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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延误期间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研究

  • 投稿敖御
  • 更新时间201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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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娜淤SUN Na曰杜亚灵淤DU Ya-ling曰李淑湘于LI Shu-xiang

(淤天津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天津300384;于浙江中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嘉兴314001)

摘要院工期延误期间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款调整容易引起纠纷。首先,对单事件延误和共同延误这两种情况进行责任划分;其次,提出基于违约者不受益原则对工期延误期间物价波动进行责任划,并指出调价公式中价格指数在工期延误情况下的确定方法与施工进度正常情况下的确定方法有所不同;最后,基于上述原则分别在单事件延误和共同延误两种情况下对价格指数的确定进行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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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院工期延误;物价波动;责任划分;违约者不受益;价格指数

中图分类号院F714.1 文献标识码院A 文章编号院1006-4311(2015)27-0238-03

0 引言

生产要素的价格波动极其频繁,且存在于整个经济发展过程中,而工期延误在工程项目中普遍存在[1],在此期间生产要素的价格将不可避免随着经济发展而波动[2],其中人工、材料、施工机具等价款在合同价款中所占比例较大,物价波动将对建设工程造价产生较为显著的影响,故有必要对合同价款做出调整。然而,在此之前需对工期延误进行责任划分,但由于引起工期延误的原因较为复杂,且双方出于自身利益诉求,通常倾向于选择利己的划分方法,因而导致合同纠纷[3],但现有文献对此方面的研究相对较少。因此,本文基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13 清单规范),对工期延误期间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的调整进行研究。

1 工期延误的责任划分

依据相关文献可知,工期延误是指工程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使其中一项或几项工作的实际竣工日期迟于原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因此导致的整体工期延误[4]。本文将工期延误按事件发生时间关联性分为单事件延误和共同延误,在此基础上分别对其延误责任进行分析。

1.1 单事件延误责任的划分单事件延误是指在同一时段内仅有一个延误事件发生,而没有与其他延误事件交叉的情况,且该延误事件可作用在一个或多个工序上[5]。在工程实践中,由于只有作用在关键路径上的延误事件才能导致整个合同工期延误,而非关键路径的延误事件并不能引起合同工期延误,因此其责任方应为关键路径上的延误事件的责任承担者。具体划分为:由承包商引起的不可原谅的工期延误,责任者为承包商;由业主引起的可原谅且可补偿的工期延误,责任者为业主,并且应向承包商补偿合理的工期和费用;由客观原因引起的可原谅工期延误但不可补偿的工期延误,其责任由双方共担,且业主应向承包商赔偿合理工期。

1.2 共同延误责任的划分共同延误是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延误事件在同一个时段内发生,且责任方涉及业主、承包商、客观因素等多方面,并且不同事件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6]。在此情况下,责任方涉及因素较多且关系复杂,各方对责任分摊难以达成一致。通过对建设项目实践中常用责任划分原则的优缺点分析,并且结合分开考虑工期补偿与费用补偿的习惯,提出“基于初始事件原则分析工期———基于责任均摊原则分析费用”的原则对共同延误进行责任划分。

1.2.1 基于初始事件原则分析工期当某一项工序上的初始延误事件造成工期延误,其他后续发生的延误事件便不会造成更多延误,故初始延误事件的原因是导致合同工期延误的直接原因,由此可知,在共同延误下的交叉时段内,其责任方为初始延误事件的责任方。有鉴于此,在共同延误下对不同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的责任方不同,其具体划分方式如图1 所示,其中单横线为承包商不能获得工期补偿,双横线为承包商可获得工期补偿。

1.2.2 基于分摊原则分析费用在共同延误期间的费用损失是由各类延误事件共同作用形成的,若全部由初始延误责任人承担,不仅违背了合同条款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也违反了公平原则,并且会给责任方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在实际工程项目实践中,大多数延误事件是承包商在投标或合同签订时所不能遇见和不能控制的(如供应商延迟供货或者施工机械发生故障),因此,为了实现合同目标,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应在特定的条件下互相让步,由己方消化风险因素[7]。有鉴于此,业主与承包商应依据合同条款、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详细记录资料,对共同延误时段内的费用损失进行合理比例划分,从而达成意见一致。

2 基于违约者不受益原则的工期延误期间物价波动责任划分

依据13 清单规范可知,在正常施工进度的情况下发生物价波动时,应依据风险分担原则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而在工期延误的情况下,由于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执行情况超出原框架,若仍依据风险分担原则已明显不合理,因此,为了更合理的确定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应先寻找合理的依据原则。

