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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业经营背景下金融保险基金的研究

  • 投稿Erki
  • 更新时间201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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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莎丽ZHOU Sha-li

(湖北科技学院,咸宁430065)

摘要院本文第一部分简略叙述了混业经营和金融保险基金的有关理论,之后解析了混业经营大势下金融保险基金的发展态势,就是说:“金融法”下的立法态势,推动金融保险基金向综合立法形式过渡,并且还谈论了有关合理确保投资人权利和利益,推动市场有序竞争的措施;最后一部分从多元化的视角切入,论述推动混业经营大势下金融保险基金平稳、安全运转的立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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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院混业经营;金融保险;基金;研究

中图分类号院F842 文献标识码院A 文章编号院1006-4311(2015)27-0038-03

0 引言

伴随金融创新的涌现,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交互以及相互影响越来越深入。在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如今,中国的金融领域向外界以及全球都开始开放,针对全能型外资金融部门的白热化竞争,中国以往的金融领域法则“分业经营,分业监督”的旧理念正在遭受进一步的冲击。为了响应全世界金融系统的改革,与西方国家金融系统对接,我国的银行领域的混业经营已经如箭在弦上,不得不发。近段时间以来,我国的银行领域正试着探寻混业经营模式,并参考国外的先进经验,例如:大多数的大中规模的银行开始与基金、保险、证券等行业交互。在尝到混业经营甜头时,还要尤其关注混业经营的风险隐患,从宏观与微观两个视角强化设计与风险管控,规避由于混业经营带去系统性金融风险。

另外,由于金融行业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相关立法的修改和调整速度不会太快,银行走向“全牌照”银行仍需等待一段时日。这会大大限制金融机构发展金融保险业务的步伐和进度,所以短期之内难见效益。

本文将从立法修法、混业经营模式改革、金融监管、网络金融等方面,就金融机构如何发展金融保险基金业务的有效策略进行详细解析,以期找出金融保险基金未来发展方向,促进我国金融保险行业稳健发展。

1 混业经营与金融保险概述

1.1 定义

混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有关金融部门等通过特定科学的组织模式在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所进行的多种类、多手段、多业务的交叉运营服务的经营模式。金融行业的混业经营是目前全世界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亦是我国在金融行业完成革命并蜕变的首选模式。混业经营的基本架构详见图1。

金融保险在证券行业中金融保险指数的别称,特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行业类别为视角,划分的13 种门类指数的其中一类。保险基金是指经营金融风险等有关业务的保险机构。

1.2 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保险业务立法管理现状国务院日前批复同意《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保监会会同相关部门认真做好中国保险投资基金筹建、监管等各项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和监督指导,抓紧组织落实。

《方案》指出,为进一步发挥保险资金在国家投资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设立有限合伙制的中国保险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总规模预计3000 亿元,分期募集,首期1000 亿元。

《方案》提出,基金是主要由保险机构依法设立,发挥保险行业长期资金优势的战略性、主动性、综合性投资平台。一是作为直接投资基金,满足国家经济战略、混合所有制改革等产生的市场需求。二是作为母基金,对接国内外各类投资基金,特别是有政府参与、投资领域类似的其他投资基金。

《方案》指出,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设1 名普通合伙人和若干有限合伙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出资设立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设立、募集和管理。有限合伙人由保险机构等合格投资者担任。基金设立、募集和管理遵循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场规则。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规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照市场化方式组建管理团队,建立有效激励约束机制。

《方案》明确了投资范围,基金紧密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开展投资,主要投向“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战略项目,拉动力强、社会经济效益好的棚户区改造、城市基础设施、重大水利工程、中西部交通设施、新型城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国际产能合作和“走出去”重大项目等。基金和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在协议和章程中明确直接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最低比例。在此基础上,基金可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物流、健康养老、能源资源、信息科技、绿色环保、中小微企业等领域。

在退出机制方面,《方案》明确,基金以股权方式投资的,采取公开上市、“新三板”挂牌、股权转让、股权回购、股权置换等方式退出;以债权方式投资的,应当明确投资期限和增信安排,按投资协议约定到期退出;以优先股或夹层基金等方式投资的,应明确股权回购、股权转让等退出方式。基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市场化原则,与项目方约定发生重大不利情形的退出方式,保障基金资产安全。

但是由于金融行业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相关立法的修改和调整速度不会太快,银行走向“全牌照”银行仍需等待一段时日。这会大大限制金融机构发展金融保险业务的步伐和进度,所以短期之内难见效益(详见表1)。

2 混业经营背景下改进金融保险基金业务的可行性策略

2.1 完善金融保险基金运作的立法程序

今年初以来,商业银行混业经营“大幕”逐渐开启,多家银行正在积极布局和尝试,商业银行混业经营问题有望从立法层面得到解决,但由于涉及《商业银行法》修法,银行走向“全牌照”银行仍需等待一段时日。专家和业内人士表示,混业经营将是中国金融改革的新机遇和新阶段,尤其是在全面深化国企改革和推进“一带一路”战略的背景下,银行业混业经营步伐将提速。此外,银行混合所有制改革、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也有望在下半年迎来新的机遇。

从我国立法的视角订立《金融机构破产投资者保护法》:中国金融行业在对金融保险投资人的保护立法层面还位于相当滞后的阶段,金融实体退出市场的状况比较常见,然而大部分金融机构还是在依赖救援的状况下化解运营冲突。截止到目前,中国还缺少有效的储蓄保护法,只从行政行规的视角颁布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等几种法律规章。因此,中国应参考国际上金融领域的先进法典文献,并在参考的前提下订立《金融机构破产投资者保护法》。让综合性金融保险基金的职权以及目标更加明晰。

