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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卑社会中的男女地位探究

  • 投稿郝完
  • 更新时间201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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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瑞轩 孙国军

(1.赤峰学院历史文化学院:2.赤峰学院学报编辑部,内蒙古赤峰024000)

摘要:男女的社会地位一直是社会学学者研究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历史学、民族学研究中的一条重要线索。鲜卑族作为中国古代一个影响颇大的民族,在社会形态方面有着其独特的发展特点,尤其是男女社会地位的特点更是与中原地区不同。本文旨在从多个层面剖析鲜卑社会男女地位的形成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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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游牧文化;鲜卑族;男女社会地位;文化

中图分类号:K2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8—0014—03

据考证,鲜卑族大体上有两个大的组成部分,一支是起源于中国北部大兴安岭山麓大鲜卑山的拓跋鲜卑,包括建立北魏前的拓跋部,建国之后的拓跋魏和河西地区的秃发鲜卑。另一支本是东胡部落联盟中的一个部落。东胡长期活动于“今内蒙古东部老哈河上游东南至辽宁大小凌河流域”。公元前206年,东胡部落联盟被积极扩张的匈奴莫顿单于击破,其支系也因此逃散,其中的一支逃到乌桓山,另一只逃往鲜卑山,并各因此为族名,学界通常将这一支称为东部鲜卑。由于乌桓(东部)鲜卑二者同出东胡?鲜卑者,亦东胡之支也……其言语习俗与乌桓同”。乌桓、鲜卑在东胡分裂以后虽然各自为政,但长久以来形成的一些风俗习惯是相通的。无论是前期生活在大兴安岭地区的拓跋鲜卑,还是生活在辽西地区的东部鲜卑,都有着与中原地区差异很大的自然条件,这也使得鲜卑族有着独特的社会形态,而鲜卑族社会中男女地位的特点也是其中区别于中原地区的重要的特征之一。

一、早期社会分工对鲜卑社会男女地位的影响

与中原地区小农经济滋养的男尊女卑”的两性格局不同,早期的鲜卑族有着与中原地区完全不同的社会生活和文化土壤,而针对早期社会分工的研究对于分析男女社会地位的影响意义重大。

史料记载,乌桓人“其性悍塞,怒则杀父兄,而终不害其母”,这里的记载就体现出男女地位的不同,这种偏重于母方的观念是女性地位的一个彰显。北方地区地处偏远且自然条件相对恶劣,文明进步程度落后于中原地区,当中原已是汉代封建大帝国时,鲜卑社会仍处于原始社会末期。虽然早己进入了知其父也知其母的父系氏族社会,但是当时母系社会遗留下来的重视母方势力的风气和思想仍很浓重”。林斡先生对其系母系社会遗风的判断无疑是准确的,但是这里又有一个问题需要探讨。同样经历过母系氏族到父系氏族的一系列转变,相对长江黄河流域的血缘氏族社会的转变,鲜卑族转变的不彻底原因何在?对此,笔者认为原因有两个:一是鲜卑过早地接触了中原封建社会,并在后期受之影响直接略过奴隶社会建立封建制度。这种非正常文明演变历程必然会带来一些来自于民族血液的弊病。鲜卑社会的这种偏重母方的风俗就是母系氏族社会的遗风在封建世俗中的表现。二是其经济形态所致。之所以父系社会能够替代母系社会,是因为在社会分工中男性开始占据主体地位,这是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由于生产工具的发展,男性在渔猎、农业方面的收获日益增多并且逐渐稳定,超过了女性在原始采集中的所得,因此控制了较高的社会地位。

以拓跋鲜卑为例,最初生活在兴安岭地区的时候是以捕鱼、狩猎为主要经济手段的。大兴安岭丛林遍布,河流密集,有着丰富的渔猎资源。虽然鲜卑族从独立民族的意义上看已经不复存在,无法直观感受其早期的社会生产生活状况,但是,处于同一生活区域的当代人可以提供研究者一些启示。与拓跋鲜卑同样生活在兴安岭地区的鄂伦春族人至今仍沿用着原始的狩猎生活方式。其中桦树皮制品和皮毛衣物的制作工艺是他们手工业的精华。而在拓跋鲜卑的考古发现中,在呼伦贝尔草原遗址中也发现很多桦树皮制品,如壶形器、罐形器、桦树皮弓带、桦皮棺等。同时,《后汉书乌桓传》记载乌桓人“妇人能刺韦作文绣,织氀毼”。氀毼,即指皮毛织品。相同的生活区域及自然条件使得两者存在着大体相同的生产生活方式,这也就是民俗学当中所说的一方水土养一方人”。

