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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营电视剧制作公司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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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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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锦博 贝讷湄

浙江工业大学 浙江杭州 310007

[摘要]近几年来,我国电视剧产量颇丰,制作机构数量庞大,然而表面上的欣欣向荣也挡不住市场饱和、供过于求、佳作匮乏、集中度降低等不足。面对新新社会的节目受众,电视台内部的节目制作力量已经远远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加之政策的松动,民营制作公司正式登上了我国电视行业经济的“大舞台"。民营制作公司的运营与发展将大大增加行业竞争力,提高行业活力和水平,对经济发展也具有较大的推动作用。当然在这种“佳音”背后,还有许多不可控因素造成的尴尬,制约了民营公司的生存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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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视剧制作;民营公司;存在问题

1.电视剧制作内容单一

中国的电视剧市场长期都处在一种“跟风”的状态,尤其是民营电视剧制作公司更是什么流行做什么。“跟风”并不是不可取的,关键是要在跟的基础上根据相对应的受众有所创新,在跟的过程中把握民族元素和市场元素的和谐统一,进而去引领潮流的发展。而盲目的跟风必将造成很多投入的盲目性和受众的审美疲劳;这样既消耗了资源又达不到好的商业回报。上世纪90年代日剧风靡亚洲,最典型的就是《东京爱情故事》,在日剧盛行之时,中国也开始了跟随这种爱情偶像剧的制作,像《将爱情进行到底》、《北京夏天》等。当时也创造了很好的收视率,但并未形成潮流。近年来频频涌现出的中国的抗战雷剧,随着古装剧、涉案剧被踢出黄金档,宫斗、穿越也被一一禁止,家斗、谍战数量也被一定程度的调控,现实题材更是禁忌多、边界不清、难以琢磨,剩下的便只有抗日剧这个旱涝保收的避风港可以稍作文章。可是当所有的创作者都被赶到狭窄局促的空间里,一边不可避免地造成创作的同质化,一边也无可换回地疯狂加料搏出位。从以真实历史为基础的抗战片,在过分创新与渲染之下,却俨然成了牛鬼蛇神乱入的粗制滥造。

2.融资困境

目前民营影视创作公司在我国的发展还刚刚起步,同时也面临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民营影视制作公司因其制作特点,本身存在的融资困境如下:

其一,影视行业投资存在风险。民营影视企业厂房、土地等固定抵押资产有限,以影视剧创作和制作为主的知识产权、版权等无形资产的价值却难以评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著作权也属于文化类无形资产的一种。影视剧创作团队的核心稳定度、项目执行严谨度、研发人员知名度等种种因素很难用财务衡量,影响融资信用。

其二,民营影视企业的管理存在法律道德风险。由于我国关于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存在滞后性,同时由于定价方法混乱评估机构人员素质不同,无形资产尚未得到全面保护。因此无形资产便成为资产负债表中的一块灰色地带。中小民营影视企业存在规模不大,管理能力有限,往往存在信息不透明,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影视产业存在市场化程度偏低,产业链不完整,产业集中程度低,中小规模居多的特点。作为借贷机构相当重视的评估标准之一,这方面的弱势一定程度削弱了小型民营影视企业自身的信誉,降低了银行对其的信任度,影响金融资本对其信心。

其三,融资方式较为有限。以间接融资为例,中小民营影视企业即便能通过审核获得银行贷款,也多是以短期为主,对以投资回报期长为主要特点的影视企业来说,它们更期待获得中长期贷款。另外银行基于影视产业的投资风险较高,更倾向于把资金投入到已积累大量经验且相对成熟的工业中。作为文化产业本身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投资风险因素多。

如果民营影视制作企业选择直接融资的方式,现我国对文化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进行融资政策下准入门槛高,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条件: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表无虚假记载;除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外,现在的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要求相对宽松,为中小型文化企业提供上市机会。可即便如此,作为中小型民营影视制作企业仍难满足上述苛刻条件,此外公众对于文化企业上市缺乏认知度和敏感度,因此直接融资的难度可见一斑。

