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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水污染防治新机制

  • 投稿石欣
  • 更新时间201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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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秦昌波 徐敏 张涛 谢阳村

摘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向水污染宣战的行动纲领。文章解读了行动计划出台的背景和水污染防治新机制改革创新的内容,深入削析了行动计划在推动政府、企业、公众各自权利与责任落实方面的转变。最后从管理体制机制、环境法治、公众参与和经济政策配套等方面提出了构建水污染防治新机制的制度与政策创新重点,推动政府、企业和公众形成治污合力,构建“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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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社会共治:水环境管理:环境治理

近日,国务院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表明我国治理水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环境民生的决心,也是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之后的又一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美丽中国梦的重大举措。“水十条”为水污染防治提供了有力的政策和措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动指南。

我国水环境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九五”开始,政府就集中力量对“三河三湖”等重点流域进行综合整治。“十一五”以来,有关部门大力推进污染减排,水环境保护取得积极成效。但是,我国水污染严重的状况仍未得到根本性遏制,区域性、复合型、压缩型水污染现象日益凸显,我国一些地区水环境质量差、水生态受损重、环境隐患多等问题十分突出,亟需深化改革创新,破解瓶颈、擅补短板,特别是需要强化政府、企业和公众的融合和各自角色发挥。

政府在环境保护中错位、缺位与越位现象并存,亟需明确政府的环境责任定位

一是受“环保靠政府”理念的影响,导致环境治理事宜政府大包大揽负担过重,政府承担了很多本该企业和社会承担的责任,依赖政府的环保资金投入严重不足、治理绩效不高、历史欠账较多;二是在现行财税体制和重GDP的考核制度下,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缺乏保护改善环境的内在动力,甚至主动牺牲环境求发展,为环境违法企业保驾护航;三是生态环境监管任务日趋繁重,基层部门监管能力严重滞后,管理精细化和专业化水平不高等问题突出,管理效能总体低下。因此,政府要做实环境保护监管职能,将企业、公众等社会力量引入,激发其他治理主体参与,使政府真正起到统领、监管和监督作用。

污染治理成本未能有效内部化,作为治理主体的企业外部驱动力严重不足

企业既是社会财富的生产者和商品与服务的提供者,也是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的制造者,应当承担起治理环境污染和恢复环境质量的责任。当前我国水价、排污费标准太低,不能反映资源稀缺性和环境成本,不利于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引导节水和保护水环境的作用。企业所缴纳的排污费严重低于治污成本,排污费政策尚不能真正达到刺激企业治理环境污染的目的。现行价格、财税、金融、外贸等经济政策不能充分反映环境保护的要求,在促进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方面的调控激励作用不强。

社会公众是行动者、参与者和监督者,需要强化对自身权利和责任的认识,形成正确的环境权益观

随着公众的环境关注度、期待度、参与度的提升与忍耐度的降低,对邻近地区建设项目的决策、环境质量评价、政府问责等日益关注,公众维权意识与参与意识正在增强,公众诉求表达和权益维护的意愿日益强烈。但是,一方面公众参与主要集中在末端参与,即在环境遭到污染和生态遭到破坏之后,公众受到了污染影响才会参与到环境保护之中。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被动参与多,主动参与少,参与渠道不畅,环境诉求成本高,导致公众诉求不能有效表达,矛盾不能有效化解。另一方面公众往往既是污染的受害者,同时也是污染的制造者,公众对自身环境权利和责任没有明确的认识,往往强调权利的实现,但主动践行环保责任的意识弱。因此,为了更好地维护公众环境利益,切实做好环境治理,有必要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环境公平正义观和环境权益观,让公众真正作为主体参与到环境社会治理中。

“水十条”体现环境治理体系誓三个转变”

“水十条”充分把握了国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环境管理转型的基本要求,按照环境保护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将完善制度政策本身作为计划实施的重点任务,改革创新环境保护制度体系,依法施策与市场驱动并举,政府、企业、社会公众多主体共治,通过建立长效机制释放水污染防治的“政策红利”。特别是在以下三个方面体现了国家水污染防治思路的重大转变。

