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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逮捕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投稿冷凝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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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坤辉

摘要:逮捕是五项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影响很大,虽然一定程度上这项强制措施有利于打击犯罪,但在很大程度上侵犯了人权。我国存在逮捕率较高、羁押期限较长、超期羁押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因此,必须加强对逮捕实施的必要性审查,引入逮捕司法审查制,做到逮捕实施过程中的程序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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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逮捕;强制措施;羁押

逮捕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之一,是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而采取的一种较为严厉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逮捕一般情形是指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的行为。特殊情形是指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对于被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违反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逮捕制度相对于其他强制措施而言,极为严厉,如果一旦批准逮捕,则很大程度上逃不掉被定罪的结果。现阶段我国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国家对社会的掌控由于缺乏网络信息系统的配合,在打击犯罪上难免力不从心,因此较为严厉的逮捕制度能很大程度上对于打击犯罪起到较好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的逮捕制度在现实运用过程中过于泛滥,导致出现了很多突出的问题,如逮捕率较高、羁押期限较长、超期羁押现象较多。

一、我国逮捕制度存在的问题

纵观世界上法治发达的国家,基本上都确立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是指在法庭未宣判一个人有罪的时候,任何人都不能够被认为是罪犯,或者按罪犯的境遇处理,即成立一种等腰三角形的诉讼模式,控辩审三方豁然天成。而我国目前采取公检法流水作业的模式,一旦公安预审认定某人有罪,检察院批捕,那么犯罪嫌疑人就像被推上了公检法定罪的生产线上一样,这被称之为逮捕中心主义。逮捕不仅仅是侦查环节的核心,也是整个刑事诉讼的核心,一系列冤假错案的产生,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错误逮捕产生的,现阶段我国逮捕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司法实践中逮捕率高

无罪推定原则是法治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普遍推行的。按照这个原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被法院判决有罪之前都是无罪的,在无罪之前对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控制都应当限制在最低的范围以内。但是在我国逮捕却非常地高,根据相关的数据统计,我国从2003年到20011年的逮捕率高达80%,远远高出美国50%的标准。高逮捕率的背后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于逮捕的严重依赖。一方面高逮捕率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另一方面高逮捕率实际上是侦查制约审判权的表现,虽然我国奉行公检法三方相互分工、相互制约,但是实际上则是公安制约检察院,检察院制约法院,最后导致审判权很难独立行使。

2.逮捕的羁押期限较长

羁押指的是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状态,分为拘留羁押和逮捕后的羁押,一旦犯罪嫌疑人被逮捕,那么从逮捕后开始到一审生效或者二审生效的时间是很长的。以侦查阶段为例: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一般是2个月,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对于交通不便的重大案件、重大的集团犯罪案件、流窜作案的案件、犯罪面广并取证困难的案件、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还可以延长2个月,对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侦查终结后还不能结案的可以再延长两个月,外加补充侦查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单在侦查阶段就可能被羁押一年半载。可以说目前的逮捕羁押很大程度上已经背离了强制措施的目的,倾向于刑罚化,这与我国罪行法定原则是相违背的。

3.大量超期羁押的现象明显

“从1993 年到1999 年全国每年超期羁押的人数一直维持在5 万到8 万人之间,1999年达到8万多人,2000年为7万多人,2001年是5万多人。为了整治超期羁押,在1987年到2001年间,最高院和最高检及公安部发布的文件就有20多个。”可以看出超期羁押是大量存在的,这很大程度侵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虽然超期羁押现象在逐年相对减少,但是问题依然十分严重。

二、我国逮捕制度存在问题的因素分析

分析我国逮捕制度目前存在的逮捕率高、羁押期限长、超期羁押的问题,可以归结为逮捕制度的刑罚化、替代化问题,问题的产生有两个深层次的原因,一是社会环境的影响,二是不合理的具体制度产生的影响。

1.社会环境导致的压力导致逮捕制度功能异化

首先,我国的公安机关不仅承担着侦破刑事案件的任务,还承担着社会治安的任务。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国家对社会的控制能力有所减弱,社会的身份信息系统、诚信系统并未十分完善。一旦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时候逃跑,那么再次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机会很小。一旦发生了这种情况,办案人员则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办案人员会首先选择逮捕羁押这种方式来长期控制犯罪嫌疑人。其次,我国存在独特的信访制度,侦查机关办理案件的时候特别注意当事人的反应,当事人的态度及其家属态度对刑事案件的影响是很大的。在一些案件当中,一旦出现了未批捕的情况,当事人往往会要求公安机关复议,复议如果不同意,当事人则会采取上访这一方式来给侦查机关造成压力。第三,公检法内部存在绩效考评制度一定程度导致了冤家错案的发生,绩效考评制度使得将被追诉人是否有罪的认定从审判阶段提前到了批捕阶段,使得批捕环节成为决定被追诉人最终命运的关键环节。

2.实施逮捕的条件法律规定得比较模糊

逮捕措施中的“社会危害性”的认定,对于办案人员来说具有较大自由裁量权,容易主观臆断。办案人员往往认为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措施不如实施逮捕措施更加稳妥,而且法院也希望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采取羁押方式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逮捕的替代措施并不完善。

3.在逮捕措施中缺乏司法审查

在西方发达国家,对于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羁押往往采取的是司法令状主义,即逮捕某犯罪嫌疑人需要经过法官的批准,这体现的是司法审查。在我国实施逮捕需要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从法理上讲,在控辩审三方中,法官居于中间地位,要保持中立性,所以由法官批准逮捕是符合法理的。但是,由检察官批准逮捕则会使得公诉人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很难做到真正的公正。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对逮捕的事后监督往往也很难到位,这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救济难以得到保证。

三、完善我国逮捕制度的建议

我国逮捕制度存在的最根本问题是缺乏专门的司法审查制度及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制度。在国外,逮捕措施的主要目的是到案,但是我国的逮捕羁押却存在严重的刑罚化问题。完善我国逮捕制度应该做到如下几点:

1.加强对逮捕实施的必要性审查

防止高逮捕率的发生必须提高批准逮捕的门槛,加强对逮捕措施的必要性审查。要正确认识逮捕的性质与功能,杜绝以逮捕的威慑力来获得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从可能有罪就捕到有必要才逮捕的一个转变,同时要完善逮捕必要性的证据移送机制,统一对社会危害性的认知。

2.要引入逮捕司法审查制

在实施逮捕的过程中,包括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检察院、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引入司法审查制,也就意味着使得司法权介入逮捕工作当中。逮捕是一项极为严厉的强制措施,一旦被批准逮捕,那么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要面临长期的羁押。因此由法官批准逮捕最为合适,法官是中立的代表,由法官来批准逮捕可以对检查机关形成一种权力的制约,并且这也是世界的法治潮流,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要做到逮捕实施过程中的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也就是看得见的公正,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实施逮捕时往往不能做到程序公开和程序公正,很多信息当事人无法得知,如果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羁押,应当保证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检查机关应当保证能够听取,如果对其决定羁押,应该说明理由并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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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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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计划.逮捕功能的异化及矫正[J].政治与法律,2006(3).

[3]王彪.刑事诉讼中的“逮捕中心主义”[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2).

[4]郑存文,黄露露.逮捕必要性审查相关问题探析[J].中国检察官,2014(8).

(作者单位: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