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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章程设计与预防公司僵局

  • 投稿首席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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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燕萍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 福州 350003)

摘 要:当公司出现僵局的时候,无论对公司还是对公司股东、公司职工及债权人都会带来极大的影响。从经济和效率角度上看,预防僵局的形成更具有意义和价值。公司法给予了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很大的自治空间,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一个特殊行业,自有区别于其他公司的特点,本文通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章程的前瞻性设计入手,提出预防公司僵局的方法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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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房地产;章程;僵局;预防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6-0103-02

某中外合资房地产开发公司由甲、乙公司合资设立,甲公司拥有80%股权,乙公司拥有20%股权。甲、乙公司在对合资公司后续开发资金的筹措表决上因出现分歧,互不妥协,无法达成一致,从而严重地影响了公司正常运行,陷入了所谓的“公司僵局”。i

何谓公司僵局(Corporation Deadlock),根据美国最有名的《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公司僵局是指“公司的活动被一个或者多个股东或董事的派系所停滞的状态,因为他们反对公司政策的某个重大方面。”ii可见,公司僵局是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一种停滞状态,这种停滞状态是由股东或者董事的分歧造成的。按照我国学者的观点,“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过程中由于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分歧或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公司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上述两个定义大同小异,都强调两方面的事实,即股东或董事意见分歧的僵持状态和公司营运活动的停滞状态。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僵局及其解决办法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但这只能说是公司僵局出现后的事后司法救济途径,一则由于公司僵局所带来的损失已经无法弥补,二则解散公司可能完全违背了股东当初成立公司的初衷,是一种不得已的做法。从经济和效率角度上看,预防僵局的形成更具有意义和价值。这就促使我们要思考一个问题:如何来预防公司僵局的形成?

美国学者汉密尔顿曾经说过:“如果缺乏协议,对僵局的任何补救方案都不能完全令人满意。” iii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之初,股东之间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契约,是公司的“宪法”。我国《公司法》中并没有规定公司章程中必须设置预防和解决公司僵局的条款和相关约定。实际公司运作中,股东在制订公司章程时,一般是简单机械的复制公司法律条文或简单套用工商登记机关的公司章程范本,使章程变得形式化、一体化,忽略了在公司章程中应按照各自公司实际需要进行“量体裁衣”,在章程中增加对当公司陷入公司僵局时的应对措施,以致无法有效地预防僵局,僵局出现后也无法依据章程解决僵局。应该说,我国现行公司法给予了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很大的自由空间,公司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应认识到公司章程对公司运作的重要性,在公司成立之初就应根据自行设立公司所处行业、股权结构、股东特点、资本规模及公司具体情况需要,科学合理地设计公司章程中的表决权、公司的治理机构、制衡机制等内容,防患于未然。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一个特殊行业,自有区别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结合法律工作实务,本文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章程的前瞻性设计提出几点前瞻性的思考。

一、设计合理的股东(董事)表决权方式

众所周知,房地产项目开发是个资金密集的系统工程,一个项目少则一两亿,多则几十上百亿,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情况非常普遍。在存在有几个股东的情况下,要保证项目公司能高效正常运作,根据股权比例设计合理的股东(董事)表决权显得极为重要。那么设计怎样的股东表决权才能充分保障大小股东的利益,能互相制衡又不失效率呢?

我国2005年《公司法》第44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分析立法者的本意,《公司法》之所以没有规定这些重大事项必须要由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可以理解为也是充分考量了兼顾效率和公平的需要。相较而言,如果某一股东股权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二或者以上,即绝对控股的情况下,公司僵局出现的机会相对较少。反之,在没有绝对控股股东的情形下,公司的“人合”性一旦丧失,公司僵局容易出现。可见,如果股东们能遵循法理、按照股权比例在公司章程中设定股东(董事)表决权方式,通常是能够防止公司僵局的出现。

回看文章开头的案例,甲公司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应该完全可以有效地控制合资公司,但甲公司却在明显可以“独裁”的情形下,无法发挥一股独大的优势,出现了无法把控决策的局面。探究其原因,问题的症结就是出在公司章程上。原来,该合资公司的章程将公司章程修改、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终止解散等重大事项的表决设定为须全体董事一致通过,除上述以外的重大事项的表决设定为须2/3以上董事且各方至少一名董事通过,而合资公司的9名董事由甲公司派出的7人和乙公司派出的2人组成。不难看出,按此规则,实质上合资公司大大小小的事项都得经过乙公司的同意才能表决通过,当两个股东意见相左时,出现公司僵局在所难免。