明确综合性金融保险基金对应的肃清金融市场竞争环境的职能,进行金融行业的风险合理管控以及金融实体破产预案的实施等等。同时,应从立法视角出发,让综合性金融保险基金的运转更为顺畅;职责范畴、赔偿准则更为明晰,并明确其对应的职权:

淤合理监管金融实体的信用状况、风险以及风险预警等状况;

于第一时间化解金融保险基金运作中的矛盾和冲突;

盂对金融实体的破产保护应第一时间处理。

在这样的前提下,法律赋权要旨:

淤获得对应的经营信息;

于对有关的检查职权以及处理职权进行明确。

2.2 加快混合所有制改革,为金融保险基金业务发展创设良好的政策环境

银行业跨界经营主要表现为获得A 股券商牌照。银行取得券商牌照是与利率市场化等相对应的政策,给予银行新的投资渠道,以消化利率市场化带来的冲击。银行取得券商牌照将使银行进入股权投资领域,从而丰富银行在融资业务方面的渠道。一般来讲,大银行会优先获得,因为风控完善,有H 股券商牌照。可能的路径是,新设或者由H 股券商收购一个A 股券商。股份行会先发展大资管业务,待条件成熟后再获得券商牌照。

对于银行业混改,除商业银行自身的动力外,监管部门也在不断“加油”。银监会将积极推动银行业务管理架构改革。持续深化事业部制改革,促进“部门银行”向“流程银行”转变;积极推进专营部门改革;探索对金融保险基金业务板块和条线子公司制改革试点。

2.3 构建综合性金融商品投资人保护基金,贯彻功能性金融监管模式

功能性监管倾向于将金融领域、金融客户和金融类产品从本质视角实施解析,将金融功能相似的实施统一整理,实施科学、完善的功能性监管。例如:英国在21 世纪初颁布了《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实施全面监管;美国在21 世纪初,颁布了《多德-弗兰克法案》,达到了美联储全方位金融监管的目的等等。

种种现象表明:全球各个国家都在金融行业实施了功能性全方位监管。这种监管手段的动因是金融混业经营方式的使用,金融混业经营的产生致使相异金融机构间出现了交叉业务监管;但是交互性的监管系统仍然缺乏。所以,其综合性功能监管手段也开始出现。

从全球各个国家启动综合性功能监管的态势来说,应设置综合性金融产品投资人保护基金,在金融领域陆续推动功能性金融监管模式的确立和使用。

2.4 维护投资人权利和利益

在以往的金融经营手段中,各个金融实体间有分工明确的分业经营,任意金融实体都在履行自身的责任以及义务。所以,权衡到各金融行业的职能性以及特别性,应根据实际状况进行金融监管。

然而,伴随中国金融行业持续发展壮大的混业经营,“金融产品”已经有替代保险产品、银行产品、证券期货产品的趋势,进而推动以往的金融法向综合性、维护投资人以及消费人的利益和权利过渡,金融服务者模式逐渐替代以往的金融机构组织模式。

2.5 综合性互联网金融保险业务更有优势

随着微信、QQ、淘宝、360 浏览器等互联网工具产生的数据被搜集分析,延伸出了很多金融服务(如图2 所示)。例如消费金融、信用卡、住房贷款与淘宝网店经营贷款等。从这些延伸中可以看到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的一种提升,能够有效补充目前中国以银行业为主导的间接融资渠道。在全球Wi-Fi 时代,银行理财师可以远离网点在不同地点通过互联网进行远程金融保险基金运作。互联网的加入必然促进传统金融保险业务朝着更便捷、更专业化的方向持续发展。

3 混合经营背景下平安银行金融保险业务实例研究2014 年,平安人寿正式接到《关于核准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批复》,成为业内第三家获得该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该业务资格的获得,意味着未来客户将有可能通过平安寿险的代理人购买到所需要的基金产品,享受到更全面的综合金融服务。同时,此举也将为平安人寿带来新的营收增长点,并加速推动传统寿险代理人向综合金融个人客户经理的转型。

2013 年6 月,保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出《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将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明确为新的基金销售主体。在基金销售资格申请中,平安人寿借助平安集团综合金融的优势,确定平安银行作为基金业务监管银行,平安银行第三方基金销售系统(金橙管家)作为基金销售系统。平安人寿于2014 年6 月初向监管机关提交资格申请,并于7 月通过现场检查,顺利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批复。

金融保险基金业务资格获批后发展至今,通过平安人寿的平台办理相关基金业务客户不断增多,这说明越来越多的客户能够充分享受到更全面的综合金融服务带来的简单便利。据统计,2014 年7 月到2015 年6 月间,平安人寿保险基金业务实现净利润122.19 亿元,银行业务实现净利润最大达到149 亿元,占集团总净利润的43豫。可见,金融保险基金业务为银行创造的利润十分可观。除此以外,金融保险基金业务的运行有效促进了代理人向综合金融客户经理转型。获得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后,下一步将持续加强公司在代销基金业务管理经验、推动及风控方面的能力,同时积极推动相关人员在代销基金业务上的资质认证和专业技能提升,一如既往地为广大客户提供“简单便捷、友善安心”的服务。

4 结束语

因为中国尚处于分业经营和管理为核心的金融模式中,对金融混业经营的基础法规还并未构建完善。所以,在设置金融商品投资人保险基金的时候,不单要检验立法的完善程度,还应权衡到法律的稳定性和法律的弹性,进而不断推动混业经营在我国的应用。在如今的金融形势下,大部分的发达国家都开始重视金融法律体制的健全,从而研发出符合金融市场发展规律的金融服务法律系统;我国应借鉴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