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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诉讼纠纷的裁判锁链构想

  • 投稿cC有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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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长江1 贺晓彬2 刘 璇3

(1.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沈阳 110014;2.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 110003;

3.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沈阳 110014)

摘 要:民间借贷诉讼纠纷既是当下民间金融领域也是司法诉讼领域的难点、重点、焦点。更是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的重大课题。本文通过从司法实务摘取的一个案例,透视了民间借贷纠纷中各相关诉讼主体所付出的资源消耗等代价,进而论证并提出了各种对策,包括:从交易源头上规范民间借贷合同范本、从立案案由上调整民间借贷纠纷设置、从司法解释上理顺民间借贷纠纷法源、从裁判文书上破解民间借贷纠纷情理,以期对民间借贷诉讼纠纷的破解上达成一种锁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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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间借贷;纠纷;裁判;对策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5)25-0182-03

民间借贷又称“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是民间融资的下级菜单,是整个民间金融领域中最活跃、最深层、最广泛的晴雨表。民间借贷诉讼纠纷,一直以来,既是传统的又是现实的司法难点、重点、焦点,尤其是近年来乱象丛生的民间借贷问题,更是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的重大课题①。

有效地防止民间借贷诉讼纠纷中的诸多问题,使民间借贷纠纷止于诉讼之前或在诉讼之中有效化解直至通过诉讼中的裁判形成一个完事的锁链系统,在于破除既有的思维模式,从不同层面上采取多种有效的措施,形成环环紧扣的约束、引导机制。在制度的设立上,从法律关系产生的初始阶段,从一开始便创设相对简单、明晰的“程序外壳”,以节省使法官以及各方当事人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大量投入的辨识精力,从而更加集中于平息争讼标的。

一、从实务案例上透视民间借贷纠纷代价

民间借贷诉讼纠纷案件中深刻地反映出宏观与微观、纵向与横向的诸多问题:包括我国民间借贷的无序无范;学术界对民间借贷概念的界定不清;司法规定的案由交叉重复;司法实践的适法冲突;裁判文书执行中的空判,以及从国家、社会层面上报映射出的信用失灵、道德滑坡、监管失控、法规失衔等问题。例如某省法院审理的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经商向原告借款若干万元逾期不还而导致的诉讼,。诉讼双方当事人因借贷纠纷诉至法院,经原审法院裁判之后,检察院经当事人申请,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自2011年5月一审判决至2014年9月终审判决止,历经一审、检察院抗诉、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原审法院再审、上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再重审、二审法院再终审,两级审判机关、一级检察机关近20名法官、检察官历时3年多时间,对原告1人及1名委托代理人、被告父母子3人共计5名诉讼参与人启动7次诉讼程序(一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二审程序),最终实现了程序意义上的案结事了[1]。从裁判文书的视角分析此案,一个民间借贷诉讼纠纷,启动了7次的诉讼程序,其中至少有四份实体裁判。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横跨实体法与诉讼法(本金、利息约定与认定、抵押效力与偿还责任分配;借条认定与举证责任)的诉讼。由此可以看出:民间借贷纠纷极其复杂的表象之下,各相关诉讼主体都承担了昂贵的诉讼成本与巨大的诉讼压力。如何有效地将民间借贷诉讼纠纷通过司法裁判平台进行化解、平息,在当前具有破题意义。

二、从交易源头上规范民间借贷合同范本

规范全国统一的《民间借贷合同范本》。为了提高对民间借贷案件裁判中对证据的真实性或可靠性,应当警示当事人如果不能提出可靠的或真实的证据的时候,要付出不被审判所考虑的代价或承担败诉的风险。对此,在民间借贷中规范借款合同应当成为首选。出借人把一定数量的货币交付借用人所有,借用人在约定期限内负责归还同等数量的货币的合同。借款合同为非要式合同,不以履行一定方式为必要。但为了避免发生争议,有些国家也采取防止纠纷的措施,例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金额超过50卢布的借款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借款合同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但只有法律或合同规定须付利息或其他报酬,借用人才负偿付的义务。