2.1 工期延误期间物价波动引起合同价款调整原则的确定

2.1.1 违约者不受益原则的内涵违约者不受益原则来源于《哈德逊论建筑和工程合同》一书中的消极防止原则,即“在合同执行期间,一方不能因自身的错误而受益”。此原则体现的是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即虽然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为合同相对人的义务,但并不等同于合同一方当事人获益必然导致相对人受损,而是合同当事人均可从合同交易中获益。然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损益必然会对相对人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法律法规均保证,合同双方任一违约者均不能因其违约行为而受益。基于以上分析,尹贻林将违约者不受益原则定义为:在建设工程领域,相关法规保护遵守合同一方的权利,同时对于不履行合同的一方,保证不因其违约行为而获益。此外,他还指出在我国现阶段的工程实践中,违约者不受益原则主要适用于由于业主原因造成工期调整期间的物价变化。

2.1.2 违约者不受益原则在我国相关条文中的体现违约者不受益原则并未在我国法律中有明文规定,但在我国法律法规中有很多条款能够反映违约者不受益原则。对相关规范性文件中能反映违约者不受益原则的各条文做出总结,其中13 清单规范的9.8.3 是针对工期延误期间物价波动引起价款调整的具体规定,如表1 所示。

2.2 工期延误期间物价波动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依据13 清单规范相关条款可知,在正常施工进度下发生物价波动时,是对单价变化超过约定幅度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调整,体现的是风险分担原则;而在工期延误期间,若仍依据风险分担原则有失公平,且工期延误的责任者将会从中获得额外利益,因此,需依据引起工期延误的主体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7],即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价格“就高不就低”,因承包人导致工期延误的,价格“就低不就高”,其体现的是违约者不受益原则。

13 清单规范中第9.8.1 指出,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法或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法调整价格指数,而前者为工程实践中常用的方法,其具体公式如下:

基于上述分析可知,正常施工进度下与工期延误下的价款调整所依据的原则有所不同,因此,基于这两种情况对调价公式的应用也有所差别。在正常施工进度下物价波动引起合同价款调整时,各子项的确定较为简单,而在工期延误期间物价波动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研究中,由于工期延误的情况可能有单事件延误和共同延误,且在工程实践中经常发生共同延误,因此采用该方法进行合同价款调整时,价格指数的确定是一个难点。

3 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公式中价格指数的确定

价格指数的确定方法在工期延误的情况下与施工进度正常的情况下有所区别,其中基本价格指数的确定方法相同,即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现行价格指数的确定方法有所差异,在施工进度正常的情况下,其指的是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你最后一天的前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而工期延误的情况下,价格指数的确定需依据延误时间类型及责任者,并且遵循违约者不受益原则。

3.1 单事件延误的识别及价格指数的确定

3.1.1 单事件延误的识别在工程实践中常用网络计划法对工期延误进行分析,其具体实施方法为在工程完工后,将各工序的实际持续时间代入网络计划图中重新计算,得出新工期网络图及关键工作路径,在此基础上对关键路径上有延误现象的关键工作进行责任划分,即可得到工程各参与方应对工期延误承担的相应责任。

3.1.2 单事件延误下价格指数的确定在单事件延误下,对工期延误期间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进行研究时,将原合同约定竣工日期的价格指数设为,实际竣工日期的现行价格指数设为,基本价格指数设为,如图2 所示。在使用价格指数调整差额公式时,如果是因非承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则工期延误期间工程的价格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两者中较高者;如果是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则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两者的中较低者,如表2 所示。

3.2 共同延误的识别及价格指数的确定

3.2.1 共同延误的识别共同延误的总体识别思路与单事件延误的识别相同,具体方法为:在工程完工后,将每个工序的实际持续时间带入网络计划图中,找出实际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路径,并逐一分析每个工序所延误的时间及延误原因,对于由多方原因引起延误的工序,需要对不同原因引起的延误时段进行区分,并依据初始事件原则对工期延误责任进行划分,即可得到工程各参与方应对工期延误承担的相应责任。

4 小结

在实际工程项目中,工期延误期间将不可避免的发生物价波动,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时常发生纠纷。依据13 清单规范,首先对单事件延误与共同延误进行责任划分并得出其依据的原则得出:单事件延误的情况下,由关键路径上的延误事件的责任者承担相应责任,共同延误的情况下,初始事件原则分析工期———责任分摊原则分析费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工期延误期间物价波动的责任划分,指出此时仍依据风险分担原则已明显不合理,并且工期延误的责任者还会从中得到额外利益,因此应基于违约者不受益原则对工期延误期间物价波动进行责任划分;最后,基于上述责任划分原则,分别对单事件延误下和共同延误下的价格指数的选择进行分析并得出其确定原则。本文重点阐述了工期延误期间物价波动的责任划分应依据的原则与价格指数的确定,有助于指导工程实践中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对此类纠纷的处理与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