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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黑龙江省富裕县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 投稿杨文
  • 更新时间201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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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占森1,贺洪君2

(1.黑龙江省富裕县畜牧兽医站 161200;2.黑龙江省富裕县畜牧兽医局 161200)

1 富裕县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分析

机构设置不规范,影响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开展。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原则、方法和职能范围,但从目前的实际工作中看,由于上级业务部门的机构设置不统一,上下机构不一致,机构设置混乱,齐所不一。富裕县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虽然是随着畜牧业的发展变化逐渐调整.但是在政府编制部门依然是老编制、老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是一个机构编制分出几个工作单位。虽然工作有着各自的分工,但有的工作存在交叉现象、职责不清,致使有的工作无人管、有的工作大家管,管理混乱不规范,严重影响着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开展。

畜牧业强制性发展,影响动物防疫监督工作效果。在全省大力发展奶牛业的形势下,富裕县在有着良好的养牛基础上乘势而上,大上快上。建立家庭奶牛场、奶牛养殖小区等。县、乡、村分别下达任务指标,职工、干部担保,纷纷贷款购买奶牛。致使有的养殖户急于发展,盲目匆匆的购买奶牛,不经过检疫、不通过隔离观察、购入后就立即混群饲养。从而使奶牛群体质量大大下降,有的奶牛购人后不产奶,3个乳头出奶的、2个乳头出奶的、甚至还有1个乳头出奶的。出现了花高价买劣质牛,有数量没质量。还有的购入患病牛,由于购人时没有按照规定实施检疫,结果是购人后进行检疫时就发现很多患病牛,先后检疫出布病牛45头、结核病牛51头。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有的没有养牛经验,甚至没有养过奶牛,结果购入1~2头奶牛,其中1头患病或2头都患病,而成为了高额无效益的贷款户。从而严重的影响了奶牛业生产的健康发展,同时也影响了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动物检疫开展的不全面不规范,影响畜牧业生产健康发展。动物检疫是控制动物疫病的重要措施,实践中发现:动物检疫工作中还有很多不可忽视的问题。一是依法检疫不到位不全面。从屠宰检疫情况看:县政府所在地建立了生猪屠宰场和禽类屠宰场;乡镇政府所在地极少部分建立了生猪定点屠宰场,其他动物如牛、羊、犬、马属动物均没有建立定点屠宰场。且检疫手段落后、检疫设备缺乏,使屠宰检疫达不到理想效果。从流通环节看,漏检现象更是十分严重,由于畜禽养殖涉及千家万户,面积之大,路途遥远,动物种类之多,加之检疫机构不健伞、交通工具不足、检疫人员少等诸多因素,使流通环节的检疫根本不能开展到位,给动物疫病的传播带来了隐患,威胁着畜牧业生产的健康发展。二是检疫技术操作不规范。从屠宰检疫的环节看,虽然成立了定点屠宰场,屠宰车间内有尸体掉挂钩,但是就适应动物产品检疫的操作设备都没有,屠宰动物的头、蹄、内脏随地乱放,无法实施检疫,只能做到对胴体实施检疫。禽类屠宰场,更是走马观花,做不到屠宰环节的跟踪检疫.甚至有的检疫员直接把检疫标识交给屠宰企业,由其屠宰工人自行加戴。从流通环节的检疫看更是不规范。经营者根本做不到提前报检,有的是已经交易完成,就要启运装车时才报检,当检疫员达到现场时动物或产品已经装车待发,检疫员只能群体看一遍了事,其他必要的检疫根本做不到,实验室检验项目更是无从谈起。

2 作好富裕县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有效措施

进一步强化组织机构建设,加大政府的投入力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政府必须进一步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建立起稳定的动物防疫经费投入机制,根据畜禽饲养量的增加而追加预算,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保证动物疫病防控和扑灭过程中的费用支出,确保强制免疫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必须建立健全规范合法的组织机构,配备懂技术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使其充分发挥应有的执法职能和法律效果,为推动富裕县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开展,奠定良好的经济基础和物资基础。

全面实现科学饲养管理,规范疫病检测工作。进一步加强科学规范化管理,在科学养殖上下功夫,树立精养科学养的意识。一是制定科学的育种方案,建立健全养殖档案,进行选种选配,不断提高畜群的生产性能,全面提高群体质量。二是科学制定饲养方案,实现科学饲养。根据畜群不同的生长阶段,制定相对应的、合理的、全价的饲料标准,采取科学的饲喂方式,充分提高饲料的利用率,实现畜群的生长和生产全部达到理想的、高标准水平。三是合理利用兽药,做到使用有效、减少残留。制定严格的兽药使用制度,认真履行手续,详细搞好记录,做到用药对症合理有效。四是提高疫病防控意识.加强免疫和疫病监测工作。科学规范全面的开展免疫,坚持集中免疫和平时补免相结合,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使畜群群体常年处于高免状态。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畜群疫病的诊治和监测工作,必须坚持定期监测和随时检测相结合,及时发现疫病,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减少损失。从而使畜牧业生产,在科学规范、高质高效的前提下生产,实现科学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新格局。

进一步加大检疫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全面实施规范化检疫。《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由此说明依法检疫是法律法规赋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特定职权,是政府行为的执法职能。具体负责动物检疫的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提高执法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动物检疫是控制动物疫病决定性措施的认识提高到新的高度,把法律法规赋予的特定职权行驶到位,把检疫工作做到位,对即将流通或上市的动物及其动物产品及时进行检疫,确保健康动物、合格动物产品正常流通。同时,向经营者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经营者的法律意识,使其达到守法经营的良好局面。保证动物产品的卫生安全,全面规范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开展,促进畜牧业生产健康、高效、可持续发展。