我国自西周以来便有民间借贷的记载,相关的习惯、法律的史料很多。我国民间借贷历史悠久,然而时至今日却是民间借贷历史上较为混乱的时期。目前,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有数不清的纠纷,数不清的法律法规,唯有一个缺憾就是没有在民间普遍适用的规范的民间借贷合同文本。在民间借贷诉讼纠纷中,其中一个焦点是一方当事人的证据不足,举证不能,或者证据的证明力不足。证据形式也是五花八门,有的用欠条,有的用借条,有的试图用鉴定结论,还有的用录音等视听资料。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提交的借据,不过是一张破纸,寥寥几语,甚至张三李四谁为债权人都不清楚,反映出当代中国民间借贷的规范性极不通透。我们认为:越是简单的事情,如果做不到,则越容易复杂。为此,我们建议:最高法院应通过司法解释或发布判例的方式,公布在全国统一的规范的民间借贷合同文本样式,这样既能厘清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又能减少当事人的举证负担,使民间借贷在初始阶段便有规范的约束。

三、从立案案由上调整民间借贷纠纷设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于2011年2月18日发布,即: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进行规定。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概括。案由确定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办案质量。案由准确无误,可以使审判人员把握住诉讼的核心问题,正确地适用政策、法律,也可以起到对案件性质一目了然的作用。如果案由定得不准确,说明对案件的性质和实际的诉讼内容未弄清,一也就很难恰当地处理;即使处理对了,也往往是盲目的;而且表现在法律文书上,案由与案情不符,也会影响案件质量。

目前,我国民间借贷案由与企业借贷案由,均设置在案由第四部分的合同纠纷项下的借款合同纠纷之中的第89项,民间借贷案由在企业借贷案由之下。但是,民间借贷的案由之中,包含了企业借贷行为,即非金融机构企业。这种设置,一是使企业借贷案由占用了两个案由资源,使其存在资源闲置的疏松。二是使民间借贷案由中包含了非金融机构的企业借贷行为,挤占了民间借贷的空间,使民间借贷案由更为拥挤。三是混淆了民间借贷应有的内涵,将非金融企业的借贷行为楔入民间借贷,造成民间借贷概念的臃肿。当前民间借贷诉讼纠纷案本来就是雾里看花,在已有企业借贷案由的情况下加入民间借贷纠纷之中,更使两个案由轻重失衡。对此建议:民间借贷案由应当相对集中于“民间性”,即以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为主,以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非金融机构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为例外,将自然人与企业、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从“民间借贷纠纷”中移至企业借贷的案由之中,使民间借贷纠纷的案由更加清晰,便于民间借贷纠纷的集中审理。

四、从司法解释上理顺民间借贷纠纷法源

我国从法源系统上,就有民法、合同法、担保法以及政府法规、部门规章等基本法律和法规;从立法层级上,有全国人大、地方、部门等立法机构,可谓法网密布,机关叠嶂,但是,却没有一部法律、法规能够单独适用和调整民间借贷纠纷的,不具备锁链功能,不能接地气。近年来,最高法院针对全国审判中的重大问题包括民间借贷诉讼纠纷案件先后发布了指导性文件,例如,为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1月6日向各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对案件受理、借贷利息、司法措施等问题做出要求。2014年3月10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其中提到: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新情况新问题的司法应对,认真研究服务实体经济、民间借贷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积极防范和化解风险。但是,这些通知和要求,政治性凸显,政策性明显,而技术性弱,缺乏可操作性。民间借贷诉讼纠纷中的司法困境不是重视程度的问题,而是“量”的重力承受和“质”的能力承担的问题。民间借贷案件如此复杂,亟待通过司法解释来释明实体法中各相关部门法的衔接,厘清程序法中各相关规则的运用,划清法律法规与行政规章、地方立法、民俗习惯之间的关系,等等。尽管民间借贷诉讼案件表现出法域宽泛、法益多元、法条交叉、法锁失灵等特点,但是,由于最高法院拥有全部诉讼案件的数据资源,凭借全国法院系统内众多的研究机构和能量,借助先进的科学手段,仍然可以采取类型化等方法加以汇集、聚焦、整合,为科学审理民间借贷诉讼纠纷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

