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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企业发展难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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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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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斌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建筑劳务是建筑业健康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的决定性因素。多年来,基本由农民工组成的建筑劳务大军,为祖国的基本建设和重点工程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同时,建筑市场运作中的种种不规范行为致使劳务企业处境艰难。

现状和困难

人难找。建筑劳务企业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技术工人和壮工。虽然曾经可以与经过实践考验的包工头队伍签订劳动合同壮大自身力量,但现在要招收技术工人则越来越困难。主要有两方面的困难。 是很难招收到技工。拿山西为例。山西很少在农村建立劳务基地,因而从农村涌入城市的农民工小工多、技工少,缺乏竞争力。二是农民工数量出现萎缩趋势。随着国家“三农政策”惠及农民,大量农民工返乡创业,出现了较严重的“民工荒”。特别是80后、90后年轻人不愿到建筑工地吃苦受累,建筑劳务面临后继乏人的窘境。

活难揽。按理说,多年来国家大力投资基本建设,建筑市场工程任务较多,劳务企业揽活应该不是问题。但是,由于建筑市场不够规范, “包工头”式用工方式泛滥,建筑施工企业使用无资质的劳务队伍可节约两三个百分点的费用,所以常常是“李鬼挤掉李逵”。

款难回。劳务企业困难较多,但最令人头疼的是干完活儿要不回钱。建筑市场时兴最低价中标,施工企业中标后既要支付多笔保证金,又要垫付大额资金,而建设单位既不及时给付进度款,工程竣工后又大量拖欠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无力支付材料款、机械租赁费,挤点钱给付人工费,也是饿不死,撑不着。据劳务企业反映,劳务费普遍被拖欠,多则几千万,少则二三百万,拖欠率约占劳务收入的10%—40%。劳务企业只要有钱就先给农民工发点工资,尚难以及时全额发放,何谈凝心聚力、

可持续发展?

负担沉重,利润微薄,生存难,难发展。由于建筑市场资金环境比较恶劣,劳务企业应变能力普遍较低,所以绝大多数劳务企业处于微利或亏损状态,生存难,难发展。据多数劳务企业反映,劳务收入回款率在80%上下,这回款中98%左右是劳务工人工资和现场管理费,其余2%左右为管理费。以劳务收入100万元为例,管理费仅占2万元左右,其中l万元为管理人员工资、保险,还有办公费、差旅费、折日费等要支出三、四千元,剩下区区数干元够干啥?这还没算税费和劳务工人保险。劳务企业辛辛苦苦干一年,利润很少或亏损,哪有余钱增购现代化设备、培训管理人员?劳务企业境况如此,那无资质的劳务队伍谁还会申报资质?总之,劳务企业经营太艰难,发展顺利的企业很少。

原因分析

缺失法律定位是其陷于弱势地位的根本原因。翻阅几部法律法规,很难看到保障劳务企业、建筑工人权益的字眼。《建筑法》作为建筑业的大法,全文八章八十五条,竟对建造建筑物的劳务企业和操作人员无一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九章八十二条,竟对组织操作人员建造建筑工程的劳务企业和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的直接操作人员无 明确规定。读后不禁让人迷惑:这建筑工程的质量究竟是具体操作人员干出来的,还是项目经理管出来的,或是监理人员监出来的?这本不该糊涂的概念,怎么在制订大法时就疏忽大意了呢?保证工程质量工作中,固然项目经理、监理人员非常重要,但他们的重要性能够替代操作人员吗?

劳务企业是改革开放后建筑业深化改革的产物。我国2001年4月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明确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并随之颁布了《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等级标准公布之后的10多年来,劳务企业和操作人员的法律地位仍然缺失。

没有法律地位,谁拿你当回事?