从“督企”向“督政”转变,推动地方政府和部门责任落实

新《环境保护法》规定要落实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改善责任,改善环境质量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责。“水十条”要求地方政府制定工作方案,要把“什么地方治成什么样”等阶段性进展向社会公开,同时要明确责任人,公布环境质量信息,公示达标进程。在后续手段上,提出了区域限批,挂牌督办,约谈,取消荣誉称号、资金支持等一系列措施,切实推动地方政府水污染防治责任落实。在部门责任落实方面,“水十条”在发布时就明确了每项措施的责任部门和参与部门,环境保护部负责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并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工作进展。

从政府一元管理向“政府一企业一公众”多元主体社会共治模式转变

根据国外的治理经验,各级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等多元力量的共同参与是水环境治理的有效途径。过去我们的规划、计划主要强调政府管理,“水十条”提出建立“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在环境保护社会共治体系中,政府、企业、公众三方形成一种有机的合作关系,政府成为环境保护的监管主体,由企业落实治污减排的法定主体责任,公众则具有环境保护监督和实践的双重身份,冲破了传统环境治理体系的束缚与水污染防治责任。环境社会共治是公众参与的升级版,不仅强调公众要参与到政府主导的环境保护工作中,更强调各主体自我管理和主动践行环保责任;不仅要求信息公开,而且还规定了信息公开的追责机制、监督机制;不仅加大了信息公开的力度,更让公众参与监督地方政府、重点排污单位等有法可依。因此,“水十条”的出台,让公众在参与水环境治理时,形式更加多元化,逐步实现从“末端参与”向“全过程参与”转变。

从传统的政府主导向政府监管与市场驱动并举转变

政府的制度安排是环境保护的基础和保障,一方面应完善相关环保制度规则制定,积极转变政府在环境保护中角色,由环境治理的承载主体转向环境监管的承载主体;另一方面应努力建立和培育环境资源市场,推进环境资源纳入市场经济体制之中,运用市场力量解决水污染防治问题。因此,“水十条”坚持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一是按照“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基本原则,提出了建立健全一系列水环境保护相关的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制度、目标任务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等重大制度,形成最严格的水环境保护制度;二是按照创建、利用和规范市场的基本要求,从价格、财政、税费、投融资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环境经济政策,促进环境市场的有效形成和顺利运行,规范发展环保产业,推动经济绿色化。

构建水污染防治新机制的重点与方向

改善水环境质量,关键在行动,重点在落实,突破在机制。“水十条”亮出了向水污染宣战的“利剑”,它是我国水环境保护的一座重要里程碑,也将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一项重要行动。为此,我国政府应进一步重点加强以下保障措施。

改革环保管理体制机制,推动政府水污染防治责任落实

一是以生态环保职能优化整合和事权合理划分为突破口,重构水环境监测监管体系。“水十条”提出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整合分散在不同部门的水污染防治职能,有序整合不同领域、部门、层次的监管力量,对所有水污染物、水污染源和水环境介质实施统一监管。按照国家考核、国家监测的原则,上收水环境质量监测事权,将水环境质量监测网建设、运行、维护全部上收到中央本级,加大地表水、地下水、海洋、生态等环境监测资源统筹共享力度,实现水环境监测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信息发布。“水十条”还明确提出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并要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于2015年年底前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二是实施地方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实施体现生态环保要求的政绩考核体系,每年分流域、分区域、分海域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三是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开创“九龙”合力、系统治理的新气象。对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抓行业管理和抓行业环保“一岗双责”,加快建立健全区域流域协作机制,加强水资源消费量控制与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协调联动。在“水十条”研究编制过程中,各部门积极配合,形成了很多好想法、好思想、好点子,有些落实到“水十条”文字中,有些已经落实到各自部门工作部署中,有些协同推进已经见到实效。地方也要借鉴国家经验,特别要注意把握统筹水环境、水资源和水生态的系统思维,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推行“一岗双责”,以任务的形式明确各相关管理部门的责任,强化行业管理的任务要求和联动增效。“水十条”还明确提出建立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相关部门应积极参与交流进展、解决问题,真正实现联动协作。

