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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现存问题的对策研究

  • 投稿殷浩
  • 更新时间201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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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安

哈尔滨铁路局社会保险管理处

[摘要]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在历经50多年的探索,经历了多次改革,主导思想也从过去的“重补偿”到现在的预防意识增强,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在分析了工伤保险制度现状的基础上,挖掘现存问题,并提出从完善工伤保险的管理体制、建立科学有效的费率机制和加强工伤保险防范功能三个方面进行改善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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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工伤保险;制度;对策研究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运用立法强制实施的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意外事故或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等物质帮助的制度。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一方面保障了从事劳动的人员的人身安全,对于劳动者的工伤认定、适用范围、保险待遇等做了规定,有利于劳动者安心工作,对于促进社会稳定有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工伤保险制度的确立也帮助企事业单位规避风险,进行持续安全生产、经济效益提升提供了保障。

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现状

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经历了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中的劳动补偿阶段,到1996年出台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企业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缴费制度、工伤认定、待遇项目、支付标准等问题作了规定,这期间工伤保险制度在内容调整、重点转变、涉及范围等方面都有所发展,标志着我国的工伤保险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初步探索了包括工伤救治、工伤补偿、职业康复、工伤预防和分散风险在内的所有功能,积累了可贵经验。到了2003年颁布《工伤保险条例》为我国发展工伤保险制度的体系框架有突破性的指导意义,但是规定的仍然略显粗放,对于实施过程更多的起到的是指导意义而不是操作规范。2010年出台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鼓励相关工作部门对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不详细之处进行发掘、对在实践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提出改善建议。2011年开始实施的新《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调整了工伤认定的范围、简化了工伤处理程序、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减少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赔偿、规定了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医疗费用支付、明确了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现省级统筹、加大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强制性[1]。

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预防机制建设不足

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工伤补偿阶段后,逐渐意识到过去的“重补偿、轻预防”的工伤保险制度运行起来十分被动,应该将重点部分调节到预防阶段,要从规范劳动者的不安全行为和生产材料的不安全状态的认识入手,强化预防工作。新《工伤保险条例》中仅在总则部分的第四条说明了“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这只是从宏观方面提出了指导性的方向,没有给出详细的规定,不具备可操作的价值,容易使企业陷入迷茫、模糊的认识,甚至让企业意识不到预防机制建立的重要性。

2、惩罚性赔偿制度缺失

我国目前处在工伤保险制度中的补偿方面惩罚性不强的弱点,这使得企业有时候甚至宁愿承担工伤补偿也不愿意增强导致工伤发生的保障措施建设,因为相比于投资建立不产生直接效益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给予工伤补偿所负担的费用更少,这一现象也成为西方国家攻击我国人权的一个方面。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项民事制度,一般是指法庭判定的损害赔偿数额超过受害方实际损害数额,以此对加害方予以惩罚。惩罚性赔偿具有从经济上警醒和制裁安全生产上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有效遏制重、特大恶性事故的频繁发生,从而达到预防事故的作用[2]。

3、认定范围有局限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在可获得工伤保险保障的劳动者范围上和工伤保险费率的规定上均有一定的局限性。新《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享受工伤保险权利的单位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显然所涵盖的单位类型范围还不够全面,而且对于工伤保险费率规定的标准方面规定的还不够细致,只是根据行业不同,采用差别费率制和浮动费率制,依据各类行业事故风险和职业伤害差别来大体定制,这难免存在补偿不足的情况。

4、工伤保险待遇和认定时限欠科学

在不同地区,由于生活水平的差异,进行工伤保险补偿时的补助金有所差异,在总额上相差很大,这对于经济欠发达的偏远地区遭遇工伤的家庭更加难以支撑,由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教育水平有限,政策法规规范性较弱,存在部分家庭成员较发达地区多的情况,一旦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了劳动能力,养育较多尚无劳动能力的家庭其他成员的能力就会大大减弱,而工伤保险的补偿额度却远远难以缓解这种压力。另外,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是不排除有劳动者对于病情的诊断要在规定时限之外才能得到的情况,比如诊断时间长,或者当时并没有意识到属于工伤的情况,亦或是认为单位在工伤发生后为息事宁人给的抚恤金就是工伤保险补偿的情况。

三、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制度安排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制度变迁需要理念变迁作为先导[3]。针对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1、完善工伤保险的管理体制

在工伤保险的管理体制改善中应当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统筹规划法律法规的制定,必须尽快出台体系完整的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法,毕竟人类思维和认识都具有时代的局限性,无法穷尽一切工伤认定标准,随着日新月异的工业技术发展,会出现许多新的职业种类,这就会带来新的职业伤害,为了能对所有工伤做出科学及时的认定,弥补立法上的缺陷,有效保护受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以《宪法》为根本,将相关法律作为骨架,以预防机制为主,使工伤保险立法列入国家权力机关立法层次,从而依靠国家法层面的统领作用来提高工伤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二是规划好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明确,严谨管理任务重叠、多头管理现象的出现,也杜绝麻烦事项互相推诿、增加行政审批手续的情况发生,全方位的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2、建立科学有效的费率机制

建立科学有效的费率机制有必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是行业分类方面,目前各省对于工伤保险费率的规定视角不一,有必要整合各省制定的费率机制,从国家层面统一确定行业分类,并向各省阐述清楚分类依据和标准。划分出行业分类之后,建立工伤事故风险状况评价体系,定期观测某一行业的工伤事故情况,再依据行业情况调整费率。二是划分职业伤害风险等级方面,要统筹行业内工伤事故风险,建立将工伤事故行业风险等级与工伤保险相适应的差别费率缴费标准,尽量减小由于行业的性质、生产的技术条件、人员的业务能力和企业的管理水平带来的差异。

3、加强工伤保险防范功能

在国家工伤保险基本制度的基础上,制定相关配套制度,通过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制度协调、配合,利用行政的手段激励企业加强事故预防工作,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首先应当建立定期联系、互通信息的制度,即安监部门根据国家安全监察要求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定期向工伤保险部门提供企业安全状况、职业危害程度及污染岗位分布情况,而工伤保险部门应把具体情况向安全监察部门通报,以便对企业实施有效的监督。其次应当建立工伤事故双向报告制度,企业发生工伤事故不仅要向安监部门报告,还要向工伤保险部门通报,实行事故双向报告制度,可以为及时、准确地认定工伤提供可靠的依据。再次应当建立工伤事故管理与伤残鉴定的反馈制度,为了避免将大量人力、时间、物力投入到对同一工伤鉴定的审查上,要定期交流工伤事故管理,以防企业瞒报、漏报或迟疑工伤事故而影响工伤保险事故的康复。最后,应当建立培训和咨询制度,对于企业所在行业存在的职业病、有毒有害物品及材料数据库做以讲解和强化认识,为企业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提供服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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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杨思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重大发展与理念创新[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1(8):77-81.

[2]刘婷.论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M].暨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3]孙树菡,朱丽敏.中国工伤保险制度30年:制度变迁与绩效分析[J].甘肃社会科学,2009(3):59-65.

[4]李志明,章洁,康玉梅.中国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理论界,2004(5):21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