缺少政策支持是其缺乏经济地位的深层原因。由于缺乏进一步的政策措施及时跟进,至今劳务分包有形交易市场并未建立;许多包工队、农民工仍然游离于劳务企业之外,与劳务企业抢饭吃。劳务企业干完活儿拿不回全部劳务费,哪个政策文件有过硬约束?建筑市场违法分包挂靠屡禁不止,为何主管部门难以制止?劳务企业担负的十几种税费综合税率接近10%,这让产值利润率仅为百分之零点几的劳务企业如何承受?更重要的是《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劳务企业可以“依法”避缴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的保险费吗?一个农民工五项保险年均6000多元,年均使用1000名工人需缴保险600万,钱从哪儿来?不照章纳税,担上罪名;照章纳税形成亏损。就连税务专家都认为 “如果对建筑劳务企业适用‘建筑业’税收政策,没有个劳务企业存活,甚至有可能就同一应税行为双重征税”。劳务企业入不敷出,如何生存、如何发展?这是许多劳务队伍不肯申请资质的原因之一。

建筑市场不规范,包工头违法分包是劳务企业缺乏竞争实力的关键原因。建筑行业建立有形市场之后,对建筑业的规范管理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按照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的规定,应该“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交易场所和渠道” “实现劳务分包交易行为基本规范化”。但实际上山西的劳务分包交易场所并未建立起来,包工头依然可以分包挂靠。包工头可以以低于有资质的劳务企业两三个百分点的报价,抢到工程任务。比如大同地区,中标工程只能招聘到20%左右的有资质劳务企业,80%左右的工程使用无资质的劳务队伍,有资质的劳务企业显得缺乏竞争力。如果市场大环境不改变,劳务企业光靠收些挂靠费是难以发展壮大的。

农民工素质偏低,缺乏培训,偏激事件影响劳务企业社会形象,是其缺失社会地位的重要原因,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大,所以就没人愿意培训农民工;又由于培训农民工需要大量资金和时间,因而培训工作时有落空。农民工素质偏低,某些人不讲信誉,谁也拿他无招,而他们的种种偏激行为却大大影响劳务企业的形象和声誉。比如:有的农民工干活出现质量问题不返工,返工另要钱;特别是夏季南方农民工扔下活儿回去收麦,使劳务企业处于尴尬境地。更有甚者,某包工队30多人,为某集团高新区干别墅工程大约干了10来天,就要回家收麦,仅仅几万元的人工费,张口就要43万元,而且一分不能少。政府部门没办法,强令某集团付了43万元。虽然这只是个别现象,却严重损害了农民工和劳务企业的形象。

改进建议

显而易见,造成建筑劳务十分困难的原因比较复杂,因而,要改变建筑劳务企业困难局面,仅靠劳务企业自身努力难以达到目的,必须依靠国家大力扶持,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才能从根本上逐步改善其经营环境。

修改《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给劳务企业和操作工人应有的法律地位。劳务企业和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如何维护?很重要的一点是要确立劳务企业和农民工的法律地位。有了法律规定,就有了维护建筑劳务企业和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依据。具体建议是,在《建筑法》第十二条中加上劳务单位,因为现在劳务单位已经不包括在建筑施工企业中了。建议改成: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劳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在第四十八条中加上“劳务分包企业”,改成“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包括劳务分包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在第五十五条“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这条款中, “其他单位”应改成“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单位”,加“劳务单位和具体操作人员应当对其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

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条“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下插入“(二)有关工程具体操作人员是否在施工过程中按强制性标准进行操作。”因为监督检查的内容中这一条最关键,检查了这条与(三),就能保证工程的质量;不检查这一条,工程质量就无法保证。第十三条中应加上“施工具体操作工人”。改成: “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具体操作工人,应当分别参加不同层次的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培训。”不培训具体操作人员,工程质量任何时候都无法保证。比方说,我们要饭店保证饭菜质量,是培训厨师呢?还是培训饭店老板或是卫生厅和食品公司的监督人员呢?

政府出面制定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劳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或提出建议,千方百计落实已有相关政策规定,以加强推进农民工培训、考核晋级、转户三大举措,构建高素质产业工人队伍。

劳务管理部门加大贯彻落实已有加强建筑劳务管理规定的力度,使之落实见效。一是在贫困地区建立建筑劳务基地,做好农民工技术培训,有序将农民工纳入有资质的劳务企业,为建筑行业培养技术人才,帮助农民工劳动致富。以此基本解决技工难找的问题。二是建立健全建筑劳务分包市场,规范完善劳务分包制度,所有施工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并对劳务分包合同进行备案,杜绝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以此基本解决劳务分包规范化的问题。三是加快发展劳务企业,引导现有成建制的劳务队伍进行工商注册,按照《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获取资质证书,基本消除无资质的包工队。使有技术的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吸纳。四是探索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办法加强农民工培训,不断提高农民工的政治、技术素质。积极争取国家给予的“阳光资金”,统一用于农民工培训。或者借鉴香港建造业训练局的经验,向所有造价超过一百万港元的建造工程征收0.4%的训练税,以解决培训费的问题,使农民工的培训工作正常开展起来。五是建立各级中标工程分包业务、劳务供求信息网,实现电子网络工程分包业务招投标。