在这种经济形态之下的拓跋鲜卑人的社会分工与中原差异较大,妇女在生产生活中仍然占据着重要地位?妇女们不仅要承担所有的家务劳动,还要从事手工制作,采集、捕鱼、甚至出猎。”因为北方广大的丛林或是草原决定了聚落人口的稀疏性,而在围猎过程中足够的人力十分重要,因此即使是女性,也要经常辅助男性们围捕野兽,现在的鄂伦春人仍然有女性和孩童骑马同成年男性们一同围猎的情况。这种经济形式下的女性依然承担着重要的社会分工,因此在血缘氏族社会转化过程中必然不会很彻底,在社会地位方面也注定不会逊色于男性。所以《后汉书》又载?计谋从用妇人,唯斗战之事乃自决之。父子男女,相对踞蹲。”从中可以读到两则重要信息,一是女性在大部分的社会生活中拥有决策权,可见其地位非同一般。二是从父子、男女之间可以正面蹲坐的细节来看,父子之间、夫妇之间地位都很平等,并没有宗法纲常方面的束缚。

东部鲜卑的经济形态形成于东胡时期,东胡时期的考古发现可以佐证东部鲜卑的早期经济形态与男女分工状况。辽宁省朝阳市十二台营子遗址的1号墓是东胡文化的一座男女合葬墓,出土的男性随葬品中为生产生活用具的有:青铜短剑2柄,用于固定剑柄的石制枕状物2件,铜斧1把,铜镞1枚;女性的随葬品有:铜鑿凿)1件,铜刀1把,铜锥3件,铜鱼钩3件,纺轮1件。⑦通过出土资料可以发现,早期的东部鲜卑在东胡部落联盟中同样过着类似的捕鱼狩猎的生活。男性的生产工具主要是狩猎工具,而女性的则相对复杂,包括纺织用具、砍凿用具、刮削用具、捕鱼用具、缝补用具。可见,在早期东部鲜卑的社会分工中女性同样占据着重要位置。

可见,鲜卑族的男女社会地位基本是平等的,原因就在于,其母系氏族形态遗风仍在,而这种遗风的存在一方面取决于来自于外部封建文明的影响,另一方面取决于北方民族在社会分工中所占的比例。女性在社会分工中如果承担的任务较少,则其掌握的社会财富就少,就会形成中原地区的男尊女卑”模式。在繁杂艰苦的社会劳动下,鲜卑族女性承担着并不少于男性的社会任务,那么女性在社会地位中就会长期维持与男性的平衡状态,不会形成人身依赖。

二、思想文化对于乌桓鲜卑社会男女地位的影响

史载,乌桓人“不拜其父母”,加之上文中曾提到的关于日常生活状态父子男女,相对踞蹲”的记载,可见在社会生活方面鲜卑族并不被宗法等级观念所束缚,男女之间也没有什么尊卑的区别,仍然是比较自由的社会状态。这与中原传统的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形成了强烈的对比。那么是什么原因使这种等级尊卑观念没有在北方游牧民族地区落地生根?这需要从中原王朝宗法等级文化的形成目的来寻求原因。最初盛行宗法制度的当属奴隶社会时期的周王朝。西周初期,周天子就采用按身份分派国土的分封制和按血缘关系传承继统的宗法制来建立统治秩序,并使分封制和宗法制形成互为表里的关系。其目的就是要在全社会形成严密的等级制度,以便于最上层的统治阶级掌控权利。此后,无论是春秋战国时期孔子的克己复礼”、汉朝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提出的三纲五常”,还是宋朝程朱理学的存天理、灭人欲”,这一系列观点主张都是封建统治者在思想文化领域选择的钢筋铁索,目的是要让人们不仅服从于国家机器的摆布,更要人们在潜意识中形成顺从统治者意愿的行为方式。而中原王朝的男女社会关系就是受到了统治手段的极大影响。统治者的理念是,无论社会上存在多小的集体或单位,都要有一定的等级秩序,只有这样才利于一而统之。中原地区的女性在经济形态上长期居于很低的地位,再加之统治者在思想文化对她们钳制,她们在社会生活中就再难有话语权了。

鲜卑族社会的女性却没有受到思想文化方面对其的禁锢。主要源于这样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诸多北方民族建立起的政权大多以军事立国,注重军事力量和政治手段,较之于中原王朝缺乏思想统治工具。中国古代出现的几个较大的少数民族统一政权,如北魏、唐、辽、金、元、清都是依靠强大的军事力量夺取的统治权力。虽然最高统治者也都重用汉族人士管理国家,但是总体来看缺少利用思想文化进行统治的经验和策略。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在这些政权的统治时期,代表着宗法等级文化的儒学较之汉族王朝没有很大程度的发展,这些政权通常利用宗教的忍耐顺从”思想来填补等级观念的空白。但是,宗教的教义大多并不刻意地创造社会生活中的尊卑等级,这应该是鲜卑族的女性在统治权利下幸免于思想禁锢的原因之一。另一方面,这与鲜卑族在迁居草原后的社会形态有很大关系。游牧经济是一种粗放型经济,是草原居住民基于独特的自然条件而创造的一种经济形式。相对于农业经济带来说,同样单位的土地面积游牧方式收入较低,因此牧民要想保证其生活就必须拥有大片土地。《有关蒙古人土地所有权特征的研究》一书中这样论述‘新巴尔虎右旗位于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在新中国建国之前,每只小牲畜(指羊)所占草场面积达到70亩,到了上世纪七十年代,己变为22亩了。”由此可知,领地面积的大小决定着他们的经济实力。同时,游牧并不是简单地漫无边际地游走、放牧,而是在一定的区域内,按不同时令循环迁移的过程。广阔的北方地区尽管草场广袤,但是游牧的人群的数量也是很多的,他们都必须互相遵守一定的规则,例如——界约。“北方游牧民族在向四周扩张、建立强大游牧政权之前,也无一不是在自己的所谓肇基’之地有限度地游牧的,甚至在属于同一族系的各个部落或部族之间也有一定的地域界线。”

