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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农村环保合作社实践经验和意义

  • 投稿王豖
  • 更新时间201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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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推进农业生态环境自治是我国环保领域的一项创新举措,但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组织载体的农业生态环境治理模式仍处于理论研究阶段。本文以荷兰农村环保合作社实践为例,归纳分析了农村环保合作社治理农业生态环境中的政策基础、政府支持及其他参与主体的积缀合作,并对我圈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业生态环境治理提出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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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村环保合作社;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支付;荷兰

文 郭鸿鹏 刘春霞

日益严峻的农业生态环境成为我国环境治理的重点和难点。由于信息不对称、产权界定困难等原因,以政府强制力为基础的“命令一控制”治理方案和基于所有权的市场环境主义方案都不能很好地解决农业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出现“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尴尬局面。因此,越来越多的学者把注意力转移到以农民为主体的农业生态环境自主治理模式中,其中,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组织载体的自治模式引起学者们的关注。尽管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成长,但专注于农业生态环境治理的农村环保合作社数量极少,且仅停留在理论研究层面。荷兰农村环保合作社在农业生态环境治理中已经走出了一条适合自己的道路,成为荷兰农民参与农业环境政策制定的桥梁,重塑了当地农场、生态环境和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实现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民增收的双赢。其实践经验为我国农村环保合作社的发展及农业生态环境的治理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补偿支付:环保合作社的政策依据

荷兰政府为了保护农场草地鸟类和草地植物物种而建立了一种特殊的农业环境方案——与环境产出相关的补偿支付,充分调动了农场周围农民参与农业环境管理规划的积极性。该方案主要依据农民参与农业环境管理的结果对其进行相应的补偿支付,即保护物种越稀缺,产出水平越高,农民得到的补偿支付也就越高;相反,如果申请农业环境管理规划的农民在六年内未达到合同规定的目标,其相应的补偿支付将会减少30%。农民申请农业环境管理规划补贴项目具有严格的要求,比如,申请范围至少覆盖100公顷土地。荷兰农民平均农场规模大约为18公顷,因此,申请此项目的农民大多选择和邻近者联合提交申请。与环境管理产出相关的补偿支付方案对荷兰农民并不陌生,该方案最初应用于荷兰矿物系统环境管理中,即通过分配农民污染配额及未使用配额交易制度,根据每个农场污染水平赋予市场价值。与可交易配额制相比,与环境管理产出相关的补偿支付方案应用于农场生物物种的保护存在一些潜在困难。荷兰农业部仍把该方案融合于环境管理政策中,部分原因是农村环保合作社发挥的关键作用。

首先,农村环保合作社在组织社员联合申请和协调社员活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环保合作社通过影响和改变农民的态度,提供明确可信的选择信息,详细解释农业环境管理规划条款,帮助社员联合申请农业环境管理规划,克服了个人申请中无所适从的尴尬局面,以此提高了农业环境管理规划中农民的参与率,并且一定程度上给未参与者施加了压力。其次,除了联合申请活动,农村环保合作社在帮助社员接收和重新分配补偿支付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荷兰政府引入了农业环境管理中的组织补贴支付,该补偿支付由环保合作社直接接收,且该支付项目中包含了环保合作社的管理成本,从而保障了支付信息公开透明。同时,为了支持组织发展,环保合作社还可以得到额外的补贴。为了保障补偿支付在参与农民之间的重新分配公平进行,环保合作社建立了内部重新分配系统比例池,根据参与农民签订的环境管理合同,环境管理输出结果较大的农民将获得较高比例的支付资金池。另外,参与农民如果未完成合同规定的环境管理目标,其补偿支付将会减少。因此,农民非常注重对环境管理结果的实时监控。环保合作社通过直接参与或邀请感兴趣的群体参与的方式帮助合作社成员进行监测。为了保障监测结果的准确性,荷兰环保监测机构每年以5%的比例从联合申请合同中随机抽查。

