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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发展中的经济因素

  • 投稿克里
  • 更新时间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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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旭

摘要: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坚持向苏联学习,苏共二十大后,我们开始探索自己的道路。通过推进改革,逐步摆脱旧的传统体制的束缚,改革又上升为国家意志,来维护和保证人民享受改革和发展的成果。实现中国梦的过程就是逐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加强法制建设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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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制;经济改革;中国梦

一、斯大林经济体制的特征及弊端

斯大林社会主义经济模式和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是以国家为主体的行政化、命令化的计划经济体制。1 斯大林的经济体制只是单一的公有制形式,基本上没有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与公有制配套的分配制度是单一的按劳分配。国家通过行政命令的形式管理经济,资源配置不是通过市场而是国家按计划统一配置。片面发展重工业,按照重、轻、农的顺序安排国民经济。国家是管理经济的主体,权力高度集中,企业自主权受到严格限制。经济增长方式上采取粗放式发展道路。在对外方面提出“两个平行市场理论”,不与资本主义国家经济进行合作。

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在当时生产力落后的情况下,排斥其他非公有制形式的经济,不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对地方和企业管得过严过死,让企业缺乏活力,以致效率低下。否定市场在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忽视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扼杀经济发展的内在活力。优先发展重工业,导致农、轻、重比例严重失调,特别是有关民生的轻工业发展非常落后,不能满足广大人民的需求。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高投入低产出,造成资源的大量浪费。对外经济的封闭性,特别是经济全球化的大潮来临,其又未抓住机遇,逐渐落伍。

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探索和宪法发展

1.上下求索

新中国建国初期,国家最紧要的任务就是大力发展落后的生产力,但是经验不足。毛泽东指出:“苏联共产党就是我们的最好的先生,我们必须向他们学习”2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颁布,而1954年宪法是以苏联1936年宪法为蓝本而制定的,其在总纲里面写明中国实行计划经济。1954宪法是我们向苏联学习的成果。三大改造完成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在我国初步建成,这是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

国际形势风起云涌,1956年2月召开的苏共20大,赫鲁晓夫做的“秘密报告”举世哗然,我们开始不再迷信苏联经验,开始探索自己的道路。1966年-1976年十年动乱,我们探索自己道路的实践中断,我们仍旧沿袭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而我们的法制建设反而提出了实行人治好,法制建设遭到巨大破坏。

2.指路明灯

经过这些年的动乱,我们与国外的差距越来越大,我们关起门来搞建设,大大限制了我们同外国的经济合作与交流。在这历史关头,邓小平尖锐地指出“: 如果现在再不实行改革,我们的现代化事业和社会主义事业就会被葬送。”3 1978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我国历史上伟大的转折。在这次会议上我们放弃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把重心彻底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战略决策,同时还强调,为保证人民民主,加强法制建设,让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从此我们开始逐步突破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的束缚。我国在1982年颁布了第四部宪法,1982 年宪法是对1954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总结了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的成就。它对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八二宪法”既是我国宪法发展的集大成之作,也是在经历了极为曲折的宪政立法进程之后,种种经验和教训的深刻总结。4

如何处理计划与市场的关系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面临的重要问题。而在西方的面对该问题有三种理论:英国亚当·斯密提出夜警国家论,强调市场体制和自由竞争,不需要政府过多干预;凯恩斯主义认为政府应加强对经济的干预,加强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新自由主义主张自由放任,反对国家对经济的过多干预。而苏联直接把计划经济等同于社会主义经济。在该问题上,邓小平同志指出:“说市场经济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只有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这肯定是不正确的。社会主义为什么不可以搞市场经济,这个不能说是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5 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社会主义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论断。打破了把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肯定了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肯定了指导性计划也是计划的一种形式,从根本上改变了对计划经济的认识。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有一个重大的理论贡献就是首次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概念,这条理论为对我们以后的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是具有灯塔式的意义。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1982年宪法有些内容已经不适应时代的要求,于是在1988年对其进行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等。

3.韬光养晦

东欧剧变苏联解体,社会主义运动进入低潮,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我们抵住国内外各方压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力。1992年召开的党的十四大正式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同时指出;“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我们应当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方面取得明显进展,以巩固和发展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保证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顺利进行。”6 中共十四大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思想认识上的一个里程碑。7 1993 年我国对现行宪法进行第二次修改,这次修改以十四大精神为指导,修改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改革开放”写进宪法,使党的基本路线上升到国家意志;第二,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为了进一步推进经济改革,加强法制建设,党的十五大提出了: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的作用等等。在法制建设方面,江泽民明确地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8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稳妥推进,于是在1999年我国对现行宪法进行第三次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入宪法序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国家正式把依法治国这一方略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下来,这对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具有指导意义,对推进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了道路。

4.石破天惊

入世后不久,中国申请世博会也取得成功,这表明中国更加开放,正在与世界经济全面接轨,中国的经济实力和国际地位在不断提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平均以9.75%的速度快速增长,远高于同期世界经济3.3%左右的年均增长速度,在2010年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2009年华尔街金融风暴越演越烈,西方经济都出现了衰退,但中国的GDP仍保持了8%以上的增长速度,中国的人均GDP 也由1978 年不足100 美元上升到2012年的6100美元,令世界刮目相看,西方国家不得不审视韬光养晦的中国,给世界所带来的震撼。我们取得巨大的经济建设成就,与我们推行渐进式的经济改革,同时加强法制建设有直接的关系。

我国的改革开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法制建设仍需发展。为此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任务。为贯彻此次会议精神,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第四次修改: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等等。

三、经济改革和法制建设的关系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经济体制的改革,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壮大,从而带动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不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是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巨大推动力量。我国现阶段的主要矛盾就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的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是解决矛盾的根本途径。我国法制建设取得的成就是与我国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其他方面协调发展的进程中获得的。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渐进式的改革,是逐步推进的,而我国的法制建设亦是如此,我们党和国家对法制建设认识,也是渐进式的过程,实践决定认识,认识对实践也是不断发展和丰富的,1979年以来,立法工作取得显著成就,以宪法为基础的一系列基本法的制定的实践证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保障和促进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必然要求。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进行的改革,因此我国的法制建设也是彰显了这些原则,反观苏联的戈尔巴乔夫改革,其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是背离了科学社会主义而进行的,结果导致苏联解体,教训足以警醒后人。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必须要加强党对法制建设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领导核心,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改革开放。现在我们的改革即将进入了全方位改革的新时期,加强法制建设也就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各个方面形成合力,促进“中国梦”的早日实现。

引文注释

1 顾海良.斯大林社会主义思想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01.

2 毛泽东选集(第四卷)[M].人民出版社,1991:1481.

3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人民出版社,1994:150.

4 周叶中,江国华.在曲折中前进(中国社会主义立宪评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529.

5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人民出版社,1994(第二版):236.

6 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人民出版社,1996:28.

7 陈金全.新中国法律思想史[M].人民出版社,2011:243.

8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M].人民出版社,1997:31—32.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