以上的因素都决定了游牧人群不能实现较大规模的聚居,只能容许带有血缘关系的寥寥几户联合放牧。因为一旦人口过多,草场将被破坏。这也决定了北方游牧民族社会的松散性,这种松散结构是不利于政权对其实行统治的,同时也更加不利于思想文化的传播。这也印证了这样一个现象,北方游牧民族在未汉化,或者未进入中原地区时,他们的信仰都是很原始的自然崇拜?敬鬼神,祠天地、日月、星辰、山川及先大人有健名者”。入驻中原后,尤其是从事农业后才逐渐转而信仰宗教。这是因为其原始崇拜更适应其生产生活,天地、日月时刻都存在其生活环境中的,人们随时随地可以祈求神灵的护佑。而信仰宗教则有着更多的繁文缛节,他们的生产方式客观上不允许他们利用大量的时间去和神灵沟通。总之,游牧民族政权大多重视政治、军事方面的发展,忽视思想文化方面的作用。同时,北方游牧民族的生产生活状态并不利于思想文化的传播,也不利于代表统治阶级意志思想的灌输。

三、社会风俗等因素对于乌桓鲜卑社会男女地位的影响

从北方民族生活区域的考古资料来看,在墓葬经常发现怀孕妇女的尸骨。有的学者怀疑是气候或者环境的变化带来的恶性影响。无论结论如何,这都说明了当时生活在偏远北方的人的存活率仍然不高,仍然会不时出现难产或夭折的现象。因此《后汉书》说乌桓鲜卑人“贵少而贱老”,这也能从侧面反应出乌桓鲜卑人对劳动力的重视。乌桓鲜卑人有可能仍然存在着生殖崇拜,这就抬高了女性的地位。《后汉书》载:“其嫁娶则先略女通情,或半岁百日,然后送牛、马、羊畜,以为娉币。婿随妻还家,妻家无尊卑,旦旦拜之,而不拜其父母。为妻家仆役,一二年间,妻家乃厚遣送女,居处财物一皆为办。其俗妻后母,报寡嫂,死则归其故夫。”不难看出,当时显然己进入父系氏族社会,因为男性要携聘礼去女方家里求其嫁女,在服役后女性要从夫而居,这是婚姻形态发展的一般过程。然而从这种服役婚制,和男性长期对女方家属无论长幼)都施以尊贵的礼节这两种风俗来看,乌桓鲜卑族的女性从婚姻的一开始就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

林斡先生从人类生产力的角度分析服役婚制和收报婚,认为前者女方失去了劳动力“男子先到妻家服役若干年,以补偿女方氏族或家族的损失”;后者是为了把寡母或寡嫂约束在本氏族之内,以便保持本氏族的人口和力量”。无论从考古资料判断还是从古代劳动力缺乏的通常情况来看,林斡先生的观点都是准确的。当然也不能排除其他因素对于男女社会地位的影响,如男女比例。当女性在社会中所占的比例较低时,求女不得,则女性的社会地位必然升高;反之,男性也一样。女少男多必然形成有利于女方的婚俗制度。

另外,还有一个重要的线索,就是古代氏族间姻亲关系,盟国关系对于男女地位的影响。“其性悍塞,怒则杀父兄,而终不害其母”,乌桓鲜卑人不敢害其母是由于害怕因此破坏氏族间的姻亲关系而招来战争。“以母有族类,父兄无相仇报敌也”。古代人意识到血缘关系的重要性后,由原始的杂乱婚发展到族外婚,即两个氏族之间保持着固定的婚姻关系,这两个氏族因血亲关系自然结为同盟关系。汉初的鲜卑族正处在这个阶段,彼此都恐破坏长期建立的结盟关系,因此都非常尊重来自对方氏族的女性,男女的社会地位也因此受到影响。

北魏统一北方后,通过风俗文化的影响,不仅鲜卑族的妇女地位较高,黄河流域的汉族家庭也因此受到了影响。魏晋南北朝时的颜子推曾这样描述当时南北方汉族妇女在社会生活中的差别“江东妇女,略无交游,其婚姻之家,或十数年间来相识者,惟以信命赠遗,致殷勤焉。邺下风俗,专以妇持门户,争讼曲直,造请逢迎,车乘填街衢,绮罗盈府寺,代子求官,为夫诉屈,此乃恒代之遗风乎?”南方妇女略无交游”,而北方却妇持门户”。

由此可见,影响男女社会地位的因素很多,并且都在发挥着其影响效力。形成一种稳定的男女社会关系形态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同时一旦形成这种稳定的状态,也会对周边产生较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