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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朝监察制度的当代思考

  • 投稿叶草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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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明朝是中国封建主义中央集权制走向中国封建主义君主专制的转折点,也是中国封建时代监察制度发展的鼎盛时期。明朝建立的一套自上而下的监察制度,既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也对当时封建主义皇权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内容和特点对当前我国官员监察制度的建立、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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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明朝监察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官员监察制度

中国的封建社会经历了几千年的发展历程,中国的封建政治制度在封建实践的发展下,日益完备和完善,封建政治制度的完善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实践发展又带来了巨大的制度促进,尤其以中国封建政治制度中的监察制度对后世影响巨为深远。中国封建社会的监察制度根植于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特有的国情,通过对官员的廉政监察,反过来,巩固了封建社会的发展,促进了封建法制的建设。中国封建社会监察制度作为中国封建社会政治制度的一部分,它对古代封建社会实践产生了巨大的作用。

关于我国封建社会的监察制度,笔者认为,从时间上来看,我们可以将其归纳为六个主要的发展阶段:一是先秦时代的监察制度的萌芽;二是秦汉时期,监察制度开始形成,有明确的官职;三是初步发展阶段,主要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四是监察制度的成熟阶段,可以说是在隋唐时期;五是强化阶段,这一时期,监察制度得到空前强化,统治者利用其对帝国的通知越来越需要;六是空前强化,达到鼎盛的时期,即明清朝代。从政治上说,明朝是封建主义中央集权制转向封建主义君主个人专制的时期,在这一历史发展时期,明朝统治者在总结以往朝代发展经验基础之上,尤其是元朝统治者对地方的权力影响较弱,明朝为避免此局面,加强了君主权力对全国政治的控制和管理,不断扩张皇权,封建监察制度由此也得到了封建君主的大力利用,达到空前鼎盛之期。

一、明朝监察制度的基本内容

1.明朝检查制度的产生背景

正如上文笔者所说,明朝是封建主义中央集权制走向封建主义君主专制的关键时期,在这一阶段,皇权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强化,封建主义监察制度得到加强,封建官员受到了空前的皇权监督。在明朝初年,由于政权刚刚建立,此时,明朝统治者主要的任务就是政治上加强统治,经济上恢复生产、发展经济,社会上维持稳定秩序。

直到明朝洪武十五年,明朝在中央设立了都察院,掌管秩序、司法、纪检等职责;在地方设立了御史巡按和六科给事中,掌管地方考察职责以及对中央六部的监察。可以一言以蔽之,明朝的中央、地方监察制度基本上建立起来了。

2.明朝检查制度的基本内容

关于对明朝监察制度的研究,因为明朝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从封建主义中央集权制转向封建主义君主专制,所以在本文,笔者按照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来分析明朝监察制度的基本内容。

从明朝中央监察制度来看,都察院是明朝最高的中央监察机构,都察院的长官是左右都御史,掌管最高检察权,官位拜正二品;在左右都御史下设左右副都御使,官位拜正三品;在左右副都御使下,又设立佥都御使,官位拜正四品;佥都御使之下再设下属,分别是经历司,司务厅,照磨厅和司狱司四个部门,其官位分别是从九品到正六品不等。

除了都察院自上而下的专门监察机构之外,在中央,明朝还在六部中分别设立了六科给事中,简而言之,就是在六个部中都设立掌管监察之职的给事中,其官位拜正七品。在中央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之间,二者并不相互通关,它们都直接听命于皇帝,但是有时候可能会因为人员短缺,皇帝在二者之间抽调人员互补职位空缺。这就大大加强了皇权对官员的监督控制。

