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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的使用与监管

  • 投稿晏耀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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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禹诺 李奇志

(辽宁科技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辽宁 鞍山 114051)

摘 要:虚拟货币的出现虽然给我们的生活提供了方便,但是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问题。虚拟货币是否会引起通货膨胀,能否给现实货币的使用带来冲击,使用者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本文说明了虚拟货币的产生和发展,提出了虚拟货币带给我们的一些问题,阐述了国内外针对虚拟货币进行的监管,最后,举例说明了具有代表性的三种虚拟货币:Q币、比特币和莱特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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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虚拟货币;比特币;莱特币;政府监管

中图分类号:F8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0-0137-02

1.前言

随着计算机网络和电子商务的日益普及,虚拟货币的使用愈加广泛。虚拟货币是电子货币的一种,具有电子货币的部分属性和职能。电子货币的功能主要有结算、储蓄、兑现和消费贷款。它的类型可以分为四种,第一类是由银行发行的电子货币;第二类是我们经常说的游戏币,比如魔兽世界和梦幻西游等游戏中用来进行武器与服装等购买时所用的货币;第三类是由一些网站和通讯工具服务商发行的专用货币,例如盛大点券、百度币与腾讯Q币;第四类则是互联网上的虚拟货币,主要用于互联网的金融投资或作为新式货币在生活中直接使用,具有代表性的是比特币(BTC)和莱特货币(LTC)等。

2.虚拟货币的现状

2.1 虚拟货币的产生和发展

早在2000年,一些网站和论坛为了增加会员数量,延长用户的在线时长,鼓励回帖、发文以及资源的共享,通过以上行为获得积分,发行以某个名称命名的虚拟货币,用以标的所获积分的多少,这就是虚拟货币的雏形。随着网络游戏的迅速发展,虚拟货币的发展也得到了质的飞跃。玩家可以通过一些游戏设定的技能和在线时长来获取游戏币,或者直接通过现实货币购买虚拟货币。玩家拥有了更好的游戏体验,就愿意花费更多的时间在游戏上。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因为电子商务的发展产生的,通过网络从事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等活动。第三方支付平台是虚拟货币产生和发展的技术基础,为虚拟货币的交易提供了结算平台和技术上的支持。[1]

虚拟货币的产生与发展,方便了人们进行网上支付,极大地简化了交易的程序,满足了人们小额支付的需求。

2.2 虚拟货币存在的问题

(1)在一些人眼里,虚拟货币真的有价值吗?虚拟货币的发行是否会对现实世界的交易带来冲击,人民币会因此贬值吗?在他们看来,虚拟货币只是一组数据,它只能在虚拟的世界中交易。游戏玩家之所以愿意花费真实货币来购买虚拟货币,正是因为在他心中,虚拟货币可以给他带来真实的服务,因此,对于有需要的人来说,虚拟货币是有价值的。

(2)在现实社会中,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监管制度,虚拟货币的发行与使用完全取决于发行公司的企业经营状况,用户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发行商一旦因为经营管理问题遭到破产或者并购,那些由真实货币购买的虚拟货币就失去了价值,消费者就面临着持有的虚拟货币得不到完全的兑换的风险。

(3)发行公司的用户群规模决定了虚拟货币的使用程度,一些小型的应用服务提供商所发行的虚拟货币则受到了限制。发行公司与其他商户进行战略结盟,在双方的合作领域内,虚拟货币可以跨发行公司领域流通。[2]例如在2006年,由天娱公司创办的“超级女声”的投票就可以通过Q币进行,据统计,在超级女声投票期间,仅淘宝一天的交易量就高达五万元。一些发行公司由于规模大,服务项目多,使得用户更倾向于使用他们发行的货币,因此一些小型的公司受到“排挤”,导致其亏损甚至破产。

3.虚拟货币问题分析

3.1虚拟货币的价值

虚拟货币是一种科技成果,它不仅代表了网络的发展,也反映出人们的思维方式巨大的变化,它是一种知识产权。它存在于网络中,看不见,摸不着,实际上也可以称之为“无形资产”。

