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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遗忘的“非典后”谈完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

  • 投稿彻悟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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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冉

摘要: 不知您是否还记得2003年,那一年我们遭遇了非典。这个使整个国家都面临巨大考验的大事件,转眼间已经过去了11个年头。时间帮我们慢慢地淡去了对痛苦的记忆,抚平了伤口的疮疤,可有一群人却因此改变了一生的命运。本文将从这些被遗忘的“非典后”的生活入手,走进他们非典后的普通生活,去洞悉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社会保障体系具有建设性的建议,以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使人民群众真正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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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非典后;社会保障;以人为本

一、“非典后”的生活

所谓的非典后遗症是指因为治疗与预防非典而留下的后遗症,主要是因为激素使用而留下的后遗症。2003年,为了抢救生命,激素类药物曾被大量用于非典紧急治疗,激素的副作用导致部分患者股骨头坏死。非典对他们的身心损害极大,大部分人都有肺部病变等多种后遗症。

骨坏死、肺纤维化、抑郁,几乎是非典后遗症患者的普遍状态。几年来,政府也做了诸多努力,包括定点免费治疗及进行生活补助。但是身体的疼痛、心理的忧患、生活的拮据,都使他们的生活陷入了困苦之中。

许瑞芹是众多非典后遗症患者中普通的一位,2003 年SARS 的时候,她是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的护工管理人员。医院一直没有与她签合同,名义上许瑞芹只是一名临时工。SARS一来,医院急诊科的医生、护士,以各种理由申请调走了不少,许瑞芹没忍心走,听护士长的话,协助留守的护士、护士长,铺床,收床,转移病人。

感染SARS 之后,她被转到地坛医院。出院后,许瑞芹还继续吃着强的松等激素药品,她并不知道过量服用激素会导致股骨头坏死等症状。2003年6月份,许瑞芹查出双肺有肺间质性病变,被西城区劳动局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医疗保险。之后又发展出双膝缺血样改变,这是骨坏死的前期症状。自从出院后,许瑞芹就逐渐“没人管”。虽然同样是“因公”得了这个病,同样医药费可以由工伤保险报销,但跟正式的医生、护士相比,其他待遇还不是一回事。2007年,她一狠心把人民医院告上了法庭,官司胜诉了。人民医院也发来了劳动合同,只是里面标出的薪酬只有几百元,大大低于许瑞芹的期望值。她以异议的形式提出商榷意见,结果医院以为她不想签,干脆撤掉合同。再打官司,许瑞芹败诉了。找哪里都没有用,法律上没规定说得了后遗症后,劳动关系就不能解除。她去申请低保,人家说她有“单位”,不符合申请条件;可是去“单位”,“单位”又说不归他们管了。非典后遗症患者中像许瑞芹这样“没人管”的临时工还有很多,多数人都会遭遇像许瑞芹一样的窘境。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1.经济制度中心论阻碍社会保障制度发展

多年来我国一直重视经济发展,社会经济制度是最根本的社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仅仅是为经济制度配套。在这种理论的指导下,我国的理论界与决策层均未注意到社会保障制度本身是一个需要其他改革,包括经济改革与之配套的独立运行的系统工程。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我们党和国家始终奉行的路线方针。但怎么样做到在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不阻碍甚至促进社会保障的发展,就是我们要考虑的问题。不可否认,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交互作用推动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但社会保障制度不是一个简单的经济问题,它的发展方向、发展水平以及发展的层次都不能简单的诉诸于经济。同时我们应看到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涉及到水平,还涉及结构问题,不是简单地考虑达到什么水平就可以,还应该考虑采取什么样的手段方式,才能更好满足群众多样化的需求,真正地做到以人为本。

2.社会保障法律层面的缺失

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层面的缺失首先体现在缺少基本的立法。我国目前尚无一部全国性、综合性的社会保障基本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立法方面也存在严重的缺失。有关社会保障制度被分散规定在不同的法律规范文件中。法律法规虽有一定的约束力,但毕竟没有法律的权威性,并且不同的法规之间缺少统领与衔接,导致很多具体的问题不能有法可循、有法可依,阻碍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3.社会保障覆盖面的缺漏