建立农民工培训、考核、晋级、转户统一管理机制。将劳务基地培训、考核合格后的农民工纳入劳务企业,由劳务企业派往施工现场实际操作、考核业绩,纳入劳务企业和劳务管理主管部门正常管理业务范围,形成农民工基地培训——纳入劳务企业(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上工程施工——考核定级——再培训——再上工程施工——考核升级——评先评优——户籍转为市民——职业建筑工人的一条龙培育机制。培训、考核、升级、评先、转户等工作由劳务企业组织、管理、申报,由建筑劳务管理部门监督、审批。一系列活动力求与新型城镇化进程中户籍管理政策接轨,一切活动都由纪检部门监察监督。

这样,提高了农民工素质,树起了劳务企业权威,各方都受益,都有积极性,最终建立起技艺精良的建筑产业大军。多培训一个农村青年掌握技艺,就能多给一户家庭增加收入,给企业多个技工,给社会多一分和谐,功德无量,何乐而不为?

出台相应经济政策,减轻企业负担,大力发展劳务企业。一是出台相关经济政策法规,规定任何建设单位不得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并且要有相应举措确保执行兑现。二是适当减少劳务企业应缴税种和降低税率标准。十几种税费,综合税率10%左右,这个负担比较重,应适当减少税种或降低税率。三是明确劳务企业为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等五险并缴纳保险费,应明确保险费来源和避免重复缴税的完税程序和全国五险接转方式。这样,劳务企业有利润、可发展:农民工得实惠、有奔头;无资质劳务队伍看到申报资质有利可图,劳务企业才能发展起来。

探索总承包企业发展新型化劳务企业运作模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效益,减少腐败。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中提出: “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交易场所和渠道”, “并对劳务分包合同进行备案”,禁止“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其一,禁止“包工头“进入劳务分包市场承揽业务,无资质的劳务队伍必然获取劳务资质,就会减少非法分包、减少质量和安全隐患。其二,总承包企业应该创新劳务队伍管理体制机制,既可以自行组建独立的劳务企业,也可以与劳务企业建立紧密的或松散的合作关系。总承包企业与其在市场临时寻找分包队伍,还不如自行组建一支具有施工操作技术、机械设备齐全、加工制作能力较强的劳务队伍,甚至发展若干相对固定的合作伙伴。这样不论中标工程多少,都可轻松找到劳务。而且,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具有合作关系,就免去了暗箱操作和请客送礼,既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又能净化社会风气。

加强自身建设,促进劳务企业健康发展。加快城镇化建设,建筑劳务企业担负着光荣而繁重的历史使命。要实现劳务企业健康发展,除建立规范的市场环境外,关键还是要加强自身建设,增强市场竞争实力。 是积极与建筑劳务培训输出地建立稳固的劳务合作关系,签定劳务合作意向,重点解决技术工人来源。二是按照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要求,培育自己的骨干力量。组建工种配套,高、中、初级技工配备合理的劳务班组,增加机具设备,形成较强的施工骨干力量。采取聘用、参股等形式,形成紧密合作伙伴,同时,多方考察、检验,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劳务队伍,建立松散的互协合作体,以备分包业务数量变化之需。三是加大培训力度。劳务培训基地重点培训工人的法律知识和行业工种基本操作技能;劳务企业重点培育工人的遵章守规和安全生产习惯。在施工操作中培育人才,择优推荐升级、评优、转户,形成正向激励驱动,提高对农民工的吸引力、凝聚力。四是树立诚信原则,增强服务能力。对内,实行政治、经济待遇一视同仁,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外,在优质服务施工企业的竞赛中,创造自身特色,在建造更多优质品牌工程中发展壮大自己。

要实现建筑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必须发挥劳务企业金字塔塔底的基础性、战略性的重要作用。建筑劳务人员充裕,建筑业兴旺发达;建筑劳务人员匮乏,建筑业难以持续发展。我们应大力发展建筑劳务企业,逐步锻造技艺精湛的建筑产业大军。

(作者单位:山西省建筑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