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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数字时代纸媒版权保护问题

  • 投稿种草
  • 更新时间201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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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对于传统媒体而言,内容是核心竞争力。如何在数字时代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并与先进的传播手段完美结合,值得探讨。传统纸媒该怎样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网络新兴媒体在新的时代环境下,又该如何更自律、更规范的发展呢?网络时代,报纸的版权保护将面临哪些难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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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数字时代 纸媒 版权保护

2014年6月12日,一条《国家版权局正对“今日头条”网立案调查》的消息,在网络上频频转发。其实这已是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启动的第十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简称“剑网2014”专项行动。此次“剑网行动”把保护数字版权、规范网络转载作为重点任务,引发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广泛关注。

2011年,财新传媒总编辑胡舒立,就曾对数字时代纸媒的版权保护问题提出自己的担忧:“在中国,新闻媒体作为一个行业,对自有版权的保护能力之低,可能也超过任何其它行业。因为中国的绝大多数平面新闻媒体早在十余年前,就以低价或无偿的方式,自动放弃自有数字媒体版权。这一巨大的战略失误,虽成就了中国互联网门户网站中的佼佼者,但也使平面媒体行业受到致命性损害。”

随科学技术发展,传播媒介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据统计,截至2010年6月,中国有4.2亿网民,互联网的普及率攀升至31.8%,手机网民规模为2.77亿。以互动传播为特点的新媒体用户,每年更以40%的速度增长。新媒体时代已经到来。

与传播方式的先进性不协调的是:众多的网络媒体,在未经授权甚至是不告知的情况下,擅自对传统媒体上的内容直接进行摘抄、复制和传播,主动支付稿酬或购买版权的网络媒体屈指可数。这对传统报媒的发行和广告推广都造成了一定冲击。

内容是传统媒体的核心竞争力。如何在数字时代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并与先进的传播手段完美结合,值得探讨。传统媒体该如何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新兴媒体又该如何更自律、规范的发展呢?网络时代,报纸的版权保护将面临哪些难点呢?

一、我国版权法存在滞后性

版权又称著作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对自己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的法律确认与设立,体现了社会对智力劳动成果的肯定和保护。

在传统媒体环境下,报纸媒体的资源经常被电台、电视台、文摘类杂志等选用,但因传播手段不同、传播范围有限,版权保护并没有像今天这样成为一个突出问题。

互联网进入中国20年,目前,新兴媒体和传统媒体并驾齐驱,版权保护的内容和层次也在不断变化。但当纸媒人想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利益时,却发现法律存在很多滞后性。

1、时事新闻不受保护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国际上通行的《伯尔尼公约》,对时事新闻同样不予保护。

立法者的初衷,是为了尽可能促进“时事新闻”的无障碍传播,保护广大公众的利益。但进入网络时代后,许多网络媒体根据此条款,或任意扩大“时事新闻”的范围,非法使用或免费转载新闻报道,或根本不注明转载文出处,不尊重作者的劳动成果,有些还随意删减报纸新闻,让报道片面化。不仅损害了刊登媒体的利益,间接挫伤了“时事新闻”创作者的积极性,有时也会对报道对象造成伤害。

2、单个个体难以维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单篇版权作品的权利只属于创作者及其继受权利人,和报刊出版单位并没有关系。这同样给维权带来麻烦。

2007年,《新京报》与浙江在线网站的维权官司至今在业内闻名。

《新京报》控告浙江在线网站自2003年至2007年间,非法转载7706篇文章,并起诉至杭州中院。但杭州中院裁定称,此案“不宜合并审理,应当予以分案审理”。这意味着新京报社若要“讨回自己的权利”,还得再经历7706场甚至更多的官司。

尽管《新京报》最终赢得了官司,但在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的情况下,传统媒体目前仍面临内容被免费转载的困境。

3、“合理使用”在网络时代被利用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报刊之间相互转载、摘编已刊登的版权作品,除权利人明确声明不许转载、摘编以外,可不经允许使用,但应当支付报酬。

在《著作权法》第22条中,还明确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使用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它权利”。

《著作权法》中这两条“合理使用”条款,初衷是为让大众能更自由接受有用信息,在传统环境中异议较少;但进入网络时代,某些微博或微信用户,打着“个人学习、研究”的旗号,肆无忌惮的将报纸上的新闻作品、副刊作品、娱乐时评等上传至网上,依靠别人的智慧成果积累大量粉丝,获得较高知名度,甚至得到一些广告推广的利益分成,这既不符合“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的目的,也损害了报纸版权权利人的利益。

