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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科技类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使命与职能

  • 投稿Jack
  • 更新时间201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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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庆新① LIU Qing-xin;汪玲萍② WANG Ling-ping

(①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常州 213164; ②常州大学,常州 213164)

(①Changzhou College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Changzhou 213164,China;②Changzhou University,Changzhou 213164,China)

摘要: 在社会治理体系中对科技类社会组织这一概念做出界定,研究了科技类社会组织的使命与定位、治理结构以及主要职能:汇聚人才、学术研究、科技项目管理、科技中介。

Abstract: This paper defines the concept of technology-oriented social organizations in the social management system and studies the mission and position, governance structure and main functions of technology-oriented social organizations: gathering talents, academic research,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ject managemen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termed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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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科技;社会组织;社会治理

Key words: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organization;social governance

中图分类号:C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5)25-0026-03

基金项目:2015年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社会治理视角下科技项目管理的社会化研究”,项目编号2015SJB487;2015年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软科学研究)“科技中介组织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发展新路径研究”;2015常州市科协软科学研究课题“科技类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公共服务职能研究”。

作者简介:刘庆新(1976-),男,黑龙江大庆人,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科技处助理研究员,硕士,研究方向为科技创新与管理;汪玲萍(1978-),女,江苏淮安人,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讲师,上海大学社会学院社会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消费社会学。

0 引言

“社会治理”理论起源于以美国政治经济学家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为代表的制度分析学派提出的多中心自主治理理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创新社会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的理念。

目前,国内对社会治理的研究大多侧重于在宏观层面阐述政府职能要从“索取”到“服务”转变、鼓励社会各个方面参与社会事务和公共事务、培育理性社会主体来承接政府职能转变而让渡出来的社会管理权力等思想。

已有的研究虽然跳出了“政府-市场”的二元定式,强调了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治理的主体之一应该承担的重要作用,但鲜有聚焦科技类社会组织(后文简称科社组织)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使命与定位,更勿论研究如何承担政府转移过来的科技项目管理职能。

1 科技类社会组织的概念界定

早在20世纪90年代,莱斯特·M·萨拉蒙等人创立了约翰·霍普金斯非营利部门比较项目来研究“结社革命”,在其最新的研究成果中指出:全球性结社革命的主体为“公民社会组织”(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是指在本质上是自我管理的私人性组织,即在政府机制外的,不以从事商业为主,也不把利润在董事会成员或“所有者”(owners)之间分配的,并且人们可以自由加入或者志愿参与的组织[1]。

纵观我国自1978年以来近40年的社会组织发展历程,参照萨拉蒙对社会组织的定义,可以等同的将冠以“协会”、“学会”、“联合会”、“基金会”、“研究会”、“商会”、“促进会”、“联盟”、“促进中心”、“交易市场”等称谓的部门或者机构,与“社会组织”这个专属概念和实体,构成一个在同一个语境内的具有横向可比性的界定范围。

综上,科社组织特指在一般社会组织中新增了“科技”和“学术”特性,即“以官民合办或官办民营或民办等多种形式组建的,在科技和学术领域具备较强专业技能、能承担政府委托或者政府力所不及的管理工作和职责,并且能够不依附政府,具有一定自主能力的社会组织。”

2 科技类社会组织的使命与定位

“使命”就是社会组织创设和存在的原因和必要性,是该组织对整个经济和社会做出何种贡献的公开承诺。目前,由于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之间的协同关系没有彻底厘清,存在着“政府专权而僵化”和“市场逐利而失灵”的窘境。

在这种背景下,国务院在2014年12月公布了《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明确提出了“政府各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依托专业机构管理项目”、“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参与竞争”等基本原则和措施。

因此,科社组织的使命可以陈述为:协同政府和企业,服务创新主体,做好学术交流、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工作(见图1所示)。科社组织只有坚定的秉持自己的使命,才能实现科社组织的自主性、独立性,从而发挥其应发挥的社会协商治理的功能。

政府简政放权,主动将部分社会服务职能“外包”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在这个背景下,科社组织应该秉持使命,凸显科社组织与“政府”与“市场”有着清晰边界的、隶属于“社会”的独立性,要逐渐从政府的层级体制中“脱嵌”,再根据自身能力整合人才、科技、品牌资源,逐步变革为社会治理的主体之一,将自己定位为独立于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第三方社会力量[2]。

在实际操作中,科社组织要倾听各种诉求表达,协调不同利益关系,引导多样的价值取向,更要善于运用市场化的运作手段来加速科技项目管理的社会化进程。

3 科技类社会组织的治理结构

科社组织应该是一种基于会员制的互益组织,会员来源复杂多样,大多来自大专院校、研究机构、企业、政府、学会、协会等,但学术性、行业性和专业性是其基本特征。科社组织的治理结构是指各部分的权利和责任关系安排,包括组织的所有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各种权利之间必须要有稳定的制衡,保证组织不会陷入过度依赖某一个体或领导人,最终因人而废的困境。

科社组织应采取直接授权治理结构(见图2所示)。监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之间的权利监管是互动型的,即监督结构、权力机关、决策机构、执行负责人全部由会员直接授权,各个机构享有不同的权责,相互制衡。