加强环境法治,依法落实企事业单位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一是明确企事业单位节水减污、风险防范、达标排放、自主监测、信息公开等法律义务,加大环境违法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力度,强化企事业单位环境刑事责任追究,明确企事业单位的水环境修复责任,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二是“水十条”创新性地提出了排污企业“红黄牌”制度,秉承新《环保法》中对污染企业严格处罚的思路,将违法排污企业公之于众,通过“贴牌”,确保持久曝光,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强烈震慑,对违法排污企业“齐抓共管”。三是构建环境保护信用约束机制。开展企业环境自行监测,自觉公布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推行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颜色评价,形成直观有效的管控体系。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结合公布的“黄牌”和“红牌”企业名单,加强与信贷、环保资金优先支持等相关的政策联动,推动企事业单位环保自律机制形成。

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让社会大众成为水污染防治的监督者和行动参与者

一是政府完善参与平台,构建环境信息沟通与协商平台,充分听取公众、NGO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告知社会公众治理河流名称、采取的措施、治理进展和责任部门(人)、达标进程,引导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让社会公众在参与“水十条”过程中加强对环境治理的认同感和获得感。二是以绿色消费革命推动消费端和需求侧的转变,强化公众责任,引导公众践行绿色生活方式;让公众参与环境质量改善进程,优化社会治理方式,比如参与水环境质量改善和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清单的选择。三是加强信息公开的力度,“水十条”提出公布“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 ‘黄牌’和‘红牌’企业名单、黑臭水体治理进展、饮水安全状况、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等方面要求,要严格按照“水十条”的时间和频次要求进行信息公开,以信息公开推动监督,以监督保障落实:国家每年分流域公布各省(区、市)和地级及以上城市水环境质量状况。四是重点突破社会监督制度,健全举报制度,通过有序推进有奖举报等方式,鼓励公众对污染现象“随手拍”、“随手传”、“随手报”,加强对政府、企业的监督。五是提升环境舆情引导能力,合理引导公众环境预期。

加快制定和实施配套经济政策,促进水污染全成本内部化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诸多国际经验也表明,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能够有效地推动水污染防治进程。因此,充分运用市场经济政策是落实“水十条”各项任务的重要保障。这主要包括进一步调整价格政策,完善水价、排污收费征收标准和范围,刺激节约用水和污染防治;创建环境资源市场,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建立跨界水环境补偿机制,开展补偿试点;以环境资源有偿使用为基础深化排污权交易试点;大力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财税政策、绿色金融等激励政策,较多地采用政府采购环保服务制度、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第三方治理等产业形态创新,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搞活环保市场。我国各地发展阶段不同,面临的水环境问题千差万别,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选择适合本地区的重大政策先行先试,早出台、早实施、早受益。北京市已经将排污费调整到原征收标准的14~15倍,实现污染成本内部化,并且收入全部用于环境保护。海南等地开展了“银政投”绿色信贷计划试点,目标总规模20亿元,目前已经前期投入10亿元。对下游为饮用水水源功能区、水质有改善需求且有污染纠纷的跨省界水体,可考虑开展跨省界补偿试点。

结论和展望

“水十条”自始至终体现改革创新的思想,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机制的建设,创新工作思路,重构了部门联动、落实企业责任、发挥公众监督等水环境管理体制机制,完善税收、价格、生态补偿等经济政策手段,推动第三方治理、环保产业等投融资机制改革,为水污染防治工作和“水十条”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基础。

在各项强有力措施的推动下,通过建立健全政府有为、企业负责、公众监督、市场驱动等相关政策和制度,将推动我国水污染防治机制从量变到质变、从点上突破到全局发展,进一步推进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战略转型,推动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

(秦昌波系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战略规划部副主任;徐敏、张涛、谢阳村,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徐敏系通讯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