一视角,也要警惕不恰当地运用这一视角带来的问题。


  三、打破学科界限以应对问题


  上述两个问题,用法学专业的知识并不能很好地解决。我认为,应当从长计议,走出法学专业去寻求解决的办法。


  其一,鼓励学生熟读古代文献,打好基础。很多法学院的学生认为,自己的专业是法学,不必像专门学习古代汉语的人那样具备熟练且准确理解文言文的能力,只要差不多就行。然而,没有对古代文献的准确理解,就无法准确了解传统法律,可以说,一切都无从谈起。因此不能因为专业的原因,而不去打好这个基础。由于培养学生读文言文的能力并不是一个学期的课程能够完成的,因此大多数时候,教师需要将文言文的字面意思直接告诉学生,也要将有争议的注释告诉学生。另外,教师需要将培养阅读能力的一些要点告诉学生。首先,要让学生了解一些文言文的基础知识。其次,我通常会告诉学生,培养阅读文言文的能力的最好方法就是反复读,应当少读但要多重复,而不是贪多。再次,给学生推荐好的工具书。一个学期中要给学生布置几次作业,即将一段文言翻译成现代汉语,以训练学生,并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这样,学生就可以自行开始培养阅读能力了。在准确理解一段文献的字面意思之后就要分析其所记之事的意涵了。对当时历史背景的全面把握是准确分析的基础。因此,法学专业的师生也不能因为自己的专业不是历史学,就在把握历史细节上打折扣。仍然要全面了解当时的历史背景,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


  而在课堂分析史料的过程中,教师不应当垄断对史料的解读,即教师不应在阅读史料后,直接将自己对史料所记之事的看法作为知识讲给学生,并且在考试中以此为准评判学生,因为教师的解读也可能存在不当之处。教师的解读只是一家之言,不应理所当然地成为标准解读。在我看来,学生也应当参与到解读中,并应当鼓励学生提出自己的看法。而且也应当告诉学生,不应当以教材或教师的解读为准,而是应当独立思考。由此,课堂教学的主要内容就是师生共同解读史料,各自发表对史料的看法并一起讨论甚至是辩论。这样才能就中国法制史上的概念、规范、原则有准确的了解。同时也培养了学生解读的能力。而教师垄断解读的做法会让学生陷于单一解读,甚至被教师的不当解读而误导。而且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就很难获得独立解读的能力。在我看来,考试中的评判标准也应当与这一理念相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一般考察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基础知识,主要就是史实。二是学生对历史的理解。对于前一类内容,一般是有标准答案的。可以据标准答案来评判。而第二类内容,则不应设定标准答案,因为教师不能垄断对史料的解读。对于第二类内容的考察,应当看学生是否有自己的见解,其论证有无说服力,依此做出评判。因此,无论是课堂教学还是考试,教师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鼓励学生独立思考,提出自己的见解,与学生共同讨论,而不是设定标准答案。


  其二,鼓励学生广泛阅读拥有开阔的视野。当学生对史实的意涵有了解之后,就涉及如何评价史实的问题。如上文所述,单一的法学视角不利于学生学习中国法制史。教师应当引导学生有更广泛的视角,从而对中国法制史有更丰富的认知。因此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应当介绍给学生更多的视角,而不应局限在法学视角内,并且与学生讨论,同时鼓励学生提出自己的视角。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师生就用多种视角看中国法制史,对其理解也就更丰富、深入。


  而尝试用多视角来教中国法制史,应提醒学生广泛的阅读。因为在此基础上,学生才能更好地理解教师提出的法学之外的视角,并且自己提出新的视角。所谓广泛阅读,就是打破学科的界限,不再局限于自己的专业,广泛阅读人文社科的各类书籍,从而对人文社科的知识有全面的了解。这件事做起来,需要很久的时间,但在课上,要提醒学生有这样的意识,并着手开始广泛地阅读。尤其要提醒法学院学生,不要让自己的求知局限于自己的法学专业,广泛的阅读不仅仅是有利于中国法制史的学习,对各门学科的学习都会有帮助。


  因此,在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中,熟练且准确理解文献,明了史实的意涵,评价史实都是法学专业的知识无法完全解决的问题。因此应当鼓励学生走出法学专业,培养自己读文献的能力,广泛阅读人文社科类书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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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刘广安.二十世纪中国法律史学论纲.中外法学.19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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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谭万霞.中国法制史教学方法探索.法制与社会.2009,3(下). 

    作者: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