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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探两岸经济争端解决的司法方法

  • 投稿沈星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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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克夫 万力夫 王 珂

(南昌理工学院政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44)

摘 要:两岸应正视司法方法的运用,以解决彼此间的经济争端。运用WTO争端解决方法来处理两岸间的经济争端,局限性很大。建议借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分散型争端解决机制,强化东亚区域经济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特性,以资两岸经济争端的解决。为因应两岸区际经济立法的飞速发展,主张两岸区际经济司法能够及时跟进,适时成立两岸经济法院,强制管辖两岸间的经济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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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两岸经济争端;WTO争端解决方法;区域经济司法方法;区际经济司法方法

中图分类号:DF96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5)07-163-03

收稿日期:2015-02-2

基金项目: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反恐法律合作与两岸军事互信研究”(14FX17)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万克夫(1973-),男,汉族,江西九江人,南昌理工学院政法学院法学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涉外经济法、国际经济法。万力夫(1970-),男,汉族,江西九江人,江西省星子县第二中学保卫干部,体育教师。研究方向:体育经济学。王珂(1982-),女,汉族,湖北天门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自2008年5月国民党在台湾重新执政以来,海峡两岸在经济交流与合作上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两岸两会举行了6次领导人会谈,完成包括ECFA在内的15项协议的签署,不但有效处理双方交流的实质问题,也为两岸良性互动奠定坚实基础。2012年1月,台湾举行领导人大选,马英九成功连任,两岸经济关系可望在坚持“九二共识”的基础上加速发展,两岸经济关系逐步呈现一体化的格局。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两岸有经济交往,就会衍生经济争端,就应有经济争端的解决方法。考虑到先易后难是推进两岸两会商谈的有效途径,互利互惠是两岸两会商谈保持生命力的必要条件,未来的两岸经济关系必然要涉及较难解决的议题,并须补强互利互惠的特性,因而两岸经济争端只会越来越多,也会越来越复杂,两岸经济争端的解决方法问题也就日益重要。

两岸目前解决经济争端,运用的几乎都是政治方法。运用政治方法解决经济争端,固然有程序灵活、耗时相对较短、费用低廉的一面,但会弱化法律规则的功能,而且结果也缺乏可预见性和稳定性。两岸应正视司法方法的运用,以规则为取向,所作的司法判决对两岸具有法律拘束力,两岸有义务自觉执行判决,并且一般不再诉诸其他的争端解决方法。

一、WTO争端解决方法

WTO框架内的争端解决方法包括磋商、斡旋、调解与调停,专家组、上诉审、仲裁等多种争端解决方法,其中的斡旋、调解与调停又属任择性的争端解决方法,从而显现出多元化和体系化的特征。

上述的专家组和上诉审的方法,类似传统意义上的法院审理方法,具有强制管辖的司法性质。当然,其中也融合了一些非司法性质的程序,如关于专家组所作决定的授权条款,期间评审等。确切地讲,这些方法是准司法方法。

由于两岸都已加入WTO,两岸的关系就不仅是一国之内的不同地区的关系,还多了同是WTO成员的关系。台湾以“单独关税区”身份作为WTO成员的法律地位,已经确立并为WTO本身及其全体成员(包括中国大陆、香港、澳门)所承认和接受。既然同是WTO成员,且在入世前并未援引互不适用条款,因此是可以适用WTO争端解决方法来处理两岸之间的经济争端。

但是,在处理两岸经济争端方面,WTO争端解决方法并非万能。WTO是一个只管“贸易”的国际组织,对跨境投资活动则基本不予规范,除非WTO成员采取的限制性的投资措施对货物贸易产生不良影响和扭曲作用。展望未来,两岸之间相当部分的投资争端,无法运用WTO争端解决方法来解决。在反竞争政策和劳工标准上,由于缺乏相应的实体规则,WTO争端解决方法对此类问题的解决往往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在处理两岸经济争端方面,WTO争端解决方法也不理想。WTO争端解决方法的执行期限过长,不利于及时解决两岸经济争端;对于争端解决程序此一时段的损失问题,WTO没有规定可以获得补偿,不利于平衡两岸的经济利益;专家组程序中的中期评审程序并未能起到减少上诉的作用,上诉机构又没有驳回上诉的权利,工作负担重,审案的质量存疑;WTO上诉机构成员主要由具普通法背景的法律专家组成,审理均不属于普通法系的两岸间经济争端,未必让人信服。

