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论文网免费提供法律毕业论文范文,法律毕业论文格式模板下载

在中国法制史中探索依法治国的新路径探讨

  • 投稿
  • 更新时间2018-06-25
  • 阅读量208次
  • 评分0
  • 0
  • 0

  摘要中国的法制历史源远流长,其中蕴含的法治思想对现代国家治理仍具有借鉴意义。面对物质极大丰富,社会矛盾却愈演愈烈的社会现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必由之路。“礼法合治”作为中国古代治国理政的主要思想具有极强的借鉴价值。“礼法合治”的当代运用,应以法治为核心内容,并将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礼”变成人们的行为规范加以遵守,并逐步将人对“礼”的遵守上升为对法律的信仰,从而为依法治国夯实基础。


  关键词法制传统社会问题礼法合治


  作者简介:夏丽娟,华北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社会学。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7.213


  古语言:以铜为鉴,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历史能让我们看清过去,帮我们选对道路,助我们到达成功的彼岸。众所周知,我国近代曾因封闭而落后于其他国家,之后为了赶上其他国家,我们敞开国门,学习各方先进经验,视西学为救世良方。而谈到中国古代的社会治理,经常被说成是“人治”、“礼治”,实则不然,中国的法制历史可谓源远流长。


  一、中国法制传统及法治精神


  中国法律的起源在中国最早的朝代夏朝,当时的“天罚神判”被认为是法律的萌芽。虽然商朝对“天罚神判”的思想有所发展,但我国古代早期法制的极致是在西周时期。彼时,神权法思想有所动摇,取而代之的是“敬天”、“保民”的思想,“礼”成为当时治理国家的唯一准绳。由于当时的社会还处于奴隶社会,奴隶主阶级享有特权,因此周礼坚持的诸原则都是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目的,实行的是一种公开不平等的特权法。正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①。


  春秋时期的社会“礼崩乐坏”,但在思想、文化、意识形态上却进入到了一个“百家争鸣”的新时代,出现了儒、法、墨、道、名、阴阳各家的大论战。在众多学说之中,法家因其与以富强为治国之急的时代潮流相吻合,而取得优势地位。战国时期,群雄争霸,秦孝公重用商鞅,推行法治,在当时取得了巨大成就,为秦统一天下奠定了基础。在灭六国完成大一统后,秦朝继续推行以法治国的方针,全国范围内统一法律,各领域也“皆有法式”②,使秦朝成为中国古代唯一一个专行法治的朝代,但由于秦朝的法律过于严苛,平民生活困苦,最后在农民起义中早早覆灭。


  汉初,汉承秦制,以法治国,但同时为适应当时的生产生活实际,还采取了黄老学派“无为而治”的思想,虽有律法却不苛于执行。虽然“无为而治”取得了显著地效果,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由此产生的内忧外患也显示出来。汉武帝时,以董仲舒为代表的儒家崛起,自此便开始了法律儒家化的过程,“春秋决狱”就是最好的例证。自汉武帝之后,德主刑辅,礼法并用逐渐成为封建法律思想的核心,儒家的伦理道德观念和礼仪规范越来越多地渗入法律之中,化为具体的法律条文,例如八议、留养、官当等。“礼法合治”虽经由汉朝一直沿用到清朝,但在各朝代之间也有一定区别。唐朝的德主刑辅着眼于大德小刑、先教后刑,到了宋朝则认为二者同等重要,明朝看似倡导儒家治国理政的思想,实际上采取的是以刑罚、律令为主的治理方式。


  纵观中国的法制发展史,是一个由单纯礼治到单纯法治再到礼法合治的过程。无论哪种方式,都曾因适应社会的政治、经济情况而对社会治理有所裨益,也都曾因落后于社会发展而被改弦易张。而究其根本就是要采取合理的治理方式以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


  二、当代社会矛盾及原因分析


  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时间,我国已成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截至2015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增至7800美元左右,城镇化率超过百分之五十,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立,人民生活水平得到很大提高,社会建设各方面取得的成绩不可谓不显著。然而,我们的社会同时也有许多现实的矛盾与繁荣发展并行存在,如:腐败问题、环境问题、犯罪问题、道德问题等屡见不鲜。


  (一)腐败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加强自身建设,加大反腐力度,不仅对领导干部加强管理,还努力解决群众身边存在的不正之风,特别是近年来一批省部级领导干部的下马,一方面彰显了党中央反腐的决心,另一方面也显示出了腐败问题已危及党和国家的执政基础。2015年中纪委监察部发布的受到执纪审查的官员有347人,受到党纪处分的官员有229人,这仅仅是全国被查官员的一部分,但足以可见,在我国腐败目前已呈多发、高发的态势,严重影响了社会发展。


  (二)环境问题


  2015年我国北方大部分地区频现雾霾围城,环境污染问题因其涉及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而备受关注。然而备受关注的现在却是由于长期漠视的过去造成的。过去的几十年,为了追求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经济实行的是粗放式发展,不合理的开发利用随处可见。虽然国家大力推进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工作,但环境污染事件还是时见报端。


  (三)犯罪问题


  我国经济虽然有了很大发展,但社会秩序却现日益混乱之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生命的犯罪活动越来越猖獗,除了传统的黄、赌、毒,贪污贿赂、金融诈骗、食品安全犯罪、互联网犯罪等花样翻新,还有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的特大恶性案件也偶有发生。东莞淫秽色情服务、大学生贩毒、大学生毒害室友、毒胶囊、地沟油、暴恐事件……这些都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不和谐音符。


