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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城市房屋拆迁的土地使用权补偿

  • 投稿Erki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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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艳

(包头市房地产产权管理处,内蒙古 包头 014030)

摘 要:本文对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土地使用权补偿问题进行了学理基础和立法依据等方面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城市房屋拆迁中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权利和补偿具体操作标准进行了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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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城市房屋拆迁;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

中图分类号:F293.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6-0249-01

在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案例中,对于公民依法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在目前我国的土地管理体制下,土地使用权同样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具有相当的经济价值,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一、学理基础

我国的土地所有制是国家所有集体所有。房屋所有人只享有土地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是互相分离的。土地使用与土地占有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占有是前提,使用或收益是目的,土地占有权是对土地的实际控制权,它是行使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既然法律赋予被拆迁人享有土地使用权,就应该对该权利的行使提供保障和救济,土地使用权受到侵害,应给予补偿。

二、立法依据

(一)宪法层面。2004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了新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法律层面。土地管理法从法律上为房屋拆迁中的土地使用权人设定了享有补偿的权利,拆迁人在拆迁中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予以补偿。

(三)法规层面。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在房地产评估时,不但要考虑房屋本身,还要考虑房屋占用的土地和被拆迁人拥有的其他土地使用权及相应的附属设施。

此外,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

三、法律思考

房屋拆迁意味着公民私有财产权和居住权的丧失,在旧城换新颜、陋室改新居的同时,因房屋拆迁产生的社会矛盾也不断涌现,由此给维护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的难题。事实上,因房屋拆迁产生的矛盾在很大程度上源于补偿费用达不成一致,而其中最富争议的问题之一就是公民的土地使用权得不到应有的补偿。结合实际应从以下方面加以解决:

(一)明确被拆迁人享有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的权利。2001年11月,国务院修订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但该条例并未明确规定被拆迁人享有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的权利。有关机关尽快对有关拆迁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立法进行一次全面的审查,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二)制定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补偿的具体操作标准。在规定被拆迁人对土地享有补偿权的同时,有必要确定补偿的具体操作标准。要充分考虑土地具体使用的方式不同会给被拆迁人带来不同的经济利益 另外,司法机关以个案审理的方式,解决房屋拆迁各方当事人之间因补偿安置等问题所产生的争议。任何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利被非法剥夺、受到限制、侵害或减损的,都应有权诉请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作出最终裁判。

(责任编辑:赵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