农业部:环保合作社的政府支持

荷兰农业部并没有直接参与农村环保合作社的微观管理。正是由于缺乏中央政府机构的直接参与,才使得荷兰农村环保合作社遵循不同的发展轨迹。农业部为环保合作社提供资金等方面的支持,用于合作社初期筹建和开展活动,并承认合作社的管理地位。此外,为了保障农村环保合作社在政府环境政策委员会中的话语权,农业部协助环保合作社成立了一个中间保护组织——荷兰乡村生态协会(Natuurli jk PlattelandNeder land,NPN),并给予财政支持。NPN通过介绍需要环境合作社参与的农业环保创新方案提高环保合作社地位,赋予环保合作社联合申请优先权。环保合作社提出了农业环境政策改革方面的诸多意见,推动了农村发展和农业环境保护,提高了农民参与农业环境管理的积极性,这些积极效应推动了农业部对环保合作社的进一步支持。一方面,合作社参与农业环境管理行政成本较低,从而节约了农业部参与环境管理成本;另一方面,农业部支持发展环保合作社可以更积极有效地传达农业环境政策,进而影响农民参与环境管理行为。

环保合作社代替农业部角色成为农业环境政策的推行者,为合作社成员提供建议,建立信息获取渠道,重新定义农民在农业环境管理中的角色,为改善农业环境出谋划策。农业部为环保合作社发展提供资源支持,成立服务支持部门NPN,吸收合作社实践经验,并将其用于农业环境政策的制定和完善中。农业部赋予合作社更多的环保任务和环保政策建议权,展示出其对环保合作社的高度信任。

多个参与主体:环保合作社合作伙伴

当前,环保合作社在荷兰农业环境保护领域享有重要的话语权和组织影响力,这种影响力离不开合作社社员的知识和实际能力,同时也与其他参与主体的积极响应密切相关。这些参与主体主要包括传统农业利益组织、农业企业、自然环境机构以及科研院校。

最初,传统农业利益组织在响应环保合作社提议方面是犹豫的,它们担心自己的农业地位遭到威胁。同时,环保合作社也担心被卷入专门提高农业生产力为主的行为模式中。然而事实上,环保合作社直接受益于传统农业利益组织已经建立的沟通渠道;而传统农业组织的利益实现与环保合作社鼓励农民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方式密切相关。因此,传统农业组织乐意把这项环保任务交给环保合作社,并建立密切合作关系。农业企业不仅为环保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而且提供农产品市场信息知识服务,这些信息有助于环境友好型农产品准确找到合适市场。农业的再定位对农业企业无疑很重要,如服务于农业的牲畜饲料制造商已经认识到农业未来规划的重要性,并对从事这项活动的环保合作社提供资助。事实上,环保合作社已经收到约20家农业企业的资金支持。合作社与环境管理机构的关系因地而异,但寻求与环境机构建立良好合作关系的目的是一样的。以德皮尔环保合作社(Milieu CooperatieDe Peel,MCP)为例,多年来,当地农民与地方环境机构的关系充满了矛盾。MCP实施的与农业生产有关的自然环境保护政策得到了农业部的认可和支持,从而迫使当地环境机构必须沿着环保合作社的农业生产和环境保护计划,由以前的矛盾关系转为合作关系。大学和其他科研机构作为重要的参与主体,为环保合作社提供可靠的专业意见,比如,在制定农业环境规划方面,瓦格宁根大学与多个环保合作社建立了合作关系。

环境和经济双赢:环保合作社的运营结果

农村环保合作社参与农业生态环境治理实现了环境和经济效益的双赢,既保护了农业生态环境,又增加了农民收入,减轻了政府监管成本。以伊斯特玛兰斯协会(VerenigingEastermar’s Lansdouwe, VEL)和阿赫特卡斯佩伦农业自然和景观管理协会(Vereniging AgrarischNatuur en LandschapbeheerAchtkarspelen,VANLA)合作社为例,与环境效益有关的两项主要活动是“环境记录”和“自然追踪”。“环境记录”涉及一系列合作社社员减少环境污染方面的活动,主要包括农业外部投入减少和内部资源有效利用策略。“自然追踪”项目主要包括合作社社员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景观管理方面的活动。“环境记录”项目显示,与地区平均水平相比,VEL和VANLA合作社社员土地氮流失处于较低水平,表明环保合作社可以有效管理现代农业生产活动,并与当地生态承载力相适应。“自然追踪”项目显示,当地自然景观管理项目参与率明显提高,保护边界明显延伸。当前,在保护农场草地鸟类和草地植物物种项目中,农场社员把保护边界延伸到了270公顷,事实上,达到80公顷的保护规模就可得到相应的补偿支付。毫无疑问,环保合作社已对农业生态环境管理项目的范围和质量产生了积极影响。

