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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制度有待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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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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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俊生

中国证监会日前公布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这份征求意见稿来看,证监会针对公司退市实践中出现的各种现实问题,设计了较有可行性的制度构思。

A 股市场从2001 开始出现了退市公司,至今已有78 家公司退市。但是,由于《证券法》有关公司退市的规定过于粗线条,其中的“硬指标”只有一个“连续三年亏损”,而一些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公司不能及时退出,投资者对此一直意见很大。针对这种情况,新退市制度提出了“强制退市”的要求,这是其中的一大亮点。

A 股市场建立以来,曾经出现了为数不少的造假公司,它们大都受到了处理,造假的直接责任人,包括为其提供中介服务的会计师、律师都受到了严肃处理,但这些造假公司却未能及时退市,甚至不断地通过并购重组等手段在市场上兴风作浪,而且由于其具备了重组题材,反而成了市场的热门股,对中小投资者造成了很大的欺骗性和风险。这种情况之所以会出现,关键在于这些造假公司背后大多有地方政府支持的影子,地方政府出于政绩需要而需要维护其上市牌子。但只惩处责任人而对造假公司网开一面,使市场监管产生了“丢卒保车”的效果,监管变了味。

因此,此次证监会提出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公司一经发现必须强制退市,这有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秩序,遏制造假等恶性事件的泛滥。当然,这类公司退市时遇到的一个现实问题是,它们的股票已分散在社会上的投资者手中,如果缺乏配套的赔偿机制,将反而使他们成为退市制度的受害者。由于向造假上市公司索赔的诉讼程序过于复杂,很多投资者事实上放弃了这方面的要求,投资者利益保护未能到位。因此,在实行强制退市的同时,必须建立强有力的赔偿机制。新的退市制度可以考虑建立简捷的赔偿机制,在对某一个公司实行强制退市的同时,赔偿机制可以同时启动,而不必要求投资者通过诉讼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

“主动退市”是新退市制度的又一大亮点。长期以来,退市只是作为处理劣质公司的一种手段,其实上市公司因为公司收购、合并、重组等有关活动也会产生退市的要求,事实上这样的案例在A 股市场上已经出现。但A 股市场以前对此重视不够,导致在制度层面未能给予其应有地位。证监会此次提出“主动退市”概念,使退市可以更多地遵循市场化机制。主动退市涉及换股等事宜,其间会有大量的利益纠葛,但由于以往缺乏制度指导,导致当上市公司主动退市时,投资者的利益未能得到很好保护。在新退市制度中设立这一制度框架,有利于以后的主动退市更趋规范。

需要指出的是,在主动退市机制设立以后,需要防止上市公司借此逃避监管的情况出现。一些上市公司对上市圈钱热情很高,但对上市以后成为公众公司却很不适应,甚至后悔上市的都有。这种公司很有可能利用主动退市来退出市场,而将投资者投入的股金占为己有。因此,新退市制度为“主动退市”设置交易所批准这个程序是很有必要的,同时对于一些确因种种原因需要退市的公司,也需要设立刚性的股份回购制度,以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