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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存在问题及治理对策

  • 投稿南木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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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辉

(菲律宾马尼拉大学,菲律宾 马尼拉 999005)

摘 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中小企业生产和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如何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谋求经营效益最大化,促进自身不断发展和壮大成为中小企业必须解决的问题。民间借贷融资以其手续灵活、利率弹性大等特点,成为中小企业融通资金的重要途径,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我国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仍存在诸多问题,不仅制约了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而且还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带来负面的影响。因而,分析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进行科学规范和有效治理,十分有必要。本文主要对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存在问题及治理对策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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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存在问题;治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6-0123-02

前言

中小企业是大型企业不可缺少的伙伴和助手,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处于重要地位,随着市场体制的不断完善,中小企业正逐步成为发展社会生产力的主力军。同时,中小企业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处于主体地位,在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三农问题的成功解决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从实际情况上看,由于企业资金、规模、技术等方面的影响,国家政策、市场变化等均不同程度制约中小企业的发展[1]。如何切实提升自身综合实力,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掌握主动权成为中小企业生产和发展的关键。

1.民间借贷融资概念及其必要性

1.1民间借贷融资概念

广义上的民间借贷,是除正规借贷之外的借贷,处在国家宏观调控与金融监督之外的一种非正规金融活动。民间借贷与正规借贷是一种互补关系,同时也是竞争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融资活动的必然产物。整体上看,民间借贷的特点主要有:(1)参与主体、资金来源具有广泛性特点。不管是城镇居民,个体商户,民营企业主,或者是农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可成为民间借贷的参与主体。(2)借贷方式具有灵活性。通常情况下,民间借贷的借放款双方主要以现金交易为主,不需要抵押物,这种交易方式较为灵活,手续简单便捷,大大缩短了资金到位时间,从而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3)借贷形式呈现多样化趋势。随着经济发展及人们消费观念和方式的不断变化,民间借贷形式呈现出多样化趋势,尤其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民间借贷提供了全新的平台,促进借贷形式的发展及创新

1.2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的必要性

较之于其他融资方式,民间借贷融资优势突出,成为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必然选择。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的必要性,具体体现在:(1)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通常情况下,民间借贷融资中的借款和放款双方熟稔,虽然没有任何成文规定,但参与者都共同遵守约定俗成的惯例,信用度较高,存在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等综合功能。在此基础上,参与双方能够对贷款项目进行科学评价,进行合理的投资决策,并对项目进行实施监督,从而优化资源配置,最大限度降低贷款风险。(2)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场效率。民间融资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它的出现打破了原有金融市场融资主体的垄断局面,促成了融资市场的竞争环境,给正规借贷造成了一定冲击。这种形势下,为提高市场竞争力,正规金融机构面临全新改革,以提高自身竞争优势,从而促进金融市场效率的全面提高。此外,民间融资的介入,还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正规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并通过多元化产权形式之间的交易实现整体效率,降低金融市场的风险[2]。

2.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存在问题

2.1法律法规严重滞后

我国现行法律体现中,缺乏明确的民间融资及其中介机构法律条例,民间借贷融资长期处于不被法律保护的灰色金融角色,参与双方的利益得不到保障[3]。同时,由于缺乏健全完善的监管条例,监管主体缺失,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该由谁来管理和规范中小企业的民间融资行为,使得民间融资长期处于国家金融体系之外。这就导致了民间借贷融资的无序、盲目发展,对高度依赖民间融资的中小企业带来极大的伤害,甚至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2.2非法集资存在的可能性大

当前,民间借贷绝大多数在利率上都是随行就市,只有极少部分的贷款不计算利息或者仅参照银行贷款利率。在一些为投资而生产的民间借贷,其贷款利率甚至高于一般银行借贷,这大大增加了民间高利贷和非法集资的风险,对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社会稳定乃至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极为不利影响。我国虽然采取了一切方式对非法集资进行严厉打击,但由于法律法规较为滞后,使民间借贷融资界定模糊,增加了法律监管难度。在巨大利率的诱惑下,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容易偏离原来轨道,走向非法集资,影响了企业长远发展。

2.3国家宏观调控能力无法有效发挥

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需要筹集大量资金,但民间资本具有较强的松散性和隐蔽性,价值民间资本本身逐利性的影响,使得民间融资脱离银行体系。同时,中小企业在进行民间借贷融资过程中,为了逃避监管,多采取现金交易,国家无法掌握真实金融信息,很难对相关行为进行监管。这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的能力,使得国家无法根据信贷总量信息做出科学的宏观调控政策,最终对社会经济发展不利。

3.我国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的治理对策

3.1以法律形式重新界定民间融资

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确立民间融资合法的法律地位及法律性质,确立民间融资合同的各项条款,明显民间融资适用原则和注意事项,为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还要在法律上对非法集资进行进一步界定,明确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和政策民间融资之间的区别和界限,促进民间借贷融资逐渐走向规范化、程序化。除此之外,还要不断完善现行金融管理法规,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引导、扩宽、规范和监管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和方式,实现对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的有效监管[4]。

3.2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的正常运行

随着市场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越来越活跃,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不断突出,逐渐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增长的主力军。为保障经济市场的健康与稳定,须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和手段的监管,具体包括:(1)民间融资机构监管方面。其监管对象主要包括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理财公司等各类融资中介机构。加强对其监管力度,主要通过银监会、证监会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有效配合及通力合作,从准入制着手,将那些利用合法平台从事非法集资的人员予以严惩和清除,为民间借贷融资创造良好环境。(2)各类机构日常业务监管方面。主要监管对象涉及到各类民间融资中介机构,须对其经营范围进行严格管理,及时打击和处理超出经营范围的行为,从源头上铲除非法集资行为,坚决杜绝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成为高利贷或非法集资的温床。

3.3鼓励发展民间融资中介组织

民间融资中介质中有利于规范中小企业融资行为,保障中小企业的融资效率,从而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为此,国家应积极鼓励民间融资中介组织的发展,主要包括:(1)信用互助社。由民间资本自发成立,具有互助式性质,其资金来源及借贷对象只限于组织内部成员,与组织外极少存在资金通融[5]。对这些民间融资组织,国家应予以相应的优惠政策,以吸引更多的民间资金投入到实体经济体系,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同时,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2)行业协会。通过律师事务所和社会公证机构,为民间融资双方提供借贷合同代拟、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等业务,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中介服务,从而有效克服民间借贷市场自身自发性与分散性等缺陷。同时,还能通过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充分利用,实现民间借贷融资网络化、信息化,为民间投资者及中小企业提供准确信息,从而促进民间借贷融资的健康、和谐及中小企业的快速、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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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蒋大平.我国民问借贷的制度逻辑及立法路径研究[J].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4(02):95-99.

[2] 左亚楠.论我国民问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J].商品与质量(科教与法),2011,(12):115.

[3] 衷正,邓高峰.我国民间借贷的规范与监管体系建设研究[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1):95-97.

(责任编辑:陈喜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