虚拟货币的价值是由使用者决定的,它是一种商品,因为使用人数的增多,增加了它的流通性,因而具备了一些货币的特征。如果使用者对它的重视度降低,甚至放弃对它的使用,那么,虚拟货币就只是一组普通的数据。[3]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虚拟货币只是货币的电子信息化,它不具备货币的全部属性,人们不会因为增加了虚拟货币的购买量就去多印钞票,因此就不会产生通货膨胀。

3.2虚拟货币的法律保障

虚拟货币是一种消费的信用凭证,它作为使用者的一种支付手段,涉及到了广大使用者的权益以及国家的金融秩序,因此,加强虚拟货币的监管是必要的。

限制虚拟货币的发行主体是我们需要考虑的内容之一。虚拟货币的发行可以分为三种:由中央银行发行,由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机构发行和非金融机构发行。无论是哪一种方法,都需要对发行方进行监管,避免不法分子钻空子。发行主体需要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经营规模、设备和场所,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上都是有效避免虚拟货币风险的方法。

虚拟财产的合法地位需要监管部门从立法上明确。对虚拟财产和虚拟财产交易进行立法以保障其安全进行,明确合法财产包含虚拟财产,这涉及到了隐私权和继承权,它受到法律的保护;监管部门建立和规范虚拟财产的网络交易平台,实现虚拟财产交易的有序化,完善虚拟财产纠纷的解决机制,建立网络仲裁制度;同时明确偷盗虚拟财产是一种非法行为,偷盗者偷盗的虚拟财产一旦达到一定数额,就成为了一种犯罪行为,并受到法律的制裁。[4]

到目前为止,已经有了相关的法律政策和文件对其进行监管:2007年,文化部、公安部、原信息产业部等14家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年6月4日,经中国人民银行会签同意,文化部、商务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的内容包括给虚拟货币进行了定义,规定了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的准入条件,规范了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的行为,规定只能用法定货币购买虚拟货币,虚拟货币不得购买法定货币以及实物,用户的合法权益必须由发行公司保障;2010年10月,文化部出台了《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文化部重点开展了细化、完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虚拟道具、移动网络游戏等管理政策的工作。

4.常见的虚拟货币

4.1 Q币

随着QQ聊天软件在网民中的迅速普及,腾讯公司在2002年5月推出了用来作为支付手段的Q币。网民可以通过多种手段购买Q币,充入自己的账号中,享受腾讯公司的各种服务和特权。Q币解决了小额支付的麻烦问题以及银行账号密码个人信息可能泄露的风险。

使用腾讯的服务,例如QQ音乐、QQ宠物,甚至在腾讯服务体系内,Q币由Q点、游戏币之间也可以进行等价交换。

Q币已经从腾讯的专属货币摇身一变,成为了网络“等价物”,一些中小型论坛用来支付版主的“工资”,就是Q币;Q币还可以购买一些不是腾讯公司的服务和现实物品,甚至可以用来交换人民币。

4.2 比特币

4.2.1比特币的产生

2009年2月,在P2P基金会网站上,一位名叫“中本聪”的神秘黑客发帖,称自己开发出一个叫作比特币的开源P2P(点对点)电子现金系统,它是利用了某种算法的一组由计算机产生的代码。完全去中心化,没有中央服务器或者托管方,所有一切都是基于参与者。

4.2.2比特币的特点

比特币是互联网时代货币革新理念的代表,具有数量有限、无信用担保、发行去中心化、交易匿名、技术安全、交易全球化和避险等特点。比特币是对传统货币的一种挑战,因为它信奉的是科技原理并非政府,它的发行不受政府的控制;信奉自由主义,更加平等,更重视个人选择。

一个巧妙的方法维持了比特币的产生与发展,它的系统实际掌控权既不会被任何人掌握,也可以避免发生重复支付。比特币的上限数量和达到上限的时间已经被开发者设为固定值,这与黄金的有限性相似。随意变化交款地址可以隐藏交易者的真实身份,此种特点虽然为交易者的隐私安全提供了保障,却也会为黑市交易、洗钱、赌博等提供了方便,带来隐患。比特币的交易不必担心汇率的问题,它的发行过程是开放的,没有国界的区分,体现了交易全球化和去中心化。[5]

