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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公平视角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思考

  • 投稿沈星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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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薇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经济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4)

摘要:个人所得税具有收入再分配功能,尽管我国个人所得税历经数次改革,但依然存在公平缺失的状况,本文先介绍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历程,然后介绍个人所得税现状,并深入分析存在问题,最后提出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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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平;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5)01-0109-02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198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即我国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实施,我国个人所得税已走过34年的历程,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1981年1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个人所得税试行期。1981年1月1日发布的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主要针对外籍人员和外商;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征税对象为国内企业主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征税对象为中国居民的《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此阶段为三部个人所得税法并存调节阶段。

第二阶段为1994年1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三部个人所得税法合一。此阶段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税率一直采用9级超额累进制,费用扣除标准在2006年1月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8年3月又提高至2000元。

第三阶段为2011年9月1日至今,2011年提高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标准为3500元,税率调整为7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由5%降至3%。变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全年应纳税所得的范围(税级税率未变,各级税率对应的应税所得均进行上调)。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

根据我国财政部的数据统计,从2004年的1737亿元增加至2013年的6531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达到5.91%,已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十年间,个人所得税年均增收532.7亿元,年平均增幅高达15.9%,领先于同期经济增长速度和税收收入增长速度,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公平分配方面发挥的作用日益显著。但是经济环境的不断发展而税制建设的滞后,税收征管乏力等因素的影响,个人所得税应有的调节分配、组织收入的功能未能得到充分发挥。虽然我国个人所得税历经多次变迁,但是依然存在问题。

(二)我国现行个税存在的问题

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税收模式的选择、税收要素的设计、征管水平等方面。

1、税收模式不科学

目前国际上的个人所得税模式主要有三种,即分类、综合和(分类与综合)混合所得税模式。我国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模式,将个人各项所得分成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不同的计征方法以及不同的费用扣除规定。该征收模式虽有利于源头扣缴、征管简便、宜于分项设置税率,但没有考虑纳税人的综合经济能力。目前除了工资薪金可以监管外,其他收入都不易监管,且有些所得是按次计征,因此收入来源多的高收入者可以通过转换收入类型、分散或分次取得所得、多次扣减费用等方式避税,所得收入相对集中者反而要缴纳更多的税,结果产生高收入者税负轻、低收入者税负重的现象,或者相同收入的由于来源不同而税负不同。这都造成公平缺失,甚至违背公平原则。

2、税收要素设计不合理

(1)税率及税率结构不合理。根据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个人所得依其性质的不同,适用不同的税率,工资薪金所得的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制;对个体经营、承包租赁经营所得实行的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制。稿酬、劳务报酬等比例税率是20%,但稿酬所得在适用比例税率后要减征30%,对一次收入畸高者的劳务报酬所得还要加成征税。税率大小和档次的划分不太合理,造成不同项目所得存在税负差异,税率结构设计也较繁琐,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既抑制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也影响税务机关的征管效率。另外,据相关部门测算,我国工薪收入者扣除3500元费用后,大部分只适用 3%和10%的两级低税率,尤其是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收入并非工资薪金所得,可以规避针对工资薪金所得的高税率,只承担相对较低的税负,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却成了缴税主力,社会各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拉大,违背了个税征收的初衷。

(2)费用扣除方式不合理。我国个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是基于对生存权保障费用的扣除,但目前“一刀切”的费用扣除标准极易导致税负不公。首先,仅以个人作为纳税人,没有考虑家庭实际经济负担等方面。每个纳税人即使收入相同,但生活负担不同。每个家庭的总收入、赡养人数不同,住房、教育、医疗、社保等方面支出都存在很大差异。这种不考虑生活成本、物价情况及通货膨胀等影响的规定过于笼统僵硬,无法有效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有违“量能征税”原则。其次,没有考虑我国各地区、城乡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由于我国发达地区与相对落后地区、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在收入、基本生计支出、社保水平悬殊,如果适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就会导致公平的极大缺失。

