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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老人”的暮年将于何处安放?

  • 投稿sima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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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娇

摘要:我国自1980年开始大量出现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成为一个日渐庞大的社会群体。截至2012年的不完全统计表明,全国范围内的失独家庭已超过了100万,这意味着有近200万老年人因为失去子女而面临巨大的养老、医疗、心理等方面的困难。目前,我国对失独老人的社会养老机制不完善,相关政策存在缺陷且未落到实处,失独老人的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如何在公共政策和组织上为失独老人托起“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明天,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认真对待的重大课题。本文对失独老人的生活困境及现有政策进行分析,并提出关于解决失独家庭困境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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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失独老人;现状;养老;建议

失独老人是随着失独家庭的出现而出现的。所谓失独老人是指在育龄响应计划生育政策,只生了一个孩子,而在他们中老年时期,其独生子女却因疾病、灾祸、犯罪等多种非自然原因死亡,但由于年龄或其他原因他们不能或不愿再生育、收养子女,而变得孤苦无依的一类老年人群体。他们无法过上像常人那样的晚年生活,实际上为政策执行做出了很大牺牲,面临着从生活保障、心理救助,到医疗、养老保障等一系列问题,给予他们必要的帮助是社会和政府应尽的义务。

如今失独老人面对养老的尴尬,如何确实从国家和社会层面进一步提高失独家庭保障待遇,并一揽子解决失独家庭所面临的各种问题迫在眉睫。为此,笔者就目前失独老人的现状,从人权视角下分析失独老人权益保障问题和提出一些相关建议,旨在探讨如何帮助失独老人走出经济困境,抚慰他们的失独之痛,让他们能安享晚年。

一、失独老人现状分析

1.失独老人数据分析

统计数据显示,目前中国15岁至30岁的独生子女总人数约有1.9亿人,这一年龄段的年死亡率为万分之四,根据卫生部《2010中国卫生统计年鉴》估算,中国每年新增失独家庭7.6 万个。截至2012 年的不完全统计表明,全国范围内的失独家庭已超过了100万,这意味着有近200万老年人因为失去子女而面临着从生活保障、心理救助,到医疗、养老保障等一系列问题。

随着我国少子化与老龄化的加剧(如表1),失独家庭必将继续发展成数量众多的一类社会弱势群体。

2.失独老人生活困境分析

⑴遭遇经济困难。失独家庭特别是子女伤残的家庭,往往遭遇经济困难。有调查显示,因子女伤残求医治病而导致家庭返贫的占到所有返贫家庭的50 % 以上,我国目前养老体制仍不完善, 儿女的赡养费是父母进入老年阶段最主要的养老收入来源。失独老人由于失去子女,如再下岗失业则难以负担养老保险,往往失去稳定的养老收入来源,使本就困难的生活雪上加霜。

⑵缺乏精神慰藉。中国几千年来养儿防老的传统使得子女在对老人的精神慰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长期受到子女去世的压抑, 失独老人往往自卑,情绪十分消极, 常常处于自我封闭状态, 更有甚者搬离原居住地,断绝和原来的生活圈子交往, 开始与世隔绝。

⑶生活照料无着。传统上老年人主要依靠子女和配偶提供生活照料,在失去唯一的子女后, 失独老人的生活照料只能依靠配偶。然而随着老年人口高龄化, 生活不能自理人数增加,高龄老人丧偶率上升, 这都使失独老人的生活照料问题日益突出。

⑷此外,失独老人还面临着难以承担的社会责任。据统计,有34%的失独家庭有孙子(女),他们自身的日子已够艰难,还要抚养下一代,很难想象这些失独老人该怎样扛起这样沉重的责任!

3.对失独老人现有社会扶助机制和相关政策的分析

(1)对失独家庭的经济补助政策及相关法规不尽合理。①全国性的政策缺乏统一规定,政策伸缩性较大。关于失独家庭的经济补助有两项主要法规:一是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关于领取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一次性补助的相关规定;二是2007年出台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然而两项法规对补助金额、享受条件等方面都缺乏统一标准, 导致地区差异较大。针对失独家庭,现行的国家计生特别扶助政策,对独生子女伤亡家庭进行补贴每月每人一至两百元,但在年龄方面要求女方年满49周岁时,夫妻双方才能同时纳入扶助范围。而这样的经济救助和年龄门槛对于数量庞大的失独家庭来说只能是杯水车薪。

②2012年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了老年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主要是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等权利,并从经费保障、规划制订和老龄工作机构职责三个层面进一步明确政府发展老龄事业、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职责。但这份大规模扩容的修订草案并没有对数量庞大的失独群体给予特别的关注,没有做出明确的保障规定。

