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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森林植物检疫工作中主要问题的思考及解决措施

  • 投稿郝完
  • 更新时间2017-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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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遇到的问题1.1 育苗和种苗调运不严格执行检疫要求程序(1)有些育苗单位和个人为了自身利益或对自己繁育的品种保密,没有如实申报苗木名称,没有经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同意,自行确定育苗地点,在落实并安排好育苗生产后,才向检疫机构进行检疫申报,导致森林植物检疫部门无法在育苗前查验调入的种苗检疫证书或开展复检工作,逃避检疫部门的检查。

(2)对于从县境外调入的繁育种苗,未征求省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区)植物检疫机构意见,在未取得检疫要求书的情况下,擅自从省内外调入繁育种苗,且也没有经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开具检疫证书,逃避森林植物检疫部门的检疫,给植物检疫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隐患。1.2 市场及有关场所的植物检疫工作力度不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产品和木质包装物的调运日益频繁,多次流通、货物混装、弄虚作假、违章调运等时有发生,使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产品产地不清,无法核实是否来自疫区,即使来自非疫区的森林植物产品在多次调运、中间仓贮中也可能感染新的疫情。因此,植物产品传播疫情的可能性很大。加之平泉所处的特殊地理位置,交通运输极其便利,继而使应施检疫的植物及产品的漏检、逃检现象时有发生。1.3 宣传力度不够,规费征收不足制约着检疫工作的开展森林植物检疫是国家公益性事业,但是一些单位和个人对森林植物检疫工作认识不足,错误地认为,植物检疫就是为了收费,因而逃避甚至拒绝检疫。对植物检疫对象及其分布一知半解,对其传入本地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缺乏认识,不能辩证地统一植物检疫与自身事业的发展,自我保护意识差。加之规费征收不足、经费短缺等制约着植物检疫工作的开展。

2 解决的措施2.1 堵塞调运森林植物及产品和育苗中不严格执行检疫要求程序的漏洞(1)查封处罚调苗和育苗中,不经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同意擅自调入的繁育种子和苗木,直至补证复检合格后方可启封,严格把关调入苗木检疫证书的查验。(2)对未如实申报育苗的单位和个人不予发产地检疫合格证,不签发调运检疫证书并处罚,查清情况并检疫合格后,再签发调运证书。

(3)全面实行苗木产地检疫标签证明编号制度。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要和苗木管理部门密切配合,要求育苗单位和个人在合格证标签上标明由检疫机构按照不同省、市、县和育苗单位和个人,品种编制的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要把有无编号,编号是否真实,作为检验种子是否合格的重要内容。(4)加大对平泉县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的建设,采取加强技术培训,狠抓检疫检查站的硬件完善,坚持24 小时不断岗值班制度,实行执法人员集中处理制度等措施,严格查验过往调运的森林植物及产品和《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尤其加强查房邻省区经平泉县调运的松板方材、油松大苗,从源头上阻止检疫对象的人为传播。

2.2 实施森林植物检疫登记制度,缩小检疫盲区(1)将全县的苗木及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按业务类别分为木材、种子、花卉、果品、中药材及加工产品、其他类别分别归档登记,并做好情况摸底调查或勘验纪录工作。(2)将站内检疫人员分组对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产品做定期及不定期的现场检疫或抽样检疫检验,合格后发放定期市场检疫合格证。及时处理发现的疫情,并建立检疫相对人检疫档案。(3)对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和产品分产地和调运2 类检疫征收规费。对本地产的按产地检疫收费标准计算。对外地调入的按调运检疫收费标准计算。既解决了漏检、逃检现象和检疫对象内治外杜问题,又提高了植物检疫保护面,缩小了检疫盲区。同时由于经费增加,也促进了植物检疫工作的全面开展。2.3 加大森林植物检疫法规、规章等的学习和宣传力度,推动检疫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1)植物检疫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培训学习。学习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和检疫新技术。熟练准确地掌握植物检疫行政执法程序及其技术规范,提高森林植物检疫执法水平。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植物检疫队伍是搞好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的根本保证。

(2)为满足迅速发展的国内植物检疫工作的需要,实现检疫工作与国际接轨,希望各级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检疫人员业务培训,深化培训改革,优化检疫队伍,建立全省专职检疫人才资源库和区域性检疫中心实验室,培养一批专业技术骨干和学术带头人,同时还应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奖励机制,力争全省一盘棋,稳定基层检疫人员队伍,从而推动植物检疫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