其四,销售渠道较为单一。以美国为例,美国采用播出权的多级售卖和全球倾销的模式,同时配合美国政府多年来在双边和国际贸易谈判中对美国影视产品的保护政策,这种模式一方面为剧集的制作提供了强大的资金保证,另一方面也激励了创作人员的积极性。以香港TVB为例,TVB依托其强大的播出平台将电视剧“推”向香港观众,从而获取受众注意力,实现内容的第一次售卖:另一方面,TVB通过其遍及全球华人区域的发行、销售和租赁渠道,将部分节目配上多种语言发行至海外国家,从而实现内容的二次售卖。由于社会意识形态的不同,我国国产的电视剧很难在全球范围内开展宣传和销售,同时又缺乏成熟的版权保护体系,电视剧的衍生品方面如电视剧DVD的发行和租赁不能够产生应有的价值,使得下游产业发展受限,导致销售收入作为循环再生产的初始资本积累不足。

3.终端播出平台的限制性

当前国家政策规定民营影视企业不能设置自己的终端播出平台,导致它在与国有影视台的合作过程中始终处于被动地位。一方面,节目播出时间无法保障,节目价值难以得到有效体现。另一方面,民营影视机构换取的贴片广告被随意压缩,广告价值大幅缩水;更有甚者,有些国有影视台还要求制作企业必须以每月预付款的方式包销剩余广告时间。民营影视企业的业务被政策严格限制在影视产业中的内容制作与流通、广告销售,而且在内容制作与生产方面不能涉足新闻时政类业务。播映频道和传输网络也不允许民营影视企业涉足。因此,民营影视企业仅扮演内容提供商和运营商的角色,而且所生产的节目自己没有发行权,用节目换同的广告时间也被不断压缩,缩小了民营影视企业的生存空间。

4.电视剧产业衍生不足

电视产业上游是完全市场化的,但终端(以电视台为主)是非市场化的。除了少数热播剧之外,多数电视剧不仅版权销售卖不到好价钱,其它来源的收入更是寥寥无几,而电视剧交易价格不高的原因则是目前典型的买方市场。由于电视剧制作行业入门门槛低,目前国内电视剧制作机构达2500多家,因此版权交易的买方,也就是电视台,拥有绝对的谈判优势,它们不仅把价格压低,而且也不承诺将相应的广告收入与电视剧制作方分成,由于许多电视剧制作方的规模很小,只能通过中间商与电视台、或海外买方进行交易,中间商又拿走了相当一部分收入。至于其它一些收入渠道,音像制品和衍生产品,由于盗版的存在,无论是DVD、书籍还是纪念品销售等,对电视剧制作方而言都是杯水车薪。

5.政策问题——“制播分离”政策尚存的模糊性

中国民营影视是制播分离的产物,制播分离是非常有利于民营影视发展的一种体制。它的专业化的分工和科学化的管理能有效提升影视节目质量。美国的媒介产品在全球市场上的繁荣与其制播分离制度有着直接关系,对中国民营影视企业的发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是,政府转变管理职能,所推行的“制播分离”没有明确规定影视台自制节目的比例。2003年12月30日,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的《关于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意见》虽然规定“除新闻宣传以外的社会服务类、大众娱乐类节目,特别是影视剧的制作经营从现有体制中逐步分离出来”,但对于“分离”的进度、影视台自制节目比例的规定却不够明确。而实行“制播分离”的国家大多明文规定了影视台的自制节目比例。如1990年英国《广播影视法案》规定,广播影视必须有25%的节目播出独立制片人的作品。韩国政府2001年规定,各个无线台到2005年必须提高播出社会制作企业的节目量。达到40%。美国司法部规定影视网“播放其他方制作的娱乐节目时,限制自己获得的利润比例”以保护节目制作者。在韩国,影视剧出口免税,出口影视剧的利润由影视台和制作企业五五分成;影视台事先付给制作企业拍摄资金的35%~45%。所以制作企业一般没有资金压力。政府的支持以及影视台和制作企业之间唇齿相依的关系,维护了节目制作企业的利益;制作企业自然专心制作好节目,也由此促进了整个行业的良性循环。这也是短短几年韩剧形成强大“韩流”、英美影视节目“大行其道”的重要原因。

民营影视公司的运营与发展将大大增加行业竞争力,提高行业水平,对经济发展也具有较大的推动作用。而民营公司也必须大力创新,攻克难题,方能实现大步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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