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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与现代国家治理的关系———基于契约理论的文献述评

  • 投稿郝强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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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焱

(浙江财经大学,浙江 杭州 310018)

摘要:税收是现代国家履行职能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在决定和加强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上发挥关键作用。本文综述了国内外学者对税收与国家治理紧密关系的研究,结合我国税收体制方面的弊端,从契约理论的视角深入探讨了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构建,并且在提高现代国家治理能力的框架下分析了税收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我们认为在提高现代国家治理能力的框架下,应将法治、民主、公平的价值取向贯穿到财税体制改革的整个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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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契约理论;现代国家治理;价值取向;财税体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5)01-0111-02

一、税收与国家治理的关系概述

税收制度与人民生计、国家自由民主制度的构建、现代法治的形成等密切相连,是政治权力和人民自由的交集之点,是左右社会发展的核心枢纽(柳文,2014)。它涉及“向谁征税,收什么税,收多少税,怎么收税,怎样使用税款,通过什么程序决策”等一系列切实关系到民生、民权、法治的重大问题。Deborah Brautigam等人(2008年)将税收视为核心治理功能,认为税收能以重要和独特的方式塑造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关系。Max(2008)将税收看做一个国家得以有效运行的核心能力——税收制度越有效,国家的运行能力越高、越繁荣、越合法。

概括来讲,税收与国家治理之间的关系如下:一方面,在现代国家中,税收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它支撑着整个现代国家履行职能、为公民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职责,是现代国家治理有效运行的基石。它对国家治理有积极影响,在决定和加强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上税收制度发挥关键作用(Olivia等人,2008),只有税收国家才能实现好的治理(马骏等人,2012)。另一方面,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决定着一个国家能否合理有效的利用税收方式行使其对居民及其收入和财富管辖权(时红秀,2013)。李炜光(2014)认为国家治理思维在税收问题上集中体现为合理的治税权配置结构:公民拥有税收的最终所有权,通过普选,把治税权授给代议机构;代议机构只拥有立法权而无执法权,税法的执行权以及预算的编制、执行权授予政府。

二、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构建

(一)国家与纳税人的契约关系

从契约视角来看,税收是国家和人民之间订立的交换契约 。一个国家的有效运行需要统治精英与普通大众的社会契约,该契约允许统治精英无强迫的征税,并为普通大众提供基本的自由和基础性的公共产品(Max,2008)。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税收协议应是互惠互利的,“公民接受并遵守税收以换取政府提供有效的服务,法治和责任”(Wilson,2010)。在我国很多税种、税率以及税收支出方面的法律和权利制约严重缺失,纳税人的受到损害。

社会契约论下,一个契约型国家,政府一切权力均由国民授权而形成,政府根据国民的意愿行使职权,国民有权阻止、纠正和否定政府违反国民意愿行使职权以及违反国民意愿的其他行为和活动。因此,纳税方和征税方二者逻辑关系应当是人民先同意纳税并进行授权,然后国家才能征税;国家征税的意志以人民同意纳税的意志为前提(郭维真,2013)。而长期以来,在我国占据主导地位的“国家分配论”的税收理论认为,国家依靠强制力可以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将税收的特征概括为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而不是将税收理解为纳税人与国家间的一种契约(秦德安、王波,2010)。

(二)契约关系中的税收法定

税收关系的契约化是通过税收关系的确定性和动态性、永续性来体现,其核心与关键便是税收法定(郭维真,2013)。税收法定原则体现了现代国家的民主、法治理念,彰显出国家对纳税人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并应该作为我国税制改革“顶层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即税制改革必须经由全国人大立法或者至少有专门授权,取得充分的法律依据后才能实施。

我国至今没有在税收方面建立起严格而慎密的法律约束机制,近期已明显地成为我国社会转型的主要制约因素。如果没有一个长效的机制对国家征税权加以控制,税收就会异化为侵害人民财产和自由权利的工具;;如果宪法不对人民权力提供保障,就难以形成对国家权力的制衡,税收就可能是“恶税”(李炜光,2014)。为防止立法权本身成为威权政治的另一种化身,美国的解决办法是“违宪审查”,国家税收的合法性也应从这个国家的宪法和宪法精神里去找。理论上,纳税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至少包括三方面(廖楚晖等人,2005):(1)纳税人具有参与税收立法的权利。(2)纳税人具有税收实体性权利与税收程序性权利。(3)纳税人具有监督税收合法使用的权利。然而,我国《宪法》仅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却缺乏“纳税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相应条款。作为元法律的宪法里没有有关国家、征税部门和纳税人三方权责完备的原则性条款规定,在元法律之下与税收相关的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则无章可循,这反映出我国宪政税制的滞后性和非完备性。

从现实来看,我国已经逐渐转变为一个税收国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纳税人理念逐步形成,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开始意识到并要求自己拥有公共预算知情权、参与权。但目前我国税款的征收和使用上,预算与政策两张皮,政府收钱、花钱没有变成一种责任,而是仅仅成为一种权力。这种异化使政府职能的转变变得越来越艰难,给国家治理带来越来越大的潜在风险(刘尚希,2014)。为解决这一现实问题,中国税制改革可以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市场化制度创新方法,即变事前审批为事后监管、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等。在负面清单的基础上,政府还可以进一步制定正面清单,进一步明确政府管什么不管什么(胡伟,2014)。就税制改革来讲,政府也应制定类似的“征税清单”和“免税清单”,并明确所征税款的各种用途,明确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权责范围,实现税收契约精神,推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

三、税收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

法治。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特征,稳定、透明、公平的税收制度是法治的标志。税收可以看做国家对公民财产权的侵害和剥夺,没有法律约束的税收行为将损害公民的权益。 Olivia等人(2008)在研究中认为有助于治理的税收制度需要考虑四个主要方面:税收政策决策过程;谁支付税收,如何支付;税是胁迫还是谈判;税收交付。这四个方面实际上涉及了税收立法、税收执法和税收司法等三个主要方面。其中最基本的最重要的是税收立法。立法权本意在于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权利的让渡,其根源是信任的让渡,而利益作为信任交换的对价。要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个好的目标,必须依靠具体的好的制度和法律来实现“善治”。因此,税制的改革和税法的制定不仅要符合自由法治的契约精神(李炜光,2014),更要遵循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民主。Shaun Bowler and Todd Donovan(2004)分析了美国(TELs)税收和支出限制的经验,发现在那些投票的倡议容易使用的地区,对产生新的治理形式影响更大。Mingxing LIU等人(2012)基于对中国全国性的乡村治理的调查表明,财政安排夸大了地方自由裁量权并且没有足够重视社会力量在地区公共财政中的作用。因此,为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应加大社会力量参与政治程度,强化民主决策。

公平。税收制度改革的关键是构建一个与现代治理相契合的税收体系。Max(2008)认为如果一个税收制度被实际的和潜在的纳税人认为管理无能、腐败,或对政治公平有经济性损害,那么技术上的变革和税收结构的改革在最好的情况下也影响有限。进一步,Ben Dickinson(2010)指出富裕国家过度的税收负担可能会妨碍经济增长,而发展中国家税收结构不足是经济疲软、治理反应迟钝和援助依赖的主要原因。对正处于转型中的中国来讲,国家与个人之间不公平的契约,将阻碍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而国家与利益集团之间不公平的契约,制约着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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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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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喜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