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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差异原则的涵义及其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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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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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茹

摘要:本文基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初探差异原则的内涵及其证成,通过不与直觉相背离来获悉差异原则的内涵。通过基于合作体系的必要性、原初状态下主体的理性选择、最不利者博弈反抗的结果、不存在纯粹利用过程的最不利者利益最大化的形成。四个角度来论证差异原则的合理和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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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差异原则;原初状态;合作;证成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围绕着一般正义观和正义原则来进行严谨而复杂的论证。一般正义观,即为所有的社会基本善(primary goods)——自由、机会、收入、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的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的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体现这一正义观的两个原则,即为按照“词典式序列”(lexical order)排列的两个正义原则,其中第一个正义原则为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正义原则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第一个原则处理公民政治权利,第二个原则要处理社会和经济利益。其中第二个原则中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即为依系于机会公平平等条件下的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而差别原则即为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罗尔斯的理论反映了对于最少受惠者的偏爱,试图通过“合乎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与“合乎每个人的利益”之间形成合理的转换。罗尔斯试图通过某种补偿和再分配达成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处于平等地位的愿望。

差异原则不与直觉相冲突。人与生俱来存在差异,社会出身方面的差别可以通过社会措施来尽力消除,但是自然禀赋的差别则很难通过人为的措施消除,即使通过科学手段让自然禀赋方面的差别得以消除,人人相同的社会、生活千篇一律的生活也是令人生厌的,基于质朴的想法,罗尔斯认为不应该试图消除这些差别,这与人们的直觉和常识相违背,应该在很严格的条件下允许这种不平等的存在。

基于合作体系的差异原则的合理性。罗尔斯强调的是一种互惠互利的合作体系,一种依据“天赋”并非“应得”的观点要求天分较高者对天分较低者所作出的一种捐助和补偿。罗尔斯认为较有利者依赖于这种社会合作体系来获得收入和满意的生活,必然对于不利者进行补偿来获得合作,从这个意义上讲,利于不利者的差异原则是有利于所有社会成员的。他们必须通过为下层谋利而为自己带来利益,如果使他们的地位和生活水平降低,那些居于下层的人们的生活会更糟糕。在此,不平等需要通过它是否是对最不利者有利的条件来证明其正当性。

基于“原初状态”下的差异原则的证成。原初状态并非历史上的存在,而是存在于思维中,是一种思维实验和理性设计,结论是开放的,容易修正。设计应当是“共同享有”和“广泛承认”的前提之下,不与“直觉相冲突”。原初状态包括正义的主观环境、客观环境以及主体的特征。正义的环境是卢梭所表达的“个人克服不了的障碍”以及罗尔斯的“社会合作将会产生巨大的利益”而联合成为社会,基于人的脆弱性和资源的有限性,人类的合作成为可能和必需。主观环境表现为“相互冷淡”,在原初状态下进行选择的主体,表现为对别人利益的冷淡,他们不是仁爱和奉献的利他主义者,但是同时不是完全自私的利己主义者,是否利于他人取决于他们所秉承的观念。客观环境表现为资源的中等匮乏,资源并非足够丰富使合作不必要,同时也非完全匮乏,使合作不能成行。进行选择的主体是自由、平等、有理性的各方,每个人为所有人选择,而所有人又像一个人那样选择。客观环境的中等匮乏的条件、主观环境中的相互冷淡以及进行选择的主体构成了原初状态。而无知之幕,即对个人的自然天赋、社会、出生、个人价值观念和气质性格等无所知,突出人的工具理性和合理慎思。无知之幕的设置体现了一种康德式的道德观念。在无知之幕的约束下,任何一个人的选择被认为是和其他人是相同的。与真正的契约不同的是,原初状态中各方订立的契约没有具体的讨价还价。但是与真正的契约相似的是,社会契约一旦订立就必须得到遵守。如一般的契约人那样,作为理性的人,各方当然谁也不愿订立那种日后自己不能承担的契约。罗尔斯认为,原初状态下的各方会选择两条正义的原则,其他原则(如功利主义的原则)均在排除之列。无论是古典功利主义还是平均功利主义,它们对平等的基本自由及其优先性都缺乏明确规定,基本自由是否重要看其是否能够增加总体效用或提高平均功利,倘若少数人在尊严与价值上的牺牲可以促进总体效用或平均效用,那么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看这是允许的。这和把我们看成是平等的、自由的和理性的道德观点显然是不相容的。因此,从原初状态的视角来看,各方之所以要选择公平正义的原则而不选择功利主义的原则的理由是显而易见的。在此基础上,罗尔斯提出“最大化最小的规则”。罗尔斯说,“最大最小原则”假如要在一定的处境中运用,该处境必须有三个主要的特征:一是对选择将会造成的情况的出现概率只有一种模糊的计较;二是决策人有一种特别看重的善,这种善达到一定的程度,他就不太关心有多大的盈余;三是被放弃的选择一旦实施将会对决策人产生难以接受的后果。罗尔斯认为,这三个条件在原初状态设置中都能满足:首先,除了一种模糊的可能性以外,无知之幕杜绝了对各种候选原则实现的其他可能性的计较;其次,原初境地的各方把尊严(基本自由)看得比社会利益重要;最后,功利主义的原则一旦执行,其可能会产生令人难以接受的后果。因此,各方抛弃功利主义而选择公平正义的两条原则是理所当然的。

在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下进行选择,基于理性的考虑,主体重点关注的不是自己是最有利者能够获取的最大利益为多少,而是重点关注自己是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为多少,无知之幕使各方不可能衡量或者计算他们将进入的社会和他们将在这一社会中取得的地位的可能性,他们就必须对这种计算置之不理,从而使他们对于原则的选择在别人看来是合理的。他们不想孜孜以求来得到最大利益,而是合理谨慎的力求确保他们的最起码利益,所以在无知之幕下,每一个理性主体都会同意差异原则的设定,即最不利者利益最大化的设定。

基于自由主义的差异原则的证成。诉诸直觉,人们普遍认为在机会平等的前提下,即使结果不平等也是正义的,因为结果是个人选择和努力的结果,并非由偶然因素(如家庭状况,种族状况等)来造成的。但是罗尔斯认为个人努力也是不可控的,源于个人努力程度也受天赋和社会禀赋的影响,比如家庭教育良好的环境下成长的个人,比家庭教育恶劣的个人更能够具备良好的生活技能。所有影响因素在道德意义上皆是偶然的结果,所以罗尔斯认为只有“钝于禀赋”而没有“敏于志向”。既然所有因素皆是不可控的,那么社会资源应该被平等分配,但是完全平等的分配是水平上低下的平等,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在最有利者和最不利者都在变好的情况下,完全的平等就不再是正义的,且阻碍进步。基于博弈的证明路径认为,在不断进行博弈的过程中,最不利者会不断反抗,来获取自己的最大利益,否则最不利者会要求回到完全平等的低水平状态下。在不断的博弈和反抗过程中,达到最不利者的利益最大化,即差异原则。另一种证明路径认为,最不利者和有利者之间不存在纯粹意义上的被利用和利用的过程,有利者不把最不利者当做利用对象,必然导致最不利者利益最大化,否则一定存在一个阶段最不利者被纯粹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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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美]罗尔斯.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2]何怀宏.公平的正义(解读罗尔斯《正义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

【基金项目】“吉林大学2014 年研究生创新研究计划”“从“物质劳动”到“非物质劳动”—当代资本主义劳动范式转型及劳动解放的可能性研究”(2014035)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行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