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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建筑劳务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 投稿洪嘉
  • 更新时间201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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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明

劳务人员供不应求。现在要招收技术工人越来越困难:一是很难招收到技工。大多数省份很少在农村建立劳务基地,因而从农村涌入城市的农民工中小工多、技工少,缺乏竞争力,二是农民工数量出现萎缩趋势。随着国家“三农政策”惠及农民,大量农民工返乡创业,出现了较严重的“民工荒”,特别是80后、90后年轻人不愿到建筑工地吃苦受累,建筑劳务面临后继乏人的窘境。

企业回款困难。很多时候,施工企业中标后既要支付多笔保证金,又要垫付大额资金,而建设单位既不及时给付进度款,在工程竣工后又大量拖欠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无力支付材料款、机械租赁费,更没有余钱给付劳务企业人工费。目前,劳务企业的劳务费普遍被拖欠,多则几千万元少则二三百万元,因此劳务企业对 线操作工人的工资很难及时全额发放,更无暇顾及企业的科学持续发展。

劳务企业利润薄、负担重。一些企业不顾自身经济实力垫款施工,以低于成本价格承揽工程,并以“风险共担”为由向建筑劳务企业转嫁经营风险、压低劳务价格、拖欠劳务费用,形成价格低、变更频、纠纷多、结算迟的恶性循环,导致劳务企业资金紧张,难以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经济效益低迷。由于以上原因,绝大多数劳务企业处于微利或亏损状态,生存难,发展难。据了解,多数建筑劳务企业反映劳务收入回款率约在80%上下,回款中的98%左右是劳务工人工资和现场管理费,其余2%左右为管理费,扣除管理人员工资、保险还有办公费、差旅费、折旧费等后就所剩无几,实际利润微薄甚至亏损,因此根本无法发展壮大和提高管理水平。

工人流动性大,培训困难。劳务企业所管理的劳务人员大多数是放下锄头就来工地的农民,其技术、技能较差,合同履约意识较差,素质相对较低,签订合同后时常会单方面违约,经常出现上午还在这个工地干活下午就跳槽到旁边工地的情况。另外,工人技术培训难度较大 一方面,劳务企业为了节约成本通常不愿意出资对工人进行培训,而且即使劳务企业出资进行培训后农民工也很容易流失;另一方面,农民工认为参加培训会耽误工作时间,影响工资收入,因此也不愿意参加培训。

劳务分包市场制度不健全,存在法律和管理漏洞。在国内,由于推行建筑劳务企业化的时间较短,建筑劳务分包市场尚处于培育和建立完善阶段,有关各方认识不到位,仍不同程度地存在“重总包,轻劳务”的观念,忽视了对建筑劳务企业的政策宣传、引导和研究;各项管理机制尚不健全,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缺乏良好环境。同时,施工企业出于对降低施工成本的考虑,以内部劳务承包协议取代劳动用工合同,让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包工头”为其承担《劳动法》规定的应尽责任和义务、转嫁风险。 “包工头”队伍具有较强的依附性、寄生性和流动性,挤占了大量的劳务分包资源和市场空间。

劳务企业缺乏政策扶持。建筑劳务企业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承担着建筑模板、砌筑、抹灰、钢筋、混凝土、脚手架和水暖电分项工程作业,几乎整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全部由其完成。然而,一旦施工现场由于总包企业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所发生的事故责任和处理费用全部由建筑劳务企业承担。在施工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已分阶段全部划拨到总承包施工企业,但是总包企业在安全管理中强行转移安全管理风险,加重了劳务分包企业负担。另外,建筑劳务企业不合理负担过重,如重复计税、一些社会部门不合理摊派等加大了企业负担。按照有关规定,劳务分包企业的社会保障费应由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依据劳务分包企业按劳务合同确定的劳务数额,参照本企业社会保障费拨付标准拨付给劳务分包企业使用。但是,目前在建筑劳务企业社会保障费调剂司题上的扶持政策和措施还没有完善,按照现行的社会保障费拨付标准要求建筑劳务企业的社会保障费拨付存在诸多困难。

完善建筑劳务分包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建筑劳务分包的法律地位,使得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在交易时有章可循、行业主管部门在执法监督时有法可依;要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市场进入进行明确界定,对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管理、劳务用工合同规范、劳务用工的社会保险、劳务分包各方行为准则和权利义务关系等制定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

加强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秩序的有效监管。一是要严把劳务分包市场准入关,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监管。劳务分包企业从事分包施工活动必须进入分包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备案,总承包与专业承包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都必须使用符合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交易行为必须在各地区建筑劳务分包有形交易市场内进行交易,统一签订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劳务分包合同,实现交易行为的规范化和透明化。

二是严厉打击劳务分包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企业或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行为,用工单位不同工人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的违法行为,不对农民工进行岗前职业技能、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无证上岗行为,不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无故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和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等,政府有关部门除对相关企业和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外,还可以通过与企业的不良记录进行挂钩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投标活动等方面加以约束。

三是建立工程信息管理制度。对工程建设信息实行网上公示制度,对工程名称、承包内容、工期、所要求资质等级的劳务企业等信息进行登记备案。通过该制度,重点审查劳务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劳务资质要求,劳务作业人员是否获得、具备相应的上岗资格,劳务作业人员数量及工种配备是否能够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等,以实现对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动态管理。通过网上审查劳务作业信息,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劳务作业及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大力推广劳务用工实名制,对劳务作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网上登记备案,以便进行有效监控。

建立健全建筑劳务分包服务配套机制。一是加强劳务基地建设,促进劳务输出。政府有关部门要选择劳动力资源丰富、具有建筑业传统特色的城市和地区,发挥本地区的工种优势,加快建筑劳务输出基地建设,促进劳务输出,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建筑劳务的有序、有效转移。要给予那些建筑业发达和基础条件好的城市和地区一定的政策倾斜,加大扶植培育力度,重点培育一些有特色、优势、品牌的示范劳务基地,通过品牌劳务基地和劳务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改变建筑业劳动力资源地区分布不平衡状况,以局部带动全局。

二是完善建筑劳务培训和技能签订体系,提高劳务输出质量。要大力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向他们传授进城务工知识、法律法规、安全知识。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各种措施,制定建筑职业技能培训规划文件,合理引导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开展技能培训。在培训资金来源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可投入适当比例的农民工培训经费,并拓宽培训资金的来源渠道。在培训渠道方面,要积极同建筑大中专院校的教学力量、现有企业培训部门、行业协会的培训机构合作,充分利用各方面资源拓宽培训渠道。在培训方式方面,要根据理论培训和实践培训相结合、现场培训和课堂培训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劳务作业人员实践技能的提高,广泛开展建筑技能竞赛并增加激励机制,切实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果,为劳务分包企业输出高质量的建筑劳务队伍。同时,要在全国范围内加强建筑职业技能签订机构建设,对来自所有培训机构的劳动力进行技能签订,只有通过技能签订的劳务作业人员才能够进入建筑劳动力市场,把握好市场准入关,实行持证上岗,为建筑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符合质量的劳动力队伍。

三是建立一些其它配套机制。简化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程序。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将资质审批权限适当下放,简化审批流程,随到随批,为劳务企业发展提供便利条件;根据国内当前劳务分包企业处于培育建设阶段实际,可给予这些企业一定税收方面的优惠和扶持;鼓励现有的成建制的建筑劳务队伍进行工商注册,获取资质证书;引导符合条件的“包工头”,通过合资入股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或转化为合法企业。

作者单位: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