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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与我省的契合性

  • 投稿鱼头
  • 更新时间201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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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世燕 贵州大学 贵州贵阳 550025

[摘要]“三农”问题一直是中央一号文件高度重视的对象,在《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规定了,我国实行的土地制度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一制度下,与土地接触最直接、最深入的农民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只有土地使用权,重点是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如何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不变的前提下,更加高效的利用农民手中的土地,增加农民的收入,减少城乡贫富差距,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在多方面都体现出其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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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土地信托;承包经营权;用益制度;城镇化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建设和制度建设都有了一定的成就,我国东西部、城乡两部的经济发展、贫富差距越发的呈现出两极化趋势。加强欠发达地区经济建设,缩小贫富差距刻不容缓,而农业是国之根本,如何更好的解决由来已久的三农问题,寻找一个新的途径是关键。

一、新探索的延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概述

1、信托制度的中外历史演变

原始的信托行为发源于数千年前古埃及的“遗嘱托孤”。从法律的角度讲,信托源于罗马法“信托遗赠”制度。从操作的层面上说,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13世纪时期产生的“用益”设计,即use制,衡平法巧妙地将道德问题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普通法院不承认双层用益,只对第一层用益适用“用益法”,为了区别起见,衡平法院将第二层用益称为“Trust”即“信托”。此后所有不适用用益法的“用益设计”都统称为“Trust”,而适用用益法的“用益设计”则被称为“Uses”[2]1925年英国以财产法废除了用益法,将Trust和Use完全统一于Trust中,信托制度得以最终确立。

我国在20世纪初从日美两国引进信托制度1当时处于改革开放前期,“信托”二字最早的导入是在上海,1919年聚兴城银行上海分行成立信托部,这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个信托部,可以说是我国现代信托业的发端。随后新中国成立由于实行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政府垄断了金融机构的产权,形成了完全单一化的国有产权制度,这样,使得使信托的客观基础不复存在。进入21世纪,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和加入WTO,我国信托业生存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也发生了实质性变化。这些变化为我国信托业的规范发展和功能创新提供了基本的条件与基础。紧接着我国完成了“一法两规”2为标志的信托制度的基本构建,为信托提供了重要了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

美国在21世纪时,由于经济发展迅猛,城市扩张步伐加快,地价的快速提升引发了农用耕地的大量占有,土地流失速度惊人,在人口激增、耕地减少、生态环境失衡的状况下,美国政府萌生了土地管理的理念。在沿袭了英国土地信托制度中的一些根本性原则之外,美国因地制宜的进行了以保护及经营土地为根本制度的土地信托制度。从土地信托的最终目的来看,美国土地信托的运行模式分为两个阵营,即以保护公共资源为要义的公共土地信托和以社区发展、保护社区公众利益为要义的社区土地信托。[4]同样,日本在1984年也开展了对有效利用土地起积极作用的土地信托。很好的解决了土地所有者具有土地开发的积极性但无能力开发的现象,高效配置的利用土地资源。

二、本土化历程-各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尝试

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在我国多个地方已经进行了试点,根据各个地方的省情不同其操作模式和获得的经验教训也不尽相同。湖南省益阳市是较早开始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的,在“益阳模式”中,其优点是先进行了农村集体土地和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建立健全了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并且在进行以政府公信力为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过程中,同时进行新农村建设,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引导农民向集中居住区转移,构建农村新型社区。[5]但如何保证入地流转后继续从事粮食生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与农业产业结构,以及农民返乡待业时的退出机制等问题。需要我省在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时予以重视。

福建沙县在2006年开始至2009年逐步建成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交易市场和网上交易市场,2011年5月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机制形成。[6]在福建沙县模式中,最大的可取之处是其“二次受益”制度以及“二次分配”的分配机制3。[7]对于信托土地的改造、改良所产生的增值溢价部分农户将得到溢价部分的60%的二次受益。在河南信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模式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宣传和普及比较到位。采用农村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农民拥有土地承包权、合作社拥有土地经营权,政府全程到位的“三权分离”模式。[8]这样的经营模式对农民的接受和情绪照顾的比较到位,具有借鉴意义。

除了以上的这些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模式,还有湖南浏阳的“全程服务式”、成都的“土地银行”模式、陕西省杨凌市西小寨村的“土地银行”以及我们贵州的安龙县和开阳县,这些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都根据地方特点有其创新和不足。而像土地信托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土地信托市场机制尚未建立、土地信托政策扶持体系不够健全、信托相关配套制度不够完善等等问题则是共同面临的问题。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与我省的契合性

