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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信息报告制度

  • 投稿甲鱼
  • 更新时间201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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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话题

为实现可持续发展,近年来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政策引起了越来越多的重视。目前在中国,政府和企业都在倡导或企业自主发起企业环境信息公开,部分企业已发布环境报告书或企业社会责任(CSR)报告书等。对这些企业的自发环境信息公开行为的研究,有助于了解企业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制定适合的政策和管理措施,提高企业环境绩效。

——网络综合消息

本期讨论

欧盟企业环境信息报告制度在1992《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通过后,1993年世界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OECD)开始鼓励各成员国建立污染物排放与转移登记制度,要求企业对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相关的环境信息。

●IPPC

1996年9月,欧盟委员会发布关于综合污染预防与控制的指令(96/61/EC),简称IPPC指令。

第十五条在总体层面上做出了相关规定,要求成员国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对新设备或实质变化许可的申请,在合适的时间段内对公众开放,使公众得以在主管机构做出决定之前发表评论意见;在允许条件下排放的监控结果必须对公众公开。基于成员国提供数据,主要排放物及排放源的详细目录应当由欧盟委员会每三年发布一次。委员会应当创建细目格式,以及按照下述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制订信息传播要求细节。

IPPC指令确立了由欧盟委员会对各欧盟成员国收集污染物排放与转移信息的组织作用,和各成员国收集相关信息的义务。

●EPER

2 0 0 0 年7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实行欧洲污染物排放登记的决定》(2000/479/EC),简称EPER决定。根据此项决议,欧盟各成员国必须每三年(鼓励一年一报)向欧盟委员会通报任何向空气和水中进行的污染物排放,包括国内总量和来自每一个污染源的污染种类和排污量。对主要排放物和污染源有具体要求,编制了术语表提供各成员国统一适用,为各成员国对企业的环境信息登记制度建构提供了统一范本。

EPER决定的三个附件分别为污染物列表,成员国排放报告表格,和污染源种类和阈值。附件一详细列出了需要进行登记报告的50种污染物,其中37种是空气污染物、26种是水污染物。

EPER决定在IPPC指令的指导方向下细化了具体操作规范,为各个成员国在国内落实具体的企业环境信息等级制度提供了指导。

●EPRTR

2 0 0 6 年1 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欧盟建立污染物释放与转移登记的条例》,编号为Regulation(EC) No166/2006,简称“EPER条例”。此条例是EPER决定的进一步发展,出台取代了EPER决定。

EPRTR条例要求企业须每年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而成员国对欧盟委员会的报告仍是三年一报。要求报告的污染物种类较EPER进一步扩大,除涉及原有的水、大气污染物外,还包括了土地、集中处理的废物和发散源污染物,共计91种污染物。此外,EPRTR条例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的制度体系。对公众对信息的获取须免费,对商业秘密的等级豁免、公众参与等具有规定。

而且,EPRTR条例在对信息的真实性要求上也做出了具体规定。建立了经营者应当担保数据的真实有效、成员国的主管部门应当检查、欧盟委员会监督的三级义务体系。而成员国也必须对违法行为规定相关的惩罚措施,如罚款、监禁等。

欧盟的环境信息登记制度在经历了IPPC、EPER、EPRTR三份文件的发展后,已经大致完成了总体和具体的制度建设。值得注意的是,也经历了指令、决定和条例三种法律文件类型的变迁。指令所规定的应达到何种结果的要求,对任何接受指令的成员国都具有约束力,应采取何种形式或方法,由有关成员国决定。决定仅对所下达的有关对象具有拘束力。条例具有普遍意义,对各个成员国都具有约束力,可以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也就是说,目前欧盟的信息登记制度已经在欧盟范围内有了广泛的强制约束力,值得我国借鉴学习。

—傅哲明

北京大学法学院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2014级法学硕士企业环境信息报告制度良好运行的要素:高质量的信息传递与经由信息的风险预防

近些年来在我国环境保护的实践中,提倡企业自行申报环境信息与排污数据的呼声日益高涨。这种现象一方面反映了整个社会对企业应当承担一定社会责任,尤其是环境保护责任基本达成共识,另一方面,也将现阶段我国与企业相关的环境污染事件频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监管力不从心而不得不采取柔性监管措施的困境暴露无遗。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在环境风险四起的时代,企业自行申报环境信息的良好制度设计离不开以下要素:

●企业环境信息报告制度良好运行的物质

前提:高质量的信息获取与传递对信息质量的关注针对的是企业与环境监管机构在环境行政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或者说“无知”问题。事实上,不论是在纯粹市场环境下的自由交易行为还是在行政过程中的政府监管行为,信息不对称都大量存在着。环境监管机构在进行有效环境管理时需要依赖被监管者——企业的活动所产生和控制的与环境相关的信息与数据,而实践中,受制于人员与经费编制的监管一方通常很难经济且便捷地获取这些信息。

另一方面,企业报告的信息质量往往是存在问题的,低质量的环境信息数据会直接影响监管效果。基于商业盈利的心理取向,企业对于经营行为产生的环境影响的认知往往是不全面的。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福岛核泄露事故之后的东电公司甚至希望尽快恢复商业运转、在福岛原地再起炉灶新建第七、第八机组。事后证明工程师在震后低估了事故的严重性,高估了对备用发电机组的修复能力。

●企业环境信息报告制度良好运行的政治保障:经由优质信息的全面风险预防

从初代、以污染控制为首要宗旨的环境法进化而来的现代环境法一直以来承载了信息传递法与风险预防法的功能。立足于企业提供的优质信息对于潜在环境风险的认知有助于理性、高效与最佳规制方案的产出。但是,需要强调的是,我们所希望预防的风险包含了传统意义上的实然风险,例如实然的环境污染,也包含了建构意义上的风险,其往往是主观的,例如福岛核泄漏事故之后在我国引发的抢盐风潮,这种次生的社会风险对于正常社会秩序的扰动可能不亚于一次真实发生的环境事故。对环境风险需要进行全面预防,这种幅度的预防已经超越了自然科学所划定的界限,不再是一种纯粹的技术行为,而更加接近于一个饱含了利益审度与价值权衡的政治过程。

●可行路径:自动申报与自动监测、社会动员的有机结合

基于前述两点考虑,监管部门不能完全依赖企业自行申报的数据,即使全国范围内的企业环境信息自行申报体系开始运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收集的可供反复验证的、能够作为法律意义上证据的历史数据依然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我们更进一步跳出“政府-企业”的二元角色模式,就会发现:我们所欲规制的环境风险,仅仅是古老的风险原理在环境领域的突出表达。德国行政法上很早探讨了“信息预防”的可能,但是这些风险的法律应对研究领域的先行者也承认,通过信息传递所保障的风险规制的目标不应是绝对的零风险。因为对于热爱自由、灵魂深处潜藏着冒险渴望基因的人类,一个完全不存在风险的世界,即使是可能存在的,也是不可爱的。

—吴凯

北京大学法学院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2014级法学博士英国企业环境信息登记

制度简述

欧盟《欧洲污染物释放和转移登记》(E-PTPR)要求成员国将欧盟指令转化为国内法执行,故为了执行欧盟指令2003/4/EC,英国于2004年制定了《环境信息条例》。英国企业信息登记制度最主要的两个组成部分是英国污染物排放与转移登记(UK-PRTR)与污染物清单(PI)。

污染物清单提供了监管的工业活动中有关物质的释放和转移的信息。为了收集这些信息,英国环境署在2012年发布了污染物排放清单报告格式(Pollution inventory reporting form),以及配套的污染物清单报告一般指导性说明(Pollution inventory reporting -general guidance notes),适用于英格兰和威尔士。

污染物清单要求每个相关的工业活动,每年都必须报告他们向大气、土地、控制水域排放的规定物质,以及向异地转移的废水总量信息。还需要报告异地转移废物的总量、类型和最终目的地等信息。此外,大部分工业部门还需要报告资源效率方面的数据。

●关于权力依据

英国环境署发布污染物清单的权力依据为2010年《环境许可法》(英国和威尔士)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即为履行监管排放的职能,一个适当的职权部门或监管者的通知送达的人,可能需要根据通知规定的形式,在指定时间提供特定信息。

●关于填写者

需要填写污染物清单的对象为收到《环境许可法》第60条通知的经营者,或者国务大臣直接要求报告排放的污水处理厂。

●关于报告时间

实行年报制度,在每年的2月28日之前报告上一年度的排放信息。一旦英国环境署收集并处理好这些信息,将公布在环境署的网站上。英国环境署有专门的污染物清单网络报告系统,可以检验企业提供信息的错误,公众也可以随时查阅企业在过去几年提供的信息。

●关于表格内容

污染物清单报告格式分为九部分。第1部分为企业基本信息,包括报告年份、授权、许可证或执照编号、企业经营者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及一些污染物排放的标准术语。此外,企业可以选择回答截至报告年末其所有职员人数、报告年份内生产经营活动的持续时长以及企业接受公众质询的联系方式。