(2)尚未建立对失独家庭的生活照料、情感关怀机制。对失独老人而言,家中得不到的生活照料和情感慰藉都可以在社区及养老机构实现。然而,我国社区养老依然存在资金匮乏、投入不足,社区养老观念薄弱、养老服务质量低下等问题。好的养老机构条件好、服务优,但收费高,而许多养老机构设施简陋、服务质量低下,很多老人由于缺乏经济能力不能入住或者只能选择收费相对便宜的养老机构。此外,失独老人入住公立养老院必须由子女签字,如无子女,需要单位担保。这同样为失独老人进入养老机构设置了门槛。如此一来, 原本的“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安排即是将养老推向社会, 最终还原到家庭养老的最原始形式之中。

(3)“单独二孩”政策——有利于减少未来失独家庭的比例。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到“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这标志着“单独二孩”政策将正式实施。由1970年代初的“只生一胎”,到本世纪初调整到“双独二胎”,最后演变成现在“单独二胎”,无疑是政策不断进步的表现,前瞻性地加强了抵御独生子女政策带来的失独养老风险。

三、针对失独老人权益保护的具体解决措施

对于失独群体困境,现在最需要的就是开展对失独家庭的调查,了解他们的实际困难和诉求,政府部门要出台失独帮扶政策,只有政策才具有稳定性和普惠性。如今计划生育的改革,“单独二孩”政策的出台,既能缓解我国人口老龄化面临的危机,又能从长远的角度尽可能降低失独家庭的比例,各地政府应切实完善相关政策并有效执行。针对上文失独老人的现状和已有的救助机制,笔者根据目前失独群众的呼声和相关政策,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

1.考虑用社会抚养费补偿失独家庭近几年来,国家对于失独家庭的保障越来越重视。就在2014年初,卫计委、民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文,要求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帮扶力度,扶助金从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伤残)、135元(死亡)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这些举措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失独家庭生活水平。但也要看到,在目前的物价水平下,农村一月100多元,城镇一月两三百元的扶助金,对于失独家庭而言,标准仍然偏低。失独家庭为计划生育作出巨大牺牲,国家有责任给他们更多的帮助和接济。

提高失独家庭待遇,钱从哪出,是最直接的问题。对此,失独者要求建立权益保障制度,对失独者给予国家行政补偿。农工党中央也曾在全国“两会”中提交提案,建议每年从社会抚养费中提取专门资金,建立“失独家庭关怀基金”,帮助失独者解决实际困难。

计生政策,惩罚违规和保障守法应是硬币的两面。既然有对超生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惩罚性条款,那相对应的,也要针对承担计生政策风险的失独家庭,制定完善补偿条款,如此才能体现出政策的公平与周密。

2.加强对失独老人的生活照料服务

(1)建立针对失独群体的专门社会救助制度,加快社会管理创新。要尽快改革和完善医疗、养老等相关制度,如就医住院、入住养老院需要监护人签字等相关制度需改革和进一步完善,保障他们能够优先就医和养老,给他们营造一个关爱的社会环境。

(2)出台针对失独老人的倾斜政策。

各地要开展有关失独家庭的摸底调查, 完善扶助对象信息管理应用系统, 及时制定相关政策, 加大对失独家庭支持力度。特别是对需要养老护理的失独老人给予进入政府所办养老院的优先照顾, 同时对生活自理出现困难的失独老人, 优先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

(3)建立护理保险。失独实质是一种家庭风险,在商业保险条款中增加失独风险条款,经济条件较好的老人可以通过商业保险最后达到平安养老。

3.建立失独老人的情感支持网络

⑴各级政府部门设立专门负责失独群体的机构, 或者在民政系统、社区系统等一些相关机构设置专职人员负责失独老人的问题, 对失独老人遇到各种困难都能及时给予帮助, 而不是像现在这样求助无门。

⑵积极发挥社区的作用。社区作为人与人之间生活的共同体, 其提供的以归属感为表现形式的心理支持是其他单位无法相比的。在进行社区发展规划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失独老人的特殊需求, 让他们参与到社区项目中,实现失独老人的再次社会融合。

⑶发挥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很多失独老人不再愿意接触社会, 他们的心理变得脆弱和敏感, 甚至选择自我封闭, 所以要对失独老人的心理进行研究, 对失独老人进行科学的心理干预, 同时还要对基层社区工作者进行培训。在这方面, 需要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社会组织和民间团体的共同参与。因此要逐步放宽社会组织登记, 让社会组织关注这个群体, 针对失独老人不同的境遇进行个性化的志愿服务。

⑷为失独老人托起一个“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的明天,需要在全社会广泛营造出一种尊老、敬老、爱老的良好氛围,充分用社会大家庭的爱,来温暖失独老人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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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董丽红.失独家庭养老问题的思考[J].绥化学院学报,2012,32(6):37-38.

[2]张艳丹.构建失独老人养老保障体系的对策建议[J].劳动保障世界,2013:31-32.

[3]陈协平,丁芳.失独老人社会保障体制探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6):117-121.

[4]袁静娜,吕天驰.浅谈失独家庭的养老问题[J].学理论,2013:94—95.

(作者单位:河海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