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论文网免费提供社会科学论文范文,社会科学论文格式模板下载

关于监督学学科体系建构的探索

  • 投稿书放
  • 更新时间2015-09-14
  • 阅读量477次
  • 评分4
  • 31
  • 0

摘要:监督学是一门新兴学科,目前我国对监督学的学科体系研究还不够透彻和完善。在建构监督学体系时,应当明确监督学的一级学科定位,从其研究对象、研究内容和与其他学科的关系等方面探讨。监督学的学科体系可以从监督学研究对象所形成的分支部门、监督的主体和形式所形成的分支部门、监督学与相关学科融合所形成的分支部门等三个层面来进行建构。

教育期刊网 http://www.jyqkw.com
关键词 :监督学;公权力;学科体系

为了实现反腐倡廉、优政勤政的目的,应该加强对公权力监督的理论研究,而监督学就是这样一门学科。目前,我国监督学学科还不够完善,仍是一门新型学科,对监督学学体体系建构的探索,对于推动监督学研究、推动法治中国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有重大意义。

一、监督学学科体系研究现状

由于监督学目前还处在发展过程中,学界对其学科体系的研究由于侧重点不同,呈现出的名称和样态各有不同。大体而言,有四种代表性观点。第一种观点从纪检监察的角度考虑学科体系问题,认为纪检监察学由纪检学和监察学组成。纪检监察学分为实体与程序两个领域,实体领域研究违纪违法的界限与区分、党政党纪的运用范围和对象、纪检监察的对象、范围;程序领域研究案件查办的流程和机制。①第二种观点从反腐败的角度探讨学科体系问题。该种观点认为监督学应当包括反腐败战略研究、反腐败制度史研究、反洗钱研究、中外反腐败对策研究、反腐败国际合作与中外政策对比研究、预防腐败理论与实践研究、预防职务犯罪与商业贿赂治理研究、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与机制研究等。第三种观点从廉政问题角度考虑学科体系问题。它认为监督学应该包括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外廉政思想比较研究、比较视野中的廉政建设研究、廉政文化与政策研究、廉政建设史研究、廉政教育制度与监督制度研究、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研究等。②第四种观点则从监督的本义和目的出发考察监督学的学科体系问题,认为监督学包含监督学的基本理论概念、监督学的历史起源、监督的组成部分以及国际监督制度等组成部分。③

目前的研究对于推进监督学的学科体系建设无疑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但与此同时,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由于对监督学的研究对象、内容、范畴甚至名称没有取得一致,影响了学科体系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二是由于这些研究基本上是在腐败与反腐败的背景下展开的,在构建学科体系时偏重于腐败的预防和惩治,而对公权力的有效高质运行关注不够。三是这些研究基本上是将监督学定位于政治学的二级学科的基础上展开的,这影响了监督学研究的广度和研究方法的拓展,尤其是在如何看待监督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上导致局限性。

二、监督学的学科定位

监督学学科体系的确立要解决的基础性问题就是监督学的学科定位问题。学科是指具有规定的知识形态,占有一定的教学、科研资源,面对某一特定的研究对象,使用独特的语言系统、遵守特定的研究规范,具有动态运行能力的学术共同体或专业组织。学科体系有两个含义,一是指某一学科的内在逻辑结构及其理论框架;二是指某学科的范围和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也就是说,学科体系是对所属各学科按其内在联系加以归类,以符合逻辑的排列形式表述出来,具有规定性、稳定性、系统性和开放性的特点。④依照学科建设规律,一门学科要得以成立,其基本条件是:科学设定学科位级和方向,明确研究对象和范畴,采用独特的研究方法和范式等。

中国的学科分类主要有四大标准,其中最具影响的学科分类标准是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科分类与代码学科标准》,简称《国家标准学科分类》,其他三个分别是《基金委学科分类》、《研究生学位学科分类》、《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国家标准学科分类》是学科分类的“国家标准”,目前中国所有的学科都在该体系内,其对各种有不同需求和目的的学科体系或目录都有指导作用。一门新的学科产生之际,首先要考虑该学科是否可以归属到《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中的学科内,划归到已有的一级学科、二级学科或者三级学科内;如不能划归进去,则考虑创建新型学科,考虑其定位是一级学科、二级学科还是三级学科。

目前,监督学还没有被这四大分类标准所体现,学界对监督学的学科定位研究主要是将其作为政治学的一个二级学科。代表学者有郎佩娟教授、李永忠等。笔者认为,监督学应当作为一级学科来构建。其一,监督现象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中,存在于各种领域,因此,如果要采用“监督学”的学科名称,则应构建起一个一级学科体系。其下,以“监督学通论”阐述探讨监督的普遍原理,并指导其他分支学科;再设政治监督学、法律监督学、经济监督学等分支学科,来整合各领域对监督现象的研究成果和理论。只有从这种大的视角出发,才符合“监督学”一词。其二,随着社会体制转型和发展方式的转变,对权力的合法合规运用的监督工作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这又推动了监督学的发展,其理论基础、实践基础、人才基础、分支部门的发展使其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学术研究领域。其三,监督学有着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和独特的研究内容,使其能够区分于其他学科。

