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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贪网络舆情的应对和处置——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为视角

  • 投稿无非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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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茜

摘要:网络作为一种新兴的传播方式,因参与人数众多、传播渠道多样、传播速度快捷而迅速形成外围的力量,影响着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越来越多贪污腐败事件的曝光掀起舆论热潮,越来越多的官员受到查处而“落马”,如何有效应对与处置涉贪网络舆情,完成网络线索的证据化转变,实现从网络反腐到制度反腐的对接,成为新形势下考量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行使能力的重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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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涉贪;网络舆情;检察机关

一、涉贪网络舆情的特点

涉贪网络舆情是公众在网络上表达对贪污腐败事件的观点和意见的总和。1从检察机关的角度来看,涉贪网络舆情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检察机关侦查权运行的网络舆情,涉及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的行使效果。另一类是检察机关本身的网络舆情,涉及检察机关的廉洁形象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问题。本文主要讨论涉及检察机关侦查权运行的网络舆情。

涉贪网络舆情作为影响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和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力量,具有以下特点:

1.全民自发性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1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5.64亿,手机网民规模为4.2亿,2 在网络上曝光的贪污腐败事件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被公众知悉,迅速形成一种群聚并被放大的力量。

2.传播渠道多样性

随着社会经济持续增长和个人上网条件的持续改善,在传统媒体工具的基础上,网络即时通信迅速发展。微博、微信等交互式交流平台应用用户持续增长,成为国内网民的主流应用。信息传播渠道的多样性,使涉贪网络舆情能够通过多样的传播方式被公众知晓。

3.即时性

具有突发性和公共性特点的贪污腐败事件曝光之后,利用互联网快速传播,公众自发地参与信息收集,使信息快速增长呈井喷态势,检察机关必须及时地处理和应对。

4.交互性

网络反腐因隐蔽性等特点而受到信息发布者的青睐。微博、微信、社区网站等作为一种大众化的媒介平台,是对所有大众开放的,信息传播者与被传播者可以一定程度上实现直接的双向交流,这与传统的“举报人-侦查机关-被举报人”模式相比具有显著的优越性。

5.举报方式的有效性

根据中国青年报和腾讯网的联合调查显示,公众对有效举报方式的排序中,网络曝光以35.8%的比例居首,成为最有效的举报方式。3 网络曝光能最大程度地提高贪污腐败行为被查处的概率,最大程度地规避被打击报复的风险。

二、涉贪网络舆情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

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指出:“加强反腐倡廉网络宣传教育,开设反腐倡廉网页、专栏,正确引导网上舆论。”4一方面,涉贪网络舆情漩涡给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5 在严峻的反腐败形势下,民众对检察机关是否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有迫切的期望,对被举报人是否被立案侦查、是否被批准逮捕、是否被提起公诉以及事件结果持续关注,对检察机关是否正当行使法律监督权持续监督,给予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以舆论压力。

另一方面,涉贪网络舆情的出现为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提供了全新的线索渠道。《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健全反腐倡廉网络举报和受理机制、网络信息收集和处置机制;拓宽职务犯罪侦查案件线索渠道,对网络信息进行证据化转换,实现从网络反腐到制度反腐的无缝对接。这是检察机关新形势下开展职务犯罪侦查的基本思路。

检察机关在实现从网络反腐到制度反腐转变的问题上已经做了许多尝试和探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组织编写《涉检网络舆情》《政法网络舆情》和《反腐倡廉网络舆情》等周刊,收集网民对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主要是对一些具体案件的案情和看法。同时,全国多个检察院、多名检察官已经顺应形势开通官方实名微博,在接受举报线索的同时于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与民众的互动。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和号召下,各级基层检察院分别举行了舆情方面的培训。以北京市检察机关为例,2013年举行了“新闻宣传与舆论应对培训”,这对于提高检察人员的新闻宣传能力、舆论应对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但同时,检察机关在应对涉贪网络舆情时也存在一些困境:

1.非官方举报平台线索转化机制不健全

相对于官方举报平台线索的处理,检察机关对于如何收集和处理非官方网络平台的举报线索方面显得相对薄弱,没有形成系统的应急响应机制,对非官方平台网络线索如何转化为案件线索没有系统的规定。6

2.网络信息证据化程度低

涉贪网络舆情所反映的案件信息,多为普通民众自发收集的线索。一方面,普通民众并没有案件的调查取证权,在调查过程中主观性较大,收集的案件信息需要进行相关的转化;另一方面,民众在搜集信息的过程中可能使用不合法的手段,可能存在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诬告陷害的情况,部分网络信息因不具备证据的相关特性而不能使用。

3.案件信息反馈缺位

一方面,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具有较强的保密性;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处置涉贪网络舆情时,时常采取回避的态度,不能正视网民的诉求,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不重视案件进展情况的宣传,对于是否立案侦查、批准逮捕等案件情况没有及时向公众反馈,导致民众的不满,事态的升级。7

三、涉贪网络舆情的应对与处置

1.舆情信息收集、研判机制

网络的复杂性决定涉贪网络舆情不是某个侦查人员所能单独应对的,需要有专业人员的参与和帮助。8 要有效地应对涉贪网络舆情,必须加强与网络信息机构的联系和合作。

2.快速反应、联动机制

公众化的涉贪网络舆情降低了检察机关在侦查内容和侦查措施方面的保密性,被举报人可以快速知晓信息发布者掌握的证据情况,并有可能采取一定的反侦查措施,不利于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证据的固定和保存,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快速反应,控制并保留相关证据,掌握最佳侦查时机。

3.审慎对待,科学分析

普通网民的身份具有隐蔽性,网民随意在网络上发表言论、宣泄情绪、表达对社会现状或是社会关系人的不满。这就不排除信息发布者对事实进行扩大化宣传甚至诬告陷害而导致信息失真的可能性。民众对舆情信息的真假缺乏有效鉴定方式和能力,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对涉贪网络舆情要坚持审慎的态度,处理好舆论压力和行为当罚性的关系,避免发生“网络暴力”。

4.深挖线索,提高舆情信息证据化能力

从“天价烟”的周久耕、“表叔”杨达才、“不雅视频”主角雷政富、“集体嫖娼”的法官陈雪明等网络反腐典型案例来看,最初在网络上曝光的事件主要反映的是官员生活作风等问题。检察机关在处理涉贪网络舆情的时候,要由表及里,实现从现象到本质的转变,立足职务犯罪侦查,深挖线索。

5.正面回应、反馈机制

应对涉贪网络舆情必须遵循网络信息传播规律,检察门户网站的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的施行、检察院官方微博的开通为我们正面回应网络舆情提供了方式和渠道,这些“信息资源优势”使我们可能争取到媒体的支持。只有正面回应网民的诉求,及时反馈案件信息,才能抢占到化解网络舆情危机的主动权,抢占舆论先机。9

引文注释

1 马立智.反腐倡廉网络舆情制度化现状分析[J].中国劳动关系学报,2012(6).

2 CNNIC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2013-1-15.

3 刘永涛.举报不找政府找网络的反讽[J].中国青年报,2009-3-19.

4 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R].2005(1).

5 郝广谦.浅谈涉检网络舆情危机的应对[J].人民检察,2011(10).

6 何正华.处理涉检网络舆情对策[J].人民检察,2011(4).

7 何正华.处理涉检网络舆情对策[J].人民检察,2011(4).

8 李红雷,巴明杰.当前涉检网络舆情应对措施探析[J].中国检察官,2010(9).

9 李红雷,巴明杰.当前涉检网络舆情应对措施探析[J].中国检察官,2010(9).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