从明朝的地方监察制度上来看,在明朝初期,地方各省分别设立了提刑按察使,官位拜正三品,是地方最高的监察长官,在其下,又设下属使和佥事,分别官拜正四品和正五品。到了洪武十四年,明朝又设立了道按察分司,进一步具体划分监察权到道一级行政机构。在洪武十五年,设立了府州县按察分司,监察权进一步划分至府州县地方行政机构。这就形成了从省至道,再至府州县的三级地方监察机构。除此之外,明朝地方上的十三道监察御史也是地方监察体系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这十三道包括浙江、广东、广西、山东、福建和云南等地,他们属于国家重点监察之地区。上述的地方监察机构属于明朝常设的、固定的监察官位,此外,明朝还有不定期的地方监察制度,如巡抚、巡按、总督等,都是由皇帝亲自授命派出,监察地方。

以上所阐述的明朝中央和地方监察制度是明朝比较统一的,也是主要的监察制度体系。但是,明朝还存在一种特殊的监察制度,即南京监察制度,这一特殊的监察制度的存在,主要是由于明朝迁都所致。在明朝永乐年间,迁都北京后,南京由于其特殊地位,明朝统治者就在南京设立了都察院。南京都察院中设右都御使、右副都御使和右佥都御使,外加十三道御史,副佥都御使兼任提督操江之职,管理江防事务。

明朝以厂卫特务为代表的异化型监察制度也是明朝监察制度的极为重要一部分。

总体而言,通过中央和地方监察制度的设立完善,加上南京监察制度和厂卫特务监察制度的补充,明朝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完善监察体系,促进了明朝皇权主义的加强。

二、明朝检查制度对当代监察制度的借鉴意义

1.明朝监察制度的特点

⑴监察部门拥有强大的监察权力。明朝从上至下设立的监察机构,掌有监察之大权,其监察的范围内容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军事等,基本涵盖了国家各个方面。中央监察官员直接听命于皇帝,听从皇帝的权力分配,同时各地方监察机构也是直接听命于上级监察机构,而不受统计和上级行政机构的控制,保证了监察的独立性。

⑵监察权力互制行政权力。明朝统治者对各种权力的划分比较明确,三司之职分别掌管不同的权力,中央监察官员直至地方监察官员和中央行政长官、地方行政长官相互制约、平衡。监察权监督行政权的行使,行政权也对监察权的形式起监督作用,防止其滥用。

⑶垂直领导体系的监察机构设立。首先,明朝的监察机构体系是直接听命于皇帝,由皇帝直接领导,不受行政部门的干预,这就保证了监察机构体系的独立性。

其次,监察部门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体制。在中央,下属监察官员直接听命于最高中央监察官员,最高中央监察官员直接听命于皇帝。在地方,下级监察机构和官员听命于上级监察机构和官员,同时,整个地方监察机构和官员又听命于中央监察机构和官员。

⑷检察权力法律制度化。从前文监察制度研究的时间段划分来说,明朝监察制度是封建主义监察制度发展完善的鼎盛时期,在这一时期明朝对监察制度的各项内容进行了明文规定。典型的就是明朝的《宪纲条例》。它对监察机构的设置、监察官员的设置及官位等级、监察权力的监管范围内容等做了明文规定。

2.明朝监察制度对当代监察制度的借鉴

⑴建立以立法权为领导的独立的垂直领导检察体制。根据我国现行的司法权、行政权和立法权三权分立,但是又以立法权领导行政权和司法权为主导的体制,必须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建立以立法权为主导的,司法权独立的垂直领导体制。

⑵加强人民监督、媒体监督等外部监督方式的发展。从历史上看,我国传统的监督方式都是官监官或是官监民,在当代社会,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各种新兴技术发展起来,这给我们建立完善的监察制度提供了契机,我们要大力运用计算机、多媒体等技术建立完善的监察制度,并且为人民监督、新闻媒体监督提供畅通的渠道。

笔者在本文,结合明朝的社会历史背景,对明朝的监察制度内容和特点做了比较详细的研究分析。在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正如火如荼的进行,我们正处于改革发展的纵深期,各项社会建设取得了巨大的历史进步,但是各种社会、社会问题也凸显出来,官员的贪污腐败日益严重。为此,建立一套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监察制度尤为迫切。明朝的监察制度作为中国封建时期监察制度发展的鼎盛时期,其所产生的历史意义,对我们当下的监察制度建设具有意义深远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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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