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论文网免费提供环境生态论文范文,环境生态论文格式模板下载

新环保法下的政府新作为

  • 投稿VVVV
  • 更新时间2015-09-17
  • 阅读量680次
  • 评分4
  • 16
  • 0

文/ 李欢欢

历经4次审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距离上次环保法的修订时间已时隔25年。修改后的法律共七章七十条,较之前的六章四十七条相比,新增了很多亮点,加强政府监管职责是其中亮点之一,面对环境污染,政府怎么做,新法下的政府新作为如何凸显?

“红线”划定 法律层面严守界限所谓红线,是改革发展过程中设定的“不可逾越的界限”,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就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集体学习时专门强调:“要牢固树立生态红线的观念。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

:新环保法中,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环保部要求在2014年底前完成全国生态红线的划定,但是现在仍有部分地区没有完成任务,在新的环保法中,这种情况是否有章可循呢?

这个回答应该是肯定的。新环保法里明确提出了“生态保护红线”,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这是法律层面首次提出的,是继“18亿亩耕地红线”后,另一条被提到国家层面的“生命线”,国家关于主体功能区域化建设,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环保重点工作等都有类似的要求。

但是,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缺少很多技术性工作。

首先,在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中,要对当地的现状有一个比较详细的了解,还要结合国家的城市规划、土地规划做功能区域化设计。另外还要跟多个部门有大量协调的工作,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周期,划定生态红线工作的进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环保部在全国发布了生态红线划定的技术指南,优化发展区域、限制发展区域、净化发展区域,实行分类的推动试点,一直在推动相关工作的进展。

约谈地方政府 推动污染问责:法律的出台只是迈出了第一步,严格执法才是关键,您对环保部门约谈地方政府有什么看法?

我认为这是一种积极的探索方式。约谈本身在法律中明确出现,来自于国务院有关文件,如2013年发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规定授权国家确定地方环境改善的目标,如果地方经过考核检测不能完成的,国务院授权环保部门约谈地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自去年到现在,全国约有十几个城市被环保部约谈。尽管约谈本身并没有特殊的功效,但我认为包含点名批评、公开警告的意思,甚至有点公开羞辱的意思,约谈本身会给地方产生特殊的威慑力和推动力。据我所知环保部对保定、安阳等城市约谈之后都产生了很好的推动力,地方政府提出了积极整改的行动方案,甚至包括对干部人员的调整,对企业的环保整改方案的实施,都是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我认为这是中国特色的一种行政监管措施。

前不久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环保质量的责任在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一定要尽到这个责任,如果不能完成的话,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会加强监督,包括挂牌督办、约谈、警示、取消有关荣誉称号等监督方式,我认为这些还是有积极作用的。

:假如地方政府不怕环保部门的约谈,新环保法中有没有相关的措施呢?

有。新环保法专门有一个条款,提出了对地方政府、部门不履行职责的问责条款,明确列举了八种行为的问责,问责对象包括政府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一般情况下就是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能要降级、撤职、开除,还可能要求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使用的条件情形很明确,处罚的形式也是具体的,所以行政问责的可执行性还是比较强的。

新环保法能否带来公益诉讼的“春天”?

:很多人认为新环保法实施以后,环保的诉讼案件会有所增长,实际情况是怎样的?

应该还是比较明显在增加,或者更倾向另外一个数据,就是司法机关对环保的支持和介入,这个力度在明显加大。我们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各地司法机关也在更多地关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的衔接配合更加紧密了。

新环保法的亮点之一,就是明确了公益组织、社会团体等合法社会组织都可以依法提出诉讼。目前国内已有不少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例,如3月份北京的一家环保组织就对山东德州的某企业提起了公益诉讼,法院的介入让企业感觉到了压力,过去该企业的违法排放超标很厉害,现在自动停止了生产。我认为这是公益诉讼机制的一种特殊威慑力,通过公众的参与、司法机关的介入,大家携手形成一种合理、共同打击威慑环境违法的行为。

提到环境公益诉讼,就不得不说环境违法案件取证难的问题,那么在新环保法实施后,取证难的问题是否得到了缓解?

现在还很难说很明显,应该说刚刚才出现积极的转变。企业和环保部门的信息公开,毫无疑问都是诉讼过程中基本的证据,对于诉讼提供证据的支持是非常有帮助的。目前环保部的要求是大力推动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使NGO、公众能够获取更多真实的资料和信息。

督察不作为 加强重点行业污染治理:目前环保系统中,环境监察队伍是一个什么形态呢?

环境监察应该是环保部门现场执法的主要力量,环保部门一般的构成是这样:有个行政身份的机关,有一个行政或者是公务员或者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环境监察机构,其他的还有一些技术机构如监测站、科研机构等,监察机构就是环保部门现场执法部门。新环保法专门写了一条授权,环保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对各自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实施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的依法进行查处。现在全国环境监察队伍,人数有七八万人左右,这是我们环境执法的主要依托力量,这个队伍不算很大,经常跑在第一线,他们很辛苦,所以我们要向我们一线执法人员表示敬意。

:我们如何来确保这个环境执法的有效性呢?