4 科技类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主要职能

4.1 汇聚人才职能

从组织形式上看,学术性的学会和专业性、技术性的协会是科社组织的主要构成;从会员来源上看,具备一定专业技术、学术能力和管理能力的知识分子是科社组织的主要人力资源。

以江苏省为例,能归类到科社组织中的学会、协会、研究会有 135 个,个人会员27万人,团体会员5868个[3]。人才资源是科社组织能够生存发展的根基,必须把会员的发展、管理和服务作为工作重点,要实现汇聚人才的职能,要做到:①摆脱政府的科层制束缚,去除官本位思想,凭学识和能力竞聘科社组织的会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建立起一支年轻化和知识化的管理队伍。②要通过多种方式服务老会员,吸纳新会员,培育年轻会员。③对会员进行的学术研究、技术交流和应用实践给以物质上的便利和精神的支持。

4.2 学术研究职能

科社组织之所以区别于一般社会组织是因其学术性、技术性和专业性。其中,学术性是科社组织的根本属性,其衍生出来的学术交流、科技培训、项目攻关、科技中介、成果鉴定、制定标准等功能,使科社组织有别于营利性的企业、也不同于政治性的政府[4]。

要持续增强科社组织的学术研究能力,要做到:

①为会员建设学术交流平台,定期举办学术交流会议。例如,常州市科协2015年上半年以“互联网+”为主题开展的“科技咖啡馆”学术交流活动。

②依托各高校,不定期的资助举办学术前沿、热点、难点的科技沙龙与学术讲座活动。例如,苏州市科协在2015年上半年已资助高层次学术活动15项、市科协重点学术活动资助活动10项、推动所属会员单位开展学术年会50场。

③定期出版内部发行学术期刊,刊发会员的学术论文,介绍国内外前沿研究成果。例如,常州市科协在2015年4月创立江苏省首家自然科学期刊《常州自然科学》,以会员的研究论文与课题研究成果为主,兼顾国内外优秀的前沿学术内容。

4.3 科技项目管理职能

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科社组织已经从被动接受管理的角色,演变成了主动的平等参与管理的一员。因此,科社组织要努力提高其项目管理的社会化程度,要在一个相对弱势的新起点上与高校、企业、政府部门重新建立起对等的良好合作关系,充分发挥人才聚变效应和学术研究底蕴,用实力来竞争承接政府转移过来的职能。

要做到:①去除官本位和行政化色彩,抛弃“等、靠、要”思想,把自身定位于“竞争者”的角色,主动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沟通衔接,获取第一手的信息资源和政策利好。

②科社组织要利用“非营利性组织”这一天然的社会公信力,发挥“学术+专业”的优势品牌特色,进一步获得政府和市场的认可。

③打破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组织人事、工资薪酬、级别待遇等方面的束缚,大胆运用市场化运行手段来寻求组织发展壮大必需的高层次人才、科技项目和运营资金。

④组织行业专家为政府发布的各类科技研发项目做好技术评审、中期检查和验收鉴定工作,承接政治转移过来的科技管理职能。例如,2014年上海市科协所属54家市级学会主动承接5个国家部委,20多个市委办局和部分全国学会转移或委托的99项社会化服务职能[5]。

4.4 科技中介职能

社会治理体系中,“政府”-“市场”-“社会”三方力量构成了一个稳固的三角形网络。其中,政府是创新战略和科技政策的顶层设计者,企业是最具活力的创新动力源,科社组织是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粘合剂和润滑剂,要凸显与“政府”与“市场”既有交集又有着清晰边界的、兼具社会属性和市场属性的特质[6],要做到:

①政府制定科技管理政策、发布科技攻关项目,市场汇聚创新资金和市场需求,高校和研究机构提供技术资源、人才资源和科技成果,科社组织作为联接政府政策(项目)-市场资本(需求)-技术资源(成果)三方资源循环流动的中介节点(如图3所示)。

②将来自于企业、研究机构、高校、政府部门的会员以个人名义组建成专业领域中的智囊团、专家库,不定期对政府的社会政策、企业的发展战略开展针对性的调查研究并提供咨询报告。

③将高校的高科技人才资源和技术成果引进到企业中,结合企业的技术发展需求,为企业讲解政府的科技政策,进行技术成果孵化及产业化推广。例如,苏州市科协自2014年至今,已组织科技人员深入到100家企业调研,组织开展“讲比”活动300项,已立项资助“厂会协作”项目50项。

5 结论

随着“社会治理”理念的提出与执行,政府部门的角色正在从“掌控一切”演变成“平等协商”,科社组织作为科技领域中社会组织的代表,要秉持自己的使命,在“政府”-“市场”-“社会”三驾马车构成的协商、协作机制中找准定位,以一种平等的、竞争的姿态在社会治理中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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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美]萨拉蒙,等著.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国际指数[M].陈一梅,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序言第2页.

[2]李研,梁洪力.科技类社会组织在建设区域创新体系中的作用—以中关村为例[J].中国科技论坛,2014(02):22.

[3]陈惠娟.提升学会服务能力 增强科技社会活力[J].中国科技产业,2014(02):24.

[4]吕潇.“枢纽型”科技NGO概念的提出及学术交流职能回归[J].未来与发展,2012(12):19.

[5]郑华,徐继平,等.科协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战略选择[J].科协论坛,2015(01):22.

[6]刘庆新.结构洞视阙下科技中介的创新聚变效应机理研究[J].价值工程,2014(3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