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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航海碳税:基于现实主义与建构主义的双重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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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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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吴凯 北京大学法学院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2014级法学博士

2015年5月19日,欧盟议会通过了《关于监督、报告与认证海上运输活动二氧化碳排放的2009/16/EC指令的修正案》(后文简称“指令修正案”),标志着欧盟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航运减排领域迈出了新的也是极为重要的一步。要求使用欧盟港口的船舶所有人自2018年1月开始测量、报告与认证其年温室气体排放量,立法者认为这是为控制工业二氧化碳排放而迈出的第一步。据信,在实施航空碳税折戟沉沙之后,这一航运业的减排监测要求被视为“航海碳税”的前奏。

以现实主义的警惕态度审视欧盟航海碳税背后的保护主义动因

由于欧洲作为世界航运重心所在地,航海碳税政策的实施不可避免会给其它国家船舶带来经济上的不利益。如果指令修正案后续出现了航海碳税征收的动向,则对于大量船公司来说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即使以环境保护的名义,基于国际关系的现实状况与针对环境领域的国际问题的“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原则”,在现阶段要求全球范围内的所有国家统一联动征收环境保护税显然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合理的。国际层面的环境保护税收实践所遭遇的问题最终需要回归到全球发展的趋势中,静候时间的裁判。欧盟规则的不普适性决定了欧盟航海碳税会引发一系列争端与非议。

以建构主义的建设性视角看待欧盟航海碳税可能带来的契机

气候变化适应问题(也即本文中涉及到的欧盟在航运领域的气候变化应对法案中着力解决的问题)给一国或者以地区的税收价值、税收观念和税收制度带来了全方位的挑战,在现有的社会条件下跨越不同地域、不同族群之间的社会认识、价值观念与税收政策、税收法律制度之间的鸿沟,推动前摄性(Preactive)、预期性的气候变化适应背景下的税收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创新,是提高我国气候变化背景下生态税收能力建设的重要一环。无独有偶,中国香港地区环境保护署(EPD)根据“远洋船舶在香港停泊时使用清洁燃油的港口设施及灯标费宽减计划”,开始接受远洋船舶(OGVs)在香港停泊时转换清洁燃油登记的申请。该激励方案有助于改善香港的空气污染。这其中,欧盟等老牌航运国家起到的示范作用不言自明。

不论是哪一种视角,都旨在可能的最大限度内正视和直面法律应对现代环境问题的高度复杂性。德国公法学家施密特·阿斯曼将这种复杂性归纳为三项:“因对自然生活基础的作用关联性掌握不足而有认知问题;因为有发生不可逆转损害的危险,所以有管制问题;对所欲保护的对象有许多使用利益与权利存在,因此产生分配问题”。全球范围内的减排问题,恰恰是这种“认知、管制、分别”三重难题三位一体的集中表达。将于今年年底举行的巴黎气候大会将进一步探讨这一议题,对此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