  (四)道德问题


  与以上三个问题相比,道德问题在现代社会似乎更严重,其中一部分原因是几乎所有的社会问题寻根究底都与道德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腐败源于个人的自私和贪婪,环境污染表面上损人实质上也不利己,犯罪则直接击破了道德底线,婚姻家庭也深陷道德泥沼。老人跌倒后无人搀扶、地铁上因争抢座位大大出手、病人家属对医护人员使用暴力、编造理由骗取爱心捐款、为获得利益不惜“坑熟”、各种考试作弊行为等,都显示出当今社会道德问题的危害性不容小觑。


  造成当代社会问题的原因错综复杂,一方面,我国在经济体制转变和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社会各个领域都发生了变化,许多法律法规落后于社会的发展,从立法、执法到司法的法制体系还不够健全,另外,人们的法治观念还没有真正形成;另一面,道德教育失效,本来应该作为道德教育实施者的人,却不能做到榜样示范,致使整个社会风气不正,归根到底是公民法律信仰的缺失。


  正是为了解决上述各种问题,我国在1997年便提出了“依法治国”,并为构建法治国家做了大量立法、修法、司法改革等工作,然而在实施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我们还是遇到了诸如:虚假诉讼、缠讼、执行难、司法腐败等这样那样的问题,这些都是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加以解决的。


  三、中国法制史思想对依法治国的启示


  总书记曾说过,我国古代经验为治国提供有益的借鉴,其中很多思想都能给我们以重要启示。为解决依法治国中的各种问题,通过在我国悠久的法制史进行探索,发现“礼法合治”作为中国古代治国理政的主要思想具有极强的借鉴价值。


  (一)“礼法合治”的内涵


  “礼”是指用以区分贵贱、亲疏、尊卑、长幼的行为规范。正所谓“名位不同,礼亦异数”③。“礼治”就是以不同阶级的差异性行为规范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工具。“法治”则指用客观的法律推行同一的行为规范作为治世的工具,法不因人而异。“礼法合治”指“礼治”与“法治”的结合,即将儒家的差异性思想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推行。


  (二)“礼法合治”传统的作用和意义


  “礼法合治”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要了解其作用和意义,需从其产生和发挥作用的社会背景出发。我国古代以小农经济为基础,世代定居是常态,从而使家族成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家族内部事务实行的是父权家长制,一家之长或一族之长通过行使其掌握的经济权、宗教权,有时甚至是法律权维护家族的内部秩序以及家族之间的关系。“礼”中的“亲疏、尊卑、长幼”就是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的准则,“贵贱”则是调整社会上不同阶级关系的准则。古代国家通过赋予家族内部最高权威者一定的特殊权利,使“礼”的要求得到了更好的执行。这种家族内外差异性的礼得到维护后,封建统治秩序也就得到了维护。


  “礼法合治”通过将矛盾在家族内部解决,很好的巩固了封建社会的基层政权基础,节约了司法资源。此外,“礼”的教化作用,还使法律以信仰的方式得以执行,从源头上减少了犯罪的可能,社会秩序也得到了更好的维护。


  (三)“礼法合治”现代运用之根基


  我国现代法律体系的构建开始于清末时期,当时的清政府迫于内忧外患的压力,进行了大量的法律移植工作,虽然清朝并没有真正将这些法律付诸实践,但之后的法律制定也或多或少的予以采纳。从清末法律移植到现在我国的法治建设历程已有一百多年的时间,但我国仍存在着法治观念不强,钻法律空子,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等问题,造成这种现象的其中一个原因是现代法治理念与我国社会文化传统和法治传统的矛盾。瞿同祖先生认为法律不仅与风俗、习惯等关系密切,同时它是对社会结构的反映,与社会政治、经济的现实状况的关系尤其密切。法律与社会之间没有建立良好的联系,必然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并不是说只要法律与社会关系有不相符的地方,就要采取修改法律的方法,一则受法律的稳定性的限制,二则法律的作用绝不是万能的,故换一个角度以“礼”弥补法的不足未尝不是一种创新


  (四)“礼法合治”的当代运用


  “礼法合治”作为我国古代发挥过巨大作用的优秀法治传统,因时移世易,直接照搬到现代依法治国进程中是不妥的。需要对其形式与实质进行辩证地分析,将其中有价值的部分加以改造以适应现代法治要求,将其中无价值的,特别是那些属于封建糟粕的部分加以剔除。


  “礼法合治”在形式主要表现为将儒家思想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渗透到法律之中,以及利用儒家经意进行裁判,将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儒家思想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并用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而古代礼法思想中人分等级、三纲五常等都与现代法治建设理念格格不入,应坚决摒弃之。另一方面,儒家的“礼”还强调节制人欲,而克己复礼可减少争端,维护社会良好的秩序,应加以继承。


  “礼法合治”在实质上是注重道德教化多过于法律强制的,因道德教化属于防患于未然,“礼治”更适应我国小农经济的国情,只有当礼不能调解时,才用刑罚处理。即“先礼而后刑”。“礼法合治”便是当时社会成本最低的治理模式。论及当代,法治更能与强调人权的现代社会相适应,而经济交往的增多、人员流动的频繁使得古代“礼治”发挥的空间日趋缩小。但“礼治”也决非毫无用武之地。“礼”的内容不合时宜,但“礼”对社会治理的作用形式还很有价值,可以将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内容以“礼”的方法加以推广,例如公民在强调自身权利应受到保护的同时,也不应随意侵犯他人的权利,即“权利止于他人鼻尖”。新的“礼”被人们所接受,并变成行为规范加以遵守,将逐步从人对“礼”的遵守上升为人对法律的信仰,依法治国便有了坚实的基础。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任何有利的因素都不应被忽略,我国悠久的法制史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而“礼法合治”作为其中重要的部分更应通过辨析予以批判地继承,从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法治信仰一方面来源于道德教化,另一方面来源于法的公平正义的彰显,两个方面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依法治国任重而道远。


  作者:夏丽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