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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矫正实务的若干建议

  • 投稿南瓜
  • 更新时间2016-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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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社区矫正是现代刑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以西安市的实际情况为例,分析了社区矫正在基层的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一些实务性建议:加强立法,分清职责,各司其职;理顺机制,完善机构,夯实基础;提升认知,扩大参与、多元治理;创新方式,注重人文,促进转化。 
  【关键词】 社区矫正;司法行政机关;法治;人文关怀 
  社区矫正是现代刑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刑罚社会性和轻缓性发展趋势的体现,亦是当今社会治理体系中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它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四种罪犯。 
  社区矫正制度在国外非常发达,已经有几十年的发展历程,时间较长,制度完备。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从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施行。西安市又晚于全国, 2010年7月在全市9个区县15个司法所开始试点工作,2011年全面推开。2011年至今,全市下辖14个区县(含沣东新城),183个乡、镇、街道全部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据调查,全市现有社区矫正人员3022人,有6人重新犯罪,重新犯罪率0.09%,低于全国2%的水平。整体来看,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由于时间尚短,存在基础薄弱、专业化低、缺人缺物等诸多问题,制约着社区矫正制度的有效实施。这些问题在全国范围内也有着广泛的普遍性,因此,如何结合地方特色,有的放矢的解决困难,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是本文的重点。笔者以西安市为范例,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社区矫正刑罚的执行。 
  一、加强立法,分清职责,各司其职 
  社区矫正在全国试行阶段,各地形成了不同的实施模式,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系列矛盾和问题。例如:目前普遍采用公安机关作为执法主体,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工作主体的模式,这从开始就是自相矛盾,不可能行得通的。在执法过程中,审判、公安、监所和司法行政机关在落实社区矫正刑罚过程中衔接配合还不到位,在日常管理中,司法行政机关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存在司法干部说话不如公安干警管用的现象。不同城市在交接社区矫正人员过程中,规定各不一致,衔接不畅,致使部分人员脱管等。 
  要解决职责不清、衔接不畅、各地分治的矛盾,就需要尽快出台社区矫正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其配套规则。刑法学泰斗高铭暄教授在《社区矫正写入刑法的重大意义》一文中,也深刻阐述了促进社区矫正配套立法尽快出台的重要意义。2014年11月,《社区矫正法》草案已经全文公布,在该草案中明确了社区矫正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分清了公检法司各机关的管理范围,细化了刑罚执行的过程及措施,规定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限制原则等,笔者认为这是社区矫正制度的一大进步,但是,该草案仍然存在操作性不强,过于原则和笼统的问题。所以需要立法机关依据即将出台的《社区矫正法》制定配套适合地区实际、操作性强的社区矫正管理地方法规,以期将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精细化、统一化。 
  二、理顺机制,完善机构,夯实基础 
  根据《社区矫正法》草案规定,社区矫正的主管部门是司法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西安市应沿着这个设计完善机制,逐级落实机构,确保工作责任落实到位。笔者建议按照法治西安建设的总体要求,由市编制和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在西安市司法局设立社区矫正工作局和社区矫正执法支队,在区县司法局设立社区矫正工作局和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乡镇(街办)的司法所建设应作为下一步机构完善的重点,按照人事编制、财务经费由区县司法局管理,日常行政管理划归乡镇街道的双重管理机制,确保社区矫正执法主体和责任主体的落实。因为社区矫正工作的直接实施者是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教育、谈话、评估、信息建设、就业帮扶等工作都要依靠司法所工作人员来进行,他们最清楚接受矫正人员的真实情况,也最能直接深入到犯罪人的生活工作中去开展矫正,所以机构要完善,经费要重点扶持,人员也需要稳定和专业化。 
  各项工作的开展都离不开人,重点也在于人。所以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首先应具备一定的社会学或法学等专业知识,或者是长期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人员,他们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至少两年)在一个区域内从事该项工作;一个司法所至少配备两名专职社区矫正人员(因为根据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社会调查评估工作应由2人以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人员应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便于培训交流,也保证了即便人员流动,也是在社区矫正这个工作领域内流动,减少了因为工作人员频繁流动、业务生疏而产生的巨大行政成本。若条件具备时,也可考虑为每个司法所配备1名社区矫正警察。
  三、提升认知,扩大参与、多元治理 
  为了适应当前社会主体的多元化需求,社会治理模式也在探索多元化治理方式,2014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专门强调:“注重运用法治方式,实行多元主体共同治理”。即改变原有政府主导的管控式社会治理,增加社会组织,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桥梁及润滑剂的作用,在社会管理各项事务中,通过功能融合、优势互补,大大提高治理效率,降低治理成本。社区矫正是将犯罪人放在开放的社会中,尤其需要社会和公众的支持。由于现有的司法行政部门力量薄弱,所以亟需引入社会组织和团体,大力发挥志愿者队伍的作用。 
  西安是一个高校众多,人才汇聚的城市。可以依托社团组织,积极和西北政法大学、西北大学管理专业、陕西警官学院、西安心理学会、党校、社科院等单位,借鉴上海、浙江等地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社区矫正机构委托第三方组织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疏导、法治教育、就业技能培训等一定领域的日常教育、帮助、服务工作。从而由社区矫正机构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主体,社团组织作为其辅助力量,两者结合,共同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此举一方面可以促进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专业性发展,另一方面,通过这些教育宣传机构的案例实践与汇总,将适合大众认知的案例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讲,从而也提高了社区矫正制度的公众认知度。需要注意的是,要严格规范社会组织和团体进入的渠道与服务范围,应由司法行政部门严格执行的事项,不应委托给社会组织,例如调查评估工作、信息档案建设等。 
  四、创新方式,注重人文,促进转化 
  矫治方式的载体也应是多种多样的,这样才能让其更好的回归社会,不再犯罪。具体做法可以做如下创新:一是要加大心理矫治干预,笔者建议在全市建立心理辅导专家库,按照政府购社会买服务的模式,采取双向选择的办法,为各区县建立相对固定的心理辅导专家队伍。二是在强化法治教育、严格刚性管理的前提下,可设置一些诸如“道德讲堂”、感恩教育等柔性载体,突出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人性感化。三是按照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就近便利、以居住社区为主的原则,落实公益劳动的场所和时间要求。同时在区县一级建立一批公益劳动基地,不定期组织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开展爱国卫生大擦洗、植树造林等社会活动,增强他们回报社会、融入集体的荣誉感。四是充分利用各种方式,大力宣传社区服刑人员在改造期间所涌现出的好人好事、见义勇为等典型事例,联系辖区大中型企业接纳安置就业,在春节等重大节日对生活困难的矫正人员进行走访慰问,联系其他部门为这些特殊人群解决实际困难等等,着力促进他们内心转化。 
  总之,  [本文由WWw.DYLw.NEt提供,第 一论 文网进行论文代写和论文发表服务,欢迎光DYlw.NET联系方式QQ 712086966]虽然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时间不长,也面临重重困难,但是只要有创新的意识、守法的精神和坚持的决心,这项制度就一定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李卓谦,社区矫正的法律属性—对社区矫正行刑观的理性思考.河北学刊,2013.7. 
  [2] 康树华.社区矫正的历史、现状与重大理论价值.法学杂志,2003(第24卷). 
  [3] 顾永景.社区矫正性质之新定位、对象之新确认与内容之新拓展.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4.5. 
  [4] 田兴洪.我国社区矫正志愿服务风险防范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社会科学家,2015.1. 
  [5] 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