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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走出去”企业轻装上阵——关于境外从事建筑业务的税务问题分析

  • 投稿Caib
  • 更新时间201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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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有的免退税政策下,应给予境外承包工程的企业,对其接受国内服务负担的增值税,如国内运输费、检测费、律师费等费用所负担的增值税,给予必要的退税。

文/刘国柱

业务范围与特点

业务范围。目前,走到境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业务范畴包括:建筑施工、建筑设计(EPC)、物业运营(BT)、建筑咨询及融资项目等。一些大型建筑承包企业,已经从单纯的建安施工转变为综合性的承包商。由此带来涉税收入类型的多样化。

国内配套多样化。企业向境外工程提供服务不仅多样化,而且专业分工细化,常常将部分业务转包给境内企业。如企业承接境外某项目后,出于成本控制和方便管理考虑,经常将建筑设计、建筑劳务分包给境内企业,或由其提供部分服务,分包、转包的业务,还有境内运输、报关检疫、律师服务等。在营业税法下,企业的服务支出,是不能退税的;营改增后,为企业退税提供了制度保障。

业务流程特点。海外工程承包的特点,主要表现为项目在国外,但主要的原材料等物资设备采购及生产管理人员都是来自国内,带动国内物资和机械设备等出口,带动对外劳务的发展。也有一些境外项目,应业主和设计的要求,项目用的材料、设备在周边国家市场采购。

目前境外工程承包,主要分为经援类、两优类(即政府优惠贷款、优惠出口买方信贷)和国际招标项目。一般流程为企业与境外招标方签署工程承包合同,在国内进行物资、机械设备等采购,然后发货运输,并派遣管理人员和工人,到项目所在国组织施工生产。境外施工,会受到多种、多重因素影响,具有较大的履约风险。

目前执行的税收政策

境外项目收入的定价,以承包合同作为定价依据。交纳营业税(属价内税)的工程造价=人工费(含税)+材料费(含税)+机械费(含税)+管理费(含税)+规费(含税)+利润+税金(营业税)。其中税金=税前造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规费+利润)×税率。由于国际工程的地域特点,承包企业在境外取得的工程收入,按照现行税收征管规范,在国内不缴纳营业税。

向境外提供设计服务,免退增值税。企业获得的境外设计收入,营改增后为零退税率待遇,其它服务如管理咨询服务享受免税待遇。

承包出口货物,享受免退税增值税待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管理。

营改增后的工作建议

境外承包工程,免征增值税或“零”税率待遇。企业的工程成本由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工程间接费、管理费、财务费、税金等构成。以上成本项目中的工程间接费、管理费、财务费、人工费一般取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进项税额。营改增后,这部分支出是无法抵扣的。

境外工程承包,如果按照现行政策享受免征增值税待遇,执行外贸企业的(免)退税政策,仅对建筑承包出口物资和特定服务(如设计等)退税,而对境内支付的国内运输费、检测费、律师费等费用所负担的增值税,没有退税。这样使境外建安业,没有完全以零税率进入国际市场,消减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所以应给予境外承包工程的企业,在现有的免退税政策下,对其接受国内服务负担的增值税,如国内运输费、检测费、律师费等费用所负担的增值税,给予必要的退税。

参照国家对现行生产企业的政策,给予境外工程承包免抵退政策,对于企业在国内接受服务负担的增值税,先在内销抵扣(境内收入抵免),实际也是间接实现了境外从事建筑业的零税率待遇,只是操作模式、征管模式上会有较大变动。

因难于取得设计服务出口合同备案表,无法办理退税。境外总承包合同中往往包含设计服务出口,也就是说含有施工、设计和采购,这是境外建筑合同的行业特点。可是,在国内尽管单独列明了服务出口的金额,但在商委办理技术服务出口备案时,却不予办理,其理由是技术服务仅为合同的一部分。例如,境外某项目总承包额为2.26亿美元,其中设计费7466万美元。因国内某公司分包设计,支付设计劳务5261.74元人民币。总承包企业在2014年曾就该“技术出口合同”到商委备案,得到的答复是“出口设计合同需要单独签署,才能备案”。经企业多次到商委沟通协商,至今无果。因不能取得EPC合同中的“设计服务出口合同备案表”,最终导致退税无法办理,无法享受国家给予的退税支持。因此,企业悬请该局在政策上给予协调,避免以后出现类似企业难以处理的事项。

国家应该给建筑施工企业更好的税收优惠。营改增后,作为施工企业希望能够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因为抵扣进项后,可以得到净的退税额,可以降低项目成本。零税率作为增值税率,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税率。它的含义是,零税率物品或应税服务的经营者在计算应缴纳增值税时,销项税额按照0%的税率计算,同时购入货物时所支付的进项税金都可得到扣除,因为他的销项税额是零,所以可得到净退税。

通常情况下,只有当政府想鼓励某行业或使某个产品真正免除增值税时,才使用零税率。目前,我国在全方位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筹建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建筑施工企业必将在该战略的实施中,发挥排头兵的作用。国家应该给建筑施工企业更好的税收优惠,使其轻装上阵,以便更好地提高竞争力,推动这一战略的顺利实施。

企业必须加强和规范税收筹划方面的管理。企业的成本主要为材料费、分包(劳务和专业)费用、机械设备费用、工资费用、海运费等。营改增后,进项税额的构成主要为国内材料采购、机械设备采购(目前国家对劳务公司是否也实行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还没有定论)。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增值税数额的高低,直接取决于建筑企业能够提供多少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因此,企业所能够提供的进项抵扣部分越高,所缴纳的增值税金额也就会越低(或者说退税额越高)。企业可以增加机械设备的购入,一方面有利于建筑企业提高机械设备装备水平,改善企业财务状况,优化资产结构,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引进新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流水线,提高作业效率,减少作业人员,降低人工费支出,又反过来降低了企业的税负。建筑施工企业从现在起,就要加强和规范公司税收筹划方面的管理,注意保管和收集相应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

(作者单位: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

本栏目主持人:靳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