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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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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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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表面上看,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制度的设计上呈现出相互对立的特点,知识产权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使其具备垄断性权利,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将消除垄断作为根本目的,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呈现出交叉态势,在立法原则以及立法目标方面两者呈现出一致性,然而权利根属以及作用、价值取向有明显的区别。与此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知识产权起到了补充性的保护效果。


  关键词: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知识产权法二者的关系,国内学者分歧较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均对于知识产权有规定性阐释,很多知识产权法学者提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法其中的一项内容;也有专家认为专利法、商标法没有对技术秘密形成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在这种状态下提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和专利法、商标法具有同样性质的第三工业产权法。


  1二者的相似点


  针对于两者的表面意思,知识产权法是为了对知识财产所有人的垄断性权利给予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以消除垄断、限制垄断为根本目的,实际上两者立法出于对合法权利保护的同种目的,保障市场竞争秩序合理化、法制化。


  我们还应看到,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明显的相同之处。知识产权的本质是合理分配利益,知识产权法的制定其根本宗旨是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经济利益,避免他人以不正当形式参与竞争知识产权人的利益,这种利益分配原则也体现在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中,该项原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不正当竞争的严格禁止是完全一致的。因此,二者具有明显的相似性。


  2二者的区别


  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具备相似性,在目标和原则方面有明显的相同之处,然而两者并非包含和被包含的状态,两者呈现出了明显的交叉重叠特点,也可以将其理解为法律竞合的关联性。两者的区别重点在于权利根属方面,也可以将其理解为法律品性方面。


  知识产权呈现出明显的独占性质,较为明显的排他性决定其属于合法的垄断权,知识产权所有人享有智力成果的垄断性權利。这种合法垄断具体体现在下列两方面:一是知识产权的设立其根本宗旨在于鼓励创新,有效提升知识财富,按照合法垄断的性质,知识产权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规范对象的要求;二是知识产权将智力创造成果作为私人性质产权,智力劳动的根本宗旨是参加竞争,以及在智力竞争过程中得出智力成果,因此在规定范围内使用知识产权,并且不出现滥用的情况,知识产权并不能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产生对立,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不会制裁保护知识产权行为,知识产权还将有效提升权利主体的竞争力。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有明显的区别,经营者利益受损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对经营者给予请求救济的权利。反不正当竞争并未规定特定的客体,同时也缺少积极的权利内容,仅仅体现出救济权,呈现出以救济为目的的派生权利。权利人应有的权利受到各种方式的侵害,权利人能够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侵权人对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调整功能,仅仅在有限的部分内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内容,绝大部分内容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与知识产权无关。


  以上重点阐释了知识产权和反不正当竞争在权利属性的明显区别,在作用机制方面两者也呈现出明显的不同之处。知识产权主要规定了各类知识产权权利主体资格特点、客体条件特征、权利获得经过的各项程序、权利行使、权利限制和权利救济等方面内容,根据上述内容进一步完善财产权制度,使知识产权人进一步明确其权利和义务,从而采取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为,这种保护属于积极性质的保护,以法律的形式为知识产权人赋予法定专有权,以此来为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做保障,在此种形式下将促进社会各方面的创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以行政查处的方式以及诉讼手段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这属于事后保护措施,具有消极性质,反不正当竞争法内容大多是禁止性规范,基于诚实信用以及公序良俗的原则对经营行为进行评价,评判经营行为的正当合理性,对不合理、不正当的经营行为坚决予以禁止,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对知识产权人权益保护时体现出了被动性,具有补充的作用,以禁止非法竞争、维护竞争秩序作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除此以外,针对于价值取向层面,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也存在明显的区别。知识产权的价值取向在于对权利人个体利益给予保护,重点凸出了个人本位主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价值取向在于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具有社会本位主义特点。


  3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于知识产权法的弥补功能


  伴随科技的发展为知识产权领域带来了重要影响,科学技术的创新涌现出一大批亟待保护的客体。通常在初期阶段应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自身权益。比如当前无论是WTO,还是由多国签署的国际公约,均没有将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相关信息列进数据库系统,因此难以适用知识产权法,只能适用国际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便过渡性的保护知识产权。


  多个部门法最终构成了知识产权法体系,因此各个主体对于知识产权都具备权利的情况下,按照法律相关规定极易造成权利冲突。知识产权能够有效解决大多数知识产权权利冲突问题,然而在权利冲突发生时,有必要采取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节。


  参考文献 

  [1]陈帅廷.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关系[J].法制博览,2017(24):228. 

  [2]王晓晔.再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相邻法的关系[J].竞争政策研究,2017(4):5-12. 

  作者简介:闫家福(1977-),男,汉,籍贯:吉林省吉林市,学历: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药剂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