1、政治上的契合性

2006年开始,中央开始对西部欠发达地区进行政策引导和财政扶持。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各项财税政策措施。完善“三奖一补”政策,巩固和扩大缓解县乡财政困难成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属于一种新的探索,法律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尚未规定。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法治逐渐完善,立法司法都将迎来新的面貌。与此同时,农村集体土地和房屋确权登记发证也有待进一步完善,在建立健全了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之后,开展土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便能权责分明,清晰流畅。

2、经济上的契合性

城镇化后遗症,解决土地抛荒和土地良性增值问题。由于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我省城市化进程的加快。2000年贵州省城镇人口为543万4城市化水平达到16.67%。随后每年城市化水平增长0.5个百分点。随着我省城市扩张步伐加快,地价随之快速提升导致农用耕地的大量占用,土地流失速度惊人,此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可以在确保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即土地的经营权不改变的情况下,同时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受益和进城务工的受益。而信托机构也能很好的解决土地的良性增值和土地抛荒问题,合理解决“有地无力种”和“有力无地种”的局面。近日,国内首款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托———中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计划1301期正式面世。参与农户有望实现多元化收入:地租+增值收入+工资。如果这款产品试点成功将发挥广泛的示范效应。可以为我省在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时提供平台和契机进行招商引资,吸引外资投入。

3、省情上的契合性

贵州地貌属于高原山地,是一个海拔较高、维度较低、喀斯特地貌典型发育的山区,52.5%的面积为山地和丘陵,全省地貌区域差异很大。正是由于我省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山多地少的情况,不可能实现农业的集成化、机械化耕种模式。只能根据当地当时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的进行耕种。我省东部为山地丘陵地区,是农业发展适宜区,但部分地区水土流失严重;北部是中山峡谷区,是林业发展适宜区,但是地下河水和地下水比较难利用;中部是山原丘陵地区,是贵州粮食和经济作物的主产区;南部为山地河谷区,是发展热带作物和林木的适宜区。西南部为山原丘陵,适宜农林牧业发展,河谷区适宜发展亚热带作物和经济林木;西北部山原山地区林牧业发展潜力较大,但水土流失严重。在分片区将我省的地理环境的优劣进行梳理之后发现,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这种灵活的土地流转方式可以将我省土地肥瘦不均,承包地的分散化和细碎化的问题进行有计划有规模的管理和开发,不仅能保证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还能解决农户人多地少、人少地多,种地钱少,务工地荒的尴尬局面。

结语

土地流转信托是信托的又一创新领域,并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借鉴,我国各地在自主进行探索的同时不断的总结经验教训,以实践推动立法和制度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无论是在其制度的合理性还是灵活性上,可以较好的针对我省山多地少,区域化差异较大的现状,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和承包权不变的前提下,有效的解决我省在城镇化过程中带来的土地抛荒、水土流失、环境恶化等问题。

注释

1.1913年日本人在大连设立了大连取引所信托株式会社,1914年美国人在上海设立了普益信托公司。

2.所谓的“一法两规”,系指《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紫全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简称“一法两规”。

3.流转后由信托公司神曲对接的市、向项目配套资金,60%无偿扶持项目业主用于农业生产,40%作为信托公司的投入,由信托公司按信托流转年限逐渐向业主收回,收回资金的60%返还村集体,用于壮大集体资金和由村集体对流转农户进行“二次分配”。

4.数据来源《贵州六十年》(194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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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M].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

[2]张淳著.《信托法原论》[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

[3]齐佩金,陈文斌.《现代信托制度的发展》,《经济管理》,2009年第10期

[4]岑剑.《美国土地信托的制度起源、基本构架及现实思考》,《世界农业》2014年第8期

[5]文杰.《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的法律思考》,《农业经济》,2007年第12期

[6]谢静.《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研究》,《经济研究导刊》,2008年第16期

[7]曹务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研究》,《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8]周小明著.《信托制度比较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12

[9]瞿理铜.《新探索如何延续—湖南省益阳市土地信托流转调研报告》.《中国土地》,2012年第11期

[10]张健涛.《绍兴土地信托流转的运行机制、实施困境与发展策略》.《上海国土资源》,2014年第1期

[11]雷贵优.《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机制运行难点及建议-以福建省沙县为例》.《中国经贸》,2013年第20期

[12]王倩.《我国各地土地信托的基本经验》.《华章》,2012年第21期

[13]丁关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法律问题研究》.《农业经济问题》月刊,2011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