第2部分到第5部分为企业报告每年向大气、土地、控制水域和异地转移废水中排放规定物质总量的格式。这四部分需要填写的表格信息大体类似,包括:排放物质的通常名称、需要报告的数量门槛、年度总排放量(超标与否)、计算方法(测量、计算或估算),以及须申报的排放量。

第6部分和第7部分为报告废物转移的规定,分为国内转移和海外转移两种。对于国内的废物转移,企业需要报告由相关活动产生的,以及转移进行回收或处置废物的年度吨数。此处排除了通过下水道或其他途径向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液体废物。企业需要报告所有危险废物的转移,此处无报告门槛。对于海外的废物转移,针对的是将任何危险废物送往国外进行处置或回收的情形,企业需要报告更多的信息,包括任何转移到海外回收或处置的危险废物,此处无报告门槛;报告危险废物任何进一步的海外转移处置或回收信息。

英国的污染物清单有助于公众更容易获取当地工业活动的环境信息,通过提供信息保护环境,帮助改进政府监管方式,并且这也是政府履行国家或国际环境报告的承诺。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相关配套制度也会随之建立,企业环境信息登记制度就是其中之一。希望能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建立我国的企业环境信息登记制度,让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更强,让环境信息更透明,让国民更安心。

—奚望

北京大学法学院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2014级法学硕士

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报告制度概述

尽管我国主要环境法律都规定了信息报告和披露义务,并规定了企业弄虚作假、拒报谎报的法律责任。但环境信息违法依然十分普遍,成为我国环境管理问题的根源之一。

从法律制度成因上看,对环境信息报告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环境信息报告义务主体不明确、程序不健全、违法制裁力度不够等,都是造成环境信息报告违法普遍的原因,这也使得部分公众丧失了对政府和企业的信任。

将环境信息报告作为环境管理的主要信息来源和基础,是我国环境行政管理和执法的趋势,这就需要从立法上确立完整和完善的企业环境信息报告规范,明确建立企业环境信息报告制度。

概念界定

依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二条的规定,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

迄今为止,我国并未建立真正意义上完备的企业环境信息报告制度。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修订)第42条明确规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在监测、报告、记录保存责任,并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但是对于一般排污单位在监测报告方面并没有明确规定。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对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公开的企业环境信息做出了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对企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行为的奖励措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企业年度环境报告的新制度,即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省级以上重点监控企业事业单位和上市公司应当编制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并向社会公开。集团公司应当以各生产单位为主体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同时集团公司也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公开整体环境信息并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

我国建立企业环境信息报告制度的必要性企业环境信息报告制度是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应有内容之一,将会为促进我国环境管理走上科学化、制度化和信息化道路助力。我国建立企业环境信息报告制度,存在以下三方面的必要性。

第一,为政府实施有效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企业如实主动地报告环境信息,为政府部门制订出正确的环境政策、适当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浓度排放标准等提供有效依据,提高政府环境管理效率的同时,引导企业采取相应的措施以达到最大限度保护环境的目的。

第二,企业自身生存发展的内在需求。

通过如实主动地报告环境信息,环境表现好的企业在公众中就能树立良好的形象,得到公众认可,社会竞争力随之提高;环境表现差的企业,为挽回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信心,必然会投入资金等改善生产工艺、控制污染物排放,在改善企业形象的同时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为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管理提供途径。

实现公众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的前提是公众对企业相关信息的充分了解。企业有履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环境信息的义务,企业如实主动地报告环境信息,公众因此更能对企业的环境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从而参与到企业环境管理当中,克服单纯政府环境管制造成的弊端。

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报告制度的历史发展我国虽无真正意义上的企业环境信息报告制度,但是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却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发展过程,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环境信息披露的企业环境保护等相关法规的产生阶段。2000年以前,我国先后颁布的多部环保法律法规中关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很少。主要以企业自律、政府监管为主,社会公众基本不了解企业环境责任及其履行状况。

第二,环境监管部门开始要求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的阶段。从2001年至2006年,为促使企业对环境保护的重视,部分企业披露部分环境信息,社会公众可以了解到一部分企业环境信息,但仍存在诸多问题。

第三,鼓励企业自愿披露环境信息,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相结合,探索环境报告书编制标准的阶段。2007年以后,随着《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颁布实施,从法律规范层面上对企业主动自愿披露环境信息做出了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一旦出台,更能为此提供规范上的依据。

今后,我国应该抓紧构建企业环境信息报告的立法和规范框架,设计企业环境信息报告的规范体系,明确企业环境信息报告制度的有关内容,更好地发挥企业环境信息报告制度的作用。

—张钰羚

北京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2014级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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