在处理两岸经济争端方面,WTO争端解决方法其实也不适宜。两岸的经济关系是一国之内的特殊的区际经济关系,普遍性的WTO争端解决方法无法反映两岸经济关系的特性。两岸之间建立更紧密的经济关系,意味着两岸的经济关系应不同于其他一般的WTO成员关系。两岸之间相互给予的某些特殊待遇应能避免其他WTO成员援引为例,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享有同等待遇;两岸应能相互给予对方的中国国民、产品或服务等以完全的国民待遇,同时又能避免其他WTO成员援引为例,根据国民待遇原则要求享有同等待遇。为此,两岸应建立自由贸易区,或者签订形成自由贸易区所必需的临时协定,并设有相应的经济争端解决方法及程序。

考察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在一般情况下,缔约国可以选择是使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下面,或者是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但是当一缔约国针对另一缔约国基于和本协定大体相同的依据向WTO提起争端解决时,提起方应把它的意图通知任何第三方。若第三方缔约国希望有关的争端能通过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下面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的话,那么它应该通知提起方,然后所有缔约国应该进行协商,以期就选择哪一种争端解决机制达成一致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话,那么争端通常应该通过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下面的争端解决机制加以解决。[1]若争端是涉及环保等特殊事项时,就只能通过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下面的争端解决机制加以解决。[2]上述管辖模式是以选择管辖为原则,以专属管辖为例外,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下面的争端解决机制明显优先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美加墨三国之间尚且如此,同属一国的两岸之间更应创设和发展出可行的区域、双边争端解决方法(机制),并优先于WTO争端解决方法(机制)获得运用。

二、区域经济司法方法

与以WTO为代表的多边体制相比,区域性经贸安排在全球呈燎原之势,发展很快,更显生机。几乎所有的WTO成员都已通报参加一个或多个区域贸易协定(安排)。在实践中,世界各国各地区都已将区域贸易战略作为自己贸易政策的中心。作为区域贸易制度的保障,区域贸易协定(RTA)的争端解决方法(机制)也是异彩纷呈。综观世界上各种各样的RTA,按争端解决方法的不同,可以将RTA争端解决机制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以谈判、协商、调停、调解等政治方法为主;第二类是以仲裁方法为核心方法;第三类则设立了常设法院。在上述RTA争端解决机制中,以第二类为最多,而以第三类的司法化程度为最强。

以欧洲联盟为例,设有欧洲法院,作为欧洲联盟的最高司法机构,其职责在于解释和适用条约,以确保欧盟法得到遵守。它对欧盟法律事务享有专属管辖权,其司法裁决和咨询意见具有强制效力,保证了有关条约、条例在各成员国的实效。由欧洲法院(含初审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可知,其基本上就是区域性的经济法院。安第斯共同体、东非和北非共同市场乃至组织化和协调性不大理想的独联体,均有各自的经济法院,运用区域经济司法的方法来处理成员方之间的经济争端。这种做法,对两岸来说,其实不乏参考价值。

因应经济全体化的潮流,东亚区域经济加速整合,中国大陆积极参与并大力推动。2002年,中国大陆与东盟签署《中国——东盟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拟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2003年,中国大陆与东盟、韩国和日本签署《关于推进成立东亚自由贸易区联合宣言》,就计划建立东亚自由贸易区达成共识。2004年中国大陆与东盟签约,相互开放货物贸易。2007年中国大陆与东盟相互开放服务贸易,并于7月执行第一阶段服务贸易自由化。2009年中国大陆与东盟签署投资协议。对台湾而言,其出口与经济成长日益依速于东亚市场,2008年东亚主要国家占台湾总出口比重已高达62.7%,所以台湾对于东亚区域经济整合表现出强烈的参与意识,唯恐“被边缘化”。目前台湾当局积极推动与东盟各国的经济合作,并将其列为对外签署“自由贸易协议”(FTA)的重点目标,近期又与日本签署投资协议及开放天空协议,有心在东亚地区形成“东盟10+4”的经济合作机制。“这一战略能否顺利延续,关键在于大陆的政治判断,而其中两岸互信的深化与发展则是判断的基础” 。[3]考虑到马英九连任台湾领导人,“九二共识”深入人心,两岸和解进程不可逆转,“东盟10+4”的经济合作机制有望成形。

“任何好的区域性安排都一定对如何解决投资和贸易争端作出详细安排。或可说,妥善的争端解决机制有时甚至可以避免争议的发生” 。[4]展望“东盟10+4”的区域性安排,应预谋稳健、周延的争端解决方法及机制。笔者有两点建议如下:

第一,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分散型争端解决机制,值得借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并没有像WTO那样成立适用于所有争端解决的统一的争端解决机构,而是由贸易委员会负责一般性争端的调解,组织成立仲裁组裁决;对特别事项的争端由各特别机构(如两国专家小组,环境理事会与劳工理事会)负责处理。它具有套数多、方法齐全、规则细密、机构完善、灵活、实用、高效等特点,对北美自由贸易区的目标实现起到了充分的保障作用。“东盟10+4”的区域性安排,应顾及东亚国家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直接投资乃至环保、劳工、竞争政策等各层面的经济合作,适应东亚国家内部的复杂情况,采行多元化、分散型的争端解决方法和机制。为避免东亚区域经济整合受到两岸关系中的敏感的政治因素的干扰,可为两岸经济争端乃至台湾与日、韩、东盟国家的经济争端另行规定有关的争端解决方法、机制。