4.2.3比特币的监管

(1)比特币的国际监管

国际上对比特币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反洗钱和保护消费者这两个方面。

2012年10月,欧洲央行发表了《虚拟货币机制》的研究报告,报告将比特币界定为第三类虚拟货币机制,并分析了目前比特币对欧洲央行政策目标的影响。表明欧盟会持续关注比特币的发展变化情况,比特币的流通速度是否稳定,是否会对价格稳定带来重大风险以及是否会给欧盟金融巨大的冲击。

2013年3月,美国发布了《监管规定适用于管理、交换和使用虚拟货币的说明》,明确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一旦涉足交易或转账,就应该被视为“货币服务业务”。这说明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交易需要向政府说明它的合法性。[6]

(2)比特币在我国的监管

比特币在我国的发展处于初级阶段,比特币的使用在我国日益频繁,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成了当务之急。

比特币是在虚拟货币的基础上,通过创新的思维形成的产物。我国对于虚拟货币的法律政策少之又少,这给不法分子提供了“钻空子”的机会。监控和管制虚拟货币,可以避免其对人民币的冲击。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虚拟货币的发行机构的规模、经营状况、制度规章等方面进行立法,这不仅可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还可以避免同行业的不良竞争,建立和谐的竞争环境。

由于比特币具有全球化的特征,在建立制度的同时,还应与国际接轨,加强与国际立法机构的交流,开展广泛的合作。

监管部门应该将比特币的交易机构进行注册登记,将其纳入反洗钱与反恐怖主义融资的范围中,这不仅可以加强政府管制,还可以保障消费者的交易安全性与合法性;我国监管部门应正视比特币的存在开展有关方面的研究,及时评估与预测比特币对我国金融管理体制的风险。

4.3莱特币

有人说,如果把比特币比作黄金,那么莱特币就是白银。莱特币是比特币的改良,在我国,虽然还没有案例说明莱特币在我国被消费,但是,它已经被炒作者宣扬到与比特币一样的程度了。

获得莱特币的渠道最常见的就是自己用钱购买或者“挖矿”。在网上我们可以找到很多的挖矿原理。挖矿也是一种电脑程序,通过电脑获得一个64位数字,经过反复的解密,得到一个我们需要的数字组合,如果成功了,就可以获得莱特币。根据概率,“挖矿”的人越多,挖矿的效率就越低。

“挖矿”的成本几乎为零,可以说是一种无本卖卖。计算机的性能在这场博弈中就是非常重要的一环,从最初的PC挖矿,演化到后来依靠显卡性能,继而演化到依靠CPU性能。从2010年开始,研发专业的挖矿芯片成为了主流,一个能够提供预售挖矿机的团队在短时间里就可以拿到价值数百万元的订单。

5.结论

虚拟货币是由非金融机构发行的,以计算机网络为主体,为用户购买服务和虚拟产品的一种具有货币特征的近似品。虚拟货币的监管,从其发行开始,到退出的整个过程,都需要有法律的支持和依托。建立严格健全的法律制度就成为了当务之急。无论是技术风险还是道德风险,对用户的危害都是不容忽视的。

最近几年新兴的虚拟货币是我们科技和网络进步的象征,加速了经济进步的步伐,方便了我们的生活。带来的问题不能忽视,也不能因此将其抹杀掉。

网络的发展决定了我们的生活必然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人们接受新事物的好奇心不会减少,与之相对应的法律问题、安全问题也随之而来。如何应对,如何利用就成为了大家共同关注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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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沈如卫.我国虚拟货币市场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J].财经视点,2010,(2): 77-78.

[2] 尚文敬.网络经济背景下虚拟货币发行、流通和退出机制研 究[D].北京:北京邮电大学,2009.

[3] 利斌.Q币现象,“虚拟货币”的危机[J].中国社会导刊,2007,(4): 42-43.

[4] 吴晓光,董海刚,李良.论加强对虚拟货币市场的监管[J].南方金融,2012,(1): 30-33.

[5] 姜立文,胡玥.比特币对传统货币理念的挑战[J].南方金融,2013,(10): 31-35.

[6] 王刚,冯志勇.关于比特币的风险特征、最新监管动态与政策建议[J].金融与经济,2013,(9): 46-49.

(责任编辑:陈喜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