3、税收征管效率质量低

第一,对于个人收入缺乏有效监控。收入渠道的多样化,尤其是隐性收入、灰色收入大量存在,不仅拉大社会贫富差距,而且征管部门无法全面掌握纳税人的收入情况,造成税源流失。第二,征管信息水平低。由于经济、技术以及制度等方面局限,税务部门与银行、金融、工商、公安等部门信息不共享,造成征、管、查部门内部及部门间的信息传递不畅与失真,无法全方位跟踪监管税源,导致征管无力,税源流失。第三,征管制度和处罚法规不完善。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还普遍淡薄,必须有严密的征管制度和法规保障征收效力。但目前实行的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均存在漏洞,对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的界定模糊,执法机关难以把握,往往避重就轻。并且我国的税收征管法以征收和管理为重心,尽管对偷逃税行为有处罚措施规定,但处罚法规不完善、处罚力度较轻,使偷逃税的机会成本较小,震慑力严重降低,征管效力与依法治税难以实现。

三、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建议

(一)优化税收模式

税收模式的选择决定着税法的价值取向和公平的实现程度,我国应从公平税负、有效调节收人分配的需要出发,借鉴国际经验,优化税收模式。可在现有的分类税制的基础上,先实施分类课税与综合课税相结合的模式:将财产转让租赁所得、稿酬所得、利息红利股息、偶然所得纳入分类所得项目,按照现行的分类征税办法,实行比例税率;将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的生产经营所得、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等纳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制定统一适用的累进税率。然后扩大综合所得课税范围,逐步过渡到完全的综合税收模式。只有在综合税收模式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税收公平及税源流失问题,缩小社会贫富差距。

(二)设计合理的税收要素

1、调整税率及税率结构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最高税率为45%,实行7级超额累进税率,均比国际上多数国家的最高税率和级次都高。从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降低税率,减少税率级次是个税改革的趋势。综合征收项目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次可以削减为 5级,最高级次的税率不超过40%;分类征收项目的税率统一为20%(对收人畸高者的所得可以实行加成征收)。降低税率可以避免高税率产生的替代效应,避免降低纳税人的工作积极性。合并部分现有的级距,减少税率级次,增加中低收人阶层的级距,能避免通货膨胀对中低收人阶层产生过大的影响,而较高收入阶层适用较高税率,能充分体现量能负担原则,有效实现收入再分配,进而缩小收入贫富差距。

2、以家庭为纳税单位规范费用扣除标准

实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费用扣除制度,在费用扣除时应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家庭成员数、健康状况、教育、购房等具体情况,将未成年的子女抚养费和教育费、老人赡养费、基本生计支出、医疗支出、房贷支出等列入税前费用扣除项目,并细化费用扣除项目,如分为基本生计扣除项目和特定扣除项目。同时要考虑区域、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及通货膨胀等因素,因地而异分地区设定基本生计扣除数额标准,或立法允许地方政府根据本地收入、消费平均水平对基本生计扣除标准拥有调整权限。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可以给予一定额度的特别费用扣除政策。对公益性捐赠,设立最高扣除限额,并统一税前扣除的比例,防止纳税人利用公益性捐赠逃避纳税义务。

(三)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第一,加大税法宣传教育力度,加强对个人税源监控。税务机关要加大税法宣传,增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并建立以身份证号为纳税识别码的个人收入及纳税诚信档案,健全个人收入申报制度、收付现金的管理制度、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等,以加强对税源监控。第二,完善征管信息化建设。税务部门推进对个人收入信息收集系统,银行部门完善储蓄实名制及对个人收支结算系统建设,实现工商、公安、银行、证券、房地产、人力资源、海关等部门与税务部门全面联网,保证税务部门全方位掌握纳税人信息,进一步健全纳税身份认证制度,提高对收入的监控能力和征管水平,同时将个人纳税信誉纳入信用卡申请、贷款申请、工作职位申请等的考核指标,以提高纳税人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第三,完善征管制度及立法,加大对偷逃税者的罚处。完善法律相关处罚规定,形成依法纳税、违法严惩的严格管理机制。完善双向申报制度,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法相结合,由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义务人分别向主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及纳税情况,建立交叉稽核体系。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除了缴纳高额罚款外,还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税务机关可以在网站、报刊、电视等媒体上公开税务案件处理情况及结果,通过社会监督,防止徇私舞弊的状况发生,也通过舆论压力增加偷逃税者的精神及名誉成本,并起到宣传和警示作用。

总之,个税改革不能局限于小修小补,从公平视角来看,应该结合我国国情,顺应国际趋势,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充分发挥调节收入差距的重要作用,增进社会的和谐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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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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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郭晶.公平视角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完善[J].经济论坛,2012(6):148-149.

[3] 胡志勇.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 促进收入分配公平[J].涉外税务,2013(2):28-32.

(责任编辑:陈喜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