交易成本低和额外收益是农民加入环保合作社最主要的原因之一。荷兰政府为了鼓励农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给予环境保护质量较好的合作社社员贷款利率优惠政策,同时该政策也鼓励了非合作社社员的积极加入。此外,环保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便于社员采取新的农村发展方案,从而实现新的农业收入,这方面在自然景观管理方案中最为明显。VEL和VANLA合作社社员,关于自然景观管理的补偿支付平均为5500欧元。有些合作社社员通过发展有机农业和农业旅游项目增加收入。另外,合作社帮助社员简化项目操作中不必要的程序,减少社员了解官方环境规划方面的支出,降低了交易成本。与一般政策框架相比,基于农民和政府信任关系组建的环保合作社还减少了政府监控成本。环保合作社联合其他参与主体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低外部投入方案,既减轻了环境负荷,又增加了农业收入。研究表明,相关成本减少约为每公顷135欧元,一个30公顷的农场意味着每年额外收益达4000欧元。

对我国农村环境治理的启示

我国农村环境治理中存在着“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现象,因此,不能将单一的政府或者市场视为治理农村环境的灵丹妙药,需要特殊力量或者制度来解决。随着奥斯特罗姆自治理论与制度分析框架的出现,不少学者纷纷提出需要实行自主治理的制度安排才能有效地治理农村环境问题。荷兰的农村环保合作社正是这样一种农业环境自治组织,它的成功经验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村环境治理提供了新思路。我国要积极借鉴荷兰成功经验,从以下方面努力,充分调动农村环保合作社解决农村内源性污染的积极性。

实施补偿激励措施调动环保合作社积极性

随着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理念不断深入,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农村环境问题,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但未能调动农民的环保积极性,原因之一就是缺乏有效的补偿激励措施。我国农村环境污染分布广、来源分散的特点决定了实施污染治理补偿措施的困难。因此,我国要借鉴荷兰补偿支付经验,实施与环境管理产出相关的补偿支付方案,调动农民的环保积极性。以环保合作社为监管主体,对实施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行为和环境管理输出结果较大的合作社成员给予补偿奖励;对未完成合同规定的环境管理目标的成员,减少其补偿支付。环保合作社要积极帮助社员联合申请环保项目,设立补偿支付重新分配比例池,确保重新分配公平合理。此外,对于合作社中环境保护质量较好的社员给予贷款利率优惠政策,鼓励非合作社农户积极参与环境保护。

转变政府环保角色发挥环保合作社主要作用

一直以来,在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实践中较多地强调了政府的主体作用,实施的是“自上而下”的环保政策,尽管消耗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但环保效果甚微。以农作物秸秆燃烧为例,每年秋收季节政府都高度重视农村秸秆燃烧问题,派遣基层人员驻村蹲点,但仍然避免不了秸秆燃烧的局面。因此,政府要转变“一手抓”的环保角色,借鉴荷兰经验,赋予合作社更多的环保任务和环保政策建议权,充分发挥环保合作社的主体作用,为环保合作社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并保障农村环保合作社在政府环境政策制定中的话语权。此外,政府环保部门应以一定的比例对环保合作社的环保效果进行抽样检测,避免农村环保监管“真空”出现。

调动多方参与主体激发环保合作社活力

农村环境治理要走出政府“唱独角戏”的固定思维模式,要以环保合作社为核心,调动多方主体积极参与。环保合作社要充分利用传统农业利益组织已经建立起的沟通渠道,与之建立密切合作关系。同时,环保合作社可以整合利用农业企业提供的市场信息和知识服务,为环境友好型农产品找到合适市场,实现农民增收和农业环保双赢。此外,要依附大学和科研机构,为农村环境治理和环保合作社发展提供科学方案。

(郭鸿鹏系吉林大学生物与农业工程学院教授;刘春霞,吉林大学生物与农业工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