一个完善的、良性发展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覆盖全体公民,就是说社会保障制度对任何一个公民都有意义。要真正地做到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使改革开放的成果惠及到每个居民,使老百姓感受到社会保障带来切实福利。目前,虽然国家加大了对社会保障的建设,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率仍然较低,尤其体现在其主要组成部分的社会保险方面。城镇失业人口、农村人口、老年人口等的社会保险方面都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社会保障覆盖率低限制了其功能的发挥,弱化了其能力,长此以往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例如,文中提到的“非典后”们,他们很多人已经失去了工作的能力,没有工作单位。面对这样的人群,我们在社会保障的范围内是否有妥善的安排,给予他们更多的福利帮助,都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而事实上这些非典后遗症患者很多人并没有很好享受社会保障带来的福利。

4.社会保障责任划分不清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面临责任划分的模糊问题。在现行框架下,社会保障的历史责任与现实责任的矛盾、政府宏观调控与发挥市场灵活性方面的矛盾、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矛盾等,都妨碍了社会保障制度健康有序的发展。当问题一发生,有些相关部门相互扯皮、相互掣肘,责任的归属与划分不清,制度建设必然陷入职责紊乱的局面。很多的非典后遗症患者在维权以及为自身争取更多合法的权利的时候,经常陷入不知这些问题到底归属哪些部门负责的困境,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致使很多问题一再搁置无人处理。

5.基金管理意识淡薄,导致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不善

从企业角度来看,企业本身作为追逐利润的组织,逐利是其本质目标所决定的,加上自身对承担社会责任的认识不够,所以常发生不及时缴纳保险金的事件。加之之前提到的社会保障机制在责任划分、立法等层面都有缺失等原因,导致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难度很大。从政府角度来看,社会保障缺乏统一的管理,特别是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制约,中央和地方、地方和地方之间不统一,管理机构重叠和财力浪费等也导致了基金的浪费。

三、问题对策与建议

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建设以人为本的社会的直接要求,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坚实基础。

1.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是一个独立运行的系统工程,也是一个涵盖丰富内容的巨大工程。我们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必须明确其真正的目标与目的,改变简单地从经济的视角考虑一切问题的思维方式。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应是一个多内容、多层次、多领域的良性发展的体系。社会保障包含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内容,我们应使各个子系统相互配合,才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2.加强社会保障法律建设,建立完善的法律机制

由于我国目前尚无一部全国性、综合性的社会保障基本法,社会保障立法层次比较低。所以,首先我们应加强立法,制定具有全国性的、权威性的、领导性的法律,彻底解决社会保障制度立法滞后的问题。在建设统一法律的同时,作为社会保障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等内容的法律也应相应出台,这样会使法律依据更详尽,更具有针对性。法律的制定也应有全面的视角,尽可能考虑多方面内容,使更多的人容纳在保障的范围内,尤其是像文中的非典后遗症这样的特殊弱势群体,不应使他们的问题的解决在法律的范围内无据可依。在解决立法问题之后,我们应加强社会保障法律实施机制建设,各个地方、各个部门解决问题坚决依法执行,不可任意制定标准,一旦法律明确规定的内容需要强制执行,不可推诿。

3.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

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利民、惠民的制度,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繁荣发展的基础制度。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要求我们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覆盖率较低,要使广大群众切实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在保持稳定健康发展的同时,应尽可能扩大受惠群体。例如,文中提到的临时工,作为顺应时代发展的新型作业方式,他们的社会保障待遇也不可忽视。要积极建立完善的机制,将更多人纳入到社保体系中来。

4.明晰政府责任,规范企业责任,加强基金规范管理

针对解决具体问题时有些部门会相互推脱、相互扯皮的问题,在社会保障的框架下,我们应明晰各部门的职责,不允许在其范围内不作为的现象,也坚决杜绝超出自身管辖范围的乱作为的情况。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做到科学化、阳光化、透明化,做到有效地管理和监督,每一笔款项做到去向明确,数目准确。规范管理企业的社保缴纳情况,建立完善的收缴机制,杜绝企业社保基金缴纳混乱、拖欠以及挪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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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苏州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