二、网络跨界传播治理的难点

1、网络媒体天生跛足

2005年9月2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信息产业部共同发布了《互联网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规定》:网络媒体不拥有新闻采写权,登载新闻必须转载传统媒体信息。这条规定无疑造成了网络媒体的新闻刊登必须依赖报纸的天生劣势。

在新媒体发展之初,很多纸媒曾想借助门户网站的传播,来打造全国范围的影响力。一些纸媒还曾一度以网络转发率来评判一篇新闻稿件的优劣。网络转载是一把“双刃剑”,它曾经给纸媒更快更广泛的传播率打过兴奋剂,但长久来看,却弊大于利。

2、跨界传播主体泛众化

网络时代,人人皆可以成为自媒体,很难界定“被告”范围。

除了门户网站直接摘抄报纸媒体稿件外,网络传播的形式呈现多样化,论坛、博客、微博、微信朋友圈等形式的转播,皆可属于自媒体,具有私人化性质,对于这些自媒体的传播,几乎无版权保护可言。

3、行政保护手段不起作用

行政保护是我国特有的版权保护手段。我国《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实行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双轨制”,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以希望加强对著作权的行政保护,实现在全社会迅速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观念。

但《著作权法》中同样规定,只有版权侵权行为“损害公共利益”,才属于版权行政规制的对象。网络空间报纸版权的侵权行为,多为传播信息所用,很难界定为“损害公共利益”。而且,从单个看,网络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也相对较小。为此,网络空间的报纸版权侵权行为,很难被定义为行政执法的对象。

4、协会救助跟不上

在我国,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行业协会、中国版权协会等,也担当了对报纸版权侵权行为实施社会救助的主体。但从实际效果看,这些行业协会对报纸版权的保护,效果并不理想。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现在主打业务是图书版权。对于传统纸媒来说,考虑到新闻生产周期快捷、篇幅有限、取证困难等因素,也很少有报纸媒体会主动去行业协会进行作品版权登记和权利管理

三、纸媒传播面临数字时代的版权保护对策和建议

传播渠道越多,传播过程越简单,越凸显出原创内容版权保护的重要性。版权保护问题,还需要协调多方力量共同关注。

1、提高大众的版权保护意识,营造全民版权保护的氛围;2、根据新情况,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让版权保护有法可依;3、发挥行业协会的功能,各家纸媒应该积极联手,共同抵制盗版和侵权;4、政府部门要积极发挥行政手段的作用,打击盗版,保护受害者利益。

四、网络新时代,纸媒需要学会“自救”

社会大发展,资讯大爆炸的时代,纸媒除了借助法律和行政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更需要学会“自救”。

1、纸媒进入自媒体时代

在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是媒体,意义、态度和观点依然是不可替代的核心价值。网络时代比先前任何一个时代都讲求个性化,承认每个人的思想有自己的价值。所以我们纸媒的记者和编辑,虽在媒体工作,但个人的影响力有可能比从事媒体的发行量、影响力还要大。记者和编辑学会个人营销,增加自我水平,通过自媒体带动供职媒体的声誉和发行,也是一条可行道路。

2、报纸稿件要有独特观点和深度思考

有媒体人曾提出,未来纸媒因为刊登介质、发行等原因,可能慢慢演变成文化传播的“奢侈品”,和“奢侈品”介质匹配的,必然是更多有独特观点和深度思考的大稿件。加强纸媒的核心稿件的采写和编辑,增加独家稿件的比例,加强纸媒本身的竞争力,才是留住读者最重要的砝码。

3、借助国外报纸经验,探索解决之道

陷入两难境地的美国报业在抵制网络侵权问题上一直犹豫不决,主要是因为搜索引擎和新闻聚合网站为传统媒体网站带来了相当大的流量。面对这种情况,一种是像《纽约时报》那样,主动建立起收费墙制度,对一周前的报纸实施收费查阅制度;还有一种是和搜索引擎合作,将新闻链接直接拉回到报纸网站。雅虎就在2006年与176家美国报纸共同组建了“雅虎报纸联盟”,目前成员超过800家,雅虎报纸联盟的成员共享网络广告的收入。

传统纸媒与网络新媒体的合作,既是大势所趋,也是彼此生存发展的需要。顺应时代发展,并不代表完全放弃自我底线,有观点有温度的新闻内容,仍会是报刊的核心竞争力,完善和加强报纸版权的保护,使网络信息更有序、良性的传播,不仅有利于报刊的可持续发展,也有助于新媒体的长远发展。希望能在国家法律、政策的支持下,积极解决版权保护问题,实现纸媒与网络媒体的互利共赢。

(作者:安徽商报副刊部副主任)

责编: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