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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货币基金问题的法律研究——以余额宝为例

  • 投稿周赛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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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舒

摘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理财应运而生,但公众对其认知程度却不深。自2013 年6 月阿里巴巴集团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与天弘基金联合推出“余额宝”后,倍受追捧,但同时也饱受争议。它在给公众带来收益的同时,也引发不少法律问题。笔者针对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货币基金引发的问题及相应的制度完善措施展开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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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互联网货币基金;余额宝;法律问题;制度完善

一、互联网货币基金的基本理解

1.互联网货币基金的概念

货币基金,是聚集社会闲散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托管人保管资金的一种开放式基金,专门投向风险小的货币市场工具,区别于其他类型的开放式基金,具有高安全性、高流动性、稳定收益性,具有“准储蓄”的特征。而互联网货币基金本质上还是货币基金,只不过其是通过互联网这个大型平台上销售给公众。

2.余额宝的特性

(1)概念。余额宝是阿里巴巴旗下的支付宝与天弘基金公司联合推出的一项增值服务,余额宝用户将闲散资金转入余额宝内,可以随时用于余额宝消费、付款等支出。本质上来说,就是天弘基金公司推出的“增利宝”货币基金理财产品。

(2)优势特点。①与传统的货币基金相比,余额宝的成本及购买门槛较低。余额宝通过互联网平台面向广大用户,不受时间、空间限制,运营成本比传统理财基金低很多。并且,传统的理财产品普遍存在较高的购买限制,而余额宝却基本没有设置购买限制,一元即可认购的低门槛,受到了广大群众的追捧。很多普通民众并不是非常富裕,手头资金并不是很多,但却又想将其利用起来获得收益,余额宝无疑是一个非常好的选择。

②余额宝的操作流程简单便捷,流动性较强。余额宝与天弘基金公司通过系统对接自动为用户完成开户、购买等过程。余额宝将购买货币基金的程序简化,使其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并且“当天到账、当天赎回”,甚至可以“实时到账”。此外,余额宝还可以和支付宝一样,可直接用于网络购物等。这一特色无疑可以吸引大量的用户加入。

③余额宝的收益率较高。与银行的活期存款利率相比来说,余额宝可以完胜。虽然余额宝的利率变化较大,不如银行的稳定,但总的来说,其年收益比银行活期利率要高很多。此外,与其他理财产品相比,余额宝的认购和赎回都不需要任何费用,而其他基金产品则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

④资金相对有保障,交易时间不受限制。余额宝有全国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为强大依托,资金有支付宝的安全保障,并且24小时无论是什么时间都可以用电脑或手机APP进行转入或转出的交易操作。

二、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货币基金的弊端问题

余额宝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理财产品,带动了整个互联网经济的迅猛发展。阿里巴巴集团作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巨头企业,与天宏基金公司通过支付宝平台共同推出新型理财产品——余额宝,一经推出,便受到广大用户的热捧,然而弊端也随之而来。余额宝这种创新型互联网理财产品究竟面临哪些方面的风险值得我们探究思考。

1.余额宝自身的风险问题

(1)货币基金本身存在市场风险。货币基金本身就是理财产品,投资市场有风险,其收益并不是固定的,而余额宝也是如此,如果货币市场不好则其相应的收益也会随之下降。余额宝虽然是支付宝的增值服务,但其收益来自货币基金市场,而并非支付宝本身,且货币基金受利率等宏观因素影响,其收益的波动范围较大。

(2)与银行竞争存在风险。余额宝刚推出就饱受争议,不少人士认为余额宝属于“寄生虫”,是“吸血鬼”,会大大折损银行的利益,余额宝一度面临被叫停的状态。支付宝推出的余额宝实际上就是把用户闲散的存款吸引放入余额宝中,这一定程度上威胁到银行的利益。为此,中国银行推出“活期宝”货币基金,平安银行发布“平安盈”等理财产品。当众多银行集体抗衡余额宝时,余额宝岌岌可危。

(3)余额宝的流转存在风险。余额宝资金的流转范围仅限于支付宝,只能在互联网平台进行消费支付,而不涉及生活的其他方面消费,对于用户来说,很大程度限制了资金的流转。同时,余额宝的提现需要通过银行支付渠道,且时限较长,一般需要2天以上。对于一些急需提款的用户来说,余额宝很难满足其需求,而由此可能带来相应的风险问题。

2.余额宝引发的法律问题

(1)余额宝风险提示义务不足,法律责任不明确。余额宝过多宣传其收益,而淡化了货币基金投资本身的风险,让用户误以为是有收益的支付宝,而实际上却在服务协议中提出支付宝不承担基金亏损责任。购买货币基金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风险,一旦投资失败,用户的利益受到损害,就容易产生法律纠纷,而相应的法律责任却不是很明确,这对用户非常不利,且产生的后果将不可估量。