第二,设立司法机构,善用司法方法,强化东亚区域经济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特性。当前,国家间多边合作的组织形态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除经由政府间条约而成立的严格意义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之外,在经济、贸易、环境、人权、裁军、信息等领域,“相关多边条约的当事国经常以缔约方会议等形式作为多边合作的执行和辅助机构,以监督和保证对条约的遵守,被称为国际多边条例的执行机构”。[5]如《关贸总协定》(GATT)以“缔约方全体”作为其权力机构,缔约方全体将处理争端的实际功能赋予理事会,再由理事会部分赋予了工作组,工作组后来转换为专家组。未来“东盟10+4”的区域经济协议,可以以“缔约方全体”为权力机构,以理事会为执行机构,并设东亚经济法院,由东亚经济法院的两岸经济法庭来裁决两岸间的经济争端。

三、区际经济司法方法

中国大陆和台湾各自都有自己独特的法律制度,各自都有自己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管辖权,为解决两岸交往中所衍生的区际法律问题尤其是区际经济法律问题,区际法律协商、协调与合作是必不可少的,并将长期持续下去。令人欣慰的是,两岸区际经济立法,近年来进展很快。两岸区际经济立法的主要途径就是签订区际经济协议、形成区际经济习惯、参照对双方法域均适用的国际经济条约以及单方经济立法。最近3年多来,两岸两会举行了6次领导人会谈,完成包括ECFA在内的15项协议的签署,其中绝大多数都属经济协议。这些区际协议虽然具有“民间性”的特质,但是由于两岸两会在签订协议时均有各自公权力机构的授权,且区际协议的内容被各自公权力机构以各自的法律程序予以确认,因而在两岸均具有法律效力。区际协议是在国家尚未统一的特殊情况下,唯一能在两岸全部领域发生强制力的法律文件。它在两岸关系治理中所起的作用,非两岸单方的法律、法规、规章所能取代。[6]两岸区际经济立法的飞速发展,客观上要求两岸区际经济司法也能及时跟进。

2010年6月29日,中国大陆海协会会长陈云林与台湾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在重庆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根据ECFA第11条“机构安排”的规定,双方成立“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简称“经合会”),由双方指定的代表组成,负责处理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完成为落实本协议目标所必须的磋商;监督并评估本协议的执行;解释本协议的规定;通报重要经贸信息;根据本协议第十条规定,解决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此外,经合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小组,处理特定领域中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宜,并接受经合会监督。2011年1月6日,经合会正式成立。2011年2月22日,经合会召开第一次例会,决定成立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保障、争端解决、产业合作、海关合作等六个工作小组,顺利搭建了ECFA的组织架构。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司法机构缺位,谁来坐实“解决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的规定呢?

为两岸经济统合计,应持续加强ECFA的组织化建设,适时成立两岸经济法院,强制管辖两岸间的经济争端。两岸间的经济争端由两岸自己来裁判,也是从经济层面上对台湾问题国际化的封堵,有助于破解“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政治幻像。两岸经济法院审理案件,应以两岸区际经济协议、两岸区际经济习惯以及两岸的一般法律原则为依据,参照对双方法域均适用的国际经济条约,参考两岸的单方经济立法。有关法官的人选及法院的组成,应由两岸平等协商,形成共识。可考虑设一审法院于金门,设二审法院于厦门,设三审法院于澳门,采行三审终审制。如果区际经济司法方法在现实中可行,且运作成熟,则处理两岸的经济争端,着实无须采用WTO争端解决方法。

两岸经济争端解决的司法方法,是一个严峻课题。WTO争端解决方法体系及其司法方法并不可峙,而区域的、双边的司法方法又在探索之中。笔者坚信,只要两岸发挥中国人的智慧,一定可以为两岸经济争端的解决找寻到适宜的乃至理想的区域经济司法方法甚至区际经济司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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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2005条第1、2款。

[2]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2005条第3、4款。

[3] 盛九元.ECFA签署后台湾参与东亚区域经济合作前景分析[J].

台湾研究,2011(4):42-44.

[4] 王贵国.全球化格局下的两岸经贸安排[A].王贵国.两岸四地

经贸安排研究[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9.

[5] 古祖雪.国际法学[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103.

[6] 彭莉.试论近年来两岸法律事务处理方式的变化[J].台湾研

究,2011(4):9-10.

(责任编辑:袁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