这个问题比较难,也比较大。

确实我们现在有相对完善的立法,已经初步形成的执法体系,有了良好的社会环境氛围,各级党委、政府对环保部也给予了高度关注,如何提高环保监管执法的有效性呢?最近环保部正在进行环保管理战略转型的讨论,我们对环境形势、监管形势的判断,确实很不乐观。

中央巡视组前不久对环保部的巡视,也指出了环保监管存在的薄弱环节,环保监管执法偏软、偏弱,环境的大量法规标准也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所以这个问题对环保部门来说压力很大。我觉得需要更加务实的作风,推动这方面工作进展,包括政治思想方面,我们要努力落实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主管部门要尽到自己的职责。从我们环保的执法人员来说,我们要明确职责,完善程序,借助公众的力量,包括信息公开、媒体的参与,还有一个环节就是要关注司法机关的介入。所以我觉得行政机关尽到自己的职责,借助一些公众媒体,外围的司法力量,大家共同参与,环境执法会逐步得到改善的。

如何加强新环保法的威慑力:新环保法里有一些规定,比如按日计罚上不封顶,可拘留违法企业责任人,这些规定都受到了公众的积极响应,公众给予了厚望。但是实施五个月来受到罚款的企业和罚款的数额却不断升高,这显示了新环保法的威慑力,还是这些企业根本就不在乎按日计罚上不封顶呢?

这个问题我想可以这么看,一方面说明我们的工业化进程很快,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对环境影响较大,现在环境执法偏软偏松;从另一个角度看说明企业现在对环保法不重视,违法太多,所以在新法生效之后我们要用大量高额的处罚,大量移送拘留查封的形式来整治。现在环境监管执法人员的执法力度在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加严,逐步遏制环境违法现象。

新法落地 孤军奋战会胜利吗?

:我们知道新环保法是多部委、多部门共同参与制订的,那么在实际运用当中,多部门协同跟进的执行情况如何呢?

我个人还是持乐观态度的。环境保护是政府的责任,企业是尽主体的业务,环保部门是主管的部门,这是天然的职责,这是不能推卸的。但是环保,确确实实需要各部门共同来参与。比如城市污水建设、工业行业的问题,除了环保部门监管,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当然有职责;农业种植养殖的问题,除了环保部门监管,农业的主管部门当然也有职责,所以这些相关部门有这种责任,一岗双责。最近国务院有关文件也提到这些问题,当我们在履行主要职责的同时,你也有环境保护的职责,即一岗双责的基本含义。还有一个就是党政同责,现在也在形成观念,中央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提到各级党委对环保生态文明的领导责任,党政领导要尽到责任,如果没尽到责任,盲目决策,干预执法的,都是要实行严格责任追究的。

内蒙古腾格里沙漠事件的处理,对于企业的处罚,相关部门行政问责,处罚力度都是比较大的,各级党委政府也在关注。真正党委重视,会带动政府,会带动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到位,会毫无疑问推动企业履行环境责任,再加上外围的公众参与,司法保障,我相信环境执法应该会有一个比较好的未来。

:您认为新环保法要真正落地,环保部门需要做哪些努力?

首先环保部门要尽到自身的职责,做好监督管理,严格执法,让新环保法真正落地。其次,环保部门要做好和其他部门的协调工作,如果没有其他部门的共同参与,仅靠一个部门孤军奋战是很困难的,比如,像城市污水整治、秸秆禁烧、机动车排放等问题,是需要有关部门一起配合工作的。另外,发动公众力量,建立更多如实施监督、举报投诉类似的公众参与机制。同时,发挥好媒体的作用,在现代社会中,媒体已成为一支特殊的不可忽视的力量。新环保法中不完善之处,监督落地情况,媒体监督作用至关重要。最后要提的是,司法机关的作用。司法机关拥有强制的手段,不仅是经济的制裁,还包括人身的制裁,严重违法的,根据最高法院、最高监察院的解释,你排放危险物影响公共安全了,可以作为危害公共安全定罪。司法机关的介入,对于新环保法的落实也是一个保障机制。总之,我国环境问题很复杂,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的手段来共同应对。

: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暴露出哪些缺陷?

在我们环境法律框架体系之内,新环保法是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很多具体的问题,在里面并没有足够的篇章专门规定,所以新环保法的有效实施,还取决于相关专项法律法规的配套到位。比如排污要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但是新环保法中不可能写得太细,所以就迫切希望有一个具体的、专门的法规规定排污许可条例,对于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就会具有的保障作用。所以新环保法的有效实施,就是应尽快制订修订配套法规的出台。

(本文根据新华社CNC环境栏目内容改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