(2)余额宝保障存在缺陷。余额宝的保障只是支付宝的相对保障,余额宝服务协议中通过免责条款将支付宝的补偿责任转移,使得用户的账户资金被盗后难以全部追偿,而余额宝用户在向支付宝追偿的过程中,可能会因此产生不可避免的纠纷。此外,用户通过余额宝进行各种资金操作时,资金流转的记录并没有纸质证明,只有系统的记录,而一旦出现问题,记录无法确定时用户的利益很难得到保护。

(3)互联网造成的资金安全问题。互联网货币基金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衍生的理财产品,网络技术稳定等与互联网金融业密切相关。以余额宝为例,它的转账收入都是通过有网络的情况下操作,其简易便捷的同时却存在一定的隐患。当用户的个人账户信息被通过网络手段的不法分子窃取时,其账户资金则会处于危险之中,用户可能面临很大的损失。以及从以往的网上银行被黑客袭击等事件来看,互联网金融还存在很大漏洞。

(4)余额宝缺乏有力的监管。正因为余额宝的低门槛、高收益以及其方便快捷的交易方式,吸引了大批量的用户将闲散资金放入余额宝中。而正是这样的“暴利”商机,使得其他互联网机构纷纷效仿,腾讯、微信推出了类似的理财产品“理财通”,新浪微博发布的“微银行”等等。现今的互联网金融立法比较模糊落后,很多都是基于传统的金融业制定,不适应互联网经济的创新与发展。而这些互联网货币基金吸走了大量用户的资金,规模之大不容小觑,因缺乏有力的监管,一旦出现问题将对整个市场经济产生重大影响。

三、我国现有的规范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迅猛,虽然已有一些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但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创新,这些金融法律规范监督总体还是偏少。现有相关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大概有以下几种:

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准入门槛低,不少人利用此特点进行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活动,而我国刑法对于此类犯罪有相应的规定。《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06 年1 月26 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其中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该办法是互联网银行的重要监管法规。

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分布《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明确了虚拟货币的税务处理,即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使得虚拟货币的监管得到进一步明确,但仅局限于游戏里的虚拟货币。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一条规定其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2012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对互联网保险业进行了向广大投保人进行了风险提示。

此外,201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次主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对货币基金进行约束监督管理。

随着互联网以及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互联网金融不断出现新的金融模式,而这些已有的法规不足以解决即将出现的新问题,具有滞后性,这意味着需要制定新的监管法规,与时俱进,尽量减少监管空白,促进互联网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四、对互联网货币基金的制度完善方式

1.完善互联网支付安全立法,保障交易安全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加强网络安全,保护国家、社会、个人的利益日益重要。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无形性,易变性等特点,且网络环节的脆弱性,容易遭到黑客攻击等方式的破坏,必须要加强支付安全立法,完善计算机网络安全法律体系,规范法律适用。

2.建立互联网货币基金交易信息披露制度

目前,我国第三方电子商务支付平台购买货币基金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很不完善,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使投资人、管理人可以随时查阅最新基金信息,促使投资人主动参与进入基金运作过程中,对其监管,对信息披露状况进行评价打分。

3.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责任

应当对在互联网交易过程中出现风险时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进行进一步明确,通过相关立法规定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代理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尽量减少模糊条款,保护投资者的切身利益。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代理人具有风险提示义务,必须向投资者告知基金产品基本信息,若因未履行此义务而造成投资者的财产损失,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4.强化互联网货币基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制度规范

促使银监会、证监会与央行三方合作,做到信息共享,促使基金公司规范经营,规范基金公司的销售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强化《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一系列规定,防范潜在风险,必须明确基金公司在网络经济活动中的主体责任,将信息做到透明化,加强风险管理监督,规范互联网货币基金的销售行为。

5.推动利率化市场发展,继续鼓励创新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发展互联网货币基金,降低了投资门槛,推动了利率自由化进程。继续推动利率化市场发展,实现理财产品多样化,可让基金市场稳定发展。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兴起发展,是互联网发展的必然趋势,对于我国完善市场经济建设,促进金融体系多样化具有重要意义。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兴的金融业态,它以一种平民化、低门槛的形态让更多的公民参与其中,而只有在互联网金融健康稳定的发展环境下,其才可以在不断创新中推进市场经济发展,给普通投资者更多的理财选择。我们既要鼓励其创新,也要对其风险进行防范,尽量将风险值降到最低。立足经济实际发展状况,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放在首位,将信息披露与风险揭示同时到位,明确统一的监管机构,并加强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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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大学生实践创新项目,互联网货币基金问题的法律研究(主持人:刘舒)

(作者单位: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