现实中还存在这么一种现象,就是股东或董事故意缺席股东会、董事会,造成达不到法定表决比例或人数无法通过表决决议的局面。为了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设定默认表决制度,规定无正当理由故意不出席且不委托他人出席或委托表决的股东或董事,视为其同意对所表决议事项的决议,从实际操作上确保股东会的的各项表决事项得以合法通过,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股东退出机制

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周期长,涉及面广,当公司陷入僵局时,简单解散公司势必侵害到众多购房者的利益,在出现公司僵局而股东又不愿意解散公司时,股东资本退出模式不失为化解公司僵局的好途径。比如在章程中可以约定,当公司陷入僵局时,非控股股东有权要求控股股东,或者控股股东有权通知非控股股东以约定的或以合理的市场价格收购非控股股东所有股权,确保非控股股东合法利益免受侵害。该约定应当可以认定为股东间意思自治范畴,一经载入公司章程即对所有股东各方产生约束力。要做好股东股权收购,确定一个公平合理的收购价格是一个关键问题,公司还可以预先在章程中规定收购股权的价格计算方法及定价规则,以便一旦条件成就,股权收购就可以顺利启动操作。

三、紧密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增强公司章程自治性内容的设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快速发展和规模迅速增加的同时,由股东增加投资或通过股东借款满足项目对资金的需求,是几乎所有公司都要面临的问题,但很少有投资者在设立公司时就对公司未来增资的方式、条件、具体操作程序以及股东通过借款或其他融资渠道投入的资金如何处理进行规定,不仅极易引起纠纷,而且给公司的正常经营带来困难。为此,通过公司章程对公司设立后后续资金的筹措及处理进行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一)股东增加投资的设定

《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这一条规定了股东优先认缴新增资本的权利。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是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特点的公司,不但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设立的基础,更重要的是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所以,在公司需要增资时基于人合因素的考虑,首先要确定原有股东优先认购的增资认购原则,同时,对增资的程序及审批流程也应进行规定。按公司法规定,一般增资方案的制定应由董事会或董事长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及章程规定的原则制订,报股东会通过后再由董事会负责办理与增资有关的全部手续。同时还有必要在章程中设定某些股东不执行股东会增资决议时应该承担的违约责任,比如股权稀释。

(二)股东向公司提供的借贷资金处理

现实中往往会有这样一种情况,房地产开发公司资金有困难,靠公司自身无法解决,但股东各方都不愿意新增注册资本,为了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转,公司往往希望股东们能愿意按照各自所持股份的比例暂借资金给公司。严格来说,股东们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后就履行了法定的出资义务,愿意暂借资金给公司属股东个人决定的事情,公司无法强加义务给股东,除非公司章程有约定,否则股东会无权就此作出决议,股东间也无法彼此强加此义务。退一步来说,即便公司章程已把此类事项约定为股东会决议事项,股东之间对是否向公司提供借款意见也会有不同,如果没有在公司章程中预先设定处理原则,股东无法达成一致时也容易陷入僵局,也仍然没有办法最终解决问题。类似的事项还有股东们愿不愿为公司提供担保等等。

所以,在不损害股东权益、公平对待全体股东的前提下,可以大胆尝试在公司章程中增加约定股东向公司提供借贷资金的相关内容,作为自治约定,约束全体股东。如可以在章程中约定公司如因融资数额不能满足公司正常开发经营需要,股东应承担按股比对应筹集资金的义务,同时享用相应的权利,并且约定如有股东不按此履行,该股东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或其他股东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通过这种方式促使全体股东都能为公司的发展尽力,也避免股东受制于少数不愿履行义务的股东。

结 语:总之,公司章程的设计应立足于尽量挽救一个公司,在我国《公司法》尚未对公司僵局的解决作出行之有效的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对公司章程的前瞻性的设计,有助于避免公司僵局的出现,从而最大程度维护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注 释:

[1] 曾东红,宋佑光:论有限责任公司僵局及其应对[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

[2] 鲍为民:美国法上的公司僵局处理制度及其启示[J].法商研究,2005,(3).

[3] Bryan.A.Garner,EditorinChief,Blackps LawDictionary,St.Paul,MN,West,a Thomsonbusiness,2009.p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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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廖衡勇:论我国公司章程制定的不足与完善.[Z].北大法宝, 2007.

[2] 柏立团:预防公司僵局.[J].董事会,2011.11.

[3] 曾东红,宋佑光:论有限责任公司僵局及其应对.[J].中山大学 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

[4] 鲍为民:美国法上的公司僵局处理制度及其启示.[J].法商研 究,2005,(3).

[5] 邹碧华:论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之效力——兼论股权归一后 交易安全之保护.[J].法学,2005,(10).

(责任编辑:陈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