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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习惯法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价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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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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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景萍李静波

摘要:少数民族习惯法是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和生活背景,是各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中自然形成和智慧累积的成果,其中也不乏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丰富内容。本文通过对习惯法及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概念做简要的梳理,列举藏族、侗族、傣族、蒙古族几个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希望给人们在大力发展工业社会的同时带来新的思考,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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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习惯法;少数民族习惯法;生态环境

当今,在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背景下,人们往往过分的信赖科技和现代性,在广泛使用科技和法律等环保措施背后,本土资源在无形中收到了较大的冲击,有的甚至遗失。作为传统法律的一部分,作为“本土资源”的当然构成要素,梳理和发掘少数民族习惯法在维持生态平衡,保护自然的传统习俗和举措,势必会给人们在大力发展工业社会的同时带来新思考。

“对少数民族地区而言,生态可以理解为是生活的样态。甚至可以认为,生态与少数民族的生活是绝对的共存共荣。”①这一特性在少数民族的生活中,几乎是没有差别的,所以我们要承认和尊重适合于各地不同“地情”的少数民族习惯法,并在其中试图探索出一条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有效路径。

习惯法是人类社会最早产生的法,它是人类长期社会生活中自然形成的一套行为规范,它源于各民族生存发展的需要,对于人类法治文明意义甚大。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甚至认为法主要体现为习惯法,其地位远远超过立法,是最富生命力的法律形式。习惯法,是一种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与制定法相对应的社会规范,“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照某种社会权威确立的,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②

朱苏力说过:“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了它的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作为中华法系重要的组成部分,少数民族习惯法是中国习惯法体系中内容最丰富、影响最大的一种习惯法,“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广大少数民族在千百年以来的生活、生产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世代相袭、长期存在并为本民族成员所信守的一种习惯法,它为维护民族共同利益、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传递民族文化起了积极作用。”③

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内容极为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各民族群众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早已切身的感受和认识到了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少数民族习惯法中关于生态环境的意识直接源于他们对于自然最真切的认识、体验和情感,因而也更为深刻的表达了对自然秩序的价值取向及精神追求。我国目前环保法律并不完善,尤其在地方环保法律和环保措施并不完善的情况下,发挥少数民族习惯法中富有成效的环保经验,即可以弥补和矫正现行环保法条和环保措施的漏洞和不足,也可以更好的促进中西法文化的良性互动和融合。

孟德斯鸠曾近说过:“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式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④以下将简单列举几个少数民族的习惯法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具体内容。

一、藏族习惯法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藏族习惯法中的生态禁忌对藏区牧民来说是良心的命令,违反这种命令会引起一种可怕的有罪感。藏传佛教的“十善法”有自然生态与资源保护规约,如杜绝杀生,严禁猎取禽兽,保护草场水源,禁止乱挖药材,乱伐树木。藏族有谚语:“山林常青獐鹿多,江河长流鱼儿多”,藏区一般不准捕杀野生动物,对于以打猎为生的人予以鄙视和谴责。许多寺院专门设有“放生节”,在该节日放生的牛马,被视作神牛神马,不得驱赶、乘骑和捕杀,任其自然死亡。⑤也正是因为他们意识到了各种环境要素之间共生共存密不可分的关系,才使得整个自然生态系统始终保持着生生不息的蓬勃景象。

二、侗族习惯法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湘西侗族人认为古树是神树,要保护,因此禁止砍伐房屋周围的古树,在侗族,有“嫁妆树”的习俗。即孩子出生之后,便为之栽种一百株杉苗,作为儿女嫁娶的费用,有的地方母亲还专门为女儿栽种“嫁妆林”名叫“十八杉”,也称为“姑娘林”,这在客观上使森林资源得以持续发展。在社会交往中,侗族有打草标的习俗,即用茅草、芒冬草或稻草等结成疙瘩、田螺或箭头等形状,起到一种警示作用,其中山标意为不让人随意去砍柴、割草和放牧或拿走砍好的柴草以及打算耕种的荒地等。另外他们崇拜山,由于对山存在敬畏之情,侗族人在获取动植物资源时,遵循“取物有度、不贪多”原则,要留适量的资源给山峰,这些朴素的自然观念在客观上起到了保护环境的作用。

三、傣族习惯法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傣族人民在开发自然获取生存资料的实践中形成了自己的生态环境观念。傣族的习惯法认为,人与自然是和谐共处的关系“: 有了森林才会有水,有了水才会有田地,有了田地才会有粮食,有了粮食才会有人的生命。”正是有这样的认识,人们才更应该保护森林、水源和动物。傣族历代流传的《布双郎》“祖训”规劝人们“不要改动田埂”“不要砍菩提树”“寨子上和其他地方的龙树不能砍”“不要砍树来挡路”“寨子边的水沟、水井不能随意改动,就是不要也不能填”等等。⑥

四、蒙古族习惯法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在蒙古族的观念中,大自然并非纯粹的物质世界,而是一个充满神灵的世界,万事万物皆有灵性,他们认为只有尊重自然、敬畏自然,才能与其和睦相处。(关于蒙古族习惯法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作者在2014年四月发表在《前沿》杂志中的文章《蒙古族习惯法中的生态环保观——内蒙古雾霾引发的思考》已有详细的论述,所以在此不再赘述)。从某些角度看,蒙古族习惯法中的一些思想有其一定的局限性,但其中蕴含的适应自然、保护自然的思想却有其不容忽视的积极意义。

由于篇幅有限,以上仅选取几个少数民族习惯法做一简要的介绍。纵观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它不仅仅是个历史范畴,它也属于现在、属于未来。它是一种“活”的文化,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它扎根于各民族成员的头脑之中,在当今的民族地区仍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当然,由于经济社会客观条件和社会发展阶段的制约,我们在倡导弘扬各少数民族传统均衡和谐生态环境观念的同时,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其生态环境观念中不可避免的带其浓厚的原始性,内容也较为粗糙,不可能对人与自然的关系做出全面准确的科学解释和说明。我们应承认并弘扬少数民族习惯法中关于生态环境观念的合理因素和积极方面,强调环境保护意识、生态价值观、合理利用资源、敬畏和尊重自然,使少数民族地区生态习惯法与现行环保工作和措施良性互动起来,让它有所为。

引文注释

①王佐龙.生态习惯法对西部社会法治的可能贡献[J].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2).

②[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371.

③高其才.中国习惯法论[M].长沙:湖南出版社,1995.

④孟德斯鸠.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7-8.

⑤华锐·东智.浅论藏族传统的禁忌文化对生态环境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贡献[J].西北民族研究,2003(1):183-189.

⑥耿明.傣族历史上的原始宗教及其与法律的关系[J].云南社会科学,1999(3):73-78.

【基金项目】内蒙古工业大学科学研

究项目,批准号:SK201302,项目负责人:范景萍

(作者单位:内蒙古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