三、监督学的研究对象和基本内容

如前所述,一门学科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要有独特的研究对象,这是学科与学科的区分点,也是学科产生、存在、发展并显示自身价值的基本要素。顾名思义,监督学是研究监督的学科,那么问题就在于是对什么的监督?即监督对象是谁?监督学应该是研究公权力监督问题的学科。公权力是指社会中公认的和法定的权力,是以权力机关为载体,以其特有的普遍权威性对全社会实施管理或者控制。⑤由于国家公权力凌驾于社会之上并对社会实施全方位的管理,公权力的运用会极大地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因此对公权力监督的必要性远超过对其他权利监督的必要性。因此,监督学所研究的监督对象是国家公权力机关以及国家公职人员行使权利的活动,这里的国家公职人员是指广义的,包括国家公务员以及“其他公务人员”。监督学研究对象的具体范畴体现为对公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和所关涉的各个领域的监督问题。监督学特定的研究对象分为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宏观层面解决的是为何需要监督等问题,研究的是监督的原理。中观层面解决监督体制如何确立的问题,研究的是监督制度。微观层面解决监督体制如何有效运行的问题,研究的是监督实践层面的问题。

研究内容也是构建学科体系的一部分。第一,理论研究的状况是判断学科研究所达到高度和成熟度的尺度之一,因而监督学必须研究古今中外各种监督思想和理论。除了研究独立的监督思想外,还要对古与今的、中国与外国的监督思想进行比较分析,学习借鉴先进的、优秀的监督理论,以便完善我国现今的监督理论。第二,监督制度也是其研究内容之一,最具特色的当属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应该强化对其的研究。其次,我国的监督法律制度比较薄弱,作为监督学的重要研究内容,应该加强对其的研究力度,以便完善该制度,使监督有法可依。第三,监督的主体与客体也是监督学的重要研究内容,主体大概可分为人民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等;监督的客体也即监督的对象是指国家公权力机关及公职人员。在研究监督主体时,要考虑专职监督机关的研究,比较各种先进的监督机关的利弊,如香港的廉政公署、新加坡的贪污调查局,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等等。第四,理论离不开实践,对监督实践的研究也不能忽视,包括监督工作中的一般规律、基本方法和具体技术等等。第五,基本原则。监督的基本原则是监督学的基本理论问题之一,之所以单列出来,是因为其具有重要的作用。监督的基本原则是蕴藏在各种具体监督制度中的普遍的、更高层次的监督规则,对各种具体监督制度起基础性、支撑性作用,对监督主体实施的所有监督活动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能为主体提供适当的行为准则。因此,构建监督学的体系,应该明确监督学的基本原则,以便指导监督实践工作。

四、监督学学科体系的组成

根据对监督学的学科定位和对监督学的研究对象与基本内容的把握,监督学的学科体系可以从下面三个方面进行建构:

1.根据监督学研究对象所形成的分支部门

主要包括:监督制度的起源及发展研究;各国监督制度的比较研究;监督学的理论流派及其发展研究;监督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研究;监督学的方法研究;监督学的基本制度研究。

2.根据监督的主体和形式所形成的分支部门

主要包括:纪检监督学;行政监督学;权力机关监督学;社会监督学;舆论监督学。目前纪检监督学和行政监督学相对比较成熟,权力机关监督学、社会监督学、舆论监督学相对比较薄弱。随着公民社会的成熟,外部监督学也必将发展,并与内部监督学一起支撑起监督学学科体系。

3.根据监督学与相关学科融合所形成的分支部门

主要包括:政治监督学;经济监督学;法律监督学;文化监督学;心理监督学等。监督学目前还没有进入我国的四大学科分类的国家标准中,主要是因为我国目前有关监督学的研究还比较薄弱,还没有支撑起监督学的学科体系。但可以预见,随着我国监督制度的发展和监督理论研究的深入,监督学的各个分支部门会逐渐成熟,监督学必然会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引文注释

①蒋熙辉.中国纪检监察学基本范畴研究[J].中国监察,2012(5):46.

②李永忠,董瑛.对纪检监察学科建设问题的几点思[J].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2011(9):98.

③郎培娟.监督学[M]. 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10:22.

④叶继元.国内外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体系比较研究[J].学术界,2008(5):37.

⑤郎培娟.监督学[M].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10:2.

【基金项目】本文为中国纪检监察学院项目《监督学学科体系建构研究》(2013B—26)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