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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格与企业社会责任

  • 投稿答完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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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建飞

(中国传媒大学广告学院,北京 100000)

摘 要:以人格理论为启示,研究企业的三种“人”格。着重分析企业“超我”的潜意识动机及其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论述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以此,进一步提出我国学界与业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误读及其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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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企业“人”格,超我,企业社会责任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5)01-0088-02

自从亚当·斯密提出企业社会责任,业界、学界就试图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进行广泛的探讨。但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缺乏对受市场“看不见的手”支配的责任行为和纯粹源自道德的责任行为的有效区隔。精神分析学的人格理论有助于分清楚企业社会责任中强制性和非强制性,透析企业社会责任的真正动机。

一、企业“人”格结构

精神分析学派的创始人弗洛依德,将人格结构分为本我、自我、超我。本我遵循快乐原则,尽最大努力满足本能欲望,任何法律、道德都不在本我考虑范围。自我则遵循现实原则,为不违反现实中存在的规则而影响自身生存和发展,自我在一定程度上克制本能欲望。超我则是一种理想状态,或者是挣脱了本我的驱使,达到利他主义的境界;或者是挣脱了自我现实的束缚,游刃有余地在现实关系中找到本能欲望满足和利他的平衡。借用弗洛依德的人格理论,可以将企业集体心理状态分成三种:企业本我、企业自我、企业超我。

(一)企业本我自我

企业的本能,是追逐利润的最大化!企业本我,是企业存在的原始动力。为企业主或者股东创造营收,成为企业天经地义的首要责任。否认或割裂企业本我,企业便没有存在的理由。但是企业本我,在追求利益过程中,极少会顾忌到社会其他成员、环境、雇员等因素,从而对社会造成极大的破坏性。企业追逐利润的本能很难通过企业自身去约束。因此,研究企业社会责任首先需要正视企业本我的客观存在,正视企业本我对企业发展的推动力,更应该看到企业本我的完全自利性,不应对企业道德感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

(二)企业自我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权利平等和它们所产生的的正义观念是由于每个人的偏私所产生的[1:35],由于社会契约的结果,个人的处境的确比以前的处境好得多.他们这样做,是一种有利的交易,以一种不稳定和不可靠的生活方式去换取一种更美好的和更可靠的生活方式[1:37-38]。因此,遵循社会现实的企业自我和追逐利润最大化的企业本我并不矛盾。企业自我表现出的对社会现实的尊重也完全出于对企业自身生存、发展的保护。企业自我对企业本我的抑制,某种程度上说,只是权宜对策,企业自我永远都是企业本我在现实世界的代言。因此,企业自我的行为是和整个社会契约环境有关。如果整个社会现实是契约意识淡薄、法律执行力差、社会权利过于集中而缺少监督、不正当竞争风气浓厚,那么企业自我一定会依照这些社会现实放松对本我的克制,为了实现利润而不择手段。

(三)企业超我

企业超我是企业人格中的理想部分,是企业在成长过程通过对道德规范的内化、对社会文化、价值观的内化,形成的比较长期稳定的价值体系。超我追求完美主义,对现实主义的自我和快乐主义的本我进行监督、内省、指导。企业超我的理想主义人格往往表现出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关注和对弱小群体的慈善。但企业超我行为也不是只用道德高尚等非理性词语就能阐述其动力源泉的。笔者认为,企业超我行为主要建立在三个潜意识心理基础上。

1.集体主义原型

精神分析学大师荣格指出,原型作为一种“种族记忆”被保留下来,使每个个体的人先天就获得一系列意向和模式。在远古时代,个体的人只有依附于集体才能生存和发展,个体和集体的命运是统一的。这种集体主义的意向并没有随着私有制度消失,而一直潜藏在每个人的“集体无意识”人格中。集体荣誉感、爱国主义正是这种集体无意识的反映。企业自愿的、毫无功利的承担社会责任,正是出于人类基因中所固有的“种族记忆”。8月31日,江苏黄埔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光标在美国《纽约时报》上刊登广告,声称:“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虽然不能完全排除以品牌背书的策略建立企业形象之嫌,但责任行为中必然含有集体主义原型的心理因素。

2.角色防御

集体是由一定数量同类人群组成的,对同类的同情源自于集体原型。此外,人类心理普遍具有角色认同机制,也即是个体经常借助和外界的“想象关系”来满足自身的愿望。看电影时观众常把自己认同为荧幕中的某个角色,这就是角色认同机制。在现实中,当个体看到同类的悲惨境遇时,角色认同机制让他联想到自身境遇,但悲惨境遇不利于个体“愿望的满足”,于是角色认同被转化为“角色防御”,让个人产生“幸亏我未如此”的幸运满足感达到“愿望的满足”,人对同类的同情施善,是这种满足感的物质象征。企业经常自愿地承担社会慈善责任,救济社会困难群体,从本质上是基于上述两种原因。

3.优越心态

慈善的另一个潜在心态是优越感。相对于慈善对象,慈善行为的主体天然地处在优势者的角度,慈善行为可以看做是慈善主体优越感的投射。在潜意识里人类优越感追求来自弱肉强食的远古社会里的竞争关系。现实社会中,企业承担社会慈善责任,潜意识上已经表达企业发展良好、或者企业具有一定实力的信息。

二、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误读

(一)研究范畴的模糊

企业社会责任研究范畴的模糊,大部分原因应归咎于企业社会责任强制和自愿界限的模糊。有的认为是企业社会责任应该是完全自愿的,有的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强制的,甚至有的将两者混为一谈,一会儿说是自愿的,一会儿说是强制的[2]。这种模糊导致企业社会责任研究范畴和学术归属的混乱。企业社会责任强制性部分必须首先转化为法律条款,这样的强制性才会具有约束力。企业社会责任自愿部分应是研究的重点领域,根据对企业社会责任动机的分析,这里的“自愿”绝大部分可看做自对市场、消费者评判的回应,本质是功利主义的。从这个层面上来说,企业社会责任应归属企业管理学、市场营销学范畴。纯道德层面上的企业社会责任,需要社会力量进行有效引导,激发其潜意识中的集体主义和善施心理。这更适合于公共管理的范畴。

(二)责任主体单一化

企业、社会、消费者三者是一个互动关系,互相影响、互相制约。但当企业社会责任恶性事件出现时,人们总是倾向于把责任最先让企业承担。企业社会责任,这一词语就强烈地体现了这一倾向。人们往往忽略恶性事件中社会环境和消费者自身的问题,特别是忽略社会力量应当为承担的责任。弗里德曼认为,许多经济学家常常把价值判断作为一种借口,常常用人们在价值判断方面存在的分歧来回避对政策结论方面分歧的说明 [3] 。被人们同时忽略的是企业的天性,企业追求利润的自然理性法则往往被道德非理性原则遮蔽。但功利主义自然法则就如同本我一样永远存在,不会因为被压制而消失。在任何适合的时间、适合的地点,企业本我的自然法则都会以强大的力量毫无顾忌的释放。忽略企业本我就很难想到创造有力的社会环境去制约它,导致企业越来越缺乏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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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卢梭.社会契约论[M].李平沤.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

[2] 殷格非.企业社会责任是自愿还是强制?[J].WTO经济导刊,2009,73(8):50.

[3] 宋德勇,莫晓芳,胡宝珠.自由经济的坚强斗士米尔顿·弗里德曼[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5:169.

(责任编辑:陈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