五、从裁判文书上破解民间借贷纠纷情理

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能够积极推进阳光司法,全面客观公开案件事实、定案证据以及诉辩观点、判决理由,增进群众对司法裁判的了解和理解,彰显法治的文明和尊严。正如美国联邦法官中心《法官写作手册》中所说:书面文字连接法院和公众。除了很少例外情况,法院是通过司法判决同当事人、律师、其他法院和整个社会联系和沟通的。不管法院的法定和宪法地位如何,最终的书面文字是法院权威的源泉和衡量标准[2]。因此,判决正确还是不够的----它还必须是公正的、合理的、容易让人理解的。司法判决的任务是向整个社会解释、说明该判决是根据原则作出的好的判决,并说服整个社会,使公众满意。一个判决书就是一个特定司法问题的解释书,它将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对人情世故的解读、对是非曲直的判断,翻译成当事人能懂得的白话,达成法理、情理、道理的融合,阐明无奈、无理、无据的根由,做到药到病除,定纷止争。当前判决书的缺憾并且不止是民间借贷案件的判决书,许多判决书千篇一律,官话凿凿,套话满满,呆板生硬。中国法院的判决书写作的改革,可以先从民间借贷裁判文书开始,在民间借贷判决书的格式设置上,为法官设置一个自由区间,由法官根据复杂程度的特定案件,自行决定是否加以说明,即在“本院认为”之前开设并增加一段 “法官分析”,供法官在这个段落中,由法官运用法律对事实的解释、运用逻辑对证据的分析、运用法理对案情的论证、运用思想对矛盾的阐述加以简述,并设定不可批评的红线,即在该区域内的文字,仅作为法官个人的认识,无论正误,与本院认为无关,与下文的“判决如下”无关,免受追究。同时设定:在该区域内,不可随心所欲,脱离主流价值观,不可超过100字,简称“法官百言”。至于案情简单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官认为没有必要撰写的,可以省略。此外,针对简单、复杂程度不同的民间借贷案件,分别规定适用格式化的简易裁判文书和详尽论证的普通裁判文书。

每个社会都发展了一系列解决纠纷的机制,其中一些是非正式的、扎根于血系、氏族、宗教团体或家庭这些本土机制之中的,另一些则更正规、更有威慑力、更依赖政治统治集团[3]。 “法律最根本的任务,是要捍卫我们这个社会所认同的公平和正义。”[4]中共中央总书记在2015年3月24日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学习时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官要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公正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是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中的重要份额,没有理由懈怠。

注释:

①2014年6月,辽宁省法学会批准立项并由孙长江主持调研了《民间借贷诉讼临界_辽宁民间融资规范化研究》。课题组从各种渠道收集了三千余份全国各级法院一审、二审、再审、提审的生效的民间借贷裁判文书,然后以判决文书所记载的实体法与程序法事实为根据进行了梳理。本文节选自孙长江主持调研的辽宁省法学会2014年调研课题(LNFXH2014B002):《民间借贷诉讼临界_辽宁民间融资规范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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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北大法宝→司法案例→案例与裁判文书 http://www.pkulaw.

cn/cluster_form.aspx?menu_item=&Db=pfnl.

[2] 刘俊、吕露:《扬州三个"教育期刊网 http://www.jyqkw.com
关键词 ”打造司法亮丽名片》,载人

民法院报2012年5月28日.

[3] [美]博西格诺等著,邓子滨译:《法律之门》,华夏出版社2002

年1月北京第1版,第35页.

[4] [美]迈克尔.特拉切曼著,陈强译:《34座里程碑》,法律